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篇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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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893
颗粒名称: 第四十七篇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0
摘要: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渎职侵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检察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20年间,审查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61万人,其中批准逮捕3.24万人;审查起诉3.28万人,其中决定起诉3.12万人;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2.8万次;决定追捕追诉1800余人;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152件,其中立案2003件;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近600件;受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近2000件,其中立案审查1000余件。同时,加大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及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查办一批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和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控告申诉检察取得明显成效,最高年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400余件,受理举报线索2000余件。 至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职业道德和“严格执法、公正廉明、从严治检”等方面的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依法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公安部联合授予全国“‘双加强、双保障’示范单位”,星子县检察院、市检察院举报接待室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区

内容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渎职侵权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检察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20年间,审查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61万人,其中批准逮捕3.24万人;审查起诉3.28万人,其中决定起诉3.12万人;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2.8万次;决定追捕追诉1800余人;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152件,其中立案2003件;查处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近600件;受理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近2000件,其中立案审查1000余件。同时,加大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及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查办一批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和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控告申诉检察取得明显成效,最高年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400余件,受理举报线索2000余件。
  至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职业道德和“严格执法、公正廉明、从严治检”等方面的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依法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公安部联合授予全国“‘双加强、双保障’示范单位”,星子县检察院、市检察院举报接待室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第一早刑检察第一节审查逮捕 1991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对重特大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年,修水县检察院在审查方某某绑架杀人案时,在公安机关破案当天就做出批准逮捕决定。1992年,浔阳区检察院在审查梅某某杀人碎尸案时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阶段,于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当天就办结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在1993年全市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中,市检察院直接办理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66件122人。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38件次,力求快捕、快诉。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实行批捕、起诉分离,单独设置审查逮捕科。1998年,永修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批捕抗洪抢险期间煽动、组织策划游行和带头哄抢稻谷的4名犯罪嫌疑人。
  2002年,都昌县发生一起重大绑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都昌县检察院批捕科提前熟悉案情,并参与杀人匿尸现场打捞、勘察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当天做出批捕决定。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及流氓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268人,提起公诉726人。
  2005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市区“3-8”特大持枪持械抢劫案和瑞昌“6-7”特大人室抢劫案,会同公安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获取和固定证据的建议,为案件侦破打下坚实基础。2008年,都昌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秋风”行动,其中以段某某为首、15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在受案后3天内就做出批捕决定。
