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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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20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地方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9
摘要: 营业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行业。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
关键词: 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务

内容

营业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行业。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为5 0%-20%的幅度税率。
  资源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境内矿产品和盐。税率为定额税率。计税方法为从量定额征收,即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由原来的从量计征一种方式扩大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2种方式。全市执行的税率有:建筑用石为1元/立方米,沙、粘土为0.5元/立方米,石灰石3元/立方米,大理石、花岗岩为5无/立方米,煤炭为2.5元/吨,锡矿石为12元/吨,钨为8元/吨,锑为0.6元/吨,瑞昌市武山铜矿为6.5元/吨,九江县城门山铜矿为5.5元/吨。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其中地方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各类国内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税率分为3档: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税率1 8%,所得额在3-10万元(含)之间的税率为27%.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收对象为各类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企业税率为15%。计税方法为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前,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丁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其他五项所得都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93年10月31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一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税收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以及省局关于统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一系列文件规定,至2010年,已为全市262966人次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房产税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税率为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年税率为1 .2%;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税率为12%。计税方法为以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使用权。税率为4档差别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2007年起,九江市区执行4-8元差别定额税率,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执行2.5-7元差别定额税率。汁税方法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处为表格(2007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览)=] 说明:1.九江县原三、四级合并为三级;2.庐山风景区按30%、30%、40%分3年到位;3.坐落在建制镇范围内的企业按当地最低一级税额标准执行车船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税对象为境内公共道路或者航道上行驶的车辆和船舶。计税方法为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非机动船,分别以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采取定额税率征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施行国务院2006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在中国境内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定额税率征收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为3档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5%,其他l%。计税方法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税率: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2001年起,每2年对印花税票进行一次改版,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此处为表格(印花税税目税率一览)=] 说明:1.货物运输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2.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3.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4.财产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5.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1993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四档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计税方法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适用税率扣除相应速算扣除系数计算应纳税额。结合九江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统一按3%;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5%;商铺:市区按7%,各县(市)按6.5%。
  烟叶税2006年4月起,按国务院2006年4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在境内依法收购烟叶。税率为20%比例税率。计税方法为以烟叶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全市无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单位,暂未征收。
  屠宰税 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主要是屠宰生猪、菜牛、菜羊3种牲畜的行为。税率为定额税率,其中屠宰环节生猪、菜牛每头4元,菜羊每头0.5元;收购环节生猪、菜牛每头12元,菜羊每头2元。计税方法为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01年1月1日起市境内停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起,按国务院1991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原建筑税停征。1994年分税制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对象为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税率为5档差别比例税率,分别为0%、5%、10%、15%、30%。计税方法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00年1月1日,九江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二作有关文件,全市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各项基金(费) 教育费附加 1990年前,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1990年8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2%;2005年1月1日开始,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2010年6月,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税局从9月1日开始在全辖区范围内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是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比率为20%。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为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媒介、广告经营单位及个人,征收标准为: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广告媒介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按照营业收入的3%。
