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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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90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1.1
页数: 3
摘要: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各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本着人道主义、教育性、区别对待和社会化等原则,依法对在押人犯做出处理,其中刑满释放81人、教育释放25人、假释6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6人、取保候审10人,并对表现良好的10名人犯给予奖励。1993年,全市在押人员出监情况:刑满释放38人、教育释放11人、无罪释放3人、假释3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10人、取保候审30人。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各种刑罚执行违法事项48件次,书面建议2次(6条)。全年共办理减刑19人、假释3人,均未发现违法现象。1999年,全市共受理申诉、控告案件7件,其中都昌县李某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
关键词: 全市 监管 看守所 检察机关 人犯

内容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各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本着人道主义、教育性、区别对待和社会化等原则,依法对在押人犯做出处理,其中刑满释放81人、教育释放25人、假释6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6人、取保候审10人,并对表现良好的10名人犯给予奖励。 1993年,全市在押人员出监情况:刑满释放38人、教育释放11人、无罪释放3人、假释3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10人、取保候审30人。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各种刑罚执行违法事项48件次,书面建议2次(6条)。
  1996年,检察机关对514名出监人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刑满释放75人、假释7人、缓刑15人、保外就医11人、取保候审65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并及时依法纠正4件久押未决案件、1起裁定书“张冠李戴”的错误。
  1999年,检察机关组织开展1998年1月以来减刑、假释情况的专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当年,全市共发出刑罚执行检察建议473件次,采纳并得到纠正437件次,其中,纠正无证关押148人次,不应关押5人,不应释放4人,超期羁押296人次,违反规定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及其他与刑罚执行有关的违法行为49人次;纠正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41人次。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提出各类检察建议576件次,被纠正544件次,其中纠正超期羁押人员15人、违法保外就医6人,对监外条件消失的3名人犯重新收监执行,对外出打工造成脱管失控的5人督促公安机关将其召回居住地进行监管,对因手续不全造成漏管的4人督促执行机关重新建档并落实监管措施。全年共办理减刑19人、假释3人,均未发现违法现象。
  2007年,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提前预警、到期催办、换押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全年共核查监外执行人犯1912人,发现监外执行脱管162人、漏管265人。通过整改,纠正脱管154人、漏管221人,纠正率分别为95.6%、89.11%。
  2010年,全市监外执行服刑人员1126人,其中缓刑733人、假释108人、剥夺政治权利108人、管制110人、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67人。全市检察机关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提出减刑检察意见70份、不同意或对减刑期限进行纠正的17件、假释检察意见10份、纠正违法通知11份。
  第二节监管活动监督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注重驻所检察,加强对各级监管场所依法监管活动的监督。市、县两级检察院相继增强驻所检察力量,健全驻所检察制度,坚持年平均驻所280天以上,并建立和完善“一天一小查、一周一中查、一月一大查,重大节日全面查”的“四查制度”。1992年,共提出纠正违法建议350条,纠正各种违法行为248件(次),发现超期羁押75件、110人并及时纠正72件97人。
  1995年,全市驻所检察室以执法检察为主线,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影响刑事判决/裁定正确执行、超期羁押、无证关押、应放未放、减刑(期)、保外就医、提前释放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发现无证关押8人、应释放而未释放8人、提前释放2人和超期羁押9人等监管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违法建议共47条。
  1997年,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加强监管活动监督,对法律规定取消收容审查而各看守所仍然关押收容审查人员未作处理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对无证收押、无法律手续释放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予以纠正。全年共纠正无证关押129人次、无证释放6人、超期羁押207人次。
  2000年,全市驻所检察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全年共参加安全防范检察268次,提出检察建议199件次,发现事故隐患150件次,消除事故隐患150件次。彭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针对县看守所监区建筑设施严重老化,警力不足,管理松懈,导致1名服刑人犯私自外出脱管15小时以及监号内违禁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先后提出3次书面整改建议和46次口头建议,促成县公安局调整看守所领导班子,增加监管警力,拆除看守所大门旁的杂货店和饮食店,投入20万元新修围墙,把监区与外围彻底隔开,并对监号进行整修,严格执行值班、查巡等规章制度,杜绝安全隐患。 2001~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执法监督为主线,以加强安全防范检察为重点,提出各类检察建议1489件次,纠正1470件,纠正率98.7%。各驻所检察室加强与看守所、武警中队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动态,研究措施,制定应急方案,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中.2002年消除事故隐患159件次,防止事故发生17起。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与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成功联网。在抗击“非典”期间,全市驻所监察机构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主要有疫情期间停止会见活动,对新收押人员实行单独关押并观察14天,提讯人犯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审讯人员进看守所必须先进行体温检测,监室内外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注重饮食安全,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等,疫情期间,全市监所未发生一起“非典”传染病例。
  2005年,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被最高检院、公安部联合授予“双加强、双保障”(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德安县院监所科科长夏勇的先进事迹在《检察日报》刊登。在九江“11-26”地震灾害发生后,九江县院和瑞昌市院确保看守所安全无事故,其经验事迹被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予以报道和推广。
  2007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监外执行案件送达的通知》,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96次、书面纠正意见28件,对巩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成果,不断完善“减、假、保”监督机制,全年共监督办理减刑16人、假释2人、保外就医2人。
  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督导全市看守所完成对全部在押人员的体表检查与收押前对照的任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监管硬件、软件建设,投入152万元进行设施改进。当年,市院监所处妥善处理市看守所李某某、邓某某和永修县看守所颜某某3起在押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
  2010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全市监所部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保持与司法、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并组织全市各县(市、区)监所工作人员到浙江省宁波、慈溪等地考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集中交接示范现场会在星子县召开,各县院分管领导和监所科长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节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受理在押人犯及其亲属的申诉和控告案件,及时查办监管场所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市院驻所检察处发现在押人犯方某某被浔阳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刑讯逼供造成胸、背、腰部多处受伤和损伤性(功能性)阳痿的情况后,迅即移交浔阳区院调查处理。1999年,全市共受理申诉、控告案件7件,其中都昌县李某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经受理申诉并帮助其聘请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当年,湖口县院、瑞昌市院和浔阳区院各办理1件因监管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案,其中起诉2件,均作有罪判决。2002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注重发现和挖掘线索,积极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受理控告案件5件6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立案侦查4件5人。2003年,依法查处监管干警在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徇私舞弊、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全年共办理初查自侦案件8件14人,起诉并作有罪判决3件3人。
  第四节惩治服刑人员再犯罪 1991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检察,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1992年,全市共惩治85人次,其中瑞昌市看守所在押人犯柯某某、程某某被法院以流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1995年,起诉再犯罪案件6件。1999年,查办再犯罪案件9件。2000年,依法查办在押人员再犯罪案件7件,均作有罪判决。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留所和监外服刑人犯再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起诉6件,法院作有罪判决4件。2008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依法惩治在押人员行凶、脱逃、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等犯罪行为,其中市看守所邓某某脱逃案、瑞昌市看守所廖某某故意伤害案等均作有罪判决。2010年,全市监所部门配合看守所开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成功办理一批再犯罪案件,其中修水县看守所陈某严重违反监管秩序,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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