  2010年,九江县检察院针对博莱大药厂出现业务人员离职前大肆挪用营销网点资金的现象,会同公安侦查人员远赴福建、广东等地取证40多份,及时批准逮捕多名犯罪嫌疑人。都昌县检察院对王某等4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依据其抢劫数额小、情节轻微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使他们得以重返校园。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41件21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42件1895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02年全市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3-2010年全市审查逮捕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一览)=] 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8万人,其中审查决定起诉3.12万人、不起诉767人、免予起诉759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审查起诉案件一览)=] 第三节出庭支持公诉 1991年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不断充实刑检队伍,增强公诉能力,提升法庭辩论水平。全市检察机关对已经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至1993年,出庭支持公诉2166次,发表《公诉词》1920篇。1994~1998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931件5925人。1999-2001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065件4435人。2002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1507人。2003-2005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3344件。2006-2010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1.04万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被告人一览)=] 第四节侦查监督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经审查决定追捕26人,退补(退回补充侦查)25人;对各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2件(次)。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对侦查活动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建议97次。对构成犯罪却有罪不究或以罚代刑的刑事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若仍不侦办则自行立案侦查,共自侦并逮捕、起诉4起案件。全年决定追捕23人,撤捕14人,撤诉1人,追诉11人,撤案2件、2人,改变鉴定结论4件。 1999年,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5件,决定追捕人犯14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5件:发出侦查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47次、检察建议31份;对自侦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0件37人。2000年,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纠正超期羁押为重点,强化侦查监督。对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追捕56人,追诉21人,追加漏罪18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40份,纠正超期羁押285人,变更强制措施111人次:对侦查违法行为提出纠正通知22次。
  2004年,全市侦监部门着力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96件,通过加强侦查监督,追捕267人,追诉39人。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双加强、双保障”专项活动,创建二级驻所检察室4个,三级驻所检察室4个。开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扣押款物进行集中清理专项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6件;全市立案监督案件批捕率达到950-/0。全年纠正漏捕267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5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2件;介入侦查481件,特大案件介入率100%。 2006年,全市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36件45人,立案监督后批捕35人,批捕率77.78%。纠正漏捕89人,补查重报后批捕3件3人,纠正强制措施、重新逮捕17人。依法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89人,追诉98人。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办理各类立案监督案92件98人,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4份,监督侦查机关撤销不当立案41件45人,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立案监督案件批准逮捕7件8人,移送审查起诉16件22人,提起公诉1 1件15人。侦监部门参与重大案件讨论18件次,参与现场勘查5次,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39件次,追捕犯罪嫌疑人64人。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7份,发出检察建议6份,发出纠正违法建议13件次。市检察院受理并批准延长案件9件25人,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延长案件8件8人。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决定追捕、追诉和发出纠正通知、检察建议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五节审判监督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所作裁判实施监督,全年共提起抗诉案件12件,撤抗3件;待审6件,有2件得到改判;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件(次)。其中,星子县检察院就法院安排非政法工作人员提押人犯、无任何通知就不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没有公告而不按时开庭、庭审时无特殊情况而不解开被告人械具等违法或不妥当行为提出8次纠正意见。
  1996年,全市刑检部门共提请抗诉案件14件,经审查支持抗诉11件,法院审结7件,维持6件,未审结4件,改判l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程序上的违法现象提出建议和纠正意见,促其改进,全年共提出纠正违法103次。当年,市检察院刑检处被省检察院评为“监督工作全省第一名”。
  2000年,检察机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4件,提出抗诉30件,提请省院抗诉21件;抗诉案件中法院改判9件;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22件,被采纳17件。2003年,全市注重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及轻罪重判等问题,就审判工作中的违法情况发出检察建议87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提出、提请抗诉14件,法院审结9件,改判率56%。
  2007年,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通过依法抗诉、检察建议及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10件,提出、提请抗诉12件。
