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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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唯一号: 140432020230003379
事件名称: 1965年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30000015/002
起始页: 0460.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65年1月3日
结束时间: 1965年1月3日

事件描述

1965年1月3日,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全市陶瓷工业、工业、手工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用商标的,应全面进行商标注册;对不能使用商标的产品,必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刊明厂名、记号。并规定凡应使用商标、厂名而没有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投入市场,商业部门不予收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转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65-1966年,共收到4个企业的8个工业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经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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