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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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15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15
摘要: 1991年,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全省平均税率为12.31%,九江市为11.37%。当年,省分配市农业税额为稻谷5089.5万公斤。折征代金2250万元。1994年,对1987—1993年7年间所批准国家建设用地情况,全市核减面积1515.89公顷,核减基数为稻谷30万公斤。其中核减面积最多为修水县.588.8公顷,核减基数达11.65万公斤稻谷,其次为庐山区,268.0公顷,核减基数达5……
关键词: 财政收入 经济建设

内容

1991年,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全省平均税率为12.31%,九江市为11.37%。当年,省分配市农业税额为稻谷5089.5万公斤。折征代金2250万元。1994年,对1987—1993年7年间所批准国家建设用地情况,全市核减面积1515.89公顷,核减基数为稻谷30万公斤。其中核减面积最多为修水县.588.8公顷,核减基数达11.65万公斤稻谷,其次为庐山区,268.0公顷,核减基数达5.3万公斤稻谷。当年.全市计征稻谷5059.5万公斤,折征代金4594万元。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常年产量,税率作调整,由2001年12.37%调整为6.83%。2004年,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中央决定降低农业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中全省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即对每个农户,按其《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确定的农业税任务(含附加)调减43%,重新核定农业税任务。当年,市农业税税率为3.91%,计征稻谷7625.5万公斤,折征代金8245万元。
  2005年,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
  [=此处为表格(1991-2004年全市农业税征收一览)=]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1991年,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园艺收入、林木收入和水产收入。市农业特产税各品种税率按计税收入50%计征,加上地方附加,共计按5.5%-并征收。至2003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特产税31713万元。
  2004年始,国家决定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九江停征该税。
  [=此处为表格(1991-2003年全市农业特产税征收一览)=]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 1991年,该税尚依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对全市各县(市、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平均税额,在3.5-5.5元范围内核定,修水县3.5元,都昌县、武宁县、湖口县、星子县4元,九江县、瑞昌市、永修县、彭泽县、德安县4.5元,庐山区5.5元。30%上交中央,70%留地方,省规定留地方70%,省集中10%、地(市)集中100-10,县(市、区)50%。2003年后,国务院决定不分成,全留地方。
  2008年12月,省核定税额为修水县、武宁县、湖口县、都昌县20元,九江县、瑞昌市、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彭泽县22.5元,庐山区25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耕地占用税收征收一览)=] 四、契税收入 1994年1月20日,市政府制定《关于对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公告》,规定凡购买商品房单位和个人,均为依法纳契税义务人。并对199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商品房交易,组织一次性大清查,全市追缴补商品房契税达600余万元。1998年,市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事项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就征管工作做出规定。2004年4月,市财政局成立契税征收管理所,并设立办税大厅,当年征收入库契税804万元,比2003年增长1 6%。2007年、2008年、2010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先后就房地产二级市场计税依据及税收征管作出具体规定。至2010年,20年间全市征收契税194162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契税81239.4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契税征收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间若干年份农业四税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一览)=] 说明:1.1991年全市财政收入未包括社保基金6991.9万元;1994年后财政收入包括上划中央、省税收总收入。2.2004年停征农业特产税.2005年停征农业税,故四税收入栏2005年始只含耕地占用税、契税第二节工商税收 1991年,全市工商税收入35 173万元(不含上划中央、省税和企业所得税收人,下同),占同期财政86.1%。1991-199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市工商税收199986万元,占同期财政79.3%。1996—2000年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市工商税收30221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66.4%;2001~2005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市工商税收46355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58%;2006-2010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市工商税收1176691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54%。均占一半以上。2010年,全市完成工商税收3900992万元,是1991年11.1倍,年递增13.5%。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工商税收入一览)=]说明:表中工商税收入均不合上划中央和省税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若干年份全市工商税收入分税种收入一览)=] 说明:企业所得税1991-1993年含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第三节非税收入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1年,凡市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均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当年104.84万元,占一般预算收入0.21%。至2010年,全市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872.02万元。2010年征收553.72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07%,比1991年增5.28倍,比2009年增长30.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995年始,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1995年征收103.61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16%。至2010年,全市共征收6748.38万元。2010年征收903.2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12%,比1995年增长71.7%,比2009年减少822.5万元,减少47.6%。
  育林基金 1996年始,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开征育林基金及林业保护建设费。1996年,全市共征收育林基金726.36万元,征收林业保护建设费484.24万元。1997年,增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当年,征育林基金667.68万元、林业保护建设费445.12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11.7万元。2004年,停征林业保护建设费。到2010年,全市共征收育林基金23262.74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21003.05万元。其中,2010年征收育林基金2730.44万元,比1996年增3.75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5229.17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6~2003年全市育林基金及林业保护建设费征收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4-2010年全市育林基金征收一览)=] [=此处为表格(2002~2010年全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一览)=]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999年始征收,当年征收145万元。至2010年,共征收17773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16979万元。2010年当年征收3313万元,比2009年增长l 6.70-/0,比1999年增长22.8倍。
  [=此处为表格(1999-2010年全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一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3年始征收,当年征收105万元。至2010年,共征收3886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1405万元。2010年当年征收1105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401万元),比2009年增长84.1%,比2003年增长10倍。
  [=此处为表格(2003-2010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一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9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征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当年该项收入11.55万元。2007年市政府出台《城区土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至2010年,共征收2442254.96万元。2010年当年征收1102715万元,比2009年增长2.35倍。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实收一览)=] 二、专项收入排污费 1991年,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具体分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当年征收495.9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1 .0%。至2010年,共征收32287.8万元,分阶段情况为1991-1995年征收2537.8万元:1996-2000年征收3197万元;2001-2005年征收6807万元;2006-2010年征收19746万元。2010年当年征收4801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0.67%。
  水资源费1992年始征,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相关规定交纳。1992-2010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1063.1万元,其中1992年征收59.8万元,2010年征收72万元。
