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农业税税制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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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唯一号: 140432020230003412
事件名称: 1958年农业税税制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30000015/002
起始页: 052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58年
结束时间: 1958年

事件描述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公社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比例税制,为巩固人民公社,扩大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生活,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了调减。全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由于10多年来的土地面积变动和农业产量的提高,使原有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不均衡现象。为了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1979年全市执行起征点农业税征收办法,凡人均口粮在稻谷400市斤以下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的计算以各生产队自1976、1978年3年的平均产量扣除种籽、必要的饲料粮和农田基本建设补助粮作为计算基数。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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