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篇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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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236
颗粒名称: 第三十八篇 物价
分类号: F714.1
页数: 62
摘要: 20世纪90年代,全市物价态势随着价格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发生深刻变化。1992年,修订《价格管理目录》,政府定价和收费项目大幅缩减;1994年,基本取消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实现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成定价转换。这一时期,石油、粮食、棉花、化肥、医药等重要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价格结构性调整迈出重大步伐。多次调整能源、运输、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城市公共产品价格,使基础产业和公共产品定价偏低等一系列多年积累价格矛盾得以缓解和改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全市因地制宜,适时加快和完善地方性价格管理制度,出台一系列有关价格监测、干预和紧急措施,价格调节基金、服务收费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较大的药价“虚高”、教育“乱收费”、医疗收费不合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顿,维护群众利益,稳定价格秩序。同时,价格调控体系建设也在加快构建。
关键词: 价格 物价调控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全市物价态势随着价格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发生深刻变化。1992年,修订《价格管理目录》,政府定价和收费项目大幅缩减;1994年,基本取消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实现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成定价转换。这一时期,石油、粮食、棉花、化肥、医药等重要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价格结构性调整迈出重大步伐。多次调整能源、运输、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城市公共产品价格,使基础产业和公共产品定价偏低等一系列多年积累价格矛盾得以缓解和改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全市因地制宜,适时加快和完善地方性价格管理制度,出台一系列有关价格监测、干预和紧急措施,价格调节基金、服务收费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较大的药价“虚高”、教育“乱收费”、医疗收费不合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顿,维护群众利益,稳定价格秩序。同时,价格调控体系建设也在加快构建。
  进入2001年,在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情况下,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成为改革重要内容。政府定价行为更加规范,并开始引入成本监审、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议和公示等相关制度,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至2010年,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职能发生转变,“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职能定位得以确立和深化,价格改革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工作重心向民生转移,对涉农价格,涉企收费,教育、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监管和查处也不断加大力度,进行常态化监管。为破解95%以上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的价格监管难题,首创“晒价”工程惠民生,定点定期将市区主要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在主流媒体上公布,获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好评。
  第一章商品价格第一节农产品价格一、粮油价格 199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稳定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的紧急通知》,做好议价粮油销售价格稳定工作。放开豆腐(豆干)及其相关制品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至1992年,粮油购销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目录”,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基本解决粮食长期购销倒挂难题,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副食品价格购销倒挂亦得以解决。同时安排市区饲料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1年市区饲料销售价格一览)=] 1993年,市内部分县(区)试点放开粮食购销价格。1994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幅度为90%。1995年,实行政策性购销和商业性购销业务分开,两线运行。1996年,再次以41%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根据市场粮食平均销价水平,经省物价局核批,安排市区粮食销售价格,标一早米每500克1.21元,标一晚米每500克1.34元。批准调整市面粉厂生产的“仙人牌”特一级面粉,出厂(批发)价格每吨2760元(含包装),零售价格每500克1.45元。1997年,粮油销售价格基本放开,执行市场定价。1998年,全市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为核心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油购销价格均由市场形成,粮食主产区执行保护价放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基础性作用,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以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同年,早稻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中、晚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75元。2005年起,按2004年公布价格继续执行。2006年,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白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2元,红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69元。2008年,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比上年分别提高7元和4元;2009年,又分别提高11元和13元。
  二、经济作物价格棉花价格1991年,棉花收购价格在经过3次提价,累计提价幅度达83.80-/0,标准级皮辊棉(327规格)收购价每50公斤300元。1993-1995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3次,提价幅度分别为10%、64.9%、28.7%。1994年,标准级皮辊棉(327规格)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500元,价外奖励改为每50公斤44元(只限等内棉,不分等级和纤维长度)。等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每50公斤补贴20元。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产地县棉麻公司统一执行每50公斤607.67元(含增值税),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613.49元(含增值税),级内锯齿棉不分等级每50公斤另加20.38元衣分亏损补贴。1998年,降低棉花收购价格,放开棉花销售价格。1999年,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机制,棉花收购、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政府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出。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价格。2008年,棉花价格出现下跌“卖”难问题出现,采取临时性收储措施。
  蚕茧价格 1995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蚕丝价格的规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即由国家计委规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购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在规定幅度内指定。整顿后桑蚕鲜茧标准级C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lOO%,中准收购价格为每担750元,浮动幅度为上下不超过10%。2005年,桑蚕鲜茧标准级C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l00%,收购价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收购中准价为每50公斤700元,上下浮动幅度12%由各产县指定实行收购价。桑蚕秋茧指导收购中准价为每50公斤850元。上下浮动幅度1 0%,由各产县制定实际收购价,并上报备案。
  三、农产品成本调查 1991年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规定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汇总得到社会平均成本行政调查活动。全市13个县(市、区、山)调查品种26个。1994年,根据国家物价局要求,组织有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县(市)区,对农民种植意向,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民负担、农户存粮、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灌溉用水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1997年,执行国家计委《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调查性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调查内容、方法和工作程序。
  1998年,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直报县减少为5个,调查品种减至6个(早稻、晚稻、棉花、油菜籽、生猪、桑蚕茧)。当年,调查年度开始实行新农产品成本调查方式之后,统一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簿,统一调查户原始台账,建立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分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对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下达规范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常规调查,选择当地有代表性主要农产品,调查实际产量、成本、收购价、收益。通过调查,探讨增减原因,得出影响收益各类因素主次作用,找到存在问题,提供对策建议。市内选择调查采用“一品三点九户”方式,确定武宁、修水、都昌3县,以产量为主要指标,每个品种确定上、中、下3个调查点,每点确定3个调查户,按全国统一登记簿,定点记账,年终核算。调查品种价定为5个,即早、晚稻、棉花、油菜籽,散养和小规模生猪饲养,分别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其产量、成本、价格、收益变化原因,当年生产特点及相关建议。开展专项调查,以一个时间段某方面情况为专题,对农产品成本、产量、价格、收益变化趋势做出预判。围绕种植意向,农户存粮、购买农资等3个方面。在种植意向上,调查种植面积数据,预测产量,供求趋势,价格走势及收益变化趋向。
  2003年,每户意向种植平均为0.41公顷,2007年则增加到0.52公顷,2008年以来,仍在继续扩大,国家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早籼稻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晚籼稻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棉花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油菜籽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生猪生产成本收益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 四、农产品生产成本早稻亩平均产量:1991年,265.49公斤;2010年,332.32公斤,亩平均净增产66.73公斤,增幅20.20-/0,平均亩产最高年份为2008年,平均亩产400.5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50公斤,25.64元;2010年,98.53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提高72.89元,增幅284.2%。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190.32元;2010年每亩平均总产值688.04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497.72元,增幅260.51%,每亩平均总产值最高年份为2008年,每亩平均总产值753.61元。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8.69元;2010年,114.27元,每亩增加净利润105.58元,增幅1214.9%。每亩平均净利润最高年份为2009年,每亩平均净利润为224.11元。
  晚稻亩平均产量:1991年,373.3公斤;2010年,362.97公斤,其20年间亩产基本稳定,最高年份为2008年,平均亩产达451.50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31.28元;2011年,117.60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86.32元,增幅266%。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375.41元;2010年,870.15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495.24元,增幅13l.9%。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217.64元;2010年,261.52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43.88元,增幅20.1%。 棉花亩平均产量:1991年,74.87公斤;2010年,86.76公斤,每亩平均净产增加11.89公斤,增幅15.9%。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317.62元;2010年,1340.27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1022.65元,增幅322%。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475.61元;2010年,1066.56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993.46元,增幅1 359%。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73.10元,2010年,261.52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43.88元,增幅20.1%。 油菜籽亩平均产量:1991年,51.37公斤;2010年,93.44公斤,每亩平均产量增加42.07公斤,增幅15.go-/o。最高年份为2008年,每亩平均产量136公斤。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76.90元;2010年,192.44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115.54元,增幅150.2%。平均出售价格最高年份为2007年,达257.19元。
  亩平均总产值:1991年,101.90元;2010年,379.74元,每亩平均总产值增加277.84元,增幅272.70-/0。最高年份为2007年,每亩平均总产值553.01元。
  亩平均净利润:1991年,6.53元;2010年,82.10元,每亩平均净利润增加75.57元,增幅1157.3%。最高年份为2007年,每亩平均净利润210.34元。
  生猪每头平均出栏净重:1991年,95.63公斤;2010年,114公斤,每头出栏平均净重增加18.37公斤,增幅19.2%。
  平均出售价格:1991年,每50公斤209.60元;2010年,850.2035元,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提高640.6035元,增幅305.6%。
  每头平均净产值:1991年,471.65元;2010年,1943.989元,每头平均净产值增加1472.339元,增幅312.2%。
  每头平均净利润:1991年,27.89元;2010年,351.3263元,每头平均净利润增加323.4363元,增幅1 159.7%。
  第二节工业消费品价格一、糖、烟、酒、副食品价格食糖1998年,据省物价局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价格,食糖一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含税)每吨3700元,生产企业在上下不超过10%0幅度内自主定价,产地中准批发价(含税)每吨4352.9元,批发企业可随厂价浮动相应浮动批发价格,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差率进行核定。二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格可按每吨不低于一级白砂糖中准价50元安排。省内其他销地一级甘蔗白砂糖最低销售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南昌市最低从严核定。外省食糖进入市内市场,一级甘蔗白砂糖必须按南昌市最低销价每吨3480元,一级甜菜白砂糖每吨3520元加合理运杂费作为市场的食糖销价。
  副食 1994年,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中秋月饼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内各月饼生产企业生产各类月饼,其出厂价格毛利率不得超过40%-50%。经营企业销售本地产月饼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出厂价格25%(即厂零差率最高为25%),经营企业销售外埠产月饼零售价格按进货价格顺加30%以内综合进销差率制定,不得超过。
  1996年,下发《关于加强我市中秋月饼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内产中秋月饼实行厂、销价格申报,市属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其他企业(含个体作坊)按地域划分别向浔阳区、庐山区物价局申报。出厂价格按原材料成本顺加毛利率制定,毛利率控制在45%以内。零售价格按出厂价格顺加厂零差率制定。厂零差率控制在25%以内。如有批发环节,批发、零售二级的经营经之间不得超过厂零率。各经营企业销售外埠产中秋月饼,按规定差率顺加作价。批发价在购价基础上顺加10%制定,市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20%以内批零差率制定,直接外购零售的在外购价基础上顺加30%以内批零差率制定。
  酒类 199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陶坛装陈年封缸酒厂、销价格的批复》,核定九江市封缸酒厂生产3.5千克陶坛陈年封缸酒每坛出厂价15.5元,产地批发价每坛17.05元,零售价为每坛19.10元。同年,下发《关于制定14度庐山牌冬饮啤酒一次性试销价格批复》,制定14度庐山牌冬饮啤酒小批量(300吨一次性试销中准出厂价格),净啤酒640CC瓶装每瓶0.81元。