  1999年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精神,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防洪保安资金 1996年,按照《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规定,对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标准是:银行(含信用社)及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保费)收入的0.7%0征集;其他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0征收。1998年11月起,经国务院同意,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2006年1月1日开始,根据省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及全市地税系统对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1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列入财政统一划拨单位除外)按照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0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5年1月1日起,市地税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要求,负责代征全市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此后每年7月至9月地税机关依据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及金额代征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授权,市地税局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需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集标准是:每千瓦时8厘。征收期限是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市征收此项基金的单位有江西东津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抱子石电站、柘林水电站。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1994年,市政府制定《九江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995年开始,市地税局受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委托,代征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为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征收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分不同行业按2%-2%。不等征收率征收。
  第二节组织收入一、分年度收入 1994年以来,市地税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落实“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依法组织收入原则,强化收入分析预测,深化税源管理,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规范对零散小额税种税收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有效克服税源变化、政策调整等影响,实现地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全市地税收入由1994年2.32亿元增加到2010年42.55亿元,年均增长19.9%.地税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1994年2.1%提高到2010年4.1%,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由1994年46%提高到2010年59.9%。尤其是2006-2010年“十一五”期间,市地税收入总量连跨20亿、30亿、40亿台阶,累计征收入库地方各税131亿元,收入总量是“十五”时期3.5倍,年均增收6.1亿元,增长28 .8%,高于“十五”时期平均增幅13.9个百分点,分别高于同期全市财政收入、全省地税收入4.8个、2.0个百分点,为九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此处为插图(1994-2010年全市地税收入总量示意图):=] 二、分行业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征管改革深化,地税收入占GDP、地方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两个比重分别为2. 1%和46%,2010年,两个比重分别为4.1%和59.9%。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全市地方税收“两个比重”情况统计一览)=] 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是地税收入来源主要行业,2001-2010年,4个行业累计收入108.2亿元,占同期地税总收入的62%,其他行业仅占38%。
  [=此处为表格(2001-2010年全市地税分行业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 三、分经济类型收入 1994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市税收结构发生变化,由国有、集体企业提供的税收占居主导地位演变为以股份制企业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1995年,国有、集体企业提供地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91.9%以上,其他经济成分提供的地税收入仅占8.1%。2008年,股份制企业提供的地税收入占总收入50.7%,占据税收收入主导地位,国有、集体企业提供地税收入占总收入22.2%,仍是地税收入重要来源,私营、个体地税收入占总收入13.5%,成为地税收入的重要增长点。2010年,国有、集体企业提供地税收入占总收入18.4%,股份制企业地税收入占总收入57.4%,私营、个体地税收入占总收入1 7.70-/0。从1995和2010年两年征收数据对比来看,国有企业提供税收由1995年22802万元增加到2010年58026万元,增长1.54倍;集体企业由7511万元增加到20274万元,增长1.70倍;股份制企业由102万元增加到244475万元,私营企业由354万元增加到30501万元,个体经营由1229万元增加到44561万元,股份制企业、私蕾企业和个体经营税收增长速度加快。
  [=此处为表格(1995~2010年全市地税分企业类型收入一览)=]四、分预算级次收入2002年前,地税部门组织的收入全部为省级和市级以下收入。2002年后,中央参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成,地税部门开始组织中央级收入。2002-2010年全市中央级收入完成274549万元:1994-2010年省级收入完成116908万元;市级以下收入完成1666841万元,其中,市本级收入347478.4万元,县区级以下收入1319362.6万元。
  1995~2001年,省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由1995年的5.9%上升到2001年的10.4%。对所得税实行分成改革后,省级收入比重有所下降。
