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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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23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14
页数: 28
摘要: 农产品价格一、粮油价格 199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稳定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的紧急通知》,做好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稳定工作。放开豆腐(豆干)及其相关制品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至1992年,粮油购销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目录”,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基本解决粮食长期购销倒挂难题,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副食品价格购销倒挂亦得以解决。同时安排市区饲料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1 0%,由各产县制定实际收购价,并上报备案。
关键词: 商品价格 商品流通费用

内容

农产品价格一、粮油价格 199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稳定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的紧急通知》,做好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稳定工作。放开豆腐(豆干)及其相关制品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至1992年,粮油购销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目录”,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基本解决粮食长期购销倒挂难题,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副食品价格购销倒挂亦得以解决。同时安排市区饲料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1年市区饲料销售价格一览)=] 1993年,市内部分县(区)试点放开粮食购销价格。1994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幅度为90%。1995年,实行政策性购销和商业性购销业务分开,两线运行。1996年,再次以41%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市场粮食平均销价水平,经省物价局核批,安排市区粮食销售价格,标一早米每500克1.21元,标一晚米每500克1.34元。批准调整市面粉厂生产的“仙人牌”特一级面粉,出厂(批发)价格每吨2760元(含包装),零售价格每500克1.45元。1997年,粮油销售价格基本放开,执行市场定价。1998年,全市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为核心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油购销价格均由市场形成,粮食主产区执行保护价放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基础性作用,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以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同年,早稻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晚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75元。2005年起,按2004年公布价格继续执行。2006年,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白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红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69元。2008年,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比上年分别提高7元和4元;2009年,又分别提高11元和13元。
  二、经济作物价格棉花价格1991年,棉花收购价格在经过3次提价,累计提价幅度达83.80-/0,标准级皮辊棉(327规格)收购价每50公斤300元。1993-1995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3次,提价幅度分别为10%、64.9%、28.7%。1994年,标准级皮辊棉(327规格)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500元,价外奖励改为每50公斤44元(只限等内棉,不分等级和纤维长度)。等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每50公斤补贴20元。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产地县棉麻公司统一执行每50公斤607.67元(含增值税),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613.49元(含增值税),级内锯齿棉不分等级每50公斤另加20.38元衣分亏损补贴。1998年,降低棉花收购价格,放开棉花销售价格。1999年,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机制,棉花收购、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政府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出。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价格。2008年,棉花价格出现下跌“卖”难问题出现,采取临时性收储措施。
  蚕茧价格 1995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蚕丝价格的规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即由国家计委规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购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在规定幅度内指定。整顿后桑蚕鲜茧标准级C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lOO%,中准收购价格为每担750元,浮动幅度为上下不超过10%。2005年,桑蚕鲜茧标准级C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l00%,收购价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收购中准价为每50公斤700元,上下浮动幅度12%由各产县指定实行收购价。桑蚕秋茧指导收购中准价为每50公斤850元。上下浮动幅度1 0%,由各产县制定实际收购价,并上报备案。
  三、农产品成本调查 1991年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规定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汇总得到社会平均成本行政调查活动。全市13个县(市、区、山)调查品种26个。1994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要求,组织有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县(市)区,对农民种植意向,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民负担、农户存粮、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灌溉用水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1997年,执行国家计委《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调查性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调查内容、方法和工作程序。