  饮料类 1991年,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我市饮料系列产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市饮料系列产品属国家指导价,其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列入国家指导价范围,出厂价格按成本利润率办法定价,其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分别以出厂价格顺加进销差率10%和以批发价格顺加批零差率15%的办法制订,对外埠采购的饮料系列产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同年3月25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高蛋白速溶豆奶粉”等价格和同意优质加价的批复》核定,高蛋白速溶粉250克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1.90元,批发价每袋2.05元,零售价每袋2.30元;25xl0,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2.05元,批发价每袋2.21元,零售价每袋2.48元,健尔美250克,乙、丙烯复合包装出厂价每袋2.30元,批发价每袋2.48元;零售价每袋2.78元;25xl0,乙、丙烯复合包装每袋出厂价2.45元,批发价每袋2.65元,零售价每袋2.97元。6月,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豆奶聚酯瓶装饮料的美酒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核定,市封缸酒厂生产的豆奶200毫升玻瓶装(不含瓶价)出厂价每瓶0.394元,批发价每瓶0.43元,零售价每瓶0.50元;聚酯瓶雪的,0.5J,出厂价每瓶2.28元,批发价每瓶2.502元,零售价每瓶2.88元;1.25J,出厂价每瓶3.817元,批发价每瓶4.199元,零售价每瓶4.83元;聚酯瓶万饮可乐0.5J,出厂价每瓶2.385元,批发价每瓶2.624元,零售价每瓶3.02元;1.25J,出厂价每瓶4.023元,批发价每瓶4.425元,零售价每瓶5.09元。美酒:500克瓶装,出厂价每瓶1.14元,批发价每瓶1.254元,零售价每瓶1.44元。同时允许厂价在100-10幅度内向上浮动。厂价上浮后,批发价、零售价同步同幅上浮,下浮不限。
  此后,糖、烟、酒等各类副食品价格均全面放开,全部执行市场定价。
  二、针纺织品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纺织工业厅、商业厅《关于调整地方管价部分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规定,调整部分棉纺织品产地价格水平。省管其他棉纺织品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和《江西省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计价依据暂行补充规定(修改稿)》《江西省针棉织品出厂价格计价依据暂行补充规定执行》。
  省管价格棉织品,除59支及以下纱,线各坯布外,均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生产企业在省订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为:针棉品10%,色布15%,花布、色织布20%,特殊情况下,市物价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浮动权限原则上由企业掌握。 销售价格分管权限、销售差率、批零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系统内调拨扣率,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区分不同对象作价。商业库存地方管价纺织品作价,出口纺织品作价有关规定和花色差价政策等,均仍按省物价局、省纺织工业局、省商业厅[1990]赣价工字182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部分棉纺织代表品产地价格调整一览)=] 市物价局《关于暂订4210细绒毛线批复》,对军山毛纺厂生产4120细绒毛线出厂价格核定为每公斤73.30元,对销地批发企业供应价每公斤76.23元,对产地零售企业供应价每公斤79.16元,产地零售价每公斤90.25元。
  1992年11月,省物价局批复同意九江化纤厂生产的粘长丝在每吨出厂价格26400元基础上上浮10%~15%。
  此后,全市纺织品产销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食盐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全市食盐城乡差价平衡一览)=] 1994年,调整市区食盐零售价格。井矿真空精制盐零售价格调整为:散装每500克0.50元,小塑料袋500克包装,每袋0.56元,小塑料袋1000克包装,每装1.11元。其中,炼油厂、金鸡坡、大桥五处、3525厂、九棉二厂副食品、蔬菜门市部、船管处、214副食品门市部零售价格安排为:散装每500克0.51元,500克塑料袋装每包0.57元,1000克塑料袋装每包1.13元。
  各种加工再制盐零售价格以办矿真空精制盐零售价格为基础分别加价,精优粉盐每500克加价0.08元,海、湖真空精制盐每500克加价0.10元。
  激光全息防伪商标袋装盐每袋加价0.03元。
  1994年,市物价局安排食盐城乡差价的平衡意见。
  庐山区按市区销价为基础,其余均以县城价格为基础。庐山管理局零售价格在市区零售价格基础上每500克加价0.03元执行。
  1996年,市物价局对全市自4月1日起食盐执行加碘加价后市区加碘井矿真空盐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安排,1000克塑料袋装加碘井矿真空盐调整安排为每袋1.13元。其他各种加价规定仍按1994年的标准不变。
  2010年,市物价局、盐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原省制定省产绿色食品盐市场零售价由试行期每袋(400克,复合膜包装)1.50元降低为1.10元。批发价降低为每袋9.19元,配送结算价格降低为每袋1.012元。原省制定省产多品种食用盐试行期批发、零售价格相应降低。确保普通500克袋装加碘食盐(纸塑包装500克每袋零售价格1.30元)生产和供应。
  [=此处为表格(2010年全市多品种食盐暂定价格一览)=] 第三节能源原材料价格一、煤炭价格 1992年9月,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市煤炭价格的通知》,明确市管价格煤炭为武宁煤矿计划上调上统一分配煤炭,市管煤炭价格上调每吨提价10元(其中2元作专项基金);每吨煤炭出厂价格由80.50元调整为90.50元(上车交货价),将价外征收维筒费,材料差价补贴一并计人价格内计算。1993年3月,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统配煤炭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明确“纳入省计划分配的地、县上调小窑煤矿指令性煤炭,除列入省统配计划的民用煤气用的精煤价格按现行价格继续执行外,全省发电用煤改按指导价管理,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城市居民,各类学校,部队,武警的生活用煤改为指导价管理。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煤按保本的原则由物价部门制订协商作价”,“其他生产生活用煤出厂价格一律放开”。市场(含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销售价格,按市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煤炭经营企业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1996年所有煤炭生活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均执行国家指导价,电煤国家指导价采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办法,即在1995年1 1月上中旬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市内最高提价额度为每吨8元,具体电煤价格水平仍由供需双方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协商确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电力价格 1991年,尚执行国家确立指令性、指导性电价两种电价形式和两种电价形成机制,对集资兴建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即新建成电力项目按照还本付息需要核定电价(一厂一价);实行“燃运加价”政策,即电价随着燃料、运输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出台“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1993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江西电网售电价目表》。1994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1994年度江西电网售电价格价目表》售电价格,较1993年颁布的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多种电价中,带料加工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电新价每千瓦时提高0.01元。1995年,执行省物价局/电力局新的江西电网售电价格。1996年、1997年,分别调整安排县(市区)售电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7年全市各地售电价格一览)=] 2000年,执行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分区开征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两种)和江西省电网是售电价。2001年,市物价局批复安排各县供电系统城网改造收取电能表以下部分设备材料费的收标准:瑞昌市表后部分电力设备材料费每户85元。都昌县、武宁县每户160元。农村更换新电能表每户160元。不更换电能表每户100兀。水修县农村每户100元。德安县表后部分电力设备材料费每户160元。共青城每户160元。农村更换新电能表每户160元;不更换电能表每户100元。
  2003年,执行省计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城电网改造中居民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其表后部分电力设施费按每户180元收取。“一户一表”改造中申请更换电能表的用户,按每户243元的标准收取。据省计委、省电力公司《关于江西省电网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收费问题的通知》,对工程改造表前的费用由供电企业、设区市政府和委托改造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工程改造的其他费用按一户一表改造每户400元的标准收取,低保户减半收取。自同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市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省电网直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6元。2004年,据省发改委要求调整庐山水电厂上网电价,由原来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0元,调整为0.25元。同年,据省发改委《关于理顺九江市各县级电网销售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理顺后电网销售价格和小水电上县级电网电量电价。
  2006年,据省发改委《关于降低新评定三、四星级宾馆、饭店用电价格的通知》,庐山天沐温泉度假村(四星),庐山宾馆(三星),鑫帝宾馆(三星),天翔商务大酒店(预备三星)共4家宾馆、饭店用电在现行商业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6元。按照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2006]344号文规定,明确农村自来水用电价格为居民生活用电范畴。同年,增设瑞昌市电冶炼电价具体标准为: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35元,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都昌县工业园区销售电价标准:非_丁业、普通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等级用电每千瓦时0.69元,l千伏及以上等级用电为每千瓦小时0.66元,大工业用电为每千瓦时0.59元。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同年,据省发改委调整全省电价精神,江西电网统调燃机组上网电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0元,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9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66元,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55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0.35元。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石油产品价格 1991年,执行国家对原油生产分配计划实行“平转高”政策,原油平均价格提高,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每吨546元,商品油市场多价并存,各自运行,既有计划内平价,又有计划内高价、市场议价、定向加价,最高限价等。1993年,将成品油的多种价格进行并轨,在全市统一执行高价价格。并转后高价价格,70号汽油出厂价每吨1250元,0号柴油每吨1120元。
  其间,对九江石油分公司化工厂生产18种润滑油出厂价格作调整。产地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7%计算,产地零售价按批发价顺加10%计算。
  [=此处为表格(1991-1992年九江石油分公司化工厂润滑油厂销价格一览)=] 1994年,执行国务院决定,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理顺油品价格,对成品油资源和厂、销价格实行计划内外并轨,成品油一律纳入国家资源配置计划,实行国家定价,取消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所属6个大区销售公司调拨职能,相应取销调拨价。执行省物价局对成品油价格改革具体规定。
  成品油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成品油出厂价格实行全国统一价,九江石化总厂成品油出厂价格安排为:70号汽油每吨2290元,90号车用汽油每吨2415元,0号柴油每吨1900元,灯用煤油每吨1955元。减压重油每吨775元,常压重油每吨920元;成品油销售价格,各地(市)县市场的成品油销售价格由省物价核定安排。
  [=此处为表格(1994年各县(市、区)成品油标准品零售价格一览)=] 5月,据省物价局《关于安排全省县以上市场成品油标准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安排全市成品油零售价格,70号汽油每吨2794元,折合每公升2.10元,90号车用汽油每吨2934元,折合每公升2.26元,0号柴油每吨2348元,折合每公升2.04元,-10号柴油每吨2512元,灯用煤油每吨2428元。7月,市物价局印发《关于下达我市煤、柴油城乡差价及零售价格的通知》规定,县、市、区以下市场成品油销售价格,汽油城乡一价,执行当地县城市场价格,煤油和柴油适当安排城乡差价,县以下农村市场煤、柴油规定城乡差价后零售价格执行。
  1997年1月,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九江石化总厂成品油出厂价格分别为:0号柴油每吨2190元,70号汽油每吨2290元;90号无铅汽油每吨2515元,93号无铅汽油每吨2710元,灯用煤油每吨2055元,减粘重油(非化肥用)每吨1040元,化工轻油每吨1850元,-10号军用柴油每吨2410元,-10号柴油每吨2335元。
  [=此处为表格(1997年全市县市场成品油零售价一览)=] 现行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不变,石油分公司对支公司调拨实行调拨倒扣率办法,视进货方距离远近按调出二级站的批发价倒扣2-4个百分点。
  增加部分柴油价格品质比率,其中,-10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10%,-35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18%.-50号军用柴油品质比率为121%。
  同年1月29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煤、柴油城乡价及零售价格的通知》对全市县以下农村市场的煤、柴油城乡差价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
  1998年,据国家《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重大改革,确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机制,汽、柴油的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九江石化总厂灯用煤油出厂价为每吨1950元,化工轻油(石油每吨17502元,非化肥用重油中的船用重油每吨1340元,内燃机燃料油每吨1390元,减压重油每吨975元,常压重油每吨1120元,A重油每吨2150元。
  1999年11月,对部分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895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480元。
  2000年,对汽、柴油销售价格又作调整.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945元,零售价为每吨3092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580元,零售具体价为每吨2709元。5月,再次调整汽、柴油的销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3180元,O号柴油零售中准价为每吨2785元。
  2001年10月,对成品油价格接轨办法做进一步完善,明确与之挂钩的国际市场汽、柴油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8%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由国家计委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2003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对国内油价实行适度调控,成品油价格未同步调整。2005年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市场供应紧张,企业经营困难。
  2006年,实施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中心的配套改革。当年,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500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调后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渔业船用柴油价暂不上浮。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价格每吨5660元,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吨4975兀。石化、石油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零售企业实行批零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
  同年起,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
  2008年12月,调整汽、柴油价格,90号汽油出厂价格为每吨5580元,0号柴油出厂价格为每吨4970元。
  四、燃料制品价格液化石油气 1994年,制定市年度计划内石油液化气零售价格。1-4月零售价每瓶(15公斤)33元,5~12月零售价每瓶(15公斤)28元(以上均含灌装费)。
  1996年,调整计划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15公斤装每瓶零售价为36.5元(含灌装费)。市局《关于制定计划外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计价办法的通知》,对计划外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计价办法: 批发价=实际出厂价x(1+16%)+出厂管输费+税金零售价=实际出厂价x(1+25%)+出厂管输费+税金批零划分:装槽车的,执行批发价,装小瓶的,执行零售价,零售价中含灌装费。
  1998年,对汛期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瓶(15公斤)不得超过31元的限价规定,以稳定汛期市场物价水平。
  1998年12月,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九江石化总厂每年供应省内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由每吨1200元调整为每吨1400元。
  2008年,为应对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而引起液化石油气上涨,改进作价办法,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规定15公斤瓶装液化气从出厂到零售,进销加价不得超过8元。
  天然气2003年6月,市物价局批复安排市管道天然气试销价格,民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75元,商业用天然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80元。试销期到2004年5月31日。
  2005年10月,因供气气源改变而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临时价格安排,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20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3.30元,原核定天然气初装费每户800元,用户服务费每户1700元的收费标准仍沿用。
  2006年,市物价局批复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45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3.65元。
  2007年,分别两次调整工商企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7月由每立方米3.65元调整到每立方米3.96元.1 1月由每立方米3.96元调整到立方米5.39元。
  2008年,市物价局批复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4.65元,企业用气为每立方米5.90元,城区低保户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价执行。