  1994-2010年,市级以下收入逐年攀升,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10年,市级以下收入达360796万元,是1994年的47倍。2010年市级以下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84.8%,比1995年下降9.3个百分点。2010年市级以下收入中,市本级收入占市级以下收入的15.1%。县区级以下收入占市级以下收入比重为84.9%。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全市地税分级次收入一览)=] 说明:2009、2010年合计数含省属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2009年106万元,2010年45万元,已划到中央和省级收入里面五、分税种收入 1994-2010年,全市地税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055759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全市地税分税种收入一览)=] 六、分单位收入 1994~2010年,市本级组织地方税收收入409644万元,县(市、区)局共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646443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全市税收收入分县(市、区)完成情况统计一览)=] [=此处为表格=]七、基金(费)收入1994-2010年,全市共组织征收基金费等其他收入137422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全市地税基金(费)收入一览)=] 第三节依法治税1991年以来,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依法治税总方针和国家税务总局“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治税思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执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治税的工作机制及执法监督机制,全力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1994年,国家新税制开始实施,社会大众对地税部门工作性质、管理范围、工作对象、工作职能不甚了解,市地税局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辅导。1995年3月,市地税局组织成立以来第一次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维护新税制统一、完整及税法严肃性,强化地税机关内部自我监督。随后,每年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税收执法检查和监察,查找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力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执法行为规范运行。4月,组织开展地税机构成立后第一个“税收宣传月”。之后,市地税局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主题,结合全市地税工作重点,通过印发资料、文艺作品、举办座谈、培训等多种方式,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科技手段,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营造征纳携手、共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全市地税部门把握“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地税执法形象提升。
  2001年始,币地税局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2002年,市县两级地税机关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办(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日常工作。同年,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明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及送审标准,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处力度。2003年,市地税局印发《九江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初步建立起全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同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派出工作组对市局有关职能科室及所辖稽查局、浔阳区、庐山区、星子县地方税务局2002年以来的税收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对推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法制建设产生积极影响。2004年8月,为规范地税执法行为,市地税局对1994-2004年全市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007年,制定《关于建立全市地税系统廉政预警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先后批转《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廉政预警机制》《稽查管理预警机制》《纳税评估预警机制》《内部经费管理预警机制》4个预警制度,通过对地税工作情况分析设立指标体系,对超过或低于指标体系可能发生不规范行为提出警戒,对地税干部职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年7月,市地税局再次财1994年免税制改革以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累计清理涉税规范性文件512份,其中市局单独制定文件495份,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17份,存在问题需要清理文件125份。2008年1月,在系统内开展2007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对提高地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起到积极作用。2009年,市地税局开展对当年2月28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提出废止、修改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有效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至2010年,市地税局共审理重大案件85起,查补税款6064万元,加收滞纳金230.6万元,罚款2423万元。
  第四节地税征管一、征管范围国税与地税征管范围调整 1993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具体划分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秘营企业);印花税;宴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3月19日,市政府下发《批转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报告的通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油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因分立而新设立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吃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f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规定: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酌,由现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新办企业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投资占新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超过25%的,其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县(市、区)地税征管范围调整市区征管范围:1995年6月2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各分局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对市区各分局征管范围进行明确。直属分局征管范围:县(处)级国有工业企业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以及改变名称从原有部门分离出来的所属单位;金融保险系统:市农行系统、市区信用社、开发区金融保险业的征管不变,其他和新办的由直属分局征管;邮电通信业:市邮电局及下属单位的征管不变,其他和新办的由直属分局征管;铁路系统:铁四局五处、大桥船管处、大桥局五处征管不变,其他和新办的由直属分局征管;冶煤系统;电力系统;航空运输系统:九江宾馆、南湖宾馆、白鹿宾馆、匡庐宾馆、实华宾馆以及在宾馆内设立经营活动机构;部门兴办的经济实体。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征管范围,原则上以各自的行政区划确定。