  1998年,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直报县减少为5个,调查品种减至6个(早稻、晚稻、棉花、油菜籽、生猪、桑蚕茧)。当年,调查年度开始实行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方式之后,统一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簿,统一调查户原始台账,建立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分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对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下达规范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常规调查,选择当地有代表性主要农产品,调查实际产量、成本、收购价、收益。通过调查,探讨增减原因,得出影响收益各类因素主次作用,找到存在问题,提供对策建议。市内选择调查采用“一品三点九户”方式,确定武宁、修水、都昌3县,以产量为主要指标,每个品种确定上、中、下3个调查点,每点确定3个调查户,按全国统一登记簿,定点记账,年终核算。调查品种价定为5个,即早、晚稻、棉花、油菜籽,散养和小规模生猪饲养,分别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其产量、成本、价格、收益变化原因,当年生产特点及相关建议。开展专项调查,以一个时间段某方面情况为专题,对农产品成本、产量、价格、收益变化趋势做出预判。围绕种植意向,农户存粮、购买农资等3个方面。在种植意向上,调查种植面积数据,预测产量,供求趋势,价格走势及收益变化趋向。
  2003年,每户意向种植平均为0.41公顷,2007年则增加到0.52公顷,2008年以来,仍在继续扩大,国家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早籼稻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晚籼稻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棉花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油菜籽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生猪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四、农产品生产成本早稻亩平均产量:1991年,265.49公斤;2010年,332.32公斤,亩平均净增产66.73公斤,增幅20.20-/0,平均亩产最高年份为2008年,平均亩产400.5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50公斤,25.64元;2010年,98.53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提高72.89元,增幅284.2%。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190.32元;2010年每亩平均总产值688.04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497.72元,增幅260.51%,每亩平均总产值最高年份为2008年,每亩平均总产值753.61元。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8.69元;2010年,114.27元,每亩增加净利润105.58元,增幅1214.9%。每亩平均净利润最高年份为2009年,每亩平均净利润为224.11元。
  晚稻亩平均产量:1991年,373.3公斤;2010年,362.97公斤,其20年间亩产基本稳定,最高年份为2008年,平均亩产达451.50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31.28元;2011年,117.60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86.32元,增幅266%。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375.41元;2010年,870.15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495.24元,增幅13l.9%。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217.64元;2010年,261.52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43.88元,增幅20.1%。 棉花亩平均产量:1991年,74.87公斤;2010年,86.76公斤,每亩平均净产增加11.89公斤,增幅15.9%。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317.62元;2010年,1340.27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1022.65元,增幅322%。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475.61元;2010年,1066.56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993.46元,增幅1 359%。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73.10元,2010年,261.52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43.88元,增幅20.1%。 油菜籽亩平均产量:1991年,51.37公斤;2010年,93.44公斤,每亩平均产量增加42.07公斤,增幅15.go-/o。最高年份为2008年,每亩平均产量136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76.90元;2010年,192.44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115.54元,增幅150.2%。平均出售价格最高年份为2007年,达257.19元。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101.90元;2010年,379.74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277.84元,增幅272.70-/0。最高年份为2007年,每亩平均总产值553.01元。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6.53元;2010年,82.10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75.57元,增幅1157.3%。最高年份为2007年,每亩平均净利润210.34元。
  生猪每头平均出栏净重:1991年,95.63公斤;2010年,114公斤,每头出栏平均净重增加18.37公斤,增幅19.2%。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209.60元;2010年,850.2035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640.6035元,增幅305.6%。
  每头平均净产值:1991年,471.65元;2010年,1943.989元,每头平均净产值增加1472.339元,增幅312.2%。
  每头平均净利润:1991年,27.89元;2010年,351.3263元,每头平均净利润增加323.4363元,增幅1 159.7%。
  第二节工业消费品价格一、糖、烟、酒、副食品价格食糖1998年,据省物价局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价格,食糖一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含税)每吨3700元,生产企业在上下不超过10%0幅度内自主定价,产地中准批发价(含税)每吨4352.9元,批发企业可随厂价浮动相应浮动批发价格,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差率进行核定。二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格可按每吨不低于一级白砂糖中准价50元安排。省内其他销地一级甘蔗白砂糖最低销售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南昌市最低从严核定。外省食糖进入市内市场,一级甘蔗白砂糖必须按南昌市最低销价每吨3480元,一级甜菜白砂糖每吨3520元加合理运杂费作为市场的食糖销价。
