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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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10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销售
分类号: TS2
页数: 13
摘要: 1990年12月3日,省政府下达《关于调整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销售的通知》。全市从1991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调整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销售;在实际粮食月定量基础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人平调减1.5公斤;一般居民人平调减1公斤,其中待业青年实际粮食月定量在13.5公斤及以下的,原则上不作调减;对体力劳动者,在平均粮食月定量基础上,人平调减1.……
关键词: 食品销售 粮食销售

内容

1990年12月3日,省政府下达《关于调整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销售的通知》。全市从1991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调整部分定量口粮标准,适当压缩平价粮销售;在实际粮食月定量基础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人平调减1.5公斤;一般居民人平调减1公斤,其中待业青年实际粮食月定量在13.5公斤及以下的,原则上不作调减;对体力劳动者,在平均粮食月定量基础上,人平调减1.28公斤,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人平调减2.3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人平调减1.6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人平调减0.8公斤;军供(含武警)及大中专(含技校、中学)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定量口粮均不调减,继续按原定标准供应。调整部分老区口粮销售,由省安排的老区口粮供应包干指标,省收回40%,其余60%用于解决尚有困难老区特困乡缺粮问题,其供应价格继续按统购价加调拨经营管理费执行。调整部分菜农口粮销售:菜农口粮,在原定3年包干指标基础上压缩20%:县和县以下工矿区菜农口粮改供议价粮,相应收回包干指标。压销的指标,省收回75%,其余25%仍留给地方用于解决特殊困难。新增“农转非”人口实行新定量口粮标准。对新增“农转非”人口(不含计划内从农村招收的大、中专学生),采用新人新方法,执行新定量口粮标准:基本定量口粮标准分为五等,每等实行一个定量,不搞幅度;具体标准为体力劳动者12.5公斤,脑力劳动者11.5公斤,居民(含中小学生)11公斤,4岁以上不满7周岁儿童7公斤,不满4周岁儿童4公斤。执行基本定量口粮标准的范围和对象,除计划招收的农村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凡省计划内的“农转非“人口和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都属于执行上述基本定量口粮标准的“农转非”人口。由于市场食品丰富,这次调减,市场平稳。
  [=此处为表格(3个年份全市居民粮食月定量变化对比一览)=] 说明:均为贸易粮 1992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粮食专项基金办法,改变工种粮供应方法。4月1日起,平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各企业不再缴纳粮食基金。7月1日起,商品粮职工基本口粮仍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超过基本定量口粮部分的工种粮改为议价供应,实行工种粮补贴由企业或单位负担。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不同工种补贴标准,核定工种粮补贴数量并按平市粮食差价计算补贴发给职工,由职工自行购买粮食,对工种发生变化的职工,由单位及时调整工种粮补贴。工种粮平市价差价补贴标准,由各县(市)物价局和粮食局按照当地平市差价确定。工种粮补贴由单位随同工资按月发放,资金开支渠道,企业进入成本,列入“补助工资”项反映。改变工种粮供应方法后,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相应调整1992年度粮食包干指标。
  1993年底至1995年,粮食涨价期间,重新启用“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但只是在对购买平抑粮价而投放的专储粮中,有凭证购买规定。
  1995年9月1日始,城镇居氏定量供应标准,除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5公斤定量标准外,其余城镇居民一律在原省核控制指标基础上每人每月调减2.5公斤大米,调减的粮食指标省不收回,由各地通过市场销售,将差价款按有关文件规定就地缴交财政。
  2001年4月9日,国家粮食局下达《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5月8日,省粮食局下发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取消“市转证”。届时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粮食“市转证”。
  至此,平价粮油管理和供应退出历史舞台。
  [=此处为表格(1991~2004年全市粮食销售一览)=]说明:品种均为贸易粮。总数量为分类合计与系统内销售、加工减量、储备、出口等可能消耗粮食总量之和。下表同 [=此处为表格(2005-2010年全市粮食销售一览)=] 二、价格放开 1991年始,国家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差额随之扩大。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财政负担渐重,影响到粮油流通和粮油企业正常经营,助长不合理消费。为此,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始适当提高统销价格;调整农村粮油供应价格,对职一亡给予适当提价补偿,在职工工资或其他补助中增加补贴6元或4元。
  1992年4月1日起,城镇人口粮食供应实行购销同价;定购价、统销价均有较大幅度提高。8月20日,全面放开粮食经营(除粮食收购市场外),9月1日起,全国通用粮票、江西省粮票在全市停止使用,市内《市镇人口粮食支拨证》不再开出和接收。9月9日,放开面粉销售。
  1993年,取消粮食平价供应,全市实行限价供应,6至11月,粮价上涨较快,市场上标一早、晚米每0.5公斤由0.45 .0.55元上涨到0.65、0.80元,有的地方晚米高达0.85元,涨幅均达44%以上。市动用专储晚谷500万公斤,加工后投放市场,最高限价(零售)1.56元/公斤。
  1994年3月9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定价专供国有粮店不得有货无价,不得有价无货。批零差保证在大米0.10元/公斤左右。11月,在市区设立9个国家定价专供粮店,保障市场供给。其主要定价品种和价格为每公斤标一早米1.76元、标一晚米1.96元、二级菜油9.60元;供应方法:居民到9个定点粮店凭粮证登记购买。
  1995年4月,安排6-8月市场专供,拨交价为标一早米0.81元/公斤,标一晚米0.91元/公斤。9月1日起,每公斤标一早米提高0.32元,标一晚米提高0.34元。