  2010年,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川气东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安排市城区管道天然气试销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为每立方米3.18元,非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95元。
  生活用煤1996年,调整生活用煤价格:粉煤供应价格每吨250元(送货制),型煤(蜂窝煤)零售价格每吨为230元。
  五、钢铁产品价格 1991年2月,执行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关于整顿,调整钢铁系列产品价格的通知》,对钢材产品制定I类价格和II类价格,统一出厂价,废除地区临时价格和调坯轧材价格,下调计划外钢铁产品最高限价,对镀锡板、冷轧硅钢板等品种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等改革措施,钢铁产品计划内外价差逐步缩小。
  9月28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1.2毫米冷轧薄板等钢材一次供应性价格的批复》;1.2毫米冷轧薄板,50.251吨,每吨供应价格2470元;5毫米中板,21.041吨,每吨供应价1700元;8毫米中板,30.613吨,每吨供应价1800元。
  1992年下半年,将原来钢材实行两类统一出厂的I类价格企业全部实行II类价格,原来执行II类价格企业改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以II类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0-10,对现行计划内外差价较小,国家重点发展,市场短缺及对钢铁产品价格总水平影响不大的产品,分批将计划内价格并入计划外价格,放开计划外钢铁产品,统一最高出厂价和销售限价不再实行价格验证,放开特钢企业生产的优质碳结钢,碳素工具钢和合金工具钢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再次对铁矿石、钢坯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对生铁、焦炭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上下浮动10%。
  同年12月,执行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钢铁产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放开钢铁产品价格(另有规定除外)。其具体规定,放开除指令性计划内的国防、军工、农业和农田水利(含救灾),以及铁路专用以外的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的统配钢材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并轨价);放开冶金系统内部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耐火材料、碳素制品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1994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钢铁产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螺纹钢、薄板等10种产品以及关联的焦炭、生铁、钢坯等10种重要钢铁产品实行企业调价备案制度,并下达“中准出厂价格”。
  1996年,对10种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钢材中准价进行调整。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境10种钢材国家指导价格调整一览)=] 1998年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钢材市场低迷,国内钢材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不断加重生产经营企业竞相压价抢占市场,无序竞争,致使钢铁生产企业出厂价格轮番降价,甚至低于成本销售。执行国家计委、冶金部于1998年9月24日《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常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从而使市场信心和秩序得以恢复。钢材市场价格逐步稳定,回归正常。
  六、建筑材料价格 1992年2月,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对建材工业价格采取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管理办法,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4月,普通硅酸盐水泥425号计划内出厂价为每吨180元,计划外出厂价为每吨210元,红机砖出厂价每块0.10元。6月对市建材厂生产的红机砖出厂价作调整,一级红机砖中准价由每万块1020元,调整为每万块1100元,同时允许上下浮动10%,二级品,等外品出厂价格由企业按现行比价自行制定。
  1993年3月,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进一步改革统配水泥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市内属于“水泥定价权直接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产销情况自主决定水泥出厂价格”的地区。6月,市物价局、市建材工业局公布省管水泥出厂指导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境省管水泥出厂指导价格一览)=] 第四节机械化工产品价格一、机电产品价格 1991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物资局赣价工字[1991)第20号文规定,计划外机电产品销售价格,按目录规定价格顺加3.5%的地区差率,计算公式为:市批发价(供应价)=目录批发价(供应价)×(1+3.5%);市零售价=目录零售价×(1+3.5%)。
  二、农机具产品价格 1991年2月,据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即:购进×(1-管理费率+运杂费率一税率及其附加)÷(1-税率及其附加)。
  农机商品分类及最高管理费率和省际最高调拨费率: 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人载重车、农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加油车、推土机及装置、收获机械、扬场机、烘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机动值保机械、农机检修试验设备、畜牧机械、林业机械、机耕船、包括农用船。
  二类农机商品:农田排灌机械(包括电动机、内燃机、喷灌机、水泵及附件、电气设备等),大中小型机引农具(包括犁、耙、播种机、平耕机、平地机、开沟器、镇压器、联结器等),船用齿轮机、船用挂浆机、小型水力和风力发电设备(500千瓦以下)柴、(汽)油发电机组,打办机具及油罐机等。
  三类农机商品:小型机动脱粒机械(简式单脱粒机),扬场机(10匹马力以下)小型农机试验检修设备,各种拖拉机配件(附件、液压装置及拆装工具),渔业机械、扎草机、小型水泵(0径6寸及以下)和小型潜水电泵及其配件,各种水管、各种动力机械配件,各种机引农机具配件,船用齿轮箱及配件,各种农付产品加工机械及配件,维修轴承,半机械化农具及配件,传动带,三角带,大车和力车底盘及其配件(包括内外轮胎),农用汽车和拖拉机(包括拖车)轮船、标准件以及其他有关机具的配件,油桶等。
  境内一类农机商品为60-/0,二类农机商品为8%,三类农机商品为13%。
  最高费率中包括省际调拨费率,省际最高调拨费率统一规定为一类商品2.5%,二类商品3.5%。三类商品4.5%。
  1992年12月,根据《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中最高管理费率“改”中准管理费率,允许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出厂价格在30元(含30元)以下的农机小商品,放开其销售价格,由企业定价。
  三、民爆器材价格 1994年、1996年,执行国家计委调整安排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出厂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1996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目录一览)=] 2004年,民用梯思梯出厂各标准价格由每吨5900元调整为7500元,出厂价格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10%。
  2005年,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工业炸药类价格,在原国家计委规定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50-/0;工业雷管类价格在原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88号)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每万发加价500元。
  四、化肥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微调省产中价尿素价格的通知》,调整后省产中价尿素销售价格每吨980元,农资经营企业的进销差价核定为每吨143元。核定“以进养出”进口尿素一次性供应价格,市外贸局进,尿素仓库交货价每吨1240元,直供用户。同年,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农资商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实行综合作价的品种范围为:除国家统一分配平价化肥,省产中价化肥以外的销市内其他各种化肥、农药、农膜;参与综合作价的农资商品原则上每半年制定一次;作价公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实际合理运杂费)÷(1一省规定的地、市级综合差率),综合差率:农药4%,农膜5.1%。 1992年,调整计划内统配化肥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 1992年全市统配化肥销售价格调整一笕表)=] 1993年,再次调整计划内统配化肥的销售价格。尿素(含氮量≥46%)粮棉挂钩每吨785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800元。氯化钾(含氮量≥46%)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660元。硫酸钾(含钾量50%-60%)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33元。硫酸钾(含钾量48%)粮棉挂钩、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55元。复合肥(含钾量50%-52%)粮棉挂钩每吨785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800元。复合肥(含氮、磷、钾各l 5%)粮棉挂钩每吨753元,救灾和其他专项每吨767元。
  1994年,据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省级调拨化肥、农膜、农药,由现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整顿流通程序,加强市场管理。加强价格管理,出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调拨价格,省对县(市、区)化肥、农药、农膜的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按进价加综合差率和合理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化肥、农药、农膜零售价格实行全省统一经营综合差率,作价办法控制,农资经营综合差率及作价办法,大化肥综合差率为1 0%.其中省级3%,县级7%,县级经营小化肥综合差率为12%,农膜综合差率为120-/0,其中省级5%,县级7%,农药综合差率为16.50-/0,其中省级5%,县级11.5%。县级经营农药器械综合差率:整机为14%,零部件为20%.作价公式零售价[调拨价=进价×(1+综合差率)+合理运杂费]。合理运杂费由县级物价部门安排。同年,调整赣北化工厂生产磷肥出厂价格,四级品钙镁磷肥双包装出厂价每吨由259元,调整为300元。
  1997年,九江石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每吨出厂价格含税为1700元,工厂仓库交货。当年,调整化肥经营综合差率,县级农资经营企业经营优质化肥在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综合经营差率(不含运杂费)由70-/0提高到80-/0。同年,印发《完善农资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管理的品种为化肥、农药、农膜、改价格备案为价格及成本资料备案。
  五、农膜价格 1991年,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产农用塑料薄膜厂、销价格的通知》,省产农膜出厂价格每吨由5640元调整为6340元,销售价格每吨由6320元调整为7270元,商业经营倒扣综合差率调整为1 2%。1993年,调整省产农用塑料薄膜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农膜的出厂价格由每吨6340元,调整为656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270元调整为7430元;地膜出厂价格由每吨6564元调整为670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500元调整为7630元;中膜出厂价格由每吨6440元,调整为6600元,销售价格由每吨7390元调整为7530元。
  六、药品价格 1992年,执行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中成药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共管品种未超过10个,具体品种由市确定;省外调入的中成药、实行综合差率控制,二级站对二级站和二级站对三级站一律实行调拨倒扣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按全国统一规定,中成药实行产地省一价、销地省一价。省内产中成药作价办法。出厂价格:中成药生产企业所需原料应从国营医药公司进货、按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利润率制定。其中,利润率除放开小品种外,其余品种按片剂1 0%,针剂15%执行。销售价格、省产中成本药除各优产品有专项规定外,其余中成药一律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22qo的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160-/0的批零差率制定。调拨价格:按到扣作价、产地二级站对销地二级站侧扣16%,二级站对三级站侧扣70-/0。工业自销价格,销给二级站允许出厂价、销给三级站执行二级站对三级站的调拨价、销给卫疗卫生和零售企业执行批发价。省外调入中成药在市内销售作价办法:销售价格以产地批发价为基价加地区差率3 .5%制定;药酒、糖浆类不加地区差率,只加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6%的批零差率制定。1993年,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印发《九江市医药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范全市医药,医疗行业的价格行为,统一和调控药品价格水平。
  1994年,核定调整市妇幼保健院研制生产9种制剂及原有18种自制制剂院内使用销售价格。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妇幼保健院研制药品内销价格一览)=] [=此处为表格=] 核定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行研制生产的“速效冻裂膏”内销价格:3.5克盒装,入库价每盒5.50元,内销价每盒6.35元。
  1996年,印发《关于重申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市区医药品经营的批零差率,化学药品为15%,中成药为1 6%,医疗器械15%。1998年,批复“强力霉素”等3种药品的一次性销售价格:100克瓶装强力霉素一次性批发价,每瓶13.23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瓶15.20元:0.5克瓶装氨苄青霉素,一次性批发价每瓶0.82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瓶0.94元;1毫升*2盒装,阿拉明针剂,一次性批发价每盒3.74元,一次性零售价每盒4.30元。
  2001年,转发和执行《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日(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六味安消胶囊价格的通知》《关于暂定六味地黄丸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促肝细胞生产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1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关于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品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27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年,对市直医院招标药品最高零售价作批复核定。2002年,执行省计委《江西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及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市物价局对招标采购788种药品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对省公布88种乙类中成药最主同零售价格,若招标最高零售价格高于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若低于则按招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转发和执行《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9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省计委制定的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省计委制定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1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年,据《江西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要求,全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2005年,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制定颁发国家定价药品录和省发改委《关于公布江西省管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06年,公布市第7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2052种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转发和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第五节交通运输价格一、铁路运输价格 2003年,根据国家发改委,铁道部文件精神,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执行统一运价的国营正式营业线和运管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千米提高0.25分,即由平均每吨千米4.45,提高到4.7分。将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千米0.11分并入货物运营价格。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境铁路货物运价率一览)=] 二、公路运输价格1994年,市物价局调整安排各主要路线客运票价。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境部分路线客运票价一览)=] [=此处为表格=] 1996年,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就春运期间公路、水路客票价格做出规定。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区至各县(市)春运公路票价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6年全市春运期间部分车型旅客运价一览)=] 九江至湖口,都昌至南昌,涂家埠至吴城的水路客运票价(白班宽座)分别为每票2.90元、11.10元、2.90元。
  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家返校凭相关证明按票价70%优惠购票。
  1996年,按照《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调整市区至各县、市的公路客运票价、中级车票价。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区至各县(市)公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 高级车、卧铺车票价由运输企业提出意见上报,按批准票价执行。
  1998年,因汛期洪水淹没公路,九江市区至瑞昌、武宁、修水方向客运车辆绕道运营的情况,核定以上方向客运票价每人增加4元,即:九江至瑞昌,中级大客每票9.50元、中级中客每票10.50元;九江至武宁,中级大客每票21.60元、中级中客每票22.30元;九江至修水,中级大客每票30.60元、中级中客每票31.70元。