  2009年,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件次。2010年,深化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10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检察机构审判监督提出(提请)抗诉和发出纠正通知、检察建议一览)=] 第六节案件复查 1992年,检察机关注重对免诉人员加强帮教,对全年20件免诉案件进行复查,结果维护原决定8件,纠正12件。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85件,复查35件,纠正14件。1994年,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重点,查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申诉案件25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4件予以纠正。
  1995年,市检察院组织各县(市、区)检察院刑检科对自侦案件起诉、免诉、不诉和刑事案件的免诉、不诉进行复查,对复查提出有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讨论,并将其中11件案件提交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对1起不诉错误的刑事案件和2起免诉不当的法纪案件予以纠正。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133件,复查13件。
  1999年,控申部门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开展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全年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0件,纠正7件。
  2004年,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决定赔偿2件。对2003年的146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复查,对其中21件自侦案件全部进行调卷复查,对发现的3起不起诉不当的案件依法进行纠正。
  附:刑事检察案例武宁县“7·12”杀人案 2003年7月12日下午,武宁县泉口镇路口村村民冷桂兰(女)在家中被人用锐器砍击而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同村村民冷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先后2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公安机关经2次补充侦查后仍不能从证据上形成证明锁链,市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形成“存疑不起诉”的一致意见,并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该案后因故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冷某某死缓;冷某某上诉后,重新审理被判决无罪。 彭泽县“9-3”杀人案 2005年9月3日,家住彭泽县物资局宿舍1单元201室的汤某某因其女儿汤某不听话,加上其本人身体不适,有厌世情绪,遂产生杀死汤某的念头。汤某某用电线将汤某勒死,随后肢解尸体,并欲焚尸灭迹。该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由彭泽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院经审查后认为,汤某某故意非法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6年1月依法以汤某某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2006年5月26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章经济检察第一节反贪污贿赂 1991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经济案465件,立案343件,其中贪污案124件、贿赂案104件、挪用公款案57件;万元以上大案38件;结案226案,结案率87%;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1993年,受理经济案件584件,立案214件,其中贪污74件、贿赂57件、挪用公款41件;结案110件,挽回经济损失840万元。
  1994-1996年,全市共受理经济案件1103件,立案556件,其中贪污175件、贿赂227件、挪用公款78件:共挽回经济损失2910万元。
  199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线索406件411人,立案侦查125件129人,其中大案91件、要案5件,贪污、贿赂案92件;侦查终结8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2002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46件,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50件;立案侦查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要案9件,查办大要案数继续位居全省前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2件111人,侦查终结85件10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7人,法院一审作有罪判决5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余元。2008年,市检察院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点放在突破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大要案上,共查办大案58件,要案9人,其中原湖口县副县长段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厂领导和中层干部贪污、受贿窝案等案例产生强烈社会反响。当年,全市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89件99人,其中贪污案件22件30人,贿赂案件53件53人,挪用公款案件13件15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88件104人,其中,贪污36人、受贿41人、行贿16人、挪用公款11人;大案60件、要案5人。侦查终结83件、98人,其中移送起诉93人,被做出有罪判决5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00年全市经济案件检察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1-2010年全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一览)=] 第二节预防职务犯罪 2003年7月,市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处,随后各县(市、区)检察院成立专设机构,单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与全市206家重点单位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机制;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171起,向发案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05份,其中92份建议被采纳。
