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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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07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流通管理
分类号: F713
页数: 3
摘要: 1992年,为治理公路、水路“四乱”,省政府批准撤销永修县云山、杨柳津、附坝林业检查站,撤销武宁县盘溪、长坪凹、严阳林业检查站,撤销九江县狮子林业检查站、瑞吕市城关综合检查站,撤销修水县县城、三都综合检查站及庙岭、雅洋、潭溪林业检查站。永修县新基林业检查站并人永修县虬津木材检查站。1994年6月3日,省林业厅为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木材运输证核办程序,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制定并发布《江……
关键词: 流通业 流通秩序

内容

1992年,为治理公路、水路“四乱”,省政府批准撤销永修县云山、杨柳津、附坝林业检查站,撤销武宁县盘溪、长坪凹、严阳林业检查站,撤销九江县狮子林业检查站、瑞吕市城关综合检查站,撤销修水县县城、三都综合检查站及庙岭、雅洋、潭溪林业检查站。永修县新基林业检查站并人永修县虬津木材检查站。1994年6月3日,省林业厅为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格木材运输证核办程序,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制定并发布《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暂行规定》。“出省木材运输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盖有林业部和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省林业厅委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盖有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省林业厅委托市、县2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盖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市、县2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到直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办理。对“出省木材运输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办证人员须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摊荐,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聘任书,方可上岗。“县内木材运输证”办证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聘任后,方可上岗。1995年12月7日,九江所属公路综合检查站,均更称为木材检查站。1998年1月9日,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省政府发布施行《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凡运输木材(包括标准、行业标准、省定企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原竹、篙竹、竹片、竹篱笆板、竹跳板及消耗木竹为原料产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省内的木材运输,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运输证,由市、县2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内木材运输,使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运输证,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办理。办理木材运输证需凭有效林木采伐证或购材时运输证(或林业部门证明),或凭进口材调拨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和林业规费交纳凭证办理。公路和水上运输木材实行l车1证,1船(排)1证,货证同行。木材水上运输在装运前检查外,途中一般不再检查,出省由湖口木材检查站验证检查。 2002年7月15日,省政府批准,撤销武宁县大洞木材检查站,成立市长江大桥桥头木材检查站。
  2004年7月1日,《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规定凡运输木材(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省内运输木材,使用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木材出省,使用“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办理木材运输证需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或野生植物采集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经营、加工木材还需提交经营、加工许可证。公路运输实行1车l证,水路运输1船(排)1证,铁路运输1车皮1证,零担1批1证,集装箱1箱1证。水路和铁路运输木材,应在装运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报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以及林区道路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运输木材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必须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依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对无证运输的,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运输证示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运输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核准的数量的,运输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发货单位、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木材可以暂扣,查实后依规定进行处罚。2007年6月,市为加强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市木材检查站更名为市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2009年,增挂市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支队牌子,赋予其流动巡查职责,2010年,全市所有木材检查站经编办批准均增挂“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大队”牌子,负有流动巡查职责,并按照《江西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至此,全市木材运输检查始形成“固定检查为主,流动巡查为辅”格局。
  二、非法运输检查处理南方集体林区开放木材市场前,市违章运输木材主耍表现形式有:无证运输、超装夹运、借证运输等。木材市场开放后,超装、伪装夹运、涂改伪造运输证件、货证不符、无证冲关等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多,并出现强行冲关、逃避检查情况,为此,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木材检查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力度。1995-2010年,全市共查处非法运输木材案件49285起,处罚木材385355.54立方米,竹材3460149根,补交更改、育林资金,没收木材折款和罚款共计7189.72万元,其中2001-2010年,全市共检查147666辆(船)车(只)次,木材12047291.2立方米,竹材43639946根。
  三、木材市场管理 1994年5月19日,省林业厅发出《关于对全省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统一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是从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三资企业、个体等),都必须办理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西省木竹经营许可证”或“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并规定对从事倒卖和贩运木材个体经营者不予办理“江西省木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单位,所经营、加工木材及成品、半成品,不得给予办理术材运输证。市统一实行许可证制度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木竹经营、加一r单位的监督管理,普遍对当地木材经营和加工单位进行一次认真、全面、严格的审查和处理。1999年,市政府要求各地加强对以阔叶树为原料木材加工企业管理。3月,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木材加T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耗材大、效益差、产品附加值低加工企业,其中彭泽县取缔无证加工点8个,. 2001年,市林业局为清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来源情况,以县为单位对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2002年,根据国家林业局、经贸委、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联合发文,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木材经营、加r单位;规范、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环境。同年,修水县在为期20天清理整顿工作中,取缔非法经营、加工点11个,清查非法收购木材8103立方米,查封锯板机247台。2003年3月24日,市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落实2002年省、市4家单位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精神,无证或只经林业、工商两家单位其中一家单位批准(登记注册)而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均属非法设立,应予以坚决取缔或关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现状,统筹规划,控制木材加丁单位数量和规模,对所有加工用材必须依照年度采伐限额纳入限额管理,申报年度用材计划,建立木材来源凭征及收购、销售台账,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监督其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8月22日,市林业局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的紧急通知》,指出:木材经营(加工)市场虽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管理混乱情况略有好转,但无证经营、无证加工、收购来源不明木材的现象仍十分普遍,很多地方为实现短期经济效益,不顾资源承受能力盲目大量引进低水平以木竹资源为原料林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二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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