  2001年,九江至石钟山中级中巴客运票价每票5.5元,石钟山至龙官洞、中级中巴客运票价每票6元。九江至湖口中级中巴每票6元,高级中巴每票7元。九江石彭泽中级中巴每票12元,高级中巴每票13元。九江至都昌中级中巴每票19元,高级中巴每票20元。2003年,市物价局、交通局安排市汽车客运主要线路的春节期间客运票价,春运结束后则自行恢复正常客运票价。同年,执行《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对旅客基本运价按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调整安排。2004年,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主要路线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区至各县(市)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2003年市区至各县(市)公路日常客运票价一笕表)=] [=此处为表格(2003年全市汽车旅客运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2004年市长运部分路线客运票价一览表)=] [=此处为表格=] 2006年,春运期间客运票价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未超过平时核定票价20%。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在学生证注明乘车区间乘车不得上浮。重新核定修水、武宁到南昌、九江的公路营运里程和客运票,修水至南昌高一级车票价每票62元,春运票价每票75元;修水至九江,中型高一级车票价每票55元,春运票价每票66元。武宁至南昌,高一级车票价43元,春运票价每票52元。票价均含站务费和空调服务费。批复核实九江至星子汽车客运票价,中、小型车辆均在现浮票价基础上每票提高1元。
  2007年,重新核定都昌、修水、武宁、永修、瑞昌、共青至南昌的公路客运票价,核定车型均为高一级,具体票价分别为:都昌至南昌、每票75元,修水至南昌、每票62元,武宁至南昌、每票43元,永修至南昌、每票16元,瑞昌至南昌、每票54元,共青至南昌、每票27元,九江至武宁(直线)每票43元。
  2008年,核定批复各客运企业,市内各条客运线路加收燃油附加费,300-2000千米,每票加收8元,200-300千米,每票加收6元,100~200千米,每票加收4元.50-100千米,每票加收2元,50千米以内,每票加收1.20元。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节文化卫生教育收费一、文化系统收费证照工本费 1991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市物价局、市文化局文件规定:放映管理费35毫米4元场,16毫米3元场;农村放映单位35毫米3元场,8.75毫米2元场。
  2000年起,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发行许可证每套20元、音像制品准放证工本费每张2元,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市场稽查证工本费每套5元,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每套20元。2001年,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每套20元。
  文化市场管理费1991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省文化厅文件规定,市文化市场管理费标准:省内业余各民间职业表演团体(艺人)营业性演出每月100元;营业性各类游乐场所,按天总收入2%;营业性各类游艺活动按月总收入3%;营业性音像制品发行、批发、销售、出租、录像放映按月总收入3%;营业性的报刊书摊(店、亭)批发、经销,按销出额2%;营业性舞(会)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娱乐活动,按营业总收入5%;营业性歌舞厅、音乐茶(餐)座、咖啡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演出队成员,按个人实际收入5%;营业性的各类文化艺术展览(展销),按月总收人l%;营业性的时装或健美表演(比赛)、业余、民间举办各类文化艺术比赛活动,按月总收入5%;非演出单位及个人举行的营业性组台演出,按场总收入10%;字画裱贴销售,当地固定店面(柜台),按销售总收入1%;当地摆摊销售每月10元:外地流动摆摊每天1元;收取培训费的各类业余和民间文化艺术培训,按每期培训费5%;未列上述的营业项目,按营业额5%。
  二、卫生系统收费 1991年,药品委托检验费,全检化学药品类原料、注射剂、其他制剂每批200元、每批120元:中药材、成药、制药每批100元,单项检验热原检验每批150元、无菌检查每批50元。医疗机械注册登记费100人以上80元,50-90人60元,20-49人30元.19人以下20元。1992年,证照工本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地市级每例240元、县级每例180元,医疗事故尸检五周岁以内每具40元、五周岁以上每具90元。199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每套10元。1994年,食品卫生许可证费:国有、三资企业每证10元,新发证单位加级一次性审查费50元;集体、私营企业每证8元,新发证单位加级一次性审查费30元;个体摊点每证4元,新发证单位加级~次性审查费20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食品行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每证1.2元;放射工作人员证每证1.2元;食品公共场所等服务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每人每次2元;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每证10元、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每证10元、制剂许可证每证10元。资格审查费:药品生产企业200元、药品经营企业100元、医院制剂室100元。
  三、教育系统收费 1993年起,高招办中招办报名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每人35元,普通中专报名、考试费每人30元、成人高校报名、考试费每人25元,成人中专报名考试费每人15元,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50元、成人高校预科班报名费每人5元,外语口试费每人15元,高校、中专生体检费每人10元,统考试卷查询费每科3元,体育、艺术专业加试报名、考试、复核费每人20元,研究生复试费每人35元。
  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元,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每科20元(含毕业证工本费),转移考籍手续费每人5元,办理免考课程审定费每科4元,补办准考证手续费每人8元,委托考试补助费中专每人每次10元,全年报考人次在3001人以上高校每人每次11元,全年报考人次在2001-3000之间中专每人每次11元(高校12元/人、次),全年报考人次在1001-2000之间中专每人每次12元(高校13元/人、次),验收和认定学历考试补助费每人每次20元。
  电视大学:通过普通高考招生的电大普通班学生,理工、医农、艺术、体育每人每学年3200元,文理兼收的每人每学年3000元,文科、财经、政法及其他每人每学年2800元。
  电大大专全脱产学生:理工、医药、艺术、体育类每人每学年1100元,农村及文法财经类每人每学年900元。电大大专业余(含半脱产)理工、医药、艺术、体育类每人每学年800元,农村及文法财经类每人每学年700元。
  电大中专全脱产:理工、医药、艺术、体育类每人每学年1 100元,农村及文法财经类每人每学年900元。电大中专业余(半脱产)理工、医药、艺术、体育类每人每学年700元,农村及文法财经类每人每学年600元。
  第二节城建系统收费一、城市占道费 1994年,市物价局批复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路:日·平方米1元、基建与其他日·平方米0.3元,支区间道路:经营性日·平方米0.6元,基建与其他日·平方米0.3元。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路:经营性日·平方米0.5元,基建与其他日·平方米0.2元,支、区间道路:经营性日·平方米0.4元,基建与其他日·平方米0.1元。
  二、白蚁防治费 1992年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市物价局规定,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为:等级宾馆、饭店、档案馆、大会堂、书店、图书馆、办公楼、医院、车站等人群聚集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0.9元,普通宾馆、饭店、民房住宅、宿舍等每平方米0.80元,印刷、木工车间、轻纺、服装、仓库等每平方米0.70元,重工业房、电子工业车间每平方米0.65元,砖木结构建筑每平方米0.7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0.6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0.35元,木结构门窗每平方米0.3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0.20元,金属门窗每平方米0.15元。 白蚁灭蚁费,木板、砖泥土地面:浔阳区每平方米2.00元,各县区每平方米2.20元,市区私房每平方米1.60元,各县农村每平方米1.75元;水泥地面:浔阳区每平方米1.20元,各县区每平方米1.30元,市区私房每平方米0.60元,各县农村每平方米0.65元。
  三、证书收费 1992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工本费: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5元。监理单位资质证工本费每套18元。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工本费每证38元。1997年,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每套10元。2000年,排水许可证工本费每证40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劳动证工本费每证5元、城市公共客运许可证工本费每证5元、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资格证工本费每证3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每证6元。
  四、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1993年,道路破挖修复费,按造价2-4倍收取。
  2001年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程量的1 .80%0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2%。
  2002年起,卫生服务费,每月每户1-3元。垃圾处理费,规定不超过每月每户1元。
  第三节林业农业系统收费一、林业系统收费育林基金 1991年以来,按实际销价10%,更改资金按实际销价8%收取。
  证照收费 1992年起,木材运输证每证1.5元、植物检疫证每证1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特许猎捕证工本费每证5元,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森工企业管理费 1993年起,森工企业管理费:木材管理费每立方米1.2元:竹材管理费每根0.03元;松香、松节油按供应价格的2%收费。
  二、农业系统收费农机维修点审定及修理工考核收费 1991年,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每证10元;农村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每证1元;考核费每人每次20元(以上收费含框架)。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1991年,植物检疫收费,证书费0.30元,调运检疫收费:粮谷类按货值0.60-/0,经济作物类按货值0.7%,水(瓜)果类按货值0.8%。产地检疫收费:粮谷类按货值0.4%,经济作物类按货值0.45%,水(瓜)果类按货值0.6%。
  进出境动物检疫费 1992年起,九江市进出境动物检疫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的收费标准。
  微生物学检验。普通镜检每头(次)2元,特殊染色镜检每头(次)2元,普通培养镜检每头(次)5元,特殊培养镜检每头(次)15元,生化试验每头(次)10元,细菌分离鉴定每头(次)15元,细胞培养每头(次)30元,鸡胚培养每头(次)20元,支原体检查每头(次)50元,毒物(素)分析每项400元,动物接种每种15元,病毒分离鉴定每种300元。
  显微光检查。病理切片检查每头(次)10元,电镜检查每头(次)120元,X光透视检查每头(次)5元,X光片每头(次)15元,低温超速离心每头(次)50元。消毒项目:外包装消毒每平方米0.30元。
  皮张喷雾。大动物每张1.0元,中动物每张0.5元,小动物每张0.10元。
  毛、蹄、骨、角每公斤0.05元,密闭薰蒸每立方米1.50元,车、船、机舱喷雾每平方米0.50元,场、舍、栏、台案等每平方米0.40元。
  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依据省物价局1992年规定的收费标准。种用动物饲养场每个200元,乳用动物饲养场每个(户)150元,动物饲养场每个(户)100元,屠宰厂每个200元,肉类联合加工厂每个(户)200元,屠宰场(点)每个(户)50元,其他动物产品加工每个(户)50元,动物产品经营每个50元,动物及其产品仓储每个50元,被委托检疫单位每个100元。
  兽医从事许可审查单位每个100元,个人每人50元。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证1元,乡(镇)种畜种禽质量检查员每证0.5元。
  技术咨询服务费 1992年起,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种公猪专业户每次10元,种公牛或种公羊专业户每次5元,种蜂、兔、鸽、鹑专业户每次30元,种鸡、鸭、鹅专业户每次60元,种畜(禽)原种场及一级良种繁殖场每次200元,二级良种繁殖场每次100元,省级种畜供精站每次200元。
  其他证照及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1992年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要求,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证1元、乡(镇)种畜种禽质量检验员证每证0.5元。技术咨询服务费:种公猪专业户每次10元;种公牛或种公羊专业户每次5元;种蜂、兔、鸽、鹑专业户每次30元;种鸡、鸭、鹅专业户每次60元;种畜(禽)原种场及一级种繁殖场每次200元;二级良种繁殖场每次100元;省级种畜供精站每次200元。
  第四节公安系统收费一、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管理收费 1993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爆炸物品收费,生产许可证(含检测费)每证60元、储存许可证(含勘察费)每证60元、使用许可证每证15元、销售许可证每证15元。爆破员作业证每证15元、烟花爆竹安全配方许可证每证30元、运输证(含危险物品)每证5元、购买证每证5元。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每证15元、特种刀具购买证每证5元、匕首佩带证每证5元、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0元、变更登记换证工本费每证15元。持枪证(包括军用、射击运动员枪支等)每证5元,猎枪证、气枪证每证15元,枪支弹药携运证每证2元,持枪通行证每证2元,气枪摆摊许可证每证15元。
  二、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收费 1992年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5元、居民临时身份证每证7元、户口簿每证2元、公共户口页每证1元、户口迁移证(含防伪加密)每证6元、户口迁移每证6元、船民证每证4元、寄(暂)住证每证10元、管理微机打印每张1元、立户和落户打印每地(人、次)1.5元、机关查询微机打印相片每人8元。船舶牌照每块18元、外省无编号船舶入赣临时牌每块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每证2元。
  三、出入境证件收费 1992年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申请手续每人次5元;普通护照每证100元,加面、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人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每证20元,二次有效每证50元/证,多次有效每证10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2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证20元,多次入出境签注每证1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元;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四、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1991-2010年市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执行省物价局文件规定。
  法医检验尸体检验,每具100-150元;尸体局部解剖,每具50-100元;尸体系统解剖,每具200-300元;开棺检验,每具300~500元;活体检验,每人次50~100元;物证检验,样品50~100元。
  文件检验经济案件按涉及金额的5%0。
  痕迹检验指纹、足迹、工具检验,每枚100-200元;验枪,每支20-50元。
  理化检验,样品50-300兀。
  照相、录像检验:一般照相检验,每张2-10元;特种照相检验,每起50-200元;录像及制作(制成品),每分钟50-100元。
  精神病司法鉴定,每人次100-200元。
  五、非机动车管理收费 1991-2010年市公安系统非机动车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非机动车行驶证,每证1元;自行车年检,每年每辆1.4元;自行车逾期年检,每天每辆0.1元;其他非机动车年检,每年每辆3元:非机动车异动变更,每辆每次1元。
  六、机动车管理收费 1991-2010年市公安系统机动车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汽车号牌(反光),每副100元;摩托车号牌(反光),每副70元;挂车号牌(反光),每面50元;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每张5元;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号牌架(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铁质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普通彩色照片(共4张),每套4元;机动车逾期年检,每天每辆2元;机动车异动登记,每辆每次15元;机动车改型改造审批,每辆每次50元;驾驶员年审,每人每年5元;驾驶员异动登记5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年检收费: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每本10元;驾驶员准考证,每本2元;机动车人工处检,每年每辆15元;驾驶员补考、增驾、复验费,每次3元;机动车辆改装改型、改选检验费,每次10元;驾驶员路考车辆费,每次每辆12元;加强场地考试车辆费,每次每辆20元;考场练车费,每人次20元;驾驶员考试场地费,每人8元。
  初办轻便摩托车,每人100元;初办轮拖(包括农用运输车4个月),每人800元;初办手拖(3个月),每人350元。
  七、交通事故处理费 1991-2010年市公安系统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每宗800元;负主要责任,每宗600元;负同等责任,每宗400元;负次要责任,200元/宗;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1000元/宗;负主要责任,每宗700元;负同等责任,每宗500元;负次要责任,每宗300元。
  八、边防、消防收费 1991-2010年公安系统边防、消防收费项目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每份5元;随船工作证,每份10元;船员登陆证,每份8元;台湾船员登陆证,每份8元;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每份10元;定期登轮许可证,每份10元;临时登轮许可证,每份2元;停留许可证,每份5元;搭靠外轮许可证,每份10元;船员住宿证,每份8元;口岸以外的国内有关单位,每人每日50元;口岸以外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每人每日80美元。
  火因技术测定费,按实际开支核收;火因原因论证费,一般火灾每起100元,重大火灾每起200元;消防工程营业许可证,每证10元;建筑消防产品准销证,每证10元。
  九、禁行线路通行证工本费营业性、生产性车辆,每证6元;市内为公益事业服务的车辆,每证1元;三超通行证工本费,每证6元;厂矿交通车停靠证工本费,每证1元;交通道路占破许证工本费,每证1元;城市建设增容费省辖市,每人6000-8000元;县级市区、县城镇、开放区,每人4000元;其他建制镇、集镇不超过每人2000元。
  十、其他收费 1991-2010年市公安系统其他收费项目有:计算机检测病毒检测服务费,每台30元:计算机病毒软盘费,每张50元;公派出国(境)人员培训费,每人次20元;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每证2元;专用包装、扎捆和铅封材料损耗费,按进价加1%;自行车定点停放停车费,每辆每年1.5元;营运人力车停放牌照,每套1.2元:营运人力车停车费,每车每月5元。
  第五节税务工商系统收费一、税务系统收费 1991-2010年市税务系统收费执行省、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正本铝合金外框,每证25元;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正本外框,每付15元;新版专用发票工本费,每付25元。