  2005-2007年,全市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3年共查办案件306件,其中大要案172件,占案件总量的56%。同时,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重大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信贷审批、项目审批、招生考试、医疗服务、公共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环节作为查询工作重点,并会同教育、建设、交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先后与33个重点行业(单位)签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46份,聘请联络员234名;进一步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其中2007年召开联席会议60余次;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防工作,督促并指导施、建双方开展“工程合同、廉政协议同签”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同创”等活动。 2008~2009年,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3件,其中大要案107件,占55%。全市新增10个行业(单位)签订预防工作意见13份,聘请联络员134名。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专项预防,坚持做到“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通过签订《廉政建设备忘录》等形式,发挥预防咨询功能,预防调查职能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手段,规范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把好招投标关、资金拨付关、工程量签证关和审计关,对46项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开展全程专项预防工作。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91件,开展个案预防82项,个案预防率达90%;其中大要案35件,开展个案预防35件,大要案预防率1000-/0。参与重大投标项目97次。向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56件;协助制定与完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全年受理查询667次,被查询对象为3162家投标单位和6857个项目法人,其中发现有行贿记录个人8人,均得到有效处置。检察机关为赴外地参加市场竞争的中铁九桥、707研究所、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升竞投标实力,使这3家单位共成功中标总额51.5亿元。同时,全年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警示教育活动212次,受众2.2万余人。
  [=此处为表格(2005~2010年全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一览)=] 第三章监所检察第一节刑罚执行监督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各有权行刑的司法机关本着人道主义、教育性、区别对待和社会化等原则,依法对在押人犯做出处理,其中刑满释放81人、教育释放25人、假释6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6人、取保候审10人,并对表现良好的10名人犯给予奖励。 1993年,全市在押人员出监情况:刑满释放38人、教育释放11人、无罪释放3人、假释3人、缓刑23人、保外就医10人、取保候审30人。检察机关提出纠正各种刑罚执行违法事项48件次,书面建议2次(6条)。
  1996年,检察机关对514名出监人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刑满释放75人、假释7人、缓刑15人、保外就医11人、取保候审65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并及时依法纠正4件久押未决案件、1起裁定书“张冠李戴”的错误。
  1999年,检察机关组织开展1998年1月以来减刑、假释情况的专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当年,全市共发出刑罚执行检察建议473件次,采纳并得到纠正437件次,其中,纠正无证关押148人次,不应关押5人,不应释放4人,超期羁押296人次,违反规定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及其他与刑罚执行有关的违法行为49人次;纠正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41人次。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提出各类检察建议576件次,被纠正544件次,其中纠正超期羁押人员15人、违法保外就医6人,对监外条件消失的3名人犯重新收监执行,对外出打工造成脱管失控的5人督促公安机关将其召回居住地进行监管,对因手续不全造成漏管的4人督促执行机关重新建档并落实监管措施。全年共办理减刑19人、假释3人,均未发现违法现象。
  2007年,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提前预警、到期催办、换押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全年共核查监外执行人犯1912人,发现监外执行脱管162人、漏管265人。通过整改,纠正脱管154人、漏管221人,纠正率分别为95.6%、89.11%。
  2010年,全市监外执行服刑人员1126人,其中缓刑733人、假释108人、剥夺政治权利108人、管制110人、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67人。全市检察机关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提出减刑检察意见70份、不同意或对减刑期限进行纠正的17件、假释检察意见10份、纠正违法通知11份。
  第二节监管活动监督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注重驻所检察,加强对各级监管场所依法监管活动的监督。市、县两级检察院相继增强驻所检察力量,健全驻所检察制度,坚持年平均驻所280天以上,并建立和完善“一天一小查、一周一中查、一月一大查,重大节日全面查”的“四查制度”。1992年,共提出纠正违法建议350条,纠正各种违法行为248件(次),发现超期羁押75件、110人并及时纠正72件97人。
  1995年,全市驻所检察室以执法检察为主线,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针对影响刑事判决/裁定正确执行、超期羁押、无证关押、应放未放、减刑(期)、保外就医、提前释放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发现无证关押8人、应释放而未释放8人、提前释放2人和超期羁押9人等监管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违法建议共47条。
  1997年,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加强监管活动监督,对法律规定取消收容审查而各看守所仍然关押收容审查人员未作处理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对无证收押、无法律手续释放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予以纠正。全年共纠正无证关押129人次、无证释放6人、超期羁押207人次。
  2000年,全市驻所检察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全年共参加安全防范检察268次,提出检察建议199件次,发现事故隐患150件次,消除事故隐患150件次。彭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针对县看守所监区建筑设施严重老化,警力不足,管理松懈,导致1名服刑人犯私自外出脱管15小时以及监号内违禁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先后提出3次书面整改建议和46次口头建议,促成县公安局调整看守所领导班子,增加监管警力,拆除看守所大门旁的杂货店和饮食店,投入20万元新修围墙,把监区与外围彻底隔开,并对监号进行整修,严格执行值班、查巡等规章制度,杜绝安全隐患。 2001~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执法监督为主线,以加强安全防范检察为重点,提出各类检察建议1489件次,纠正1470件,纠正率98.7%。各驻所检察室加强与看守所、武警中队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动态,研究措施,制定应急方案,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中.2002年消除事故隐患159件次,防止事故发生17起。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与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成功联网。在抗击“非典”期间,全市驻所监察机构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主要有疫情期间停止会见活动,对新收押人员实行单独关押并观察14天,提讯人犯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审讯人员进看守所必须先进行体温检测,监室内外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注重饮食安全,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等,疫情期间,全市监所未发生一起“非典”传染病例。
