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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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2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3
摘要: 全市审判机关加大刑事案件审理力度,全市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13件,全市共审理刑事一、二审案件3590件,全市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3238件,其中市中院审结211件,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1656件,市中院一审受理、审结51件。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司法制度

内容

1991年来,全市审判机关加大刑事案件审理力度,至1993年,全市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13件,判处犯罪分子3109人。
  1994-1998年,全市共审理刑事一、二审案件3590件,判处犯罪分子4280人。
  1999~2001年,全市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3238件,判处罪犯4737人。
  2002年,全市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1284件,审结1280件,其中市中院审结211件,县(市、区)法院审结1069件:共判处罪犯1628人。
  2006年,全市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1376件,审结1337件。其中,市中院一审受理62件,审结64件,二审受理131件,审结133件;基层法院受理1183件,审结1140件;共判处罪犯1783人。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刑事案件1656件,审结1666件。其中,市中院一审受理、审结51件,二审受理194件,审结207件;县(市、区)法院受理1411件,审结1408件;共判处犯罪分子2255人。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刑事一、二审案件受理、审结和判处罪犯人数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审结类别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刑事自诉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一、刑事自诉案件审判 2002-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自诉案件297件,结案285件;其中判决147件,调解37件,撤诉86件,驳回起诉10件,移送3件,中止审理2件。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 2002年,市中院审理刑事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4件,其中故意杀人罪7件,故意伤害罪4件,其他3件。
  2006年,审理20件,其中故意杀人罪13件,故意伤害罪7件。
  2009年,审理20件,其中故意杀人罪9件,故意伤害罪10件,其他1件。
  [=此处为表格(2002-2009年市中院审理刑事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罪名和赔偿情况一览)=] 第三节刑事被害人救助 2009年,开始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市委政法委牵头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全市筹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30余万元。2010年年底,市中院上报并实施救助的案件数为6件、6人次,救助金额17000元。
  附:刑事审判案例熊某某、刘某某故意杀人案自2000年11月以来,熊某某、刘某某2人经常在一起密谋搞钱。2001年3月,2被告人决定把刘的熟人缪晓莉作为目标,策划由被告人熊某某租借1辆夏利出租车,然后2人多次对缪晓莉及其女儿谢思思进行跟踪。商定先杀死被害人谢思思,从其身上获取缪冢钥匙,劫取钱财后再杀死缪晓莉。同年4月11日16时许,2被告人按事先约定,把租来的红色夏利车开到十里飞机场,用泥巴把该车的前后牌照糊盖住,随后驾车到十里中心小学大门口等候被害人谢思思放学,将谢诱骗上车。把车开至莲花洞长航疗养院下一分叉路口处,用手卡谢的脖子,致谢窒息昏迷后,从谢书包中取出缪家钥匙。此时因谢哼了两声,2被告人又用尼龙绳勒谢的脖子,为怕被人发现,两被告人将车子又开到一山坡有几幢未完工的房子之间停下,由被告人熊某某把被害人谢恩思从车内拖至一房间内,见谢仍未死,又捡起石头和砖头朝被害人谢思思头部猛击十几下,致谢死亡。作案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由于两被告人感到体力疲惫和恐慌,原定当晚继续杀缪晓莉劫财的计划中止。4月13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3580元。
  抚州熊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2006年,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时称江西打黑第一案抚州市临川区熊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审理,1996年,熊某某先后成立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博福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多处开没赌场、收“头钱”、放高利贷、强卖土地进行开发、骗资等非法手段,聚敛巨额财产,并购买枪支、弹药,扩充组织实力。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6人,其所犯罪行有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等14种,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生活秩序。九江中院经精心组织实施审判,于同年9月26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熊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该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全部予以维持,并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熊某某的死刑判决。
  吴某某、任某某等6人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 2008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等6人在市人民影剧院对面停车处盗得1辆永久牌电动车,推到白天鹅酒店旁边巷内,在接电动车电源线时,被被害人许俊谷景发现,许见状大声质问:你们干什么?被告即弃车逃跑,许俊谷景大喊抓贼,并冲上前去抓住吴某某,后被其挣脱逃走。逃离现场后,被告等遂商议返回原停车处进行报复。随后手持水果刀、电棒、砖块等作案凶器再次来到白天鹅酒店旁的巷子内,一拥而上对许俊谷景进行殴打,并用水果刀朝许俊谷景右腹部捅了一刀,随即逃离现场。许俊谷景因伤势严重,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许俊谷景系因他人用单刃刺器(如水果刀类)刺破右肾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此外,经审理查明,被告等人还犯有抢劫、盗窃等罪13次。2008年9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10年不等。
  德安县万某某自诉陈某某暴力干涉婚姻案 2005年4月20日,德安万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其指控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德安县法院认为,自诉人万某某的撤诉要求确属自愿,应当准许,裁定准许自诉人万某某撤诉。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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