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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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唯一号: 140432020210001776
事件名称: 1987年12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210.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12月
发生地点: 景德镇市珠山区

事件描述

1987年12月,市技校教师胡由之、陶院教师郑乃章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景德镇陶瓷学院报》负责人刘桢提起侵权诉讼.这是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著作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1983年江西省教委根据省科委的要求,给陶院下达了一项传统陶瓷工艺研究的科研项目,陶院决定将“柴窑”(即镇窑)作为研究课题,由刘桢主持,郑乃章参加,并经陶院认可,邀请胡由之参与,3人合作研究。次年12月完成“镇窑”研究课题,并在陶院学报上刊登发表论文《镇窑的构造及其砌筑技术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署名刘桢、胡由之、郑乃章。论文相继获省教委、轻工部、陶院奖励。1985年9月,刘桢经学院领导同意,将《研究》改写成《景德镇窑及其构造特征》以下(简称《特征》),并请卢碧亮译成英文,署名刘桢、卢碧亮,1986年初由刘桢投寄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3月份发表。胡由之、郑乃章得知后,要求补正署名,遭刘桢拒绝,遂诉至法院,控告刘桢、卢碧亮侵害其著作权。此案经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调解无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桢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责令其向胡、郑二人赔礼道歉;卢碧亮作为文章翻译人员,不属于合著者,其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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