  普通发票工本费,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每枚0.5元;税务咨询服务业务收费,提供依法遵章纳税,执行税收法规的咨询:工商企业小型30-100元,中型40-200元,大型50-300元;个体工商户10-100元;制订经济承包方案,提供甲、乙双方合法的税务设计:工商企业小型200-600元,中型500-1000元,大型800-1500元;提供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实施方案:工商企业小型400-1000元,中型1000-2000元,大型2000—4000元;个体工商户100-500元;辅导建账建制,代办财务审核、会计核算和决算:工商企业小型400-1000元,中型1000~2000元,大型2000-4000元;个体工商户5-400元;帮助企业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工商企业小型500~1000元,中型1000-2000元,大型2000-4000元;个体工商户200~500元;代拟经济合同、协议、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工商企业小型50~100元,中型100-200元,大型200-300元;个体工商户50~100元;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招聘财会、经济管理人员:工商企业每人100-200元(成功后对被聘个人收费20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税收、财务审核、检查,工商企业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商系统收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1991—2010年,企业法人(含私营企业,下同,注册资金总额1000万以下,含注册资金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1%按超过部分0.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收3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法人条件的企业收100元;筹建企业收50元: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下同)注册资本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按注资本总额1%0;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按超过部分0.5%。;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收300元;来货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标准收取;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按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0-/00;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收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收300元;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收1000元;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收1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收20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收100元;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原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的增加部分超过1000万的,其超过部分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增加部分按1%0、按0.5‰;年度检验费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50元;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企业因证遗失、损坏等原因,每份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每户2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补发营业执照,每户1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户3元。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收费:专营广告业务企业,按企业注册登记执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每户100元;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元。
  变更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费,每户50元;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一次性登记费(含工本费),每户每次50元。
  经济合同仲裁费 1991-2010年,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5%0;争议金额10万-50万元,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加收超过部分的收2100元;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
  经济合同鉴证费 1991-2010年,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款或工程造价,万分之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作及其他经济合同,按价款或酬金千分之一。 交易市场开业(变更)登记工本费商品交易市场开业(变更)登记工本费,每套30元;商品交易注册登记年度检验(证、表)工费,每套5元。
  广告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按单位营业额0.8%~1.2%;广告单位雇佣人员,按其收入0.8%~1.2%;张贴广告张贴一开张,每张0.3-0.4元;张贴二开张,每张0.2-0.3元;张贴四开张,每张0.1-0.2元。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八开装订本,每本4.50元(100页);十六开装订本,每本2.60元(100页);每年验照收取验证费,每证2元。
  私营企业【非法人企业)验证费每年验照收取验证费,每证5元;营业执照正本框架工本费,每人9元。
  工商事务所收费工商法规及有关政策咨询代企业起草登记文件文书,每人10-20元;协助企业催还业务欠款,50~100元;代办、代理企业登记费,按催还实际金额0.5%~1%(小型企业每户200~800元、中型企业每户500~1200元、大型企业每户1000~2000元);代查企业档案资料,每户每次5元。
  第六节其他系统收费 1991年以来,其他收费系统有:经贸委、煤炭办、轻工办、计划生育、科协、民政、物价、财政、人事、劳动、统计、交通、水利、国土资源、人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外贸(贸促会)、海关。1993年12月,取消收费项目68项,涉及18个部门。1994年7月,取消收费项目49项。11月,取消收费项目75项,涉及8个部门。1997年,降低收费标准22项,主要是相关部门的管理费。1999年,降低收费标准,涉及行政事业收费部门8个,收费项目14项。
  2000年,公布《九江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涉及相关收费部门52个,收费项目246项。市物价与市监察局联合在全市推行“交费登记卡”。2002年,公布国家计委、财政部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2003年,公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2004年,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等3个文件。2005年,公布105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2006年,全市各县(市、区、山)施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2010年,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印制“九江市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给全市经营企业,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章经营服务价格收费第一节邮政电信价格 1996年,执行《关于无线寻呼资费标准》,开户费每号100元(一次性收费);本地网用户服务费:数字机每月20元;汉字机每月40元;联网用户服务费:数字机每月25元,汉字机每月50元;自备机入网除按规定收取开户费外,另收取改频、验机费每部40元。
  1997年,调整市(县、区、山)市话初装费标准:甲种用户(含居民安装的住宅电话、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中小学、幼儿园,每号调整为1500元;乙种用户(除甲种以外的用户)每号调整为2000元。
  1999年,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精神,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提高部分邮政资费标准,整顿邮电建设附加费。
  第二节医疗服务价格 1990年,执行省卫生厅,省物价、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统- 3430余项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
  1996年,核定市中医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ZWG-B3型光量子透射治疗仪每人次35元。一次性腰突症手法复位每人次65元。XD280ZHE-NE激光血管治疗仪。中草药薰蒸治疗法每人次50元。同年,核定市一医院住院楼病房收费标准普通病房6人间每人每天6元,3人间每人每天8元,2人间每人每天10元,优质病房每人每天16元(卫生间、淋浴、空调、沙发、办公桌)。1997年,核定市妇幼保健院儿科特优病房收费标准:床位费每人每天256元,空调费每人每天10元,陪住费每天3元。1998年,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要求,对现行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通过调查测算,理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和内外比价关系为目标,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的比重,重点提高门诊,住院、手术、常规检查,技术劳务收费标准,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当年4月30日起执行《江西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停止。
  2000年,对市直医疗单位血透析治疗收费实行限价;首透每例570元,复透540元(均含治疗费10元)。核定九江医专附属医院(东院)新建住院大楼病床位费标准:凡参加医疗社会保险对象住院床位费:2人间每人每天15元,3人间每人每天10元,6人间每人每天8元;其他人员住院床位费:2人间每人每天30元.3人间每人每天25元,6人间每人每天18元;空调费:2~3人间每人每天15元,6人间每人每天10元。不使用空调季节不得收取空调费。参加医疗保险对象空调费自付。批复市妇幼保健院优质产妇康复病房收费标准;每人每间每天收费120元(计11间),房内有卫生间.24小时热水,中央空调,电视机,电冰箱等。2001年,调整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改造病床收费标准:1人间每人每天15元.3人间每人每天8元,6人间每人每天6元。2002年,审批市第三人民医院优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套间每天40元.2人间每人每天20元.3人间每人每天15元,单人间每人每天30元。市中医院内科、肾1、肾2病区优质病房2人间每床每天35元(房内有空调、沙发、电视机和独立卫生间)。调整市中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首次透析收费标准维持原标准,每例570元;复透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每例540元调整为480元(均含材料费、药品费和相关的治疗费)。对市妇幼保健装修后的7间家庭戒陪伴分娩单间产房(产房配备多功能产床,进口手术无影灯,新生儿辐射台,胎儿监护仪,超声多普功勒胎心仪等全套高档医疗仪器设备。全套导乐式陪伴分娩,整个(含待产和分娩过程)一对一专人服务,在单间分娩每人次280元(含床位费);等产经过导乐式陪伴,等产过程提供一对一专人服务分娩集中在分娩室进行,每人次160元(含术位费);提供等产单间,家属陪同,每日每床位费60元。2003年,审批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TEC型眼电生理检查仪每项50元;HUBT-01型幽门螺杆菌(D)测试仪每人次80元:KTP激光治疗机每人次270元;肛门指检每人次8元。多媒体远程会诊每人次300元。
  2005年,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钩。省、市、县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分等级计价:(一)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二)设医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级指导价。(三)县(市)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一级指导价。(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在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80%的前提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中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171医院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级指导价格标准收费。2009年3月,市第一人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
  2010年2月,市中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171医院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均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格标准收费,县级医院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一级指导价格标准收费。
  第三节教育收费 1991年,市物价局,教育局联合颁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实施细则》,重申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学费、杂费、水电费、住宿费、搭膳费、班费、讲义资料费、借读费等做出规定。1992年,核定批复统一制作中、小学校校服收费标准。
  [=此处为表格(1992年全市中小学校服收费一览)=] 1993年,调整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及庐山管理局中小学学费、杂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安排市直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杂费合计为150元、水电费、住宿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核定批复中小学生春秋服装的价格。
  1994年,对各类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报市幼托办批准后凭园所类别证书对号收费。财政拨给一定教育经费公立幼儿园不能收取管理费。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区各类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 说明:全托:每星期接送1次。日托:早送晚接,时中餐,在园所午休。简托:不午睡,按上下班时间接送 1996年,根据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通知》要求,适当调整全市中小学学杂费等收费标准。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教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有关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收费的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1997年,根据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应调整全市普通中、小学、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复规定“九江市中山业余学校”助学大学班,的收费标准,助学辅导费按每生每学期(4门课)350元标准收取,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1999年,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制定九江市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及登记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在本市范围内,由机关、部队、铁路、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规定收费标准。
  2001年,核定批复市职业中专、财贸职业高级中学的水电住宿、微机上机等项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批复中小学春秋学生服装和女生夏装价格。2002年,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政府纠风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做出规定。2004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对市普通高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择校生收费等教育收费进行规范和相应调整。2005年,核定批复全市小学初中“一费制:学生作业本价格,初中作业本70克书写纸封面,55克防近视纸内页16页,28开(150毫米x190亳米),每本0.26元,非防近视内页作业本每本0.25元。小学作业本:70克书写纸封面,55克防近视纸内页16页,36开(125毫米x175毫米),每本0.24元,非防近视内页作业本每本0.23元。2009年,鉴于全市中小学生作业本质量有所提高,生产成本增加等原因,核定批复中小学生作业本规格质量标准的价格。
  县、区中小学按省统一规范的规格质量标准和价格执行,即:封皮70克白写纸(2页),55克防近视内页16页,28开(150毫米x190毫米,每本0.40元.36开(125毫米x175毫米),每本0.30元。市直学校:封面80克铜版纸2页,60克防近视纸内页16页,28开(150毫米x190毫米)作业本,每本0.43元,36开(125毫米×175毫米),作业本每本0.35元。高中学生作业本仍按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元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城市公共服务价格收费一、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与收费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1992年,新设汽车站一医专一电影公司一南门口一南湖宾馆二部一东风饭店一朝阳电影院全长4.1千米环行专线公共汽车“一票制”票价为每人一票制0.20元。1993年,印发《关于调整市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市区线路(1、2、5、12、13路)为0.20元起价乘坐三站超过三站后0.10元进制乘坐二站,以此类推。市郊线路(3、4、6、7、8、9、10、11、14路)为人千米0.063元(包括车辆附加费0.01元在内),实行全长里程计价,站站之间票价平衡收取。市区专线(含市内小环行)实行一票制,上车0.30元收取。月票价格市区一路线月票每人价15元,学生月票凭证明减半计价。
  2002年,调整市公交4、5、16、21路票价,公交4、5、16、21路实行无人售票,票价为1元一票制。成人月票价格由每月每张25元调整到35元,学生月票价格由每月每张10元调整为15元。2003年,印发《关于市区公共汽车实行IC卡乘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实行IC卡乘车收费规定:普通卡发放押金每张20元,乘客要求办理记名卡(即可挂失卡),另收手续费5元,乘客不再使用时,可办专理退卡退押金手续,对未损坏卡每使用满1个月,在押金中扣减1元的IC卡折旧费并退还剩余押金,手续费不退。学生卡为记名卡,发放除每张收取押金20元,另收取制作费每张5元。对遗失、损坏等原因,乘客要求补发IC卡的,记名卡补发时每张收取IC工本费15元,不再收手续费,学生卡补发时除每张收取IC卡工本费15元外,另收制作费15元;不记名卡不补发,重新办理。持卡乘车实行票价优惠:普通卡实行九折优惠,即每人次0.90元。各高中(职高)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卡实行七拆优惠,即每人次0.70元。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卡实行四五折优惠,即每人次0.45元。老年人乘车免费卡,收取IC卡成本费每卡15元,年乘车次数限1440次。
  2006年,调整批复市内公交车票价。普通公交车,投币价格每人1元不作调整,只对IC卡票价作适当调整,普通卡、学生卡、义务教育学生卡每人次上调5分钱,即普通卡由每人次0.90元调整为每人次0.95元,学生卡由每人次0.70元调整到每人次0.75元,义务教育学生卡由每人次0.45元调整到每人次0.50元。空调车票价核定为每人次2元,IC卡折扣率为:普通卡0.8折,学生卡0.65拆、义务教育学生卡0.45拆。制冷空调使用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不开空调按普通车票价执行。双层公交车,在原有基础上,票价由每人次1.50元调为每人次2元,IC卡折扣率为:普通卡0.80折,学生卡0.65折,义务教育学生卡0.45折。
  郊线公交6路、7路、8路、10路、11路票价上车起价1元;6路线(市工商局至806厂),至九湖口站、长岭村站为1元,至新港站、细山站为1.5元,至806站为2元。7路线(长途汽车站至通达)至江氧站、妙智站、彭家河站为1元,至太平宫站为1.5元,至双塔站、东林路口站、赛阳站为2元,至红星站为2.5元,至通远站为3元。8路线(市工商局至高垅)至虞家河站、威家站、化纤厂路口站为1元,至新华站、九星村站为1.5元,至高垅站为2元。10路线(市工商局至青山湖),至青山湖站为2.5元,11路线(市工商局至化纤厂)至虞家河站、威家站、株桥站、化纤厂路口站为1元,至周岭中学站为1.50元,至化纤厂站为2.0元。
