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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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8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查逮捕
分类号: D914.1
页数: 2
摘要: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都昌县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其抢劫数额小、情节轻微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案件 都昌县检察院

内容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在1993年全市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66件122人。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38件次,力求快捕、快诉。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实行批捕、起诉分离,单独设置审查逮捕科。1998年,永修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批捕抗洪抢险期间煽动、组织策划游行和带头哄抢稻谷的4名犯罪嫌疑人。
  2002年,都昌县发生一起重大绑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都昌县检察院批捕科提前熟悉案情,并参与杀人匿尸现场打捞、勘察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天做出批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及流氓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268人,提起公诉726人。
  2005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市区“3-8”特大持枪持械抢劫案和瑞昌“6-7”特大人室抢劫案,会同公安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获取和固定证据的建议,为案件侦破打下坚实基础。2008年,都昌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秋风”行动,其中以段某某为首、15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在受案后3天内就做出批捕决定。
  2010年,九江县检察院针对博莱大药厂出现业务人员离职前大肆挪用营销网点资金的现象,会同公安侦查人员远赴福建、广东等地取证40多份,及时批准逮捕多名犯罪嫌疑人。都昌县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其抢劫数额小、情节轻微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41件21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42件1895人。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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