  1996年6月1日起,调整粮食销售价格。7月1日出台销价,贯彻下浮出台价格应低于当地时下市场粮价原则,即一次定价,下浮出台,择机微调,逐步理顺。属于政策性经营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缺粮地区人口口粮等零售价全省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标一早、晚籼米平均价格分别为129.17元/50公斤、140.25元/50公斤。经过此次调整,至2010年,均实行顺价销售。
  三、市价平抑 1991年,部分农村出现卖粮难,农民收入下降。1992年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从事粮食生产劳动力减少,粮食生产商品率降低,而城市需求有所增加,加上国际稻谷减产,催生1993年秋从中国南方开始的一轮粮价上涨,并很快波及全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稳定市场,平抑市场粮价,安排好灾区和贫困群众生活文件精神,省政府批准动用国家专储,投放市场,平抑粮价。当年,全市共投放专储1152万公斤,其中一部分以灾供形式投放。
  1994年,国内粮价比国外粮价高出约20%,人民币汇率调整和贬值,刺激出口、制约进口,从而加剧粮价上涨。1月,成立市凋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调拨计划完成,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国有粮店执行粮油销售限价政策,不准卖大户,所有品种明码标价挂牌供应,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确保市场供应,平抑粮食价格主渠道作用。2月,春节市场供应价格基本稳定。
  [=此处为表格(1994年春节全市市场供应主要品种价格一览)=] 当年春节后,居民可以持证在市区国有粮店,定点限价、定量购买所需口粮。5月6日,全市抛售专储700万公斤贸易粮,其中市区50、九江县50、永修35、武宁17.5、彭泽87.5、湖口63、瑞昌50、德安25、修水25、都昌175、星子50、庐山区25、郊区25万公斤。6月7日,动用4723万公斤稻谷;9月9日,动用专储250万公斤贸易粮,其中:市直属分局200万公斤,九江粮食储备库50万公斤。批发给粮店价格为1.82元/公斤,标一晚米零售限价为1.96元/公斤,此批粮食只能均衡投放,保证市区市场供应,不准销往外地,不准卖大户,不准转手贩卖。11月,标一晚米批发价在1周内,上涨接近20%,达75元/50公斤,标一晚米的零售价达到1.60元/公斤。经省粮食局、市政府同意,动用500万公斤国家专储晚谷,加工后投放市场,限定在国有粮店内销售,零售价以1.56元/公斤为最高限价。
  1995年,全市遭受洪涝灾害,粮价延续上涨。省政府批准动用国家专储投放市场,以平抑粮价。6月1日,从专储中支出241万公斤贸易粮,用于初汛期市场供应;6~8月,投放150万公斤贸易粮用于市区专供,拨交价为标一早米81元/50岔斤,标一晚米91元/50公斤,市场零售价分别在1.72元/公斤,1.92元/公斤左右。所有粮店凭证供应定价粮实行就近供应。
  四、顺价销售 1991年5月1日起,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同年省粮食局下发《关于调整粮油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省对6种粮食(早籼米、晚籼米、杂优晚米、粳米、糯米、面粉)统销价格调整。中等质量标准品质粮食平均每500克提高0.125元。米面复制品统销价格相应调整。军供大豆销售价格按国家调整以后东北大米价格0.37元/500克执行。调整后,全省统一价格,不分城乡地区差价。因提高粮油统销价,市以发放补贴形式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补贴标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分工资类别和工资级差,每人每月补贴6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元。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元。中小学生、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4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4元。
  [=此处为表格(1991年全市粮食统销价格调整一览)=] [=此处为表格=] 说明:表内统销价中有二个价的(如:标二早米销价14.2/13.8)前为地市销价,后为县城及县以下销价 1992年4月1日,粮食购销价格调整。
  [=此处为表格(1992年全市粮食购销价格调整一览)=] [=此处为表格=] 说明:原粮定购价各等级差价率按原规定不变 1995年9月1日起,每0.50公斤标一早米平均提高0.165元(如销售稻谷提高0.11元)。其中,标一早米提高0.16元,标一晚米提高0.17元。在部分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同时,对全市职工实行定向补贴。补贴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享受国家规定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家属,标准每人每月补贴8元。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属于补贴范围人员定向补贴由所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担,允许在成本中列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属于补贴范围人员定向补贴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补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负担;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属于补贴范围人员定向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拨补。对无力发放基本工资或最低生活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定向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同年由省财政拨出部分资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1996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新粮上市起提高定购粮食收购价格。从6月1日起,相应调整粮食销售价格。中央负责制定粮食销售价格基本政策,以及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攻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军粮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新增加的价差补贴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另行下达。省物价局《关于下达1996年全省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全省当年粮食定购价格水平在每50公斤提高15元的基础上,再上浮9.720-/0,同时取消省政府1995年确定定购粮粮价补贴。
