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环境卫生、排污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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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303
颗粒名称: 四、城市环境卫生、排污收费
分类号: X21
页数: 2
摘要: 环境卫生 1991年,市物价、财政局对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即垃圾代运费、单位厕所清运和居民区保洁费、单位自运垃圾处理费等)标准做出安排。
关键词: 环境 环境系统

内容

环境卫生 1991年,市物价、财政局对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即垃圾代运费、单位厕所清运和居民区保洁费、单位自运垃圾处理费等)标准做出安排。
  1996年,调整安排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共11项,增加1项,维持原收费标准6项。取消“门前三包”管理费(经营性门面每年每平方米10元,非经营性每平方米每年4元)。污水排污1994年,印发《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经营者均应向环保部门按季缴纳排污费,其中: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的计征标准按每立方米污水0.05元计征。对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且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1995年,印发《关于制订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市建设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排放单位生产(经营)用水总量(含自备水、矿井水)的600-/0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应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60%计征,征收按自来水每立方米0.04元,井水、自备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02元。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
  2000年,印发《关于制定市城区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函复》,调整核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标准: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和居民的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15元;工业生产、基建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20元:旅店、餐饮、理发、浴室等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30元。
  2009年,调整安排九江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20元调整为0.40元,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每吨0.20元调整为每吨0.68元。工业企业用水由每吨0.25元调整为0.73元。经营、基建用水由每吨0.30元调整为0.7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吨0.50元调整为0.9元。因特殊原因装分表计量用水按平均价由每吨0.24元调整为0.55元。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吨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从6月1日起,开始预收污水处理费,各地根据各类交费对象的承受能力和用水结构测算具体收费标准,加权平均不得超过每吨0.60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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