  2005年,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被最高检院、公安部联合授予“双加强、双保障”(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德安县院监所科科长夏勇的先进事迹在《检察日报》刊登。在九江“11-26”地震灾害发生后,九江县院和瑞昌市院确保看守所安全无事故,其经验事迹被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予以报道和推广。
  2007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监外执行案件送达的通知》,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96次、书面纠正意见28件,对巩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成果,不断完善“减、假、保”监督机制,全年共监督办理减刑16人、假释2人、保外就医2人。
  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督导全市看守所完成对全部在押人员的体表检查与收押前对照的任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监管硬件、软件建设,投入152万元进行设施改进。当年,市院监所处妥善处理市看守所李某某、邓某某和永修县看守所颜某某3起在押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
  2010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全市监所部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保持与司法、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并组织全市各县(市、区)监所工作人员到浙江省宁波、慈溪等地考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集中交接示范现场会在星子县召开,各县院分管领导和监所科长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节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 199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受理在押人犯及其亲属的申诉和控告案件,及时查办监管场所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市院驻所检察处发现在押人犯方某某被浔阳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刑讯逼供造成胸、背、腰部多处受伤和损伤性(功能性)阳痿的情况后,迅即移交浔阳区院调查处理。1999年,全市共受理申诉、控告案件7件,其中都昌县李某某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经受理申诉并帮助其聘请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当年,湖口县院、瑞昌市院和浔阳区院各办理1件因监管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案,其中起诉2件,均作有罪判决。2002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注重发现和挖掘线索,积极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受理控告案件5件6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立案侦查4件5人。2003年,依法查处监管干警在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徇私舞弊、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全年共办理初查自侦案件8件14人,起诉并作有罪判决3件3人。
  第四节惩治服刑人员再犯罪 1991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检察,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1992年,全市共惩治85人次,其中瑞昌市看守所在押人犯柯某某、程某某被法院以流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1995年,起诉再犯罪案件6件。1999年,查办再犯罪案件9件。2000年,依法查办在押人员再犯罪案件7件,均作有罪判决。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留所和监外服刑人犯再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起诉6件,法院作有罪判决4件。2008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依法惩治在押人员行凶、脱逃、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等犯罪行为,其中市看守所邓某某脱逃案、瑞昌市看守所廖某某故意伤害案等均作有罪判决。2010年,全市监所部门配合看守所开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成功办理一批再犯罪案件,其中修水县看守所陈某严重违反监管秩序,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第四章渎职侵权检察第一节渎职犯罪案件查处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法纪部门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全年查处渎职犯罪案件23件26人,其中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1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件7件8人。1992年,全市重大责任事故呈上升态势,其中瑞昌市、武宁县和都昌县先后发生一次死亡在5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全市法纪检察部门积极服务经济建设,主动出击,集中力量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14件16人,并协助案发单位做好善后工作。1994年,全市各地继续把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作为法纪检察的第一位工作,重点查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妨碍邮电通信5类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处5类案件33件,其中徇私舞弊案1件1人,玩忽职守案14件18人,重大责任事故案9件9人。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玩忽职守案18件、徇私舞弊案9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6件,重点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其中市院法纪处查处水上公安分局原局长黄某某包庇其外甥抢劫犯罪、都昌县院查处大沙乡派出所所长卢某某和副指导员沈某某隐瞒烧毁案犯案卷材料、浔阳区院查处庐山区公安分局副科长李某某故意包庇案犯、庐山区院查处五里派出所副所长沈某某将刑事案件作治安处罚等徇私舞弊案。1998年,检察机关依法将重大责任事故案移交公安机关受理。
