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894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926.32 |
页数: | 5 |
摘要: |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2002年,都昌县发生一起重大绑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都昌县检察院批捕科提前熟悉案情,并参与杀人匿尸现场打捞、勘察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天做出批捕决定。 |
关键词: | 检察机关 刑事检察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