  副食 1994年,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中秋月饼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内各月饼生产企业生产各类月饼,其出厂价格毛利率不得超过40%-50%。经营企业销售本地产月饼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出厂价格25%(即厂零差率最高为25%),经营企业销售外埠产月饼零售价格按进货价格顺加30%以内综合进销差率制定,不得超过。
  1996年,下发《关于加强我市中秋月饼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内产中秋月饼实行厂、销价格申报,市属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其他企业(含个体作坊)按地域划分别向浔阳区、庐山区物价局申报。出厂价格按原材料成本顺加毛利率制定,毛利率控制在45%以内。零售价格按出厂价格顺加厂零差率制定。厂零差率控制在25%以内。如有批发环节,批发、零售二级的经营经之间不得超过厂零率。各经营企业销售外埠产中秋月饼,按规定差率顺加作价。批发价在购价基础上顺加10%制定,市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20%以内批零差率制定,直接外购零售的在外购价基础上顺加30%以内批零差率制定。
  酒类 199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陶坛装陈年封缸酒厂、销价格的批复》,核定九江市封缸酒厂生产3.5千克陶坛陈年封缸酒每坛出厂价15.5元,产地批发价每坛17.05元,零售价为每坛19.10元。同年,下发《关于制定14度庐山牌冬饮啤酒一次性试销价格批复》,制定14度庐山牌冬饮啤酒小批量(300吨一次性试销中准出厂价格),净啤酒640CC瓶装每瓶0.81元。
  饮料类 1991年,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我市饮料系列产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市饮料系列产品属国家指导价,其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列入国家指导价范围,出厂价格按成本利润率办法定价,其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分别以出厂价格顺加进销差率10%和以批发价格顺加批零差率15%的办法制订,对外埠采购的饮料系列产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同年3月25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高蛋白速溶豆奶粉”等价格和同意优质加价的批复》核定,高蛋白速溶粉250克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1.90元,批发价每袋2.05元,零售价每袋2.30元;25xl0,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2.05元,批发价每袋2.21元,零售价每袋2.48元,健尔美250克,乙、丙烯复合包装出厂价每袋2.30元,批发价每袋2.48元;零售价每袋2.78元;25xl0,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2.45元,批发价每袋2.65元,零售价每袋2.97元。6月,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豆奶聚酯瓶装饮料的美酒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核定,市封缸酒厂生产的豆奶200毫升玻瓶装(不含瓶价)出厂价每瓶0.394元,批发价每瓶0.43元,零售价每瓶0.50元;聚酯瓶雪的,0.5J,出厂价每瓶2.28元,批发价每瓶2.502元,零售价每瓶2.88元;1.25J,出厂价每瓶3.817元,批发价每瓶4.199元,零售价每瓶4.83元;聚酯瓶万饮可乐0.5J,出厂价每瓶2.385元,批发价每瓶2.624元,零售价每瓶3.02元;1.25J,出厂价每瓶4.023元,批发价每瓶4.425元,零售价每瓶5.09元。美酒:500克瓶装,出厂价每瓶1.14元,批发价每瓶1.254元,零售价每瓶1.44元。同时允许厂价在100-10幅度内向上浮动。厂价上浮后,批发价、零售价同步同幅上浮,下浮不限。
  此后,糖、烟、酒等各类副食品价格均全面放开,全部执行市场定价。
  二、针纺织品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纺织工业厅、商业厅《关于调整地方管价部分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规定,调整部分棉纺织品产地价格水平。省管其他棉纺织品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和《江西省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计价依据暂行补充规定(修改稿)》《江西省针棉织品出厂价格计价依据暂行补充规定执行》。
  省管价格棉织品,除59支及以下纱,线各坯布外,均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生产企业在省订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为:针棉品10%,色布15%,花布、色织布20%,特殊情况下,市物价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浮动权限原则上由企业掌握。 销售价格分管权限、销售差率、批零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系统内调拨扣率,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区分不同对象作价。商业库存地方管价纺织品作价,出口纺织品作价有关规定和花色差价政策等,均仍按省物价局、省纺织工业局、省商业厅[1990]赣价工字182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部分棉纺织代表品产地价格调整一览)=] 市物价局《关于暂订4210细绒毛线批复》,对军山毛纺厂生产4120细绒毛线出厂价格核定为每公斤73.30元,对销地批发企业供应价每公斤76.23元,对产地零售企业供应价每公斤79.16元,产地零售价每公斤90.25元。
  1992年11月,省物价局批复同意九江化纤厂生产的粘长丝在每吨出厂价格26400元基础上上浮10%~15%。
  此后,全市纺织品产销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食盐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全市食盐城乡差价平衡一览)=] 1994年,调整市区食盐零售价格。井矿真空精制盐零售价格调整为:散装每500克0.50元,小塑料袋500克包装,每袋0.56元,小塑料袋1000克包装,每装1.11元。其中,炼油厂、金鸡坡、大桥五处、3525厂、九棉二厂副食品、蔬菜门市部、船管处、214副食品门市部零售价格安排为:散装每500克0.51元,500克塑料袋装每包0.57元,1000克塑料袋装每包1.13元。
  各种加工再制盐零售价格以办矿真空精制盐零售价格为基础分别加价,精优粉盐每500克加价0.08元,海、湖真空精制盐每500克加价0.10元。
  激光全息防伪商标袋装盐每袋加价0.03元。
  1994年,市物价局安排食盐城乡差价的平衡意见。
  庐山区按市区销价为基础,其余均以县城价格为基础。庐山管理局零售价格在市区零售价格基础上每500克加价0.03元执行。
  1996年,市物价局对全市自4月1日起食盐执行加碘加价后市区加碘井矿真空盐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安排,1000克塑料袋装加碘井矿真空盐调整安排为每袋1.13元。其他各种加价规定仍按1994年的标准不变。
  2010年,市物价局、盐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原省制定省产绿色食品盐市场零售价由试行期每袋(400克,复合膜包装)1.50元降低为1.10元。批发价降低为每袋9.19元,配送结算价格降低为每袋1.012元。原省制定省产多品种食用盐试行期批发、零售价格相应降低。确保普通500克袋装加碘食盐(纸塑包装500克每袋零售价格1.30元)生产和供应。