  2000年,全市共立案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67件,为1991年以来最高峰。2004年,玩忽职守犯罪再度回升,全年重案32件36人涉案,同年还分别查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件10件。2007年,都昌县院利用协助省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成功查办该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巨额损失的特大案件。
  2008年,全年查处滥用职权案5件7人,玩忽职守案11件12人。九江县院在对市院交办的该县几起涉林案件的审查中,发现岷山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罗某未履行职责,造成林木被大规模砍伐,国家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存在严重渎职情况,立即对罗某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主动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年查办玩忽职守案8件,其中都昌县林业局三汊港林业工作站原站长冯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辖区被超伐林木390立方米和13棵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林木(樟树)被砍,都昌县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冯某依法立案侦查。
  2010年,全市立案侦查滥用职权案5件、玩忽职守案11件和徇私舞弊案1件。其中,都昌县房管局执法大队原大队长王某在任期内多次收受违法建房户的财物,故意放弃执法监管,致使其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违规建筑,都昌县院查办王某玩忽职守案,有效配合全县违章建房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20余份,举办警示课讲座200余次。
  第二节侵权犯罪案件查处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处各类侵权犯罪案件30件、47人,其中非法拘禁17件、28人,非法搜查10件、12人,刑讯逼供2件、6人和报复陷害1件、1人。1992年,查办非法拘禁案18件、24人,非法搜查案5件、8人,刑讯逼供案l件、1人,其中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数量出现首次高峰。1995年,非法拘禁案件再度为18件,与1992年持平。1996年,侵权犯罪案件数量为30件,与1991年持平,其中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各15件。
  1997年开始,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案件的管辖,一般公民的侵权案件则由公安机关承办,当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侵权犯罪案件10件,其中有瑞昌市洪下乡政府政法组长张某某非法拘禁村民案等。随后,全市侵权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2010年,全市没有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犯罪案件。
  20年间,全市检察机关还依法查办妨碍邮电通信、破坏选举案、泄露国家秘密案、非法管制案、动植物检验检疫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危害能源资源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等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近60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办一览)=] 第五章控告申诉检察第一节受理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1295件,其中市院控申部门接待来访209件,受理举报112件。1992年,控申检察部门组织力量,对1988年以来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举报线索7450件;当年全市受理群众来信1044件,接待群众来访438件,受理申诉279件。
  1993~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健全和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设置专门接待室,公布专用举报电话,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0090件,其中来信7969件、来访2121件;受理举报线索6243件。1997年,瑞昌市院、修水县院被省院授予“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等称号。
  1998年,九江遭遇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全市检察机关干警在积极投身于抗洪抢险的同时,认真开展控申检察工作。市院召开举报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与部署,市、县两级检察长发表电视讲话,向社会公开承诺“报必受、受必查、查必果”。5月9日,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出动干警200余名和宣传车50余车次,当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80余人次,受理举报30余件;公布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统一将后4位数规定为”2000”的举报电话号码,其中市院举报电话号码为“8582000”。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1166件,接待群众来访171人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861件,其中经济类750件、法纪类106件;受理处级以上要案线索17件:受理申诉83件、刑事赔偿案件2件。
  1999-2000年,全市控申部门加大举报宣传、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和赔偿工作力度,完善举报线索的分流、管理、登记、备案制度。两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661件,其中来信3877件、来访1784件;受理举报线索2044件;受理申诉222件;2000年受理刑事赔偿案件9件。星子县院、彭泽县院、修水县院等6个基层检察院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其中星子县院于2000年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2年,全市控告申诉呈现高峰态势。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431件次,受理举报控告线索2044件,其中市、县两级“检察长接待日”共接待来访群众1473人次;受理申诉192件、刑事赔偿案件6件。2003年,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154件,其中来信1369件、来访753件,并电话受理32件:处理集体访8起、告急访6起、上访老户5起。全年共受理举报线索1014件,申诉21件,刑事赔偿案件9件。
  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393件、申诉46件、刑事赔偿案件3件。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全年受理举报线索552件、申诉7件、赔偿3件;市院举报接待室先后被省院、高检院授予“省级文明接待室”和“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
