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农业税税制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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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唯一号: 140432020230003411
事件名称: 1954年农业税税制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30000015/002
起始页: 052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54年
结束时间: 1954年

事件描述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计税人口,人均收入金额累进计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其佃耕收入部分,按该社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1955年以后,全市实行了农业生产合作化,为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配合合作化运动,进一步贯彻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了两种计征办法:一种是采用单一比例税制,以社计征,由社统一缴纳的办法。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原定的常年产量,统一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另一种仍采用累进税制计算缴纳。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仍保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报酬,因而对其农业税仍采用累进税制,按照规定的税率,以户为单位计算,由社统一代缴,在社员应分得的收入中扣回。全社的公有土地和佃耕收入部分,按各社的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对个体农户的农业税,按1951年办法,以户为单位计征。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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