  旅游、出租车价格1993年,市物价局、交通局印发《关于修订(九江旅游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旅游、出租车的收费标准做出安排规定。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旅游车费率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旅游汽车收费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出租汽车临时租车收费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3年市出租汽车全日包车收费标准一览)=] 1995年,对《九江市旅游、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作补充安排,“面的”收费标准基价千米为2千米,起租价为5元,超千米租价为每千米1元。
  2004年,调整安排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昌河”类“面的”车起租价为2千米计价3元,超千米租价为每千米1元。“夏利”类普通型轿车起租价为每2千米计价5元,超千米租价为每千米1.2元。“普通桑塔纳”类轿车起租价为每2千米计价7元,超千米租价为每千米1.4元。2006年,调整安排市区出租汽车部分车型运价:“昌河”类“面的”出租汽车起步价由每2千米计价3元调整为3.4元,超千米价由每千米1元调整为1.2元。“桑塔纳”,“捷达”等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出租车起步价由每2千米计价7元调整为5元,超千米价由每千米1.4元调整为1.2元,出租车免费等待时间由10分钟调整为5分钟。
  2009年,调整安排市区出租车运价;出租车起步价不变,每2千米计价5元,超千米价由原每千米1.2元调整为1.5元。
  停车收费 1995年,对市饮食服务公司筹资金修建的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做出批复安排。调整市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2000年,印发《九江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制定和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等级的评定及全市停车收费标准制定。至2010年,停车场收费一直实行等级管理。
  [=此处为表格(2000-2010年市营业性机动停车场等级收费一览)=] 说明:1.以6小时为一次日进行计算,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不足12小时,按2次计算,以此类推;2.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声音查扣待及事故一辆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二、城市供水价格 1991年,市城区供水价格,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为每立方米0.16元,生产经营性水价为每立方米0.2元。1992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每立方米0.20元,生产经营水价为每立方米0.23元。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不变,另收发展基金每立方米0.10元,生产经营性水价为每立方米0.24元,另收发展基金每立方米0.14元。1994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每立方米0.25元,另收发展基金每立方米0.15元,生产经营性水价每立方米0.30元,另收发展基金每立方米0.20元。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每立方米0.30元,另收发展基金为每立方米0.15元,生产经营性水价每立方米0.35元,另收发展基金每立方米0.20元。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为每立方米0.54元,工业生产、基建、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64元。1997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每立方米0.60元,工业生产、基建、经营性水价每立方米0.70元。1999年,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水价每立方米0.65元,工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80元,旅店、餐饮、理发、浴室等经营性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85元。
  2000年,开征城区排水设施使用费,行政事业单位,在1999年水价基础上居民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15元,工业生产、基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20元,旅店、餐饮、理发、浴室等经营性按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30元。2001年,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7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75元,工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90元,宾馆、饭店用水水价与工业用水水价同价,基建、营业性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元,特种行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4元。2004年,城区综合水价每立方米0.99元,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8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水价每立方米0.90元,工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08元,宾馆、饭店水价与工业用水价同价。基建、营业性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30元,特种行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4.30元。2006年,城区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21元。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03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30元,工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26元,宾馆、饭店用水水价与工业用水水价同价。基建、营业性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85元,特种行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5.40元。
  2010年,城区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38元。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16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每立方米1.66元,(居民和特种行业除外),特种行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6元。
  三、城市土地、房租与住宿价格土地收益金标准1998年始,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金标准为:一类,每平方米每月5元;二类,每平方米每月4元;三类,每平方米每月3.50元;四类,每平方米每月2.50元;五类,每平方米每月1.20元。
  土地闲置费标准 1998年始,城区划拨国有土地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律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 5%.由开发单位一次性缴纳土地闲置费,此后,对超过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从期满之日起到动工兴建之日止,开发单位每月按土地出让金1.5%缴纳土地闲置费。 房租价格 1992年,实行《九江市城镇单位、个人出租各类房屋租金的暂行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非住宅用户可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基本租金和地段级差附加租金2部分组成,协议租金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各种租金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无论何种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月向市房地产交易所交纳地段差附加租金;协议租金超过规定的标准租金时,超出部分由出租个人和单位按月分别向市房产交易所缴纳一定比例的超标费,超标费征收标准为:超过标准租金3倍以内,按超部分的10%收取;超过标准租金3-5倍(含5倍),按超部分的30%收取;超过标准租金5倍以上的,按超部分的500-/0收取。
  1996年,市公示住房租金报经省审批同意,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标准调整为0.86元。超标费征收标准为:超过标准租金3倍以内,按超部分的10%收取;超过标准租金3-5倍(含5倍),按超部分的30%收取;超过标准租金5倍以上的按超部分的50%收取。
  [=此处为表格(1996年市区出租非住宅、住宅租金地段划分一览)=] 四、城市环境卫生、排污收费环境卫生 1991年,市物价、财政局对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即垃圾代运费、单位厕所清运和居民区保洁费、单位自运垃圾处理费等)标准做出安排。
  1996年,调整安排环卫服务收费标准共11项,增加1项,维持原收费标准6项。取消“门前三包”管理费(经营性门面每年每平方米10元,非经营性每平方米每年4元)。
  污水排污1994年,印发《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经营者均应向环保部门按季缴纳排污费,其中: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的计征标准按每立方米污水0.05元计征。对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且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1995年,印发《关于制订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市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市建设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排放单位生产(经营)用水总量(含自备水、矿井水)的600-/0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应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60%计征,征收按自来水每立方米0.04元,井水、自备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02元。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
  2000年,印发《关于制定市城区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函复》,调整核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标准: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和居民的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15元;工业生产、基建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20元:旅店、餐饮、理发、浴室等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收取0.30元。
  2009年,调整安排九江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20元调整为0.40元,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每吨0.20元调整为每吨0.68元。工业企业用水由每吨0.25元调整为0.73元。经营、基建用水由每吨0.30元调整为0.7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吨0.50元调整为0.9元。因特殊原因装分表计量用水按平均价由每吨0.24元调整为0.55元。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吨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从6月1日起,开始预收污水处理费,各地根据各类交费对象的承受能力和用水结构测算具体收费标准,加权平均不得超过每吨0.60元。
  五、有线电视收费、文化、娱乐价格有线电视收费 1992年,安装费每户200元,收视费每户每月5元。1994年,安装费调整为每户240元。1996年,有线加密电视用户收视费每户每月4元。1997年,安装费调整为每户300元。
  2003年.收视维护费调整为每户每月9元。2004年,有线模拟电视初装费每户为450元,收视维护费为每户每月15元。
  文化、娱乐价格 1991年,市人民影剧院雅座录像票价,日场每票1.5元。批复安排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周末通宵夜电影放映服务费,每票0.60元,人民影剧院包厢,每场电影收取服务费2.0元,(含茶水)。朝阳电影院包厢每场每票(双人)收取服务费2元,上、下2集同时放映,服务费则按两场收取。红旗电影院每场每票收取空气调节费0.10元。浔阳楼露天舞场全票价,每人次为1元,周末因时间延长,每人次为1.50元;琵琶亭露天舞场票价,每人次为1元;市群艺馆舞厅票价,每人次为3元。1992年,批复调整浔深乐园、南湖宾馆、实华宾馆舞厅票价。浔深乐园,正常时间每人次为6元;周末每人次为8元,法定节假日每人次为10元:厅内出售各类饮料、啤酒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做到明码标价。
  六、老人代养、殡葬服务收费老人代养 1992年,印发《关于代养费等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本着代养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试行收费标准。1998年,调整市社会福利院有关收费标准,对国内规定无偿收养以外的,调整自愿委托代养人员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床位费,单人间居住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有卫生设施,配有床铺,床头柜等基本生活设备,每月每床收费50元;护理费,三级护理(对象为生活能基本自理者),提供洗被子等大件物品,打扫宅内外卫生等服务,每人每月收费10元。二级护理(对象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者),提供端水送饭洗衣服、打扫室内外卫生等服务,每人每月收费30元,一级护理(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端水、送饭、搓澡、喂饭、喂水、洗衣被、打扫室内外卫生等服务,每人每月收费50元。特级护理(对象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除提供一级护理服务内容外,需专人护理,陪伴、收费面议;管理费,每人每月收费15元,主要用于提供开水、热水、娱乐活动,水电杂费等公用设施及日常管理支出:残疾儿童特殊教育费;具备特殊教育条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每人每月收费30元;伙食费,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公布账目,民主理财。
  2001年,批复市社会福利院“颐寿楼”“老年公寓”收费标准。
  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收费480元,其中床位费150元,伙食费200元,护理保健综合服务费130元;全护老人:每人每月收费580元,其中,床位费、伙食费同上,护理保健综合服务费为230元:特护老人:每人每月收费700元,其中床位费、伙食费同上,护理保健综合服务费350元。
  2005年,核定市福利院自筹资金新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豪华平间:床位费每人每月250元,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280元,伙食费另计;标准间:床位费每人每月180元,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280元,伙食费另计;三人间:床位费每人每月150元,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280元,伙食费另计:半护理:床位费每人每月150元,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510元,伙食费另计;特别护理:床位费每人每月150元,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600元,伙食费另计;深度护理:面议。综合服务费包括洗、烘衣消毒费、水、电费、护理费。若使用空调、热水器则按表计价,由使用者另外支付。原“颐寿楼”收费标准中,适当提高综合服务费标准,即自理人员(原称半护)每人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190元,半护老人(原称全户)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为350元。特别护理老人(原称特护)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为550元。伙食费按不盈利原则另行收取。以上标准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代养方在委托代养服务协议中商定。
  殡葬服务1991年,本着“收费适度,支出得当”的原则,批复安排市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的标准:“安乐柜”出租,凡租用时间在10小时之内的,每次费标准为100元,超过10小时,每超l时加收5元,以此类推。“墓穴费”,每平方米收费200元。1993年、1997年、2000年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市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3次调整。其中服务项目有所增减,服务内容和标准也有所变化。1998年,核定安排“庐山华裔陵园”的试行收费标准。
  [=此处为表格(部分年份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 1999年,“庐山华裔陵园”各项收费标准。墓地费:2平方米以内(含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超过2平方米以上,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收取。墓园管理维护费(管理20年),每座500元(其中,绿化费100元)。造墓工程费:材料费按材料成本(材料进价加运杂费)加15%综合费率计算:墓穴工时费按每座80元收取;坟面装饰工时费面议。
  2003年,贺嘉山陵园,墓地分低、中、高3个等级,低档(松柏墓)每座1900元,中档(青山墓)每座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高档墓(中华墓)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丧户面议。二次开穴,中、低档墓每次300元,高档墓每次400元。以上价格试行1年。2005年,贺嘉山陵园墓位,低价墓,草坪墓每座500元,小卧碑每座1180元,松柏墓每座1900元;中档墓,青山墓位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高档墓,中华墓,具体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其中特型墓价格由经营者与丧户面议。墓碑刻字及二次开穴等有关收费标准与试行期核定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七、中介及其他服务收费人才交流2001年,核定批复市人才市场服务收费试行收费标准。
  [=此处为表格(2001年市人才市场收费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 2005年,规范和调整市人才市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2006年,核定市人才市场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此处为表格2005年市人才交流市场服务收费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 工商、价格事务2000年,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按评估标金额1%一3%收取,收费起点为机动车辆每辆100元,摩托车每辆50元。
  2002年,市工商企业代理事务所有关工商查询服务收费标准,网络信息服务费,按每户每年100元(IC卡)收取;企业电子影像全部档案查询费按每户100元收取;企业电子影像基本档案查询费按每户50元收取;电子档案,各类材料激光打印费每张8元收款。
  保安服务收费1999年,市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直接管理,长期聘用(3个月以上),每人每月600~700元,临时聘用每人每天25-35元。委托管理,每人每月100-150元。保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收费不得上浮。