  2007年,全市控申部门以涉检进京访、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缠访、检察机关违法查封扣押款物案件以及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等问题为重点,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检察长为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实行“四定三包”责任制,确保“案结事了”。全年共受理举报线索941件,其中贪污、渎职侵权线索721件;来信564件,来访346件,网络举报9件,来电22件;集体访lO件,告急访l件,上访老户1件;申诉18件、赔偿3件。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为契机,着力提高信访接待质量。6月21-25日,开展以“依靠群众、反腐倡廉、服务大局”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发放举报宣传资料1.55万份,现场受理举报线索16件,控告案件4件,接受群众咨询851人次;对举报有功人员116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11.12万元。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26件,其中获取职务犯罪线索181件;受理举报线索35件、申诉10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受理一览)=] 第二节办理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增强控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加大控申案件的办理力度,其中市院立案复查申诉案件97件。1992年,在全市涉检信访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423件中,控申部门初查12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23万元。
  1993-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初查案件528件,直接立案136件,挽回经济损失835.23万元。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市、县两级检察院在机构设立与人员配备等方面准备就绪;当年立案复查申诉案件15件。
  1996年,全市控申部门案件办理首次出现高峰,全年初查236件,直接立案38件,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转办378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2件,其中撤案3件,纠正1件,维持7件。1997年,控申部门自行初查227件,直接立案36件,挽回经济损失380万元;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7件,均予维持。
  1998年,全市检察机关对1997年以来自行侦查的6类、57件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其中撤案35件,不起诉21件,法院判无罪1件。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大立案工作力度,及时办理群众诉求,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复查程序。全市控申部门及时纠正和赔偿确有错误的案件,全年共初查控申案件271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9件,结案18件,其中改变或部分改变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9件,其中决定赔偿5件。
  2002-2005年,全市控申案件办理呈高位运行状态,4年共初查案件1611件,年均400件,其中2003、2004两年连续高居580件以上;转办322件;立案复查申诉案件76件,其中纠正或部分纠正原处理决定、移送抗诉意见等30件;办理赔偿案件21件,其中决定赔偿和赔偿复议11件。
  2007年,全市严格执行高检院《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办案标准》,准确把握申诉案件立案标准,确保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百分之百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首次申诉的百分之百立案,申请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百分之百办理,反映检察机关不执行生效复查、赔偿决定的百分之百落实。全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8件,立案复查8件,改变原决定1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支付赔偿金1.05万元;控申部门自行初查案件122件,转办44件。
  2010年,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控申案件6件:经审查决定对当年受理的10件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立案复查,办结8件,其中改变原处理决定3件,提出抗诉意见1件。同时,依法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年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22件,发放救助金8.84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办理一览)=] 第六章民事行政检察第一节受理与立案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筹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992年,市检察院民行筹备组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6件,标志着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正式启动。1993年,全市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4件,其中民事(含经济)案件20件、行政案件4件。
  1994-199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238件,立案审查136件;案件涉及民事赔偿、房屋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山林权属等范围。市、县两级民行检察部门加强民事行政法律宣传,修水、德安、瑞昌、永修等县(市)院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都昌县院在6个重点乡镇、4个重点企业建立联络点,积极开拓案源。
  2000年,全市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首次突破100大关,达到121件;立案审查首次突破60件,达到62件。
  2001~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390件,平均每年130件,案源处于高位运行。
  2005~2009年,全市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72件,年均114.4件;立案审查394件,年均78.8件。 2010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和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数量同为20年间的最高值,其中受理363件,比2009年的151件增长140.4%;立案审查186件,同比(97件)增长91.75%。
  第二节抗诉与检察建议 1994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民事行政案件抗诉1件,提请抗诉4件。其中,修水县院提请抗诉1件,为县(市、区)院首例提请民行抗诉案件。
  1996-2000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市、县两级民行部门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5年共提出抗诉83件,提请和建议提请210件;1998-2000年共提出民行检察建议38件。其中,都昌县徐某房屋产权案、星子县崔某某诉何某某排除妨碍案、都昌县曹某某债务纠纷案等抗诉案件,经过民行检察干警的调查走访、收集证据、技术鉴定等不懈努力,被法院再审时予以采纳,依法改判。 2001年,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不服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52件,立案审查90件,占受理总量的59.21%:对其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5件,提请抗诉13件,其中法院改判23件。同时,检察机关坚持维护审判机关合法判决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002、2003年对56件、43件申诉案件作出息诉处理。