  [=此处为表格(2010年全市多品种食盐暂定价格一览)=] 第三节能源原材料价格一、煤炭价格 1992年9月,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市煤炭价格的通知》,明确市管价格煤炭为武宁煤矿计划上调上统一分配煤炭,市管煤炭价格上调每吨提价10元(其中2元作专项基金);每吨煤炭出厂价格由80.50元调整为90.50元(上车交货价),将价外征收维筒费,材料差价补贴一并计人价格内计算。1993年3月,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统配煤炭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明确“纳入省计划分配的地、县上调小窑煤矿指令性煤炭,除列入省统配计划的民用煤气用的精煤价格按现行价格继续执行外,全省发电用煤改按指导价管理,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城市居民,各类学校,部队,武警的生活用煤改为指导价管理。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煤按保本的原则由物价部门制订协商作价”,“其他生产生活用煤出厂价格一律放开”。市场(含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煤炭经营企业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1996年所有煤炭生活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均执行国家指导价,电煤国家指导价采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办法,即在1995年1 1月上中旬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市内最高提价额度为每吨8元,具体电煤价格水平仍由供需双方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协商确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电力价格 1991年,尚执行国家确立指令性、指导性电价两种电价形式和两种电价形成机制,对集资兴建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即新建成电力项目按照还本付息需要核定电价(一厂一价);实行“燃运加价”政策,即电价随着燃料、运输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出台“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1993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1994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1994年度江西电网售电价格价目表》售电价格,较1993年颁布的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多种电价中,带料加工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电新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1995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新的江西电网售电价格。1996年、1997年,分别调整安排县(市区)售电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7年全市各地售电价格一览)=] 2000年,执行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分区开征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两种)和江西省电网是售电价。2001年,市物价局批复安排各县供电系统城网改造收取电能表以下部分设备材料费的收标准:瑞昌市表后部分电力设备材料费每户85元。都昌县、武宁县每户160元。农村更换新电能表每户160元。不更换电能表每户100兀。水修县农村每户100元。德安县表后部分电力设备材料费每户160元。共青城每户160元。农村更换新电能表每户160元;不更换电能表每户100元。
  2003年,执行省计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城电网改造中居民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其表后部分电力设施费按每户180元收取。“一户一表”改造中申请更换电能表的用户,按每户243元的标准收取。据省计委、省电力公司《关于江西省电网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收费问题的通知》,对工程改造表前的费用由供电企业、设区市政府和委托改造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工程改造的其他费用按一户一表改造每户400元的标准收取,低保户减半收取。自同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市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省电网直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2004年,据省发改委要求调整庐山水电厂上网电价,由原来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0元,调整为0.25元。同年,据省发改委《关于理顺九江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理顺后电网销售价格和小水电上县级电网电量电价。
  2006年,据省发改委《关于降低新评定三、四星级宾馆、饭店用电价格的通知》,庐山天沐温泉度假村(四星),庐山宾馆(三星),鑫帝宾馆(三星),天翔商务大酒店(预备三星)共4家宾馆、饭店用电在现行商业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6元。按照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2006]344号文规定,明确农村自来水用电价格为居民生活用电范畴。同年,增设瑞昌市电冶炼电价具体标准为: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35元,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都昌县工业园区销售电价标准:非_丁业、普通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等级用电每千瓦时0.69元,l千伏及以上等级用电为每千瓦小时0.66元,大工业用电为每千瓦时0.59元。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同年,据省发改委调整全省电价精神,江西电网统调燃机组上网电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0元,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9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6元,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55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0.35元。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石油产品价格 1991年,执行国家对原油生产分配计划实行“平转高”政策,原油平均价格提高,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每吨546元,商品油市场多价并存,各自运行,既有计划内平价,又有计划内高价、市场议价、定向加价,最高限价等。1993年,将成品油的多种价格进行并轨,在全市统一执行高价价格。并转后高价价格,70号汽油出厂价每吨1250元,0号柴油每吨1120元。
  其间,对九江石油分公司化工厂生产18种润滑油出厂价格作调整。产地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7%计算,产地零售价按批发价顺加10%计算。
  [=此处为表格(1991-1992年九江石油分公司化工厂润滑油厂销价格一览)=] 1994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理顺油品价格,对成品油资源和厂、销价格实行计划内外并轨,成品油一律纳入国家资源配置计划,实行国家定价,取消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所属6个大区销售公司调拨职能,相应取销调拨价。执行省物价局对成品油价格改革具体规定。
  成品油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成品油出厂价格实行全国统一价,九江石化总厂成品油出厂价格安排为:70号汽油每吨2290元,90号车用汽油每吨2415元,0号柴油每吨1900元,灯用煤油每吨1955元。减压重油每吨775元,常压重油每吨920元;成品油销售价格,各地(市)县市场的成品油销售价格由省物价核定安排。