  2002年,根据保安工作发展和需要,核定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进驻守卫、巡逻等,每人每月600~800元(不包括加班、夜餐费、节假日补助);临时性保安,每人每小时20~40元;委托管理,每人每月150元;大型展览、展销、文、体、娱乐、旅游等活动保安,每人每天50-80元;武装守库、贵重物品守护,每人每年1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不包括加班、夜餐费、节假日补助);武装押运点,每网点每年24000元,每网点每月2000元(不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夜市银行、上门收款押运服务);上门服务,每趟次50元(市内);途中武装押运,面议。
  同年,市水上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停靠码头的船只,长期的每月50元,临时的每天2元。经营砂石场、货场、码头、趸船每月200元。水上资源开采船、每天每吨0.40兀。载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的船只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码头停靠和押运,每次按所载运财物价值的3%收款(特殊情况面议)。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的押运、押送,危险物品押运、押送,可面议。客户要求的其他保安服务,可参照陆上收费标准收取。
  2007年,调整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进驻守卫、巡逻等,每人每月800-1000元(不包括加班、夜餐费、节假日补助);临时性保安,每人每小时40-60元;委托管理,每人每月150元;武装守库、贵重物品守护,每人每年14000元,每人每月1200元(不包括加班、夜餐费、节假日补助);武装押运点,每网点每年29000元,每网点每月2000元(不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夜市银行、上门收款押运服务);上门服务,每趟次70元。
  第五节旅游景点参观价格 2000年,根据国家发改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对市内范围的所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权作出规定:除已明确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管理游览参观点外,其他所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物价局管理。门票价格制定与调整:游览参观点在县(市、区、山)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市属游览参观点由管理单位提出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同年,核批星子县招商引资兴建的太乙村游览观光索道乘坐收费标准为;返回双程每人次40.00元,单程每人次25.00元。开发环庐山旅游客运专线,即九江客运港一威家一三叠泉一碧龙潭一白鹿洞书院一观音桥一星子县水上乐园一秀峰一温泉一桃花源一石门涧一东林寺一九江,全程140千米。陆续审批和调整龙宫洞、石门涧、能仁寺、桃花源、陶渊明纪念馆、岳母墓、涌泉洞、莲花洞森林公园、石钟山、观音桥、云居山、三叠泉、柘林湖景区门票价格和游览景点价格。
  2001年,据省物价局《关于庐山风景区门票调整有关事宜的批复》:庐山风景区进山门票价格由每人次50元,调整为每人次85元:取消景区内花径公园门票。保留庐山景区内4个景点及白鹿洞书院门票。门票价格维持现行标准(植物园每人次10元、“美庐”别墅每人次15元、庐山博物馆每人次10元、庐山会议旧址每人次10元,白鹿洞书院每人次20元)。2002年,对龙官洞、石门涧、秀峰,狮子洞、浔阳楼、锁江楼、观音桥、三叠泉等游览景点门票价格进行调整,柘林湖景区实行一票制,取消景区内各景点游览点门票。2003年始,在全市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年度审验工作,进行常态化规范管理。
  2007年,执行《关于二轻局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严格价格审核权限。除明确省审定价格景点外,凡市直属的游览参观点价格以及县(区、市)20元(含20元)以上价格景点门票均必须报经市物价部门审定;鉴于庐山风景名胜区游览范围较大,“一票制”范围之外小景点参观门票众多、管理权限分散紊乱现状,环庐山山体(除庐山大门票之外)所有景点,均须报经市物价局审批。从严控制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一次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为:50元以下(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性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含200元)一次性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15%;遇有重大节假日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建立价格形成机制,重要景点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以使价格形成逐步科学民主。对70岁以上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及学生等采取优惠措施。市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免费。2008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对现行门票价格标准,执行时间,批准相关文号,上年度各景区、点收支情况(包括游览人数、门票总收入、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建设维护费用)、门票收支管理方式以及各种团体票价折扣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完善门票价格管理。
  2010年,根据《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审批天合谷、大口、碧龙潭、东林大峡谷参观点的门票价格,调整石钟山,石门涧、三叠泉、狮子洞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审批安排部分景区漂流价格:三叠泉漂流每人次128元,碧龙潭漂流每人次128元,石门涧漂流每人次120元,东林大峡谷漂流每人次116元,桃花源漂流每人次111元,柘林湖桃花溪漂流每人次128元,柘林湖武陵岩漂流每人次80元,彭泽情人湖漂流每人次65元。
  四章价格调控第一节价格监测 1992年,市政府通过监测数据每季将商品出售价格指数横向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各县、区月环比指数在《九江日报》专栏中公布。使控价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如期完成省下达物价调控目标,同时也逐步形成和完善城市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网络,对42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建立定点、定时的长效采、报价制度和价格态势分析预测报告制度,通过《九江价格信息》《物价动态》等专刊向省物价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价格信息网络协作单位和媒体发布。
  由市价格事务所编撰《九江价格信息》,每月3期通过价格监测网络采集和上报实时价格数据,对时态进行分析和预测,报道市场物价重大事件,宣传物价政策法规,增强价格信息、法规的透明度,提高全民关注度,引导全社会对物价监督,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和市场物价秩序。
  1996年,国家计委将市纳入全国物价采报价点,每月向国家、省和南京、武汉2个经济合作区报价,品种达1000余种。
  2000年起,按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建立重要商品、粮食、棉花、成品油、药品5类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编印《物价动态》专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当前物价态势预期,向国家计委、省计委和3个价格信息协作网成员单位、市直部门和单位报送,交换价格信息,每月达1万余条。2004年起,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监测品种达11项,按月分析和通报当地物价指数纳入常务工作。监测报告制度得以强化和健全。2005年11月26日,市内发生地震灾害,启动抗震市场价格监测预案,对饮用水、食品、药品、防寒衣被、灾后重建物资等价格实行全面监控和检查,使灾后物价基本稳定,市场秩序井然。2006年,“市价格监测中心”成立。9月起,由《物价动态》发布的价格监测范围扩大到各县、区的食品类,市场粮、油、肉等类价格。
  2008年,市物价局编撰《灾害重要商品价格快报》,每日向市政府专报,共42期,对重要突发价格变化和举措,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告示,市、县(区)2级成立15个价格监测预警组和94个监测点,对猪肉、大米、液化气、食用油、奶粉、化肥、成品油等民生价格,实行定时、定点、定项监测,对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前干预,及时预警,监测情况每日逐级上报,为各级政府调控灾期物价掌握主动权。同年“九江市价格监测局”成立。2009年,部署和调整价格实时监测网络体系,价格监测工作得到强化。创办《九江价格监测简报》周刊,在《浔阳晚报》上开辟《物价视点》专栏,适时报道民生商品市场价格信息,为民众所关心的价格问题排忧解难。
  2010年7月,下达《关于在九江市城区实施部分民生商品“晒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晒价工程”),选定5大超市、5大农贸市场、5大药店、5大医院、6大家电以及15家旅游景点周边客房等民生商品的价格定期在主流媒体上进行晒价,实行“货比三家”。“晒价”品种涉及粮油、肉禽蛋、水果、蔬菜、农产品、家电产品、药品等品种,其中常规品种相对固定,常年采集,定期发布。临时品种则根据各时段热点、不同季节,具体品种由物价监测部门下达,价格信息分别由定点单位报送和物价监测部门采集,以定点单位报送为基础,监测部门随机核查,在分析核查后汇编。实施“晒价工程”后,部分常用药品市场价格降幅达60%以上,市区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减少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二节价格调节基金 1994年,市物价部门经过调研,对1989年颁发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市政府于9月24日颁发《九江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原《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5年,修订《九江市高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对原“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过往旅客”按床拉收费标准分别按1元、2元、3元定额收取修改为“按床位收费金额的10%征收”。1996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3万元用于市区回民牛肉补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2.5万元用于市区豆制品价格补贴,使用价调基金2万元用于市区蔬菜补贴。1997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3.5万元、11万元分别用于市区回民牛肉补贴和猪肉补贴。1998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35万元、15万元、2万元,分别用于市区猪肉、蔬菜和豆制品价格补贴。1999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11万元给市肉联厂用于市区猪肉价格补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5万元用于市区蔬菜价格补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2万元给市统计局城调队用于编制物价指数经费。
  2001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19.8万元,在浔阳区蔬菜批发市场建立大型彩色电子显示屏,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16万元用扶持市庐山区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2002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35万元用于城区“低保户”液化气价格补贴。2003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35万元用于市“低保户”液化价格气补贴,20万元用于举办2003年第八届全国名特优果品展销会。2004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60万元用于市区“低保户”肉类等副食品价格补贴。2006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80万元用于“低保户”液化气补贴。2007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75.63万元用于“低保户”肉价补贴。2008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153万元用于市区“低保户”补贴。2009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145万元,用于城区“低保户”价格补贴。2010年,使用市场价格调节基金200万元,用于城区“低保户”价格补贴,农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100万~200万元作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
  第三节价格认证 1991年12月,市价格事务所成立,挂靠市物价检查所。1994年,市政府制定《九江市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价格估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市物价局按《试行办法》印发《九江市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工作规则》,使“四物”的价值估定工作得以规范和制度化。1995年,办理各类价格鉴证事务250起。1996年,在搞好“四物”评估同时,扩大到价格评估服务,动产、不动产、抵押物、房地产等领域,咨询服务全面展开。1997年,市价格事务所取得省级评估机构资质证,全市30名在岗人员获得评估资格证书。同年首次参与市区出租车经营权定额买授工作,全年办理鉴证业务500余项。1998年,价格评估服务领域拓展到应税物品。1999年,价格评估服务扩展到降价销售商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事故车损评估,与商业部门联合开展餐饮业等定级鉴定,同年,新增调定价可行性认证和分析业务。
  2000年,价格事务工作由建设价格信息网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业务模式向价格鉴证、认证服务的业务模式转型,全市37名在岗人员获得价格鉴证师资格,鉴证专业队伍基本形成,工作职责、范围、对象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建立。2001年,市、县(区、山)价格事务所更名“价格认证中心”、全市900-/0以上价格认证中心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价格认证扩展到涉案物品、动产抵押物、房地产、旧机动车交易、交通事故定损等系列的价格认证,调定价方案可行性认证,全市办理价格鉴证业务2284起。2003年3月15日,九江化工厂发生储气罐爆炸事故,市价格认证中心,逐户逐项评估定损,在1个月内出具受损住户财产损失鉴证报告。2005年,梳理和强化与公检法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烟草专卖系统、交通管理系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合作关系;派员进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参与现场价格评估工作;接受和承担市区公交票价、风景区门票价格、小水电上网价格、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制剂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管道天然气价格等29件调定价方案可行性认证工作。2006年,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通知,统一和规范市内价格鉴证收费。2008年8月,市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长虹购物广场改为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资产评估委托价格鉴证项目中,做出准确、完整的鉴定报告,为市政府确定补偿和处理纠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减少补偿金300万元。2009年,全年办理各类价格评估认证业务1460起,标的5.6亿元。未发生1起失准评估、认证案件;完成50件调定价方案可行性认证。认证标的达15252万元,价格认证费收入39.9万元。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执行省发改委《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省发改委、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价格认证工作发展自成体系,专业队伍稳定、专业素质提高,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服务领域扩展公共服务窗口。
  [=此处为表格(2010年市价格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成本监审 1998年起,实施价格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据法定的程序、原则、方法和标准,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核定定价成本,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合理建议。
  2002年,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市、县(区)物价部门开始设置成本监审职能,建立制度。2006年,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推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公开化。
  2008年,全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2009年,各级物价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成本监审工作,对所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列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定期监审和调定价监审,对未进行成本监审的,不能进行调定价。同年,市产品成本调查队由市物价局下辖单位变更市物价局内设机构——价格成本监审科,完成市城区公共交通、旅游门点、出租车、城市供水、天然气、教育、药品、生活垃圾处理等关乎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定期成本监审和调定价监审,为政府调定价提供依据。其涉及政府调定价总金额2.2亿元,核减不合理成本金额2200万余元。
  第五节价格听证 1998年5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1999年,依据价格法,举行调整市区自来水售价、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价格听证会。2001年8月起,施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2002年1月起,实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城市公共交通、有线电视、教育、医疗、主要游览景点、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区域性垄断经营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实行听证。
  2008年10月,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2号令,废止原国家计委第26号令,自12月1日起施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至2010年,市物价部门举行自来水调价、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柘林灌溉用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公交车票价、出租车收费、殡葬收费、中小学学杂费、市城区拆迁还房补偿标准、天然气价格等价格听证会96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价格决策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六节价格协作网一、全国部分城市价格协作网例会 1991年前,12省12个城市(湖北黄石、江西九江、福建三明、江苏无锡、吉林吉林、四川自贡、黑龙江佳木斯、湖南株洲、安徽铜陵、河北唐山、广东韶关、辽宁锦州)物价局共同发起,首建《全国部分城市价格协作网》;至2010年,增扩成员单位12个(四川广元和达州、河南开封、江苏苏州、浙江绍兴、陕西咸阳和宝鸡、山东泰安、湖北鄂州、广东清远、江西赣州、安徽马鞍山市物价部门)。“协作网”活动每年召开1次协作网成员单位例会,由成员单位轮流主持召集,会议主题以价格调控和监管为主,结合各时期物价工作的重点特点,交换信息资料,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物价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业务协作关系和工作访问机制。共召开协作网例会(含特别会议)40次,交流材料996份,汇编交流成果专辑12册。市物价部门在1997年5月、2010年10月分别主办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十九次会议。
