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批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13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审批权限
分类号: F203
页数: 1
摘要: 1992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下发《关于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九江市。
关键词: 技术监督 审批制度

内容

1992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下发《关于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九江市。
  1996年11月,省政府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对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地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到九江市。
  2007年7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下放到九江市。
  2008年9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下放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管委会。
  2009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下放到九江市。
  2010年10月,省商务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及单次增资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权以及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单次增资1亿美元以下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和台港澳侨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到九江市。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