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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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23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契税征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1986
摘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统一税法条例,但地方政府附加税和各种摊派过重,以致房地产转移时多有瞒价偷税发生,契税征收工作混乱,解放后,税制日逐完善。
关键词: 景德镇市志 房地产 契税征收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统一税法条例,但地方政府附加税和各种摊派过重,以致房地产转移时多有瞒价偷税发生,契税征收工作混乱。
  解放后,税制日逐完善。1949年5月7日,人民市政府发布《废除自己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1951年12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内白契5733件,先后共收契税款198290万元(旧人民币),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为便于掌握全市房地产异动,控制税收,同年9月10日,市政府财政科将房地产契税移交给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
  1955年,着重抓欠税清理工作,催缴欠税,催领契纸。10月,重点办理私人投资(公私合营)各厂的房产转移手续。全年共收入契税12698.35元,超额完成任务26.98%。
  1956年,共办理各种契纸438件,发出315件,收入契税款计5088,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其原因是欠税免缴的有5000多元,同时公私合营厂矿企业购买房屋亦予免税。
  1957年,奉上级指示,过去欠税免缴,该年度共收契税3905.10元,收各种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1件。
  1958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显著减少。
  1964—1966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39件,收契税仅1446.08元(包括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
  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至1985年,房产权转移时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总额6%上缴市财政。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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