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休退休退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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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离休退休退职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3
页码: 548-551
摘要: 职工退休、退职从1956年开始办理。1960年4月,全市共办理职工退休、退职1219人。
关键词: 离休 退休 退职

内容

实施范围1953年,首先在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职工中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56年,又扩大到商业、金融、国营农场等部门的职工。1958年,又扩大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1978年以后,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也开始实行。
   职工退休、退职从1956年开始办理。1960年4月,全市共办理职工退休、退职1219人。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到1985年3月统计,全市有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共3382人;退休、退职工人共2.38万人。
   表16-261978-1985年景德镇市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表16-27工人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说明:其中大集体单位退休退职共580人,退休退职费共259.09万元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干部离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对离休干部原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除原工资百分之百照发外,对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别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月。同时,对离休干部每年增拨特需经费150元,旅游费300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对退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和80%发给;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满20年、15年和10年的分别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的75%、70%和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6年,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20%和10%的补助费;1952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10%和5%的补助费。
   对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根据饮食起居情况,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和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对退职干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0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根据国务院1958年工人职员退休的条件和待遇简明表的暂行规定,按下表内容执行。
   表16-281978年6月起,按照国务院新规定,提高了工人退休待遇标准,并将一次性退职生活费改为按月发给40%。
   表16-291979年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注:1986年起,工人退休待遇与干部一样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加发20%、10%或5%的补助费。
  管理服务全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分别由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同负责。具体事项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或企业负责。
  1966年以前,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未专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76年以后,由于职工年龄逐年老化及子女补员就业等因素,退休人员迅速增加,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
  1981年,以陶瓷系统各大型厂矿企业为重点,对退休职工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提出管理办法的初步方案,经全市陶瓷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市革命委员会以(1981)71号文件下达执行。嗣后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工作有新的发展。
  1982年,全市有50多个企业建立和健全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或设置专门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00人;设置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俱乐部、阅览室等活动中心19个。多数单位还建立了退休职工政治学习、退休费发放、医疗保健、家访慰问等项制度。
  1984年11月,在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昌河机械厂、电瓷电器公司、艺术瓷厂、第一建筑公司、珠山办事处等单位在会上介绍“领导重视、条块结合、注重老年人特点、发挥‘余热’为四化建设服务”等方面的经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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