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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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15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5
摘要: 1991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市收入基数12051万元,支出基数11134万元。市留成比例92.4%;收入上解比例7.6%。当年,各县(市、区)财政具体上解、定额补助情况分别为:九江县163.6万元,星子县186.2万元,修水县266.6万元,武宁县62.7万元,瑞昌市115.2万元,湖口县115万元,都昌县289.1万元,彭泽县25.9万元,庐山管理局97万元。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计划

内容

1991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市收入基数12051万元,支出基数11134万元。市留成比例92.4%;收入上解比例7.6%。当年,各县(市、区)财政具体上解、定额补助情况分别为:九江县163.6万元,星子县186.2万元,修水县266.6万元,武宁县62.7万元,瑞昌市115.2万元,湖口县115万元,都昌县289.1万元,彭泽县25.9万元,庐山管理局97万元。
  乡镇财政管理,按同年12月财政部《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实施。市内主要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收支包干办法,即“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县财政对乡镇财政划分一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基数后,计算上缴或补助数额,一次包死,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3种办法。
  分级包干制执行到1993年底。
  [=此处为表格(1991-1993年省补助市及市上解省收入一览)=] 第二节统一分税制一、市级财政 1994年始,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省市收入。
  省财政对市果取以下规定:中央财政对地市县税收返还增量省集中1/3,即中央对省税收返还按1:0.3系数实行增量返还,省对市县税收返还按1:0.2系数实行增量返还;原实行总额分成地区,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以后每年按5%比例递增上解,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上解基数1 1307万元固定上解省,不再递增;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发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省与地方共享,从2003年起,以2002年为基数,5个共享税省级40%增量部分全部下放给县,省不再分成,收入平时仍按原缴库办法入库,超基数部分年终结算返还,2010年始,5个共享税上划省级40%,增量部分就地缴人当地国库,省财政分成的2002年基数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固定上交省财政;城建税上解以1994年上解数为基数,从1995年起每年按10%递增上解省财政;教育附加市级及浔阳区上解省15%;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博彩所得个人所得税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人国库,年终剔除核定基数后结算上解地方所得40%;2003年起,凡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市、区)投资新建大中型企业(不含电力企业、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所缴纳增值税25%部分,省分成10个百分点,其他投资新建大中型企业省分成5个百分点(2007-2008年省财政返还省分成5个百分点收入并奖励100-10给市县区);2003年始,以2002年为基数,电力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五五分成,省得部分分市县核算,结算上交。
  [=此处为表格(1994年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数核定一览)=] [=此处为表格(1994-2010年省补助市及市上解省收入一览)=] 二、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划分支出划分:1994年始,市与县(市、区)支出划分除理顺部分专款外,支出划分范围不作大的调整。具体是市级财政支出为市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市级农口各部门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市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市集中安排的城建资金、扶助贫网县支出。县(市、区)财政支出为县(市、区)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口各部门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
  收入划分:市级固定收入为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保险集中缴纳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不含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级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保险集中缴纳其他收入及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交纳收入);县(市、区)固定收入为营业税、增值税25%部分、县(市、区)级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不含同上)、车船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其他收入;省、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为除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外,其他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省分享40%、市分享10%、县(市、区)分享50%,证券交易税省分享20%、市分享5%、县(市、区)25%,市级分享部分不列入基数,每年列入年终结算上解。
  开发区收支划分为市开发区在1993年收入范围基础上增加2区划人后按市对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总数测算口径,统一测算税收返还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以庐山区划转支出基数和开发区1993年实际可用财力(另加20万元个人工改增资和中餐补助)计算,收支相抵,定额上解市财政。共青开发区收支划分则为以德安、永修县划转共青1993年收入决算数,按市对县(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数测算口径,统一测算税收返还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和共青每年补给德安县100万元一并定额上解市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基数每年递增上解市财政,支出基数为零。
  税收返还处理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实际收入、税制改革和收入划分来核定县(市、区)净上划收人数额(即上划中央消费税加上划中央75%增值税加上划省、市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40%减中央和省下划的收入)。1993年县(市、区)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县(市、区),保证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定为1:0.2,即省对市税收返还增长1%,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乜增长1%,如果上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省扣减返还基数,市相应扣减县(市、区)返还基数。
  上解补助核定及结算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为定额补助,继续按原数给予补助(1994年已摘帽取消定补),原体制为总额分成上解,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递增上解,递增率5%;原体制估算事项中有关收入基数和补助县上解9%中央借款,按照体制上解办法处理,即以1993年为基数,实行递增比率上解,递增率5%,其中九江县赤湖酒税超收市级分成5%体制免于上解,同时,从1996年起,取消定额补助,浔阳区结算上交市级批发营业税,以后年度改按8%递增上交;原体制有关结算补助和上解事项,县(市、区)1993年承担的20%出口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三、城区财政市本级收人为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改制)税收;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税收;原由市本级征管其他企业税收;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特别项目个案处理);城区范围内存房交易税收(个别项目个案处理);新购应税未税机动车辆,当年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辆税:市本级负责征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非税收入;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浔阳区、庐山区每年300万元继续通过市财政结算补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则适当增加区补助收入,根据市政府决定,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开发建设。
  区级收人为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应由区征管其他企业税收;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各项税收;区属地区内(除市本级征收项目外)建筑安装项目税收;区负责征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非税收入。
  共享收入为除工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原由区征收中央、省、市属企业(如邮政、电信、烟草、石油、交通运输、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税收,以2006年超2005年税收6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2008年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20%上解市财政,征收入库渠道不变,由区征收入库,市得部分年终结算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渠道不变,市地税局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级稽查,查补收入归市本级,市本级适当集中部分财力,以2006年房地产业实际入库营业税2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2008年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10%上解财政,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城区范围内契税由市级财政统一征收,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分别在城区范围设立2个契税征收管理站,以2006年市本级与各城区总的契税比重,适当保留调控比例后确定市区分享比例,2007年始,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分享比例结算划转;新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实行税收分成政策;退城进园进行异地改造原市本级和市辖区企业榄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缴人区库,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退城进园前一年实际缴纳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未达到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3年内每年递增1 0%,第四年按原基数加连续3年增长100-10作为固定基数,由园区所在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企业迁出地财政,超出部分全部留给园区所在区;原由市本级(区)负责征管单位、企业参股、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发生各项税收由原征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按股权、资金或协议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2007年始,区与区之间因划转调整或企业、单位搬迁,税收由调整或迁入地征收,同时以调整或搬迁前一年地方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超基数部分留调整或迁入地财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基数部分年终通过市财政结算划转;通过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促使企业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落户市区范围,实现税收由市本级征收,市本级与引入项目县(市、区)实行7:3分成,县(市、区)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新落户开发区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实现税收由开发区征收,市本级与开发区实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此处为表格(2004年实行分税制全市财政基数核定一览)=] 第三节省直管县制 2005年始,省选择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修水县列为试点县。
  2007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将38个转移支付县(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以加大对县一级财力性补助,财力分配进一步向县一级倾斜,市内有都昌县、武宁县、永修县、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星子县列入。
  2009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扩大到80个,瑞昌市、德安县列入。至此,全市所有县(市)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此处为表格(1991-201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总支出一览)=]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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