  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市区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外来的省级(含)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由直属分局征管,省级以下的按行政区划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1997年6月6日,下发《关于市区各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对市区交通运输业、外资企业征管范围进行明确。交通运输业的征管:浔阳、庐山区交通稽查征费所代收的车船使用税分别向开发区、庐山区分局解缴;城区运管所、庐山区运管所及市货运配载中心代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按车辆的归属向浔阳、庐山区分局解缴。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不论其机构是否设在开发区,均向开发区分局缴纳税款;除开发区分局征管的三资企业外,目前直属分局、浔阳分局、庐山区分局已征管的三资企业维持现状,相互不做调整;今后所办的合作、合资企业均由合作、合资的中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外商独资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独资企业所在地的水雾机关管理。
  1999年12月6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对市区征管范围进一步明确:市区范围内各区税务局均按现行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进行征管。市直属分局不受地域限制,负责市属以上县团级、大中型工业企业、市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出资兴办并派员管理的经济实体,以及除农业银行和农发行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征管。企业经营场所跨两区的,根据企业占用各区地域范围比例,由占用土地多的区局负责征管。企业经营场所分两区的,由企业核算地所在区局负责征管。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的下属企业,由负责管理企业总机构的税务机关一并征管。已纳入财政预算基数的老企业,维持现状不变。由于机构分设、改制、搬迁,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暂不作调整,待财政体制变动后再考虑调整。对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个人(含外地)按项目所在地进行征管。中央、省、市新投资重点项目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市直属分局征收。新办企业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办理。
  九江石化总厂所属建安项目税收的征管范围:2001年5月28日,下发《关于明确九江石化总厂等企业所属建安项目税收的征管范围的通知》,明确所有承建九江石化总厂、中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由市直属分局负责征管。
  中国网通九江分公司的征管范围:2001年9月29日,下发《关于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变更纳税地点的通知》,明确中国网通九江分公司由浔阳区地税局征管。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征管范围:2003年9月9日,为贯彻市委、市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管理范围调整实施方案》,市地税局下发《关于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通知》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对划人开发区新区域实质性管理范围的所有纳税人(除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企业外)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区分局负责税收征管;对划人开发区新区域进行松散型管理(虚管)范围的所有纳税人(除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企业外),仍由原管辖单位负责税收征管。
  市本级税收的征管范围:2003年7月20日,下发《关于对市本级地税征管范围予以部分调整和明确的通知》,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等4个纳税人的税收由市本级征管,并规定凡在市本级征管范围内的市属以上企业招商引资、新办企业的所有税收均由市本级征管。
  2007年3月6日,市政府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渗,对市本级税收征管范围进一步明确: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的农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社除外)的税收;原由市本级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税收;新购应税未税的机动车辆当年的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财务集中核算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2003年以来,中国移动、电信、保险、铁通、联通、烟草、石油等单位陆续转换经营体制,采取集中核算方式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对全市集中核算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2006年7月12日,市地税局下发《关于对全市集中核算单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采取集中核算方式企业,不论其财务核算方式如何变化,其税收征管范围保持不变。
  九江县驻市区分局的征管范围:2006年9月8日,市局对九江县局下发《关于九江县驻市区分局征管范围的批复》,对九江县驻市区分局的征管范围进行明确:在九江县驻市各单位原址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九江县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及其建筑安装税收【企业所得税除外,企业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由九江县地税局征管。九江县驻市各单位因改组、改制而在其原址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税收征管范围的确定。房地产开发结束后,如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两证均在九江县办理的,其税收由九江县地税局征管。
  2009年10月15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做大做强区级财政、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的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不再执行《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文件,对市本级及市辖各区征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市本级税收征管:对城区范围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企业、特殊行业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等16家企业、单位划人市本级征管;城区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税归市本级征管。
  区级税收征管:对城区范围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含江西昌河铃木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有限责任公司九江销售分公司和九江昌河铃木有限责任公司3个公司)下划开发区进行税收征管,收入归人市本级。
  在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下划各区属地进行税收征管。
