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工人职员退休的条件和待遇简明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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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421020210000509
图表名称: 1958年工人职员退休的条件和待遇简明表
起始页: 0647.pdf
结束页: 0647.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F840
关键词: 景德镇市 条件 待遇

内容

条 件 待 遇 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本企业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本企业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 一、本企业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本企业工龄15个以上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70%。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本企业工龄与一般工龄同上。 二、本企业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本企业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或本企业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不能继续工作者。 三、本企业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本企业工龄在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的,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 四、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四、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 五、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饮食起居不要人扶助者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饮食起居要人扶助者,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退职:一、 年老体弱,经劳动鉴定委员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做,而又有符合退休条件的。二、 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无妨碍的。三、 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四、 录用后6个月以内,发现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退职条件的工人、职员由企业、机关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退职(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时,其退职补助费,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另加发4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三)项条件的,另加发2个月的本人工资。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景德镇市志-第一卷》

本志下限止于1985年,分建置志、自然环境志、人口志、城市建设志、政制沿革志、共产党志、民主党派志、人民代表大会志、人民政府志、人民政协志、军事志、群众团体志、公安志、司法志、民政志、人事劳动志、外事侨务旅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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