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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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2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
页数: 7
摘要: 1995年,审结7678件。2001年,审结8356件。2002年,全市受理民商事案件8762件,审结8831件,其中市中院审结428件,县(市、区)院审结8403件。2010年,全市审判机关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474件,审结12849件。其中,市中院一审受理140件、审结148件,二审受理765件、审结770件;县(市、区)法院受理11569件,审结11931件。经审理,于当年9月1日裁定宣告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还债。9月3日,依法成立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组对九江钢铁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组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及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部结束。
关键词: 民商法 民商事审判

内容

1991年,全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5826件。1995年,审结7678件。2001年,审结8356件。2002年,全市受理民商事案件8762件,审结8831件,其中市中院审结428件,县(市、区)院审结8403件。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11574件民商事案件,审结11575件,其中市中院审结706件,县(市、区)法院审结10869件。2010年,全市审判机关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474件,审结12849件。其中,市中院一审受理140件、审结148件,二审受理765件、审结770件;县(市、区)法院受理11569件,审结11931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01年全市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结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民商事一、二审案件受理、审结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市中院二审商事案件审结一览)=] 第二节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件审判一、离婚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审判机关共审理并结案离婚纠纷案件3247件。1992年,审结3902件。2005年,审结2797件。2010年,审结3241件,与1991年基本持平。1991~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离婚纠纷案件6.5万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离婚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二、赡养与抚养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共审理并结案赡养、抚养纠纷案件108件。1992~1996年,连续3年均未突破100件。2010年,审结143件,为历年最高值。1991~2010年,全市审判机关共审理赡养、抚养纠纷案件2109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赡养、抚养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三、继承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审理继承纠纷案件96件。1994年,审理105件,突破100件。1998~2004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达712件。2005年以后大幅下降。至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继承纠纷案件4426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继承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第三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1991年,全市法院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86件。1993年,审结637件。1995年,审结712件。2001年,审结518件,为历年最低值。2010年,审结724件,为历年最高值。
  20年间,全市审判机关共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1万件。其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902件,因医疗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389件,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816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374件、高度危险作业致损赔偿案件172件、建筑物致损赔偿案件490件、动物致损赔偿案件18件、地面施工致损赔偿案件454件、职务侵权致损赔偿案件54件、被监护人致损赔偿案件163件、产品致损赔偿案件91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一览)=] 第四节物权纠纷案件审判一、房屋确权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审理并结案房屋确权纠纷案件143件。1992-1995年,共审结309件,平均每年77件。2004年,审结197件,为历年最高值。2006年,审结56件,为历年最低值。至201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房屋确权纠纷案件2345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二、宅基地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法院审结宅基地纠纷案件86件。1995年,审结105件。1999年,审结107件,为历年最高值。2006年,审结2件,为历年最低值。2010年,审结5件。20年间,全市审判机关共审结宅基地案件1140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宅基地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三、山林、水利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审结山林、水利纠纷案件72件。1995年,审结115件。2002年,审结124件。2005年,审结2件。2010年,审结19件。20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山林、水利纠纷案件1174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山林、水利案件审结一览)=] 第五节债权纠纷案件审判一、债务纠纷案件 1991年,全市法院审理并结案债务纠纷案件1764件。2004年,审结2247件,为历年最高值。2005年,审结914件,为历年最低值。2010年,审结1349件。20年间,全市审判机关共审结债务纠纷类案件3.29万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债务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6—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15件。
  [=此处为表格(2006~2010年全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结一览)=]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991-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135件。
  第六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 1991年,审判机关开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3年,市中院审结3件。2008年,审结100件。2010年,审结17件。8年间,市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6件。
  [=此处为表格(2003~2010年市中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结一览)=] 第七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1995年始,全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
  2003年7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九江钢铁公司等四户企业吸收合并的批复》,吸收合并原九江钢厂、原九江水泥船厂、原九江天龙镀锌钢绞线有限公司,共有职工1917人,其中在职职工1106人,离退休人员811人。经市华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3年7月31日),该公司经营不善累计亏损166335941.47元,资产负债率为141.83%。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于2003年8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理,于当年9月1日裁定宣告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还债。9月3日,依法成立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组对九江钢铁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破产清算。2003年12月2日、2004年9月21日召开两次全体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破产清算组提交的《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合计8608.53万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九江钢铁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064.83万元后,剩余破产财产7543.7万元。优先提取职工安置费7690.41万元,尚有资金缺口146.71万元,由市政府予以解决。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债权1867.99万元,市政府已承诺予以解决(抵押权),第二清偿顺序税款,第三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零。该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到会债权人27户,代表的债权额及债权人数均过半数,符合会议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代表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共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该会议决议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在破产清算组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实施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及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九江钢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部结束。依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九江钢铁公司破产程序。
  至2004年3月,陕西轻工业品公司共拖欠长江化工厂货款408168.49元,原告长江化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陕西轻工业品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被告辩解其只欠原告货款55302.49元,另外352866元货款的业务往来纯属业务员刘某某个人与原告间发生的。被告就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的事实主张,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刘某某一直是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订货合同,即使被告辩解的其与刘间的代理关系成立,刘已离开被告公司以个人身份做出口生意,原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是代表被告方的,刘有代理权。故法院驳回被告辩解352866元欠款系刘某某个人所欠,与被告无关的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08168.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6年始,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2007年5~8月,九江市兆龙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水木清华”住宅小区商品房时,由于延期交房,造成业主普遍不满,依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有个别职员态度蛮横,竞声称延期交房是行业惯例,激发业主们义愤,53户业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庐山区法院威家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发现原告诉讼本意并不在于赔偿金多少,而是要开发商承认错误,不能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九江市兆龙置业有限公司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司高管亲自向原告道歉,取得原告谅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补偿款当庭给付。
  至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751件,其中322件上诉至市中院。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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