  二、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 1994年以来,稳步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建设,不断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2005年10月,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施行办法(试行)》,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业务规范、管理标准,并严格监督检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从机制上保障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目标标准、监督考核、过错追究“四落实”。2006年起,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2006年8月,在全市30个基层分局(所)试点推行,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广,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量化税收管理员工作标准,做到周有计划、日有安排、月季有小结、全年有总结。2009午在全市全面推广税收管理员平台,充实税源管理力量,选拔具有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税收管理员,并加强税收管理员政治思想、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在2008年和2010年省地税局组织的优秀税收管理员评比中,全市有11名税收管理员获得“全省地税系统优秀税收管理员”称号。
  委托代征制度 1994年以来,加强零散及异地缴纳地方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实行委托代征制度。2009年6月30日,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对受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与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三、征管改革征管模式改革1994年,实行“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模式。1995年开始,围绕“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改革模式,推行征管、稽查两分离。2001年推行征、管、查三分离,逐步建立征收、管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格局。2004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江西省地税系统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围绕建立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改革模式,深化征管机构改革,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实施新一轮征管改革,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信息化建设 1996年1月,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征管改革工作意见》,全市全面建立办税大厅,推行计算机在征管工作中的应用。1998年,全市地税纳入计算机管理的纳税户29127户,固定纳税人的按期申报率由上年的820/c)上升到93%。2005年6月1日,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软件成功上线运行,实现全市地税征管数据到省地税局的大集中。至2005年12月31日,全市上线户数35270户,当年按期申报率99%。2007年,制定实施《2007-2009年信息化建设规划》,完成发票管理系统上线和市区“同城办税”试点”工作任务,确保市区“三区一局”同城办税全面运行。2008年10月,制定实施《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及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辅导纳税人与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办理CA认证。至2010年年底,全市有1975户重点企业实现网上申报纳税。2010年,以德安县局为主体,组织攻关开发应用资源税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局组织评估验收,市局于当年12月月16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在全系统推广运行资源税管理系统,有效推进资源税税收管理。
  四、征管方法 “两个转移”1995年,为适应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征管,转移到基层”精神,下发《九江市“两个转移”工作实施意见》,确立“抓基层、促征管、带队伍、增收入”工作目标.1996年,制定全市地税发展三年规划和基层建设规划。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和征管倾斜,选好配齐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筹措资金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抓好基层建设“六好”达标工作。1995年9月,全省地税系统“两个转移”工作会议在九江市召开,总结推广九江县地税局落实“两个转移”工作经验。2007年,实现全市地税基层单位组织收入好、执法形象好、征管质量好、管理效能好、队伍素质好、基础设施好“六好”创建全面达标。
  以票控税 1995年1月1日,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按新税制规定全面换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同时,利用3个月时间,对使用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通过检查,为全市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发票管理工作打好坚实基础。1996年7月,为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在城区饮食行业推行使用定额发票。1997年7月2日,市局设立正科级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所。同年10月,为完善内部监控机制,明确门市税收征收单位和征收范围及门市发票的管理制度。1998年1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在服务业、住宿业启用剪额发票。1999年3月,制定《九江市地税局发票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发票检查力度。同年9月30日,市地税局、市交通局联合下发《九江市市区公路货运发票税收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市区公路运输业货运发票税收管理。同年10月25日.市政府下发《九江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发票管理办法》,对强化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和理顺发票管理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逃税犯罪发挥重要作用。
  2000年9月,在九江市区、九江县、庐山风景区推行发票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和索票摇奖两个奖项,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发票奖励制度。2002年1月,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实行发票自行报废制度。2003年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清理检查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活动。3月,市地税局与交通运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三个统一'',即统一全市营运车辆定期定额税收最低标准,统一营运车辆非单独纳税资格由地税与运管部联合审定,统一全市营运车辆定期定额税收由交通运管部门代征代缴,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委托代征工作,实现税票与货运发票的一一对应。同年,市地税局与运管部门共同研发车辆税收代征软件,当年全市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达3406万元.同比增长42.7%02005年11月,全省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现场会在浔召开,市地税局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及车辆税收代征软件因设计理念领先,得到省地税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
