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895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审查逮捕 |
分类号: | D914.1 |
页数: | 2 |
摘要: |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都昌县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其抢劫数额小、情节轻微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 |
关键词: |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案件 都昌县检察院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