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钢铁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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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252
颗粒名称: 五、钢铁产品价格
分类号: F407.31
页数: 2
摘要: 1991年2月,执行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关于整顿,调整钢铁系列产品价格的通知》,对钢材产品制定I类价格和II类价格,统一出厂价,废除地区临时价格和调坯轧材价格,下调计划外钢铁产品最高限价,对镀锡板、冷轧硅钢板等品种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等改革措施,钢铁产品计划内外价差逐步缩小。同年12月,执行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钢铁产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执行国家计委、冶金部于1998年9月24日《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常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从而使市场信心和秩序得以恢复。钢材市场价格逐步稳定,回归正常。
关键词: 钢铁工业 工业经济

内容

1991年2月,执行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关于整顿,调整钢铁系列产品价格的通知》,对钢材产品制定I类价格和II类价格,统一出厂价,废除地区临时价格和调坯轧材价格,下调计划外钢铁产品最高限价,对镀锡板、冷轧硅钢板等品种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等改革措施,钢铁产品计划内外价差逐步缩小。
  9月28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1.2毫米冷轧薄板等钢材一次供应性价格的批复》;1.2毫米冷轧薄板,50.251吨,每吨供应价格2470元;5毫米中板,21.041吨,每吨供应价1700元;8毫米中板,30.613吨,每吨供应价1800元。1992年下半年,将原来钢材实行两类统一出厂的I类价格企业全部实行II类价格,原来执行II类价格企业改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以II类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0-10,对现行计划内外差价较小,国家重点发展,市场短缺及对钢铁产品价格总水平影响不大的产品,分批将计划内价格并入计划外价格,放开计划外钢铁产品,统一最高出厂价和销售限价不再实行价格验证,放开特钢企业生产的优质碳结钢,碳素工具钢和合金工具钢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再次对铁矿石、钢坯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对生铁、焦炭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上下浮动10%。
  同年12月,执行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钢铁产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另有规定除外)。其具体规定,放开除指令性计划内的国防、军工、农业和农田水利(含救灾),以及铁路专用以外的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统配钢材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并轨价);放开冶金系统内部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耐火材料、碳素制品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1994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螺纹钢、薄板等10种产品以及关联的焦炭、生铁、钢坯等10种重要钢铁产品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并下达“中准出厂价格”。
  1996年,对10种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钢材中准价进行调整。
  1998年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钢材市场低迷,国内钢材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不断加重生产经营企业竞相压价抢占市场,无序竞争,致使钢铁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轮番降价,甚至低于成本销售。执行国家计委、冶金部于1998年9月24日《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常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从而使市场信心和秩序得以恢复。钢材市场价格逐步稳定,回归正常。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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