  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发桑刮奖。7月,组织开展打击假发票专项检查,查纳税户1898户,收缴定额有奖发票102份、超过发票使用期限发票315份、收款收据12502份。11月,下发《关于加强集中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电信、移动、银行、保险等单位发票管理。2007年7月,在市区范围内实现发票同城办理,方便纳税人。2008年1月,实行全省统一的发票“双奖”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2008年全市共兑付有奖发票奖励资金108.9万元,市局本级发票举报补缴税款10.05万元、罚款555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5020元。同年3月,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结算。2010年4月,印发《全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新一轮发票改革。同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发票领购卡,有效减轻税人负担,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以票控税。
  纳税评估管理2006年,按照“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原则,市地税局继续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在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和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基础上,制定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的部分纳税评估预警值,全年共进行纳税评估3515户(次),其中有问题户数542户,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817.2万元。2007年,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纳税评估案例库,全市有7个案例入选省地税局优秀案例库。2008年,全市完成评估2230户,占全市查账征收户数3279户的68%,评估入库税款5030万元,滞纳金及罚款14万元。2009年完成评估2315户,评估入库税款5644万元,滞纳金及罚款20万元,全市有8个案例人选省地税局优秀案例库。2010年共完成评估2566户,评估入库税款6189万元,滞纳金及罚款45万元,全市建立10个行业和两个单项税种纳税评估模型,有8个案例入选省地税局优秀案例库,形成“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管理工作格局。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2006年,按照“项目控税、行业管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原则,市地税局提请市政府下发《九江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以规范存量房税收管理为切人点,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与财政部门“统一窗口、联合验票、联合计价、联合稽查、分别征收”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新模式。2006年7月20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在九江调研地税工作,对全市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当年,全市房地产业累计入库地方税收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100万元,增长34%,其中,征收入库二手房交易地方税收1206万元,同比增收1 100余万元,增长近70倍。
  大企业税收管理2010年,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和《九江市地税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理念和方法,按照定标准、强管理、防风险、优服务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员选拔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对其税收管理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强化考核,实行激励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管理质效有效提高。2010年,全市征收大企业税收12.7亿,同比增长26%.占全市地税总量近三分之一。
  税务代理 1994年以来,建立具有现代技术支持的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相互监督、配合,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总体要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1995年,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I作要求,报经省局批准《关于认定唐鹰等344名同志税务师资格的批复》,全市地税系统评审产生税务师344名。1997年,据省局《关于同意九江市成立税务代理机构的批复》,全市陆续成立13家税务师事务所,分别是:九江市振华税务师事务所、修水县华通税务师事务所、武宁县兴源税务师事务所、瑞昌市爱华税务师事务所、九江县兴财税务师事务所、德安县兴德税务师事务所、共青城第一税务师事务所、永修县税务师事务所、星子县金鹿税务师事务所、庐山风景名胜区牯岭税务师事务所、都昌县律政税务师事务所、湖口县税务师事务所、彭泽县双益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开展代理业务。
  1998年,全市地税系统的执业税务师通过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过渡考试,有33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1999年开始,按照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组织一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1999年,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和《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规定,对由全市地税机关兴办的13介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5个方面进行脱钩改制。按照规定申请成立1个代理机构,即九江志诚税务师事务所。随后成立九江同惠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在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上,市地税局按照规定不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督导税务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税务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08年,自愿代理纳税人达1 1820户,税务代理工作步入正轨。
  五、票证管理 1995年1月1日起,地区地方税务局机构启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新地方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沿用外,新的有税收缴款书、固投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屠宰税定额完税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退税凭证、固投税零税率凭证、代征代扣税款凭证、印花税销售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保证金收据、提支手续费领据、税票调换证、车船完税凭证、车船免税凭证等17种。1999年6月2日,市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章戳管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及核算缴销等票证工作的审批手续、责任及程序,市局成立税收票证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监察、人教、计财等科室共同组成。7月起,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都署在全区各县(市、区)局进行税收票证清点盘库。9月,市局由市局计财科、监察室牵头,抽调各县(市、区)局16人对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票证进行一次全面税收票证自查、交叉检查,共检查全市地税系统16个县(市、区)局及市直属单位。从1998年12月至1999年6月期间税收票证填写及管理情况。2004年6月1日,按照省局通知,全面启用电脑版税收票据。2007年8月8日,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全面税收票证检查,检查范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税收票证使用管理情况和税款缴库情况。