第七节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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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3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22.591
页数: 2
摘要: 于2003年8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依法成立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组对九江钢铁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破产清算。会议表决通过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064.83万元后,市政府已承诺予以解决(抵押权),在破产清算组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及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被告辩解其只欠原告货款55302.49元。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处理 劳动法

内容

1995年始,全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
  2003年7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九江钢铁公司等四户企业吸收合并的批复》,吸收合并原九江钢厂、原九江水泥船厂、原九江天龙镀锌钢绞线有限公司,共有职工1917人,其中在职职工1106人,离退休人员811人。经市华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3年7月31日),该公司经营不善累计亏损166335941.47元,资产负债率为141.83%。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于2003年8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理,于当年9月1日裁定宣告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还债。9月3日,依法成立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组对九江钢铁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破产清算。2003年12月2日、2004年9月21日召开两次全体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合计8608.53万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064.83万元后,剩余破产财产7543.7万元。优先提取职工安置费7690.41万元,尚有资金缺口146.71万元,由市政府予以解决。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债权1867.99万元,市政府已承诺予以解决(抵押权),第二清偿顺序税款,第三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零。该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到会债权人27户,代表的债权额及债权人数均过半数,符合会议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代表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共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该会议决议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在破产清算组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及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部结束。依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九江钢铁公司破产程序。
  至2004年3月,陕西轻工业品公司共拖欠长江化工厂货款408168.49元,原告长江化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陕西轻工业品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被告辩解其只欠原告货款55302.49元,另外352866元货款的业务往来纯属业务员刘某某个人与原告间发生的。被告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的事实主张,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刘某某一直是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订货合同,即使被告辩解的其与刘间的代理关系成立,刘已离开被告公司以个人身份做出口生意,原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是代表被告方的,刘有代理权。故法院驳回被告辩解352866元欠款系刘某某个人所欠,与被告无关的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08168.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6年始,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2007年5~8月,九江市兆龙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水木清华”住宅小区商品房时,由于延期交房,造成业主普遍不满,依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有个别职员态度蛮横,竞声称延期交房是行业惯例,激发业主们义愤,53户业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庐山区法院威家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发现原告诉讼本意并不在于赔偿金多少,而是要开发商承认错误,不能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九江市兆龙置业有限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司高管亲自向原告道歉,取得原告谅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补偿款当庭给付。
  至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751件,其中322件上诉至市中院。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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