  二、南京区域市场经济物价协调会 1990年成立,至2010年,成员单位有苏、赣、皖3省18城市(南京、南昌、合肥、镇江、扬州、景德镇、九江、淮南、芜湖、马鞍山、安庆、滁州、池州、六安、黄山、巢湖、宣城、铜陵)物价部门。“协调会”通过年会形式,以经济区域为特点,加强物价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包括交流价格信息实行资源共享、衔接价格水平、推进监管协调、研究探讨物价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等形式,以推进区域成员单位物价事业的共同发展,“协调会”成为全国物价工作区域协调合作示范载体。至2010年,“协调会”召开年会20届,交流材料325份,汇编交流成果专辑6册。
  三、长江流域价格政务信息网络城市物价局联席会 1993年成立,成员单位有上海市、重庆市、武汉市、南京市、合肥市、安庆市,杭州市、南昌市、九江市、芜湖市、无锡市、常州市、扬州市、南通市、镇江市15个城市物价局,“联席会”以召开年会形式,以流域经济为特点进行物价政务的交流与协作。至2010年,举办2届14次会议,交流材料195份,汇编交流成果专辑3册。2010年10月,市物价部门主办2届7次联席会。
  第七节价格指数 1991年以来,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除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4个年份下降外,其余16个年份年均上升。价格上涨是市价格运行主流。其中,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升15%以上的有3年,即1993年上升18.6%,1994年上升30.60-/0,1995年上升17.70-/0;连续3年上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升在50%~10%之间的有4年,即1991年、1992年、1996年、2008年;其余9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升幅均在5%以内。
  1993年开始的连续3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大幅上涨,其原因是价格改革进入体制转换和机制转轨的进程,价格改革的方式由“以调为主、调放结合”转变为“以放为主、调放结合”,市场调节价逐步成为价格的主体。这一时期,国家一方面加大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以及基础工业品价格调整的力度,调价频率加快:另一方面积极大范围放开商品价格,从而在基础上推动价格上涨,价格体系不合理现状迅速改善。价格运行有政策推动特点,其影响也延续到这一阶段前后年份。
  1998年开始前后4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下降,则与亚洲金融风暴、国际性通货紧缩,以及国内消费不振,产业结构和供求结构失衡等因素有关。
  进入21世纪,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处于平稳运行时期,说明价格结构性矛盾和不合理价格体系初步解决,显示价格调控能力有所加强。
  从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分类构成来看,凡指数涨幅过大的年份,均与食品类价格上涨过高有关,分类指数的走势也清晰地反映各时期经济体制和价格改革特点。如市1993年的“医疗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诱发医疗保健和居住类价格指数出现阶段性大幅上涨。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以上年价格为100%)=] 第五章价格监管第一节监管组织一、政府价格监管机构 1991年,市物价检查所及所属各县(市、区、山)物价检查所相继成立。2008年,市物价检查所更名“九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山)相应更名。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内设检查一科、二科、三科、市场科、办公室、案审室和举报中心。
  二、社会价格监督网络 1996年,市区物价监督总站恢复,在13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分站。农村价格监管服务网络开始构建,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乡、镇物价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物价监管人员。2001年4月,各县(市、区、山)统一开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计14部。2004年,有乡、镇物价监督站在各行政村聘请物价监督员,价格监督工作覆盖城乡区域。
  2009年,在加强社会价格监督同时,推进价格监督与价格公共服务转变,利用城乡监督网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根据《江西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三年规划》和《2009年价格公共服务计划》要求,成立市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制订和下发《九江市价格公共服务三年规划工作方案(2009-2011年)》,开展以价格服务进农户、进企业、进景区、进社区、进医院、进学校、进商场为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价格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价格服务网络逐步覆盖到全社会。向群众提供价格维权、价格政策、价格自律、价格信息、价格协调等全方位价格服务,化解价格矛盾,规范价格秩序。
  第二节监管检查 1991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公安、交通稽查征费、工商、土地管理,以及城建、劳动、教育、医疗等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同时,安排1990年度棉花收购、调拨、销售价格执行情况检查;开展以农用柴油为重点农资价格检查;开展粮食行业价格检查:以及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基本生活必需品检查。随着价格改革深化,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与各项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和执行紧密配合,检查重点由原来商品价格逐步转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992年开始,先后组织对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粮油食品、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收费等系列行业性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实行查处,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查处、制止一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行为。重点检查铁路运价、邮电资费。1993年,安排城乡用电价格检查、石油行业价格和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和土管等部门收费检查。1994年,安排旅游景点门票、公路客运票价检查。1995年,围绕控制物价总水平,开展以粮油、猪肉、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明码标价、价外加税为主要内容市场检查;开展以农资、粮、棉为主的专项价格检查,对12个县(市、区)所属66个粮食经营单位和167家农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按照省政府38号令精神,强化提价申报制度检查;以医药、教育为重点收费检查。1998年,以减轻企业、群众负担的行业价格检查和汛期市场检查为重点,开展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改革,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进行检查,以及配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开展以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为主要内容粮食价格检查;在特大洪水防汛期间,对防汛物资、粮油、肉菜、食盐、车船票价、液化气等汛期市场进行检查。全市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各种哄抬物价和趁火打劫价格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重点打击,出动检查人员9165人次,检查各类经营门点34586次,有力打击各种顶风涨价行为。同时,对税务收费和农村电价进行专项检查。全市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23起,查处非法所得金额443.3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61.71万元,罚款14.28万元,退还用户31.85万元,上缴财政278.99万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07.84万元。1999年,突出农民负担、垄断行业、政府职能部门收费和市场价格秩序4个重点。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灾区重建物资、农村电价、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开展粮食、医药医疗、工商、税务、交通、外商投资等相关单位和行业价格及收费专项检查,查处、规范垄断行业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价格(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低价倾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啤酒市场整顿;开展汛期和节假日市场物价和旅游收费监督检查。结合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对乱收费单位拒交、拖欠罚没款的,实行从财政拨款扣缴,增强对乱收费查处力度。全市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26起,查出非法所得491.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52.33万元,罚款13.19万元,上缴财政365.52万元,经济制裁金额395.76万元。
  2002年,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价格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土地、教育、城建、环保、计划生育、工商行政、卫生防疫、药品医疗、出租车及路桥收费、航运管理、铁路货物运价等11项专项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自立项目、超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展涉企、涉农、涉外收费和涉及群众生活房租、水、电、气价格以及“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价格、春运票价、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099件,查处违法金额2834.8万元,实行经济制裁1180.4万元,其中退还用户780.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48.4万元,罚款51.2万元。2007年,开展交通、工商、技术监督、土管、房产等部门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市、县联合开展农资、农村用电、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有线电视等涉农价费检查:持续开展对涉及群众生活房租、水、电、气价格和黄金旅游价格、春运票价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利益和群众价格权益。
  2010年,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和规范,组织开展涉及民生春运票价检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教育收费、农业生产资料、电力、质量监督和检疫收费价格和收费检查,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123件,查处违法金额1245万元,实行经济制裁735.3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28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40.10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查处价格违法违纪案件和经济制裁情况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明码标价制度 1991年,全市继续推广统一明码标价工作,实行“三色”商品标价签,其中“红色”表示“国家定价”,“蓝色”表示“国家指导价”,“绿色”表示“市场调节价”,商品标价签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全市零售市场所有出售商品统一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三色”统一标价签,传统用式使用非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者,均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1994年2-3月,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废止1990年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组织价格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网络组织,集中力量推行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或不规范执行明码标价者,给予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按规定整改,屡查屡犯者给予经济处罚。
  2001年,实施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废止1994年的标价规定和实施细则。根据规定要求,借鉴外地经验,下发《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和服务收费实行价目表(牌)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对执行多年“三色”统一明码标价签作全面调整,重新定性,原来的“红、蓝、绿”改为“红、蓝、黄”,“红色”表示“可涨价商品”,“蓝色”表示“实价商品”,“黄色”表示“降价商品”,收费价目表(牌)统一为蓝色。随着市场规模和格局变化,市物价监管部门应有关专营行业,大型购物商场,连锁零售企业要求,审核同意使用各具特色专用明码标价签,如“联盛、派拉蒙超市、开心人大药房等”10余家,各种类明码标价签仍由各级物价监管机构监制。2003年,“非典”疫情期,对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粮油和主要副食、抢险、救灾和灾害重点物资及卫生防疫用品、药品价格监督措施,严格明码标价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每逢传统节日,旅游旺季,春耕时期,价格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网络都会督促对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督促和例行检查,使制度落到实处。
  2008年,县(市、区、山)物价检查所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局后,则由各级物价检查所监制变更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商品标价签与收费价目表(牌)均注明监督电话为“12358”。
  2010年6月,市集中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明码标价整治月活动”的通知》,明码标价工作由物价部门的职能行为改为多部门联合协作共同行为,成立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九江市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月活动方案》,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报道,编印专刊,向市区3大集贸市场发放明码标价牌1500块,向农资经营者部门发放农资等专用明码标价牌1620块,浔阳区浔阳路作为明码标价示范街,物价部门组织动员人员进入经营企业,为企业员工宣讲物价政策,讲授业务知识,建立明码标价制度。
  第四节物价计量“双信”活动 1991年,沿用1987年起每年由物价部门牵头,计量、商业等有关部门组成评选组织负责评选。 2006年5月开始,“双信”活动改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每2年评选1次。同年,第一届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庐山含鄱口过道旅游公司、市新港水上加油站、市浔宝斋工艺品店、船物宾馆、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市先达实业有限公司、市艺星家具工程有限公司、沃尔得超市购物中心、华东地质局二六七大队职工医院、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分公司、盛世川王餐饮娱乐公司阳光家园酒店。
  2008年,第二届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十里购物中心、美佛医院、先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心人大药房、船物宾馆、新港水上加油站、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销售分公司、开心人大药房天外天店、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市水务有限公司、仁爱医院、市中医医院、市艺星家具工程有限公司、盛世川王餐饮娱乐公司阳光家园酒店、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沃尔得超市购物中心。
  2010年,第三届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太平洋购物广场、中国移动九江分公司、沃尔玛购物广场、联盛购物广场、中国联通九江分公司、市第五人民医院、中国电信九江分公司、开心人大药房、民生大药房湖滨店、西海温泉假日酒店、中石化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川王阳光家园大酒店、先达实业有限公司、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新太子杰世民大酒店、市水务有限公司、市第三人民医院、美佛医院、仁爱医院、华东地质局二六七大队职工医院。
  第五节价格投诉举报 1991~1999年,市物价部门尚未单设价格举报工作机构,由市物价检查所受理和查处,举报渠道仅有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8224516,未设专职人员。
  2000年,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成立,为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内设机构,开始价格举报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制定工作制度和办理程序。当年,受理投诉案件104件,调查处理97件,退还消费者金额13.82万元。2001年5月1日前,全市开通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开通举报电话14部,实行24小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全市共受理群众投诉188起,立案查处161起,结案160起,退还消费者金额232万元。2002年,发挥“12358”价格举报热线作用。价格投诉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及时还给受害人公道。全市受理投诉案件186件,查处违法金额400万元,退还消费者300万元,上缴财政30万元。2005年,强化“12358”举报电话联系群众纽带和窗口作用,市物价局对某学校超标准收取学杂费快查快办,举行仪式公开退款,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全市共受理价格投诉案件456起,查处违法金额368万元,退还消费者215万元。2006年,建立举报电话上下联动快速反应机制,重大节假日实行24小时有人值班。全市共受理价格投诉案件487起,查处违法金额331万元,退还消费者307万元。2007年,抓好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年共受理价格投诉案件241起,查处违法金额26万元,退还消费者17万余元,价格投诉案件查处率达1000-/0。2008年,共受理价格投诉案件1285件,退还消费者8.5万元,上缴财政9.6万元。2009年,按照热情服务,快速办理,妥善处理的要求,健全价格举报工作机制,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开展12358价格举报维权服务。全市受理价格举报投诉案件1107件,退还消费者11.5万元,上缴财政39.2万元。
  2010年5月11日,市物价局在烟水亭广场开展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主题“12358”价格举报日现场咨询活动,解答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发放宣传材料700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人次,当场受理价格举报5起。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三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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