2009年6月,鉴于机构职责和人员变动,对市局税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六、纳税服务 2000年开始,探索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在浔阳区甘棠所刷卡纳税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浔阳区、庐山区地税局推行刷卡纳税,3100户个体工商户实行刷卡纳税,占市区中小个体户的52%。2003年,市地税局对全市地税系统做出优化税收环境的“六公开、六不准”承诺。2004年,全市地税系统先后组建办税服务厅16个。2005年起,据《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全市地税系统先后投入600余万元新建、改建各级办税服务厅,全面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建立健全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等20余项制度办法并对社会各界进行承诺,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纳税服务。同年,市局建立“九江地税”网站,设立政务公开、纳税辅导、征纳互动、文化在线等8大板块,下设40个子栏目,使纳税人能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办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服务。
  2006年,相继推出“同城通办”“POS机刷卡…‘办税厅自助申报缴税”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2008年起,推行“网上办税”,进一步拓宽纳税人的申报渠道,推出“服务联系卡…‘局长接待日”等服务项目,为特殊群体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实现征管工作由“事后处罚…‘监督打击”向“事前提醒…‘优质服务”转变,促进纳税人满患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同年,在全省地税星级办税服务厅评比中,市地税系统的14个办税服务厅均获得星级称号,其中五星级5个,四星级5个。2009年,陆续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免填单”和“后续补正承诺”服务。相继出台《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建设新九江服务举措》80条、《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项目建设若干意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20条”》《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优惠政策100条》《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服务措施30条》等服务举措,切实抓好国家宏观调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同年7月,全省地税系统“服务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经验交流会在湖口县召开,总结推广湖口县局“五心五实”服务企业发展做法。2010年,全省地税星级办税服务厅评比中,九江获得五星级6个,四星级5个。
  第五节税务稽查一、稽查机构 1994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成立,为市地税局正科级直属机构,下设综合审理组、检查执行组。稽查分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办理重大案件稽查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务专项稽查;受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检查和奖励;跨区税务检查组织与协调。2000年5月,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机构设置和部门名称变更要求,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变更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设综合审理科、检查执行一科、检查执行二科。2002年,在市、县两级推行一级稽查模式,设立稽查局,使稽查机构独立于征收、管理部门,并与之形成制衡关系。市地税局撤销直属分局、开发区局、浔阳区局、庐山区局的稽查所,将原各区局稽查职能上收,在市区统一实行一级稽查。市稽查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实行一级稽查工作方案》,从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稽查权限划分和稽查对象确定方法、稽查文书下达和查补税款催缴分工、稽查查补税款入库与会统核算、征收管理与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市区一级稽查运作提供具体操作依据。本着内设机构职能相互分离原则,市地税稽查局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办公室负责文秘财务、人教监察工作;综合业务科负责选案和审理工作:稽查科负责稽查和执行工作。县级稽查局下设综合业务股和稽查股两个职能股室等。综合业务股负责选案和审理工作,稽查股负责稽查和执行工作。稽查局内部各部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工作程序科掌顺畅,一级稽查模式已基本形成。市稽查局由主要对内管理协调性的机关转变为直接从事税务检查与对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业务进行指导税务机构。2003年,市地税稽查局下设稽查科改名为检查分局。
  二、业务建设 1994年9月以来,不断完善稽查机构,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对内对外管理制度。1994年10月,下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稽查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的比例,提出年度查补税款的奋斗目标。1995年,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制度》,明确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方法、职权责任、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税收征纳操作规程》,下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统一选用稽查税务文书。1996年,印发《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稽查工作的意见》,按照“综合、检查、执行”职责设置内设机构,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稽查工作操作办法和工作制度,全市地税稽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1997年,市稽查局总结瑞昌市、湖口县局稽查工作经验,抓稽查工作规范,提出发挥“稽查一把刀”的作用,制定《1997年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对稽查工作的考核。199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制定《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九江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考评内容、标准、办法作详细规定。1999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人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市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制度,各县(市)稽查机构在银行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当年实现稽查查补税收牧入全部缴人专户管理。实施“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证稽查查补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核算反映,强化执法监督。市地税局分别和市国税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九江市地税局、九江市国税局稽查机构联系工作制度》《全市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建立地税、国税、公安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的合作机制。