  [=此处为表格(1994年各县(市、区)成品油标准品零售价格一览)=] 5月,据省物价局《关于安排全省县以上市场成品油标准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安排全市成品油零售价格,70号汽油每吨2794元,折合每公升2.10元,90号车用汽油每吨2934元,折合每公升2.26元,0号柴油每吨2348元,折合每公升2.04元,-10号柴油每吨2512元,灯用煤油每吨2428元。7月,市物价局印发《关于下达我市煤、柴油城乡差价及零售价格的通知》规定,县、市、区以下市场成品油销售价格,汽油城乡一价,执行当地县城市场价格,煤油和柴油适当安排城乡差价,县以下农村市场煤、柴油规定城乡差价后零售价格执行。
  1997年1月,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九江石化总厂成品油出厂价格分别为:0号柴油每吨2190元,70号汽油每吨2290元;90号无铅汽油每吨2515元,93号无铅汽油每吨2710元,灯用煤油每吨2055元,减粘重油(非化肥用)每吨1040元,化工轻油每吨1850元,-10号军用柴油每吨2410元,-10号柴油每吨2335元。
  [=此处为表格(1997年全市县市场成品油零售价一览)=] 现行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不变,石油分公司对支公司调拨实行调拨倒扣率办法,视进货方距离远近按调出二级站的批发价倒扣2-4个百分点。
  增加部分柴油价格品质比率,其中,-10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10%,-35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18%.-50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21%。
  同年1月29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煤、柴油城乡价及零售价格的通知》对全市县以下农村市场的煤、柴油城乡差价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
  1998年,据国家《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重大改革,确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机制,汽、柴油的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九江石化总厂灯用煤油出厂价为每吨1950元,化工轻油(石油每吨17502元,非化肥用重油中的船用重油每吨1340元,内燃机燃料油每吨1390元,减压重油每吨975元,常压重油每吨1120元,A重油每吨2150元。
  1999年11月,对部分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895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480元。
  2000年,对汽、柴油销售价格又作调整.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945元,零售价为每吨3092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580元,零售具体价为每吨2709元。5月,再次调整汽、柴油的销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3180元,O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785元。
  2001年10月,对成品油价格接轨办法做进一步完善,明确与之挂钩的国际市场汽、柴油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8%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国家计委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2003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对国内油价实行适度调控,成品油价格未同步调整。2005年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市场供应紧张,企业经营困难。
  2006年,实施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中心的配套改革。当年,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500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调后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渔业船用柴油价暂不上浮。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价格每吨5660元,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吨4975兀。石化、石油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零售企业实行批零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
  同年起,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
  2008年12月,调整汽、柴油价格,90号汽油出厂价格为每吨5580元,0号柴油出厂价格为每吨4970元。
  四、燃料制品价格液化石油气 1994年,制定市年度计划内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1-4月零售价每瓶(15公斤)33元,5~12月零售价每瓶(15公斤)28元(以上均含灌装费)。
  1996年,调整计划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15公斤装每瓶零售价为36.5元(含灌装费)。市局《关于制定计划外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计价办法的通知》,对计划外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计价办法: 批发价=实际出厂价x(1+16%)+出厂管输费+税金零售价=实际出厂价x(1+25%)+出厂管输费+税金批零划分:装槽车的,执行批发价,装小瓶的,执行零售价,零售价中含灌装费。
  1998年,对汛期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瓶(15公斤)不得超过31元的限价规定,以稳定汛期市场物价水平。
  1998年12月,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九江石化总厂每年供应省内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由每吨1200元调整为每吨1400元。
  2008年,为应对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而引起液化石油气上涨,改进作价办法,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规定15公斤瓶装液化气从出厂到零售,进销加价不得超过8元。
  天然气2003年6月,市物价局批复安排市管道天然气试销价格,民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75元,商业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80元。试销期到2004年5月31日。
  2005年10月,因供气气源改变而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临时价格安排,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20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3.30元,原核定天然气初装费每户800元,用户服务费每户1700元的收费标准仍沿用。
  2006年,市物价局批复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45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3.65元。
  2007年,分别两次调整工商企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7月由每立方米3.65元调整到每立方米3.96元.1 1月由每立方米3.96元调整到立方米5.39元。
