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520020210001416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企业登记管理 |
分类号: | F272.9 |
页数: | 6 |
摘要: | 1992年6月,市工商局结合自身职能,配套制定服务措施,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并对经营许可证发放,出台一些灵活措施,凡未明确规定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可先领证后发照,也可先发照后领证。一时难以领到许可证的,可先发给企业3个月或6个月有效期限执照,待领到许可证,再换发正式执照。商业企业推选“四放开”,专营商品,一次性经营均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6年8月2日至9月30日,市、县工商局对1994年7月1日前所有领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的执照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进行重新登记。对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补足差额。 |
关键词: | 企业登记 企业管理制度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