  2000年,根据省地税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要求,在全市实施《九江市地税系统稽查大案要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是达到向省地税局规定报告标准的,向市稽查局做出书面报告,并随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度。200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九江市地税局稽查局业务工作规程》。业务工作规程主要从程序上详细规定稽查4个环节上工作衔接及要求。业务工作规程制定,使稽查4个环节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可操作性强,促进稽查工作有序运作和公正、公开。2002年,制定《九江市地税稽查选案制度》,规定稽查系统严格执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将征收管理局检查列入稽查计划,统筹安排,避免不必要重复、多头检查,逐步推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制度,对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原则上木安排2次检查。制定《九江市地税稽查检查实施制度》,贯彻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宗旨,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检查人员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制定《九江市地税稽查执行制度》,执行案件必须及时准确,执行力度合法有效,充分彰显稽查部门查办案件威慑力和打击力度。制定《九江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定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强化稽查审理,把好内部管理关口,充分发挥审理监督审查作用。
  2006年,在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选案制度》基础上,制定新《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选案制度》,以征管系统作为稽查选案重要案件来源,直接设置选案条件,由计算机从纳税人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节省人力物力,避免人情关系干扰,形成科学合理选案机制。2007年,建立《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企(事)业单位地方税收自查制度》,扩大一级稽查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重点打击故意偷逃税行为。建立《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前告知制度》,实行稽查业务公开,在下达稽查通知时,将稽查办案程序和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并告诉纳税人,营造公平、和谐税务检查环境。同年12月底,全市有76户穑查信息进入稽查模块生产环境运行,上线率和结案率排全省稽查局第一位。全省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稽查模块在全市平稳运行。2008年,制定《九江市地税局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由市稽查局具体组织实施,采取案头审查方式,对12个县(市)稽查局及市本级4个检查分局所查当年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税务稽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税法权威。
  三、专项稽查 1994年以来,市地税稽查局每年根据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检查行业和税种,规定重点检查内容及检查面,落实各行业检查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实施部门,统一检查时间,对当年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2002年,结合全市地方税收执法现状,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开展专卖店直销处、大型超市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监控对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继续开展房地产业以及建筑业、房屋出租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专项检查;新兴行业专项检查。全市检查纳税户160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891万元。2003年,组织开展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建筑行业及旅行社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金融行业、餐饮行业等5项税收专项检查,促进行业和税种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净化税收环境。全市共计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600余万元。2004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汽车市场、货物运输、房地产及医药行业税收秩序。全市税收专项检查计检查纳税单位180户,查补税款1360万元,加收滞纳金26万元,罚款80万元。2005年,确定专项稽查范围为房地产行业、水泥生产企业、货物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服务业、电力、烟草、电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个人所得税,共检查147户,查补税款886万元,加收滞纳金12.8万元,罚款136万元。
  2006年,确定专项稽查范围为服务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高收入者个人(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全市检查83户房地产企业、66户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查补税款815.60万元,滞纳金9.8万元,罚款141.24万元。2007年,确定专项稽查范围为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餐饮业、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高收入者个人(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检查纳税户136户,查补总额606万元。同年,市局以全面运行稽查软件为契机,优化征、管、查工作流程,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发票专项治理活动,查处假发票案3起,收缴假发票822份。2008年,确定专项稽查范围为服务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餐饮业及娱乐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中介服务业。全市检查纳税户75户,查补总额795万元。2009年,把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其中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房地产业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服务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连续3年亏损行业等作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各县相继成立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因地制宜制订本地的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全市计检查70户,组织企业自查补缴税款456.20万元,查补税款447.90万元。
  2010年,确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药品经销行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地方性银行(九江银行)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且屡亏不倒户作为指导性检查项目,专项检查79户,组织企业自查补缴税款2817.70万元,查补税款2300.90万元。
  [=此处为表格(2001-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一览)=]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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