  2005-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注重规范管理,促进办案质量,依法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相继出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一体化实施意见、办案流程、执法规范和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等规范性文件,针对保险、理培、装潢、公益等新的涉案领域和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探索,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坚持“抗诉与息诉并举”的原则,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5年间,共立案审查民行申诉案件394件,占受理总量的68.88%;提出抗诉39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49件,提出检察建议100件。经再审,法院总体采纳率为91.9%。其中,九江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权案、湖口徐某某申诉的相邻纠纷案、湖口县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案等,都得到依法再审和改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支持合法判决、裁决得以有效执行。
  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与立案数量为1991年以来最高值,全年受理363件,立案审查186件,分别比2009年增长155.630-/0和91.75%。其中,提出抗诉18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20件,提出检察建议36件;法院共采纳36件,其中再审改变原判决13件。通过督促起诉,挽回国有资产流失2.3亿元。当年,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双方签发《关于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和《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与市土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局、矿管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执行监督62件,共为国家收回拖欠资金1.6亿元,确保杜绝因农民工工资拖欠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此处为表格(1992-2010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一览)=] 第七章检察机构第一节市检察院 1991年,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含党群组织)10个:刑事检察处、贪污贿赂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技术处、政治处、监察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院机关办公地址位于浔阳东路256号。
  1992~1995年,先后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档案室、干部教育处;反贪污工作处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8年,市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共设立15个职能处(室、局),包括: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政治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办公室、行政装备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教育处、法警处(法警大队)。
  2002~2004年,先后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务犯罪预防处和老干部工作处:反贪污贿赂局升格为副处级。
  2006年9月,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10月,成立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10年,市检察院内设机构19个: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副处级)、反渎职侵权检察局(副处级)、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法警处(司法警察支队)、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党群组织有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和妇委会;共青检察院、庐山检察院为市院派出的副处级机构。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市检察院检察长一览)=] 第二节县(市、区)检察院 1991年,全市共有县(市、区)检察院12个,分别是浔阳区检察院、庐山区检察院、修水县检察院、武宁县检察院、瑞昌市检察院、九江县检察院、永修县检察院、德安县检察院、星子县检察院、湖口县检察院、都昌县检察院、彭泽县检察院。
  1994年7月,共青城检察院成立;2006年11月,庐山检察院成立。两院均为市院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2010年,全市县(市、区、山)检察院14个,分别是浔阳区检察院、庐山区检察院、共青城检察院、修水县检察院、武宁县检察院、瑞昌市检察院、九江县检察院、永修县检察院、德安县检察院、星子县检察院、湖口县检察院、都昌县检察院、彭泽县检察院和庐山检察院。
  第三节派出检察室 1991年,全市检察机关有派出机构23个,其中检察办事处3个,税务检察室14个,厂矿检察室6个。1992年,在财政、银行、烟草、粮食、工商等系统设立检察室16个。
  1995年9月,撤销27个派出检察室:德安县院驻县工商局检察室,庐山区院驻区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县工商局检察室,武宁县院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罗坪镇检察室、驻鲁溪镇检察室、驻泉口乡检察室,彭泽县院驻芙蓉农场检察室、驻朝阳机械厂检察室、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永修县院驻县粮食局检察室、驻县供销社检察室、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柘林镇检察室、驻军山开发区检察室、驻涂埠贮木场检察室,湖口县驻县工商局检察室、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修水县院驻县供销社检察室、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瑞昌市院驻市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市工商局检察室、驻码头镇办事处、驻江州造船厂检察室,星子县院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驻县粮食局检察室。
  2010年9月,成立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室(副处级)和驻市劳教所监察室(正科级)。
  2010年年底,全市检察机关有派出检察室3个,其中,副处级1个,正科级1个、副科级1个。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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