  2008年,市物价局批复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4.65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5.90元,城区低保户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价执行。
  2010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川气东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安排市城区管道天然气试销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18元,非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95元。
  生活用煤1996年,调整生活用煤价格:粉煤供应价格每吨250元(送货制),型煤(蜂窝煤)零售价格每吨为230元。
  五、钢铁产品价格 1991年2月,执行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关于整顿,调整钢铁系列产品价格的通知》,对钢材产品制定I类价格和II类价格,统一出厂价,废除地区临时价格和调坯轧材价格,下调计划外钢铁产品最高限价,对镀锡板、冷轧硅钢板等品种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等改革措施,钢铁产品计划内外价差逐步缩小。
  9月28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1.2毫米冷轧薄板等钢材一次供应性价格的批复》;1.2毫米冷轧薄板,50.251吨,每吨供应价格2470元;5毫米中板,21.041吨,每吨供应价1700元;8毫米中板,30.613吨,每吨供应价1800元。
  1992年下半年,将原来钢材实行两类统一出厂的I类价格企业全部实行II类价格,原来执行II类价格企业改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以II类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0-10,对现行计划内外差价较小,国家重点发展,市场短缺及对钢铁产品价格总水平影响不大的产品,分批将计划内价格并入计划外价格,放开计划外钢铁产品,统一最高出厂价和销售限价不再实行价格验证,放开特钢企业生产的优质碳结钢,碳素工具钢和合金工具钢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再次对铁矿石、钢坯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对生铁、焦炭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上下浮动10%。
  同年12月,执行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钢铁产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另有规定除外)。其具体规定,放开除指令性计划内的国防、军工、农业和农田水利(含救灾),以及铁路专用以外的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统配钢材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并轨价);放开冶金系统内部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耐火材料、碳素制品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1994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螺纹钢、薄板等10种产品以及关联的焦炭、生铁、钢坯等10种重要钢铁产品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并下达“中准出厂价格”。
  1996年,对10种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钢材中准价进行调整。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境10种钢材国家指导价格调整一览)=] 1998年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钢材市场低迷,国内钢材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不断加重生产经营企业竞相压价抢占市场,无序竞争,致使钢铁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轮番降价,甚至低于成本销售。执行国家计委、冶金部于1998年9月24日《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常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从而使市场信心和秩序得以恢复。钢材市场价格逐步稳定,回归正常。
  六、建筑材料价格 1992年2月,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对建材工业价格采取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管理办法,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4月,普通硅酸盐水泥425号计划内出厂价为每吨180元,计划外出厂价为每吨210元,红机砖出厂价每块0.10元。6月对市建材厂生产的红机砖出厂价作调整,一级红机砖中准价由每万块1020元,调整为每万块1100元,同时允许上下浮动10%,二级品,等外品出厂价格由企业按现行比价自行制定。
  1993年3月,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进一步改革统配水泥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市内属于“水泥定价权直接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产销情况自主决定水泥出厂价格”的地区。6月,市物价局、市建材工业局公布省管水泥出厂指导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境省管水泥出厂指导价格一览)=] 第四节机械化工产品价格一、机电产品价格 1991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物资局赣价工字[1991)第20号文规定,计划外机电产品销售价格,按目录规定价格顺加3.5%的地区差率,计算公式为:市批发价(供应价)=目录批发价(供应价)×(1+3.5%);市零售价=目录零售价×(1+3.5%)。
  二、农机具产品价格 1991年2月,据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即:购进×(1-管理费率+运杂费率一税率及其附加)÷(1-税率及其附加)。
  农机商品分类及最高管理费率和省际最高调拨费率: 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人载重车、农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加油车、推土机及装置、收获机械、扬场机、烘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机动值保机械、农机检修试验设备、畜牧机械、林业机械、机耕船、包括农用船。
  二类农机商品:农田排灌机械(包括电动机、内燃机、喷灌机、水泵及附件、电气设备等),大中小型机引农具(包括犁、耙、播种机、平耕机、平地机、开沟器、镇压器、联结器等),船用齿轮机、船用挂浆机、小型水力和风力发电设备(500千瓦以下)柴、(汽)油发电机组,打办机具及油罐机等。
  三类农机商品:小型机动脱粒机械(简式单脱粒机),扬场机(10匹马力以下)小型农机试验检修设备,各种拖拉机配件(附件、液压装置及拆装工具),渔业机械、扎草机、小型水泵(0径6寸及以下)和小型潜水电泵及其配件,各种水管、各种动力机械配件,各种机引农机具配件,船用齿轮箱及配件,各种农付产品加工机械及配件,维修轴承,半机械化农具及配件,传动带,三角带,大车和力车底盘及其配件(包括内外轮胎),农用汽车和拖拉机(包括拖车)轮船、标准件以及其他有关机具的配件,油桶等。
  境内一类农机商品为60-/0,二类农机商品为8%,三类农机商品为13%。
  最高费率中包括省际调拨费率,省际最高调拨费率统一规定为一类商品2.5%,二类商品3.5%。三类商品4.5%。
  1992年12月,根据《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中最高管理费率“改”中准管理费率,允许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出厂价格在30元(含30元)以下的农机小商品,放开其销售价格,由企业定价。