  属于政策性经营或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缺粮地区人口口粮等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省级政府定价。
  按国家计委以粮食定购价格为核算基础,打紧费用,保本微利原则,对政策性粮食供应零售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标一早、晚籼米平均价格分别为129.17元/50公斤、140.25元/50公斤。
  [=此处为表格(1996年全市县区粮食零售价格一览)=] 1996年起,面粉及其制品的价格均按议价管理,实行提价申报,进行差率和利润率控制。在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各地区采取及时组织抛售,发布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防止不法粮商乘机哄抬粮价。控制粮食提价连锁反应,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省政府决定全年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定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优抚救济对象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8元,所需补贴款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居民,由所在单位负责给予适当补贴。基本上实现顺价销售。即国有粮站、粮库(包括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原粮及其他加工成品粮,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1998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白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粮食零售市场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其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粮食的价格,按购得进、销得出原则自行确定,自负盈亏。6月6日,国务院发布《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为粮食顺价销售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
  五、票证停用 1992年,根据《关于平价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从9月1日起,全国通用粮票、省粮票在市内停止流通。
  1993年11月1日,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报告,销毁省粮票和市粮油卷,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购销供应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省粮票在省内城市停止流通使用,粮食部门停止发放,予以回收。并要求对1972年版省粮票、1985年版江西省大面额粮票及1978年版面额在1市斤以下粮票全部销毁。对1978年版粮票实行定额管理,地、市级保留25万公斤,超过部分销毁。此次销毁粮票共计29635290.10公斤。其中1972年版省粮票1716706.45公斤,1978年版27881950.15公斤,大面额粮票280970公斤:市粮卷5902公斤,外省粮票261.5公斤,市油卷4971.65公斤。
  1995年以前,市镇居民定量粮油供应管理方法是以使用“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为主。当出现粮油供应关系发生变化,如:升人大中专院校,农村户口人员进入城镇长期生活等(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使用“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凭“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再到所在的城镇办理粮油供应关系证明,即“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凭“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在指定粮店或粮站购买所需粮油或粮油副食品。
  粮油凭证供应使用至1996年春节,此后,使用40多年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取消。2001年5月1日以后,办理户口迁移时,停止办理粮油关系迁移。
  六、救灾粮 1991年起,省政府动用专储安排各地市灾供粮指标,由地市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视当年县市实际情况和因灾缺粮程度,区别不同情况,在指标内安排,年度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1993年,省政府安排鄱阳湖区救灾粮中,九江1900万公斤贸易粮。同年安排多批次以工代赈资金和粮食的救济。仅9月9日安排市以工代赈资金910万元,其中粮食225万公斤,折款为238万元。
  1994年1月,为解决库区移民、灾区和缺粮地区群众口粮,在摸清实情、灾情、荒情,登记造册情况下,本着公平、公开原则,供应救灾粮。此次供应量为450万公斤贸易粮,具体品种为标二早籼米或早籼谷,供应价格按省确定的中央储备粮结算价格(每50公斤标二早籼米52.86元,早籼谷37.00元)加费用(标一早籼米另加品质差价),标一早籼米不超过65元,早籼谷45元。各县区的数量为九江县35万公斤,永修75万公斤,德安15万公斤,修水50万公斤,都昌60万公斤,湖口50万公斤,武宁45万公斤,彭泽30万公斤,瑞昌25万公斤,星子50万公斤,庐山区15万公斤。
  同年7月,动用专储1000万公斤贸易粮安排灾区生活,从各地专储粮中支出。价格由各县(市、区)以专储粮结算价加上缴中央款(5分、7分)再加合理费用原则确定。
  1995年,全市先后遭遇地震,龙卷风、大暴雨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尤其汛期粮价上涨,灾民缺少口粮问题严重,政府安排5批次救济粮供应,总量达3825万公斤,不包括平抑粮价投放的国家专储粮。
  1998年,全市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二季粮食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绝收户45.5万户,191万人。全市安排借销原粮9202万公斤,与民政部门协作下发灾民救济粮580万公斤,社会赈灾粮800万公斤,通过市场供应灾民口粮417万公斤,因灾缺粮人口吃饭问题得到解决。
  [=此处为表格(1998-1999年度全市因灾缺粮一览)=] 灾供粮食价格一般采用专储结算价加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加工、调运、仓储费用及有可能出现的移库费用等。粮食供应部门基本保持“不赚不亏”原则,最终零售价均不高于国有粮店挂牌零售价。
  2000年以后,由于洪涝灾害相对减少,各地抗御灾难能力增强,粮食供应完全市场化,未大规模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进行救灾供应。
  [=此处为表格(1991-2000年度全市因灾供粮一览)=] [=此处为表格=] 七、军供粮 20世纪90年代初,军粮供应按1986年颁布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执行。
