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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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89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摘要: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2002年,都昌县发生一起重大绑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都昌县检察院批捕科提前熟悉案情,并参与杀人匿尸现场打捞、勘察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天做出批捕决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检察

内容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在1993年全市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66件122人。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38件次,力求快捕、快诉。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实行批捕、起诉分离,单独设置审查逮捕科。1998年,永修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批捕抗洪抢险期间煽动、组织策划游行和带头哄抢稻谷的4名犯罪嫌疑人。
  2002年,都昌县发生一起重大绑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都昌县检察院批捕科提前熟悉案情,并参与杀人匿尸现场打捞、勘察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天做出批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及流氓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268人,提起公诉726人。
  2005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市区“3-8”特大持枪持械抢劫案和瑞昌“6-7”特大人室抢劫案,会同公安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获取和固定证据的建议,为案件侦破打下坚实基础。2008年,都昌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秋风”行动,其中以段某某为首、15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在受案后3天内就做出批捕决定。
  2010年,九江县检察院针对博莱大药厂出现业务人员离职前大肆挪用营销网点资金的现象,会同公安侦查人员远赴福建、广东等地取证40多份,及时批准逮捕多名犯罪嫌疑人。都昌县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其抢劫数额小、情节轻微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41件21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42件1895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02年全市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3-2010年全市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一览)=] 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8万人,其中审查决定起诉3.12万人、不起诉767人、免予起诉759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审查起诉案件一览)=] 第三节出庭支持公诉 1991年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不断充实刑检队伍,增强公诉能力,提升法庭辩论水平。全市检察机关对已经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至1993年,出庭支持公诉2166次,发表《公诉词》1920篇。1994~1998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931件5925人。1999-2001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065件4435人。2002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1507人。2003-2005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344件。2006-2010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1.04万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被告人一览)=] 第四节侦查监督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经审查决定追捕26人,退补(退回补充侦查)25人;对各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2件(次)。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对侦查活动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建议97次。对构成犯罪却有罪不究或以罚代刑的刑事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若仍不侦办则自行立案侦查,共自侦并逮捕、起诉4起案件。全年决定追捕23人,撤捕14人,撤诉1人,追诉11人,撤案2件、2人,改变鉴定结论4件。 1999年,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5件,决定追捕人犯14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5件:发出侦查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47次、检察建议31份;对自侦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0件37人。2000年,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纠正超期羁押为重点,强化侦查监督。对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追捕56人,追诉21人,追加漏罪18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40份,纠正超期羁押285人,变更强制措施111人次:对侦查违法行为提出纠正通知22次。
  2004年,全市侦监部门着力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96件,通过加强侦查监督,追捕267人,追诉39人。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双加强、双保障”专项活动,创建二级驻所检察室4个,三级驻所检察室4个。开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扣押款物进行集中清理专项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6件;全市立案监督案件批捕率达到950-/0。全年纠正漏捕267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5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2件;介入侦查481件,特大案件介入率100%。 2006年,全市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36件45人,立案监督后批捕35人,批捕率77.78%。纠正漏捕89人,补查重报后批捕3件3人,纠正强制措施、重新逮捕17人。依法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89人,追诉98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办理各类立案监督案92件98人,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4份,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当立案41件45人,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立案监督案件批准逮捕7件8人,移送审查起诉16件22人,提起公诉1 1件15人。侦监部门参与重大案件讨论18件次,参与现场勘查5次,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39件次,追捕犯罪嫌疑人64人。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7份,发出检察建议6份,发出纠正违法建议13件次。市检察院受理并批准延长案件9件25人,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延长案件8件8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决定追捕、追诉和发出纠正通知、检察建议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五节审判监督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所作裁判实施监督,全年共提起抗诉案件12件,撤抗3件;待审6件,有2件得到改判;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件(次)。其中,星子县检察院就法院安排非政法工作人员提押人犯、无任何通知就不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没有公告而不按时开庭、庭审时无特殊情况而不解开被告人械具等违法或不妥当行为提出8次纠正意见。
  1996年,全市刑检部门共提请抗诉案件14件,经审查支持抗诉11件,法院审结7件,维持6件,未审结4件,改判l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程序上的违法现象提出建议和纠正意见,促其改进,全年共提出纠正违法103次。当年,市检察院刑检处被省检察院评为“监督工作全省第一名”。
  2000年,检察机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4件,提出抗诉30件,提请省院抗诉21件;抗诉案件中法院改判9件;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22件,被采纳17件。2003年,全市注重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及轻罪重判等问题,就审判工作中的违法情况发出检察建议87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提出、提请抗诉14件,法院审结9件,改判率56%。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通过依法抗诉、检察建议及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10件,提出、提请抗诉12件。
  2009年,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件次。2010年,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10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构审判监督提出(提请)抗诉和发出纠正通知、检察建议一览)=] 第六节案件复查 1992年,检察机关注重对免诉人员加强帮教,对全年20件免诉案件进行复查,结果维护原决定8件,纠正12件。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85件,复查35件,纠正14件。1994年,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重点,查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申诉案件25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4件予以纠正。
  1995年,市检察院组织各县(市、区)检察院刑检科对自侦案件起诉、免诉、不诉和刑事案件的免诉、不诉进行复查,对复查提出有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将其中11件案件提交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对1起不诉错误的刑事案件和2起免诉不当的法纪案件予以纠正。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133件,复查13件。
  1999年,控申部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开展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全年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0件,纠正7件。
  2004年,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决定赔偿2件。对2003年的146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复查,对其中21件自侦案件全部进行调卷复查,对发现的3起不起诉不当的案件依法进行纠正。
  附:刑事检察案例武宁县“7·12”杀人案 2003年7月12日下午,武宁县泉口镇路口村村民冷桂兰(女)在家中被人用锐器砍击而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同村村民冷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先后2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公安机关经2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能从证据上形成证明锁链,市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形成“存疑不起诉”的一致意见,并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该案后因故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某某死缓;冷某某上诉后,重新审理被判决无罪。 彭泽县“9-3”杀人案 2005年9月3日,家住彭泽县物资局宿舍1单元201室的汤某某因其女儿汤某不听话,加上其本人身体不适,有厌世情绪,遂产生杀死汤某的念头。汤某某用电线将汤某勒死,随后肢解尸体,并欲焚尸灭迹。该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由彭泽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院经审查后认为,汤某某故意非法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6年1月依法以汤某某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2006年5月26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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