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2486 |
颗粒名称: | 第一章 行政管理 |
分类号: | R195.6 |
页数: | 12 |
页码: | 2143-2154 |
摘要: | 为了加强个体开业医生和医药市场的管理,1982年5月27日,景德镇市卫生局制订具体规定,凡开业行医的个体户,必须有正式户口,有专科毕业证书或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有独立治疗能力,作风正派,经考试合格者,才能批准发给个体开业证书。凡经批准开业行医者,必须有固定地点,严禁贩卖伪劣药品、麻醉药品和毒、限剧药品及贵重中药材,并须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应备挂号登记本、处方笺及病历表,随时接受市场管理检查等。 |
关键词: | 卫生事业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