  三、民爆器材价格 1994年、1996年,执行国家计委调整安排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出厂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1996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目录一览)=] 2004年,民用梯思梯出厂各标准价格由每吨5900元调整为7500元,出厂价格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10%。
  2005年,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工业炸药类价格,在原国家计委规定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50-/0;工业雷管类价格在原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88号)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每万发加价500元。
  四、化肥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微调省产中价尿素价格的通知》,调整后省产中价尿素销售价格每吨980元,农资经营企业的进销差价核定为每吨143元。核定“以进养出”进口尿素一次性供应价格,市外贸局进,尿素仓库交货价每吨1240元,直供用户。同年,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农资商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实行综合作价的品种范围为:除国家统一分配平价化肥,省产中价化肥以外的销市内其他各种化肥、农药、农膜;参与综合作价的农资商品原则上每半年制定一次;作价公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实际合理运杂费)÷(1一省规定的地、市级综合差率),综合差率:农药4%,农膜5.1%。 1992年,调整计划内统配化肥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 1992年全市统配化肥销售价格调整一笕表)=] 1993年,再次调整计划内统配化肥的销售价格。尿素(含氮量≥46%)粮棉挂钩每吨785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800元。氯化钾(含氮量≥46%)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660元。硫酸钾(含钾量50%-60%)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33元。硫酸钾(含钾量48%)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55元。复合肥(含钾量50%-52%)粮棉挂钩每吨785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800元。复合肥(含氮、磷、钾各l 5%)粮棉挂钩每吨753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67元。
  1994年,据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省级调拨化肥、农膜、农药,由现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整顿流通程序,加强市场管理。加强价格管理,出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拨价格,省对县(市、区)化肥、农药、农膜的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按进价加综合差率和合理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化肥、农药、农膜零售价格实行全省统一经营综合差率,作价办法控制,农资经营综合差率及作价办法,大化肥综合差率为1 0%.其中省级3%,县级7%,县级经营小化肥综合差率为12%,农膜综合差率为120-/0,其中省级5%,县级7%,农药综合差率为16.50-/0,其中省级5%,县级11.5%。县级经营农药器械综合差率:整机为14%,零部件为20%.作价公式零售价[调拨价=进价×(1+综合差率)+合理运杂费]。合理运杂费由县级物价部门安排。同年,调整赣北化工厂生产磷肥出厂价格,四级品钙镁磷肥双包装出厂价每吨由259元,调整为300元。
  1997年,九江石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每吨出厂价格含税为1700元,工厂仓库交货。当年,调整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县级农资经营企业经营优质化肥在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综合经营差率(不含运杂费)由70-/0提高到80-/0。同年,印发《完善农资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管理的品种为化肥、农药、农膜、改价格备案为价格及成本资料备案。
  五、农膜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产农用塑料薄膜厂、销价格的通知》,省产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5640元调整为6340元,销售价格每吨由6320元调整为7270元,商业经营倒扣综合差率调整为1 2%。1993年,调整省产农用塑料薄膜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农膜的出厂价格由每吨6340元,调整为656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270元调整为7430元;地膜出厂价格由每吨6564元调整为670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500元调整为7630元;中膜出厂价格由每吨6440元,调整为660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390元调整为7530元。
  六、药品价格 1992年,执行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中成药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共管品种未超过10个,具体品种由市确定;省外调入的中成药、实行综合差率控制,二级站对二级站和二级站对三级站一律实行调拨倒扣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全国统一规定,中成药实行产地省一价、销地省一价。省内产中成药作价办法。出厂价格:中成药生产企业所需原料应从国营医药公司进货、按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利润率制定。其中,利润率除放开小品种外,其余品种按片剂1 0%,针剂15%执行。销售价格、省产中成本药除各优产品有专项规定外,其余中成药一律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22qo的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160-/0的批零差率制定。调拨价格:按到扣作价、产地二级站对销地二级站侧扣16%,二级站对三级站侧扣70-/0。工业自销价格,销给二级站允许出厂价、销给三级站执行二级站对三级站的调拨价、销给卫疗卫生和零售企业执行批发价。省外调入中成药在市内销售作价办法:销售价格以产地批发价为基价加地区差率3 .5%制定;药酒、糖浆类不加地区差率,只加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6%的批零差率制定。1993年,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印发《九江市医药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范全市医药,医疗行业的价格行为,统一和调控药品价格水平。
  1994年,核定调整市妇幼保健院研制生产9种制剂及原有18种自制制剂院内使用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妇幼保健院研制药品内销价格一览)=] [=此处为表格=] 核定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行研制生产的“速效冻裂膏”内销价格:3.5克盒装,入库价每盒5.50元,内销价每盒6.35元。
