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417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内资企业登记 |
分类号: | DF411.91 |
页数: | 2 |
摘要: | 并对经营许可证发放,出台一些灵活措施,凡未明确规定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可先领证后发照,也可先发照后领证。一时难以领到许可证的,可先发给企业3个月或6个月有效期限执照,待领到许可证,再换发正式执照。商业企业推选“四放开”,专营商品,一次性经营均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除冠中国、中华或省名的要报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批准外,放宽企业各种登记条件,本着避免重复、混淆,方便企业,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年为符合条件企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必须重新修改,加以完善。 |
关键词: | 企业法 企业登记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