  教育费附加1991年,该项收入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附加率征收教育经费资金。当年全市征收692.27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1.44%。至2010年,全市共征收90819.7万元,分阶段情况为1991~1995年征收6691.7万元:1996-2000年征收14640万元;2001—2005年征收20465万元;2006~2010年征收49023万元。2010年征收14403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2%,比2009年11090万元,增长29.8%。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2006年始市内开征,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2006-2010年全市共征收7837万元,其中2006年征收30万元.2007年征收2114万元(其中市本级329万元),2008年征收673万元(其中市本级148万元),2009年征收765万元(其中市本级149万元),2010年征收4255万元(其中市本级682万元),占当年同期一般预算收入0.59%。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994年始收取,当年决算反映,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7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5%。至2010年,17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共226726万元。2010年当年收取3173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4.4%。其中: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71万元(其中市本级185万元);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04万元(其中市本级691万元);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89万元(其中市本级94万元);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7万元(其中市本级108万元);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万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890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63万元;文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3万元;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119万元;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9万元;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44万元(其中市本级696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213万元(其中市本级630万元);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万元;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8万元: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9万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395万元;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229万元: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4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99万元(其中市本级352万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670万元。
  四、罚没收入 1991年,指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缴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当年决算反映全市罚没收人为1968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4.1%。至2010年,罚没牧入共计236332.7万元。其中分阶段情况为1991-1995年11166.7万元;1996~2000年29464万元;2001-2005年66193万元:2006~2010年129509万元。2010年30513万元(其中市本级8684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4.2%,分别为公安罚没收入116463万元(其中市本级4992万元);检察院罚没收入2814万元(其中市本级1253万元);法院罚没收入528万元(其中市本级120万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48万元;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8万元;卫生罚没收入30万元;交通罚没收入673万元(其中市本级224万元);审计罚没收入1452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交强险罚没收入4万元(其中市本级4万元),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3310万元(其中市本级1791万元)。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1998年市内始征收,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1998~2010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共48879万元。其中1998年1801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2.1%;2010年1536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2%。其他年份分别为1999年2300万元,2000年2354万元,2001年1812万元,2002年2057万元,2003年2094万元,2004年4681万元,2005年8148万元,2006年9480万元,2007年5432万元,2008年635万元,2009年6549万元。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007年,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当年征收9041万元,占一般预算收入2.85%。2010年征收4608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6.4%。其他年份分别为2008年20442万元,2009年28012万元,4年全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共103578万元。
  第四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991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至2010年,此基金收入全市累计792108万元。
  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991年始征收,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当年征收204.12万元。至2010年,此基金收入全市累计45989.44万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993年始征收,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至2010年,此项基金全市累计收入400528万元。
  四、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993年始征收,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至2010年,此项基金全市累计收入9150万元。
  五、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1994年始征收,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至2010年,全市共收入1687万元。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2005年始征收,至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收入134455万元。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007年始征收,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至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收入31843万元。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009年始征收,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构成,至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收入8491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 第五节债务收入一、国内债务收入 1991年3月,市政府批准市财政设立国债服务部,原市财政局国库券兑付点业务并入国债服务部.5月1日搬至人民影剧院门点办公。当年全市国库券推销任务2265万元,实际完成2327.30万元。1994年始,星子、永修、修水、武宁、德安、湖口、彭泽等县财政局相继设立国债服务部,开设专柜,办理国库券推销兑付业务。至1998年年底,全市国债服务部8个。1999年,国债发行走向市场化,推销工作不再由财政部门承担,改由银行证券交易部门发行。当年,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转让,并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至2000年年底,全市共推销国库券22242.89万元,占省下达任务22180.59万元100.28%;推销特种国债773万元,占省下达任务735万元105.12%;推销特种定向债券3420万元,占省下达任务3420万元100%。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国债销售一览)=] 二、国外债务收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市利用世界银行、亚洲银行、日本银行贷款加速经济建设,由市政府或市财政担保,从上级主管部门转借外资,用于农业、林业、教育、卫生方面资源开发或引进高新科技设施,促进市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等事业发展,至2010年12月31日,共利用境外贷款折合人民币61902.49万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36381.41万元,亚洲银行贷款477.36万元,日本银行贷款25043.72万元。贷款项目15项,其中农业类5项,卫生类4项,教育类2项,交通、城防等其他类4项。上述贷款还款期限最短10年,最长30年,项目建设年限最短2年,最长7年,宽限期一般为5年。
  [=此处为表格(2010年年底止全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览)=] 第六节转移性收入一、返还性收入 1994年,分税制后中央对地方的一项补助。当年始,部分净上划中央数,按保地方既得财力原则,当年应全部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1994年返还性收入全市26992万元,2000年29790万元,2010年46607万元。1994-2010年返还性收入共计561973万元。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1994年,分税制后政府间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部分,亦是地方政府预算收入。当年,全市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971万元,2000年20907万元。2010年516727万元。1994-2010年共计2423172万元。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1994年分税制后,下级政府因承担上级政府委托事务或政府间共同事务,所享受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又称有条件补助或专项拨款。1994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1674.4万元,2000年47506万元,2010年459350万元。1994-2010年共计2211600.2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1997年后,政府性基金收入转入预算内收入。当年,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718万元,2000年500万元,2010年60737万元。至2010年年底,共计197798.7万元。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转移性收入一览)=] [=此处为表格=]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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