  1996年,印发《关于重申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市区医药品经营的批零差率,化学药品为15%,中成药为1 6%,医疗器械15%。1998年,批复“强力霉素”等3种药品的一次性销售价格:100克瓶装强力霉素一次性批发价,每瓶13.23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瓶15.20元:0.5克瓶装氨苄青霉素,一次性批发价每瓶0.82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瓶0.94元;1毫升*2盒装,阿拉明针剂,一次性批发价每盒3.74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盒4.30元。
  2001年,转发和执行《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日(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六味安消胶囊价格的通知》《关于暂定六味地黄丸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促肝细胞生产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1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关于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品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年,对市直医院招标药品最高零售价作批复核定。2002年,执行省计委《江西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及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市物价局对招标采购788种药品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对省公布88种乙类中成药最主同零售价格,若招标最高零售价格高于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若低于则按招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转发和执行《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9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省计委制定的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省计委制定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1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年,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要求,全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2005年,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制定颁发国家定价药品录和省发改委《关于公布江西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06年,公布市第7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2052种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转发和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第五节交通运输价格一、铁路运输价格 2003年,根据国家发改委,铁道部文件精神,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执行统一运价的国营正式营业线和运管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千米提高0.25分,即由平均每吨千米4.45,提高到4.7分。将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千米0.11分并入货物运营价格。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境铁路货物运价率一览)=] 二、公路运输价格1994年,市物价局调整安排各主要路线客运票价。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境部分路线客运票价一览)=] [=此处为表格=] 1996年,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就春运期间公路、水路客票价格做出规定。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区至各县(市)春运公路票价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6年全市春运期间部分车型旅客运价一览)=] 九江至湖口,都昌至南昌,涂家埠至吴城的水路客运票价(白班宽座)分别为每票2.90元、11.10元、2.90元。
  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家返校凭相关证明按票价70%优惠购票。
  1996年,按照《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调整市区至各县、市的公路客运票价、中级车票价。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区至各县(市)公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 高级车、卧铺车票价由运输企业提出意见上报,按批准票价执行。
  1998年,因汛期洪水淹没公路,九江市区至瑞昌、武宁、修水方向客运车辆绕道运营的情况,核定以上方向客运票价每人增加4元,即:九江至瑞昌,中级大客每票9.50元、中级中客每票10.50元;九江至武宁,中级大客每票21.60元、中级中客每票22.30元;九江至修水,中级大客每票30.60元、中级中客每票31.70元。
  2001年,九江至石钟山中级中巴客运票价每票5.5元,石钟山至龙官洞、中级中巴客运票价每票6元。九江至湖口中级中巴每票6元,高级中巴每票7元。九江石彭泽中级中巴每票12元,高级中巴每票13元。九江至都昌中级中巴每票19元,高级中巴每票20元。2003年,市物价局、交通局安排市汽车客运主要线路的春节期间客运票价,春运结束后则自行恢复正常客运票价。同年,执行《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对旅客基本运价按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调整安排。2004年,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主要路线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区至各县(市)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区至各县(市)公路日常客运票价一笕表)=] [=此处为表格(2003年全市汽车旅客运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2004年市长运部分路线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 2006年,春运期间客运票价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未超过平时核定票价20%。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学生证注明乘车区间乘车不得上浮。重新核定修水、武宁到南昌、九江的公路营运里程和客运票,修水至南昌高一级车票价每票62元,春运票价每票75元;修水至九江,中型高一级车票价每票55元,春运票价每票66元。武宁至南昌,高一级车票价43元,春运票价每票52元。票价均含站务费和空调服务费。批复核实九江至星子汽车客运票价,中、小型车辆均在现浮票价基础上每票提高1元。
  2007年,重新核定都昌、修水、武宁、永修、瑞昌、共青至南昌的公路客运票价,核定车型均为高一级,具体票价分别为:都昌至南昌、每票75元,修水至南昌、每票62元,武宁至南昌、每票43元,永修至南昌、每票16元,瑞昌至南昌、每票54元,共青至南昌、每票27元,九江至武宁(直线)每票43元。
  2008年,核定批复各客运企业,市内各条客运线路加收燃油附加费,300-2000千米,每票加收8元,200-300千米,每票加收6元,100~200千米,每票加收4元.50-100千米,每票加收2元,50千米以内,每票加收1.20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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