  1993年8月14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改变分散供应,实行集中供应,在市区设立市军粮供应站,根据供应量相应配备固定人员,搞好军粮供应。部队用粮单位持团级单位介绍凭证,经市粮油供应公司审核后,由军粮供应站办理供应。严格按照部队定量标准、品种,保质保量供应。超标准供应部分其差价款由供粮单位负担。8月22日,邀请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负责人共20余人,在驻浔海后武汉办事处召开军粮供应工作座谈会。9月1日,市粮食局下发《关于转发军粮供应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4年6月1日始,执行国家新《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1986年原商业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5月II日,市粮食局军粮管理站成立,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和军粮款结算、拨补以及协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全市共指定17个军粮供应点。
  1996年3月18日,总后勤部《关于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军粮供应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收归军队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武装部军粮供应按≮军粮供应与管理方法》规定供应。并执行全国统一军粮供应管理制度。“军粮供应证”和“军粮供应卡”由当地粮食部门和武装部上一级后勤部门核发,军用粮票按供应系统领报。12月20日,省粮食局下发《关于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军粮供应有关问题紧急通知》,规定1997年1月1日起,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停止使用。部队伙食单位购买当年一季度粮食时,原则上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借据。军供粮站按借据所列数量和新的军粮各品种统销价(早籼米0.74元/公斤,标一晚籼米0.78元/公斤,特一粉1.06元/公斤,特二粉0.94元/公斤)供应大米和面粉,同时在旧版“军粮供应证”和“军粮供应卡”上据实记载,购销双方互相在军粮供应证(卡)上签字。军供食油、大豆不再执行国家规定统销价,由部队按市价到粮食部门采购,并按市价支付货款,差价款由部队按供应系统下拨。军粮差价补贴款退发,由粮食部门改为部队按业务系统退发。
  1998年抗洪抢险救灾中,市粮食局从外地调运优质稻,日夜加工供应部队需要,还两次到部队伙食单位检查粮油质量和征求部队意见,尽全力保证供给。汛期2个月,军供粮油超过平常年份1年供应量,市粮食局尽力优质服务.被总后勤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评为“全国军供先进单位”。1999年,按《军供站资格审核认定暂行方法》要求,严格军供准人标准,规范军供企业行为,市、县国有粮食企业,仍是军粮供应主渠道。
  2000年6月23日,成立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8月13日,省粮食局《关于现行军用粮票停止使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8月15日起,大米、小麦粉的军用粮票停止使用。更换新版军用粮票。2003年,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被国家粮食局、总后勤部评为军粮供应先进单位。2005年9月,制定《九江市粮油战时应急供应保障预案》。12月8日始,执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9日,全市9个军粮代供点通过资格认定。11月1日,军粮供应站实行资格认定。
  至2010年,全市共有军粮供应站2个、军粮代供点12个。同年军供大米执行国家新颁布标准。
  八、应急管理 2003年10月,市粮食局设立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确保信息畅通,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全市粮食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的监测和动态分析,发现粮油市场有较大变化要及时报告,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粮油商品能调得动、供得上,不断档,保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2004年7月,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甫粮食局;同月,市政府批准《九江市市区粮食应急供应预案》。2005年12月,市政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规,印发《九江市粮食应急预案》。2006年,市粮食局制发《九江市粮食局贯彻“九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全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制度》,在毗邻周边县建立7个粮食信息监测点,市区确立16个粮食供应点,4个粮食加工点,并对网点授牌。2007年,市粮食局印发《九江市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建立定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按照《九江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对承担粮食应急工作任务供应、加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008年1月中旬,全市遭遇罕见雨雪冰冻灾害。全市粮食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粮源充足、粮价稳定和市场秩序。在市区组织加工500万公斤成品粮,落实1000万公斤储备粮,确定7个加工点、22个销售网点,做到随时加工,随时投放市场。为防止不法商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全市粮食部门联合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市粮食部门补贴费用达220多万元。灾情期间,没有发生缺粮现象,粮油市场价格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同年8月,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印发《关于九江市城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通知》,核定城区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5256吨和最低库存量5300吨。
  [=此处为表格(2008年市城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核定一览)=]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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