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2367 |
颗粒名称: | 房地产管理志 |
分类号: | F293.33 |
页数: | 22 |
页码: | 1969—1988 |
摘要: |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市内住房私有,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由相关团体自行管理,官方未专设房地产管理机构。有关房地产验、换契工作,由浮梁县政府有关科室兼办。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贫富悬殊,富者拥有私房数十栋,而多数贫苦居民则栖身于破旧的窑屋、坯房。 解放后,人民政府关心人民安居乐业。1950年,成立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和依法没收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将其分配给城市居民居住。 1958年,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底,全市共有2402栋,建筑面积计38.79万平方米的私有租房,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房地产。 50一60年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坚持“以租养房”原则,充分利用有限的房租维修公房,兴建住宅。但因资金所限,新增住宅面积滞后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城市居民住房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文化大革命”期间,住宅建设受到干扰,住房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至1978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949年的7.09平方米降至3.71平方米。 70年代末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使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逐步缓和。至1985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54平方米。 |
关键词: | 地方志 景德镇 房地产管理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