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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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保险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7
页码: 548-55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保险福利制度。
关键词: 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

内容

第一节劳动保险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全市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国营建国瓷业公司和私营江炳兴等5家瓷厂及建中联营厂等百人以上的单位,进行登记摸底,为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作准备。同年,华电瓷厂根据“劳资两利”原则,首先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82名职工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企业支付劳动保险金1746.63万元(旧币)。
  1953年1月26日,根据政务院重新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开展劳动保险工作。到1956年10月,先后有建国瓷厂、董家山煤矿、景德镇瓷厂、第三瓷厂、砖瓦厂等单位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职工共1.4万余人。1960年4月,全市有陶瓷、煤炭、基建、交通、财贸、文教等系统30多个单位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享受待遇的职工达3730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74.2%。对暂不够条件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则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参照《条例》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集体合同,使职工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劳动保险待遇。据统计,全市有14个厂矿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保险合同。享受这种待遇的职工共573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1.3%。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退休、退职工作停办。
  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保险工作进一步开展。1980年,对全市国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进行了整顿。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都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配有专职人员;建立了医务劳动签定委员会;整顿健全劳动保险卡片、待遇证和审批制度。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履行登记、申请和批准手续的联合通知》,市属各国营企业经过登记、申请和批准,全部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其保险经费的来源,一是按工资总数的3%提取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救济费等;二是在“企业工资资金”中实报实销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病、伤、产假工资、因工死亡丧葬费等;三是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用于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企业医务人员工资等。
  1983年以来,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①实行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首先在十八个集体企业中试行。主要项目是:医疗社会保险和老年社会保险,职工因病和年老享有一定的医疗费、退休费等待遇。保险基金:企业每月按本单位全部在册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16-22%缴纳,其中医疗社会保险基金5%,老年社会保险基金11-17%。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列企业营业外支出。职工个人:则每人每月按工资总额2%交纳老年社会保险基金,交至退休、退养之月止。②实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1986年3月,根据土级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其基金来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缴纳。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列营业外支出,并委托市工商银行采取无承付结算办法代收。合同制工人缴纳数额按本人工资高低分别缴纳1.5元至3元不等,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③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1986年10月,全市国营企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实行待业保险。保险金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按月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缴付。此款委托工商银行采取无承付结算办法代收。职工从就业转入待业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待业救济金。其计算方法是:工龄不满一年的不发;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待业救济金3个月,最多发24个月。其中:在6个月以内,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75%;从第7个月到12个月,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60%;从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每月为本人基数工资的50%。④实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1986年7月,在本市陶瓷系统20个国营企业中首批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7年9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景德镇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在全市国营企业实行。统筹项目为:退休费、离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补贴费、副食品补贴和粮食补贴、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与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未列入统筹的其它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根据“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确定提取比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下达。统筹基金实行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节离休退休退职
  实施范围1953年,首先在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职工中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56年,又扩大到商业、金融、国营农场等部门的职工。1958年,又扩大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1978年以后,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也开始实行。
   职工退休、退职从1956年开始办理。1960年4月,全市共办理职工退休、退职1219人。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到1985年3月统计,全市有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共3382人;退休、退职工人共2.38万人。
   表16-261978-1985年景德镇市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表16-27工人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说明:其中大集体单位退休退职共580人,退休退职费共259.09万元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干部离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对离休干部原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除原工资百分之百照发外,对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别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月。同时,对离休干部每年增拨特需经费150元,旅游费300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对退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和80%发给;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满20年、15年和10年的分别按本人的标准工资的75%、70%和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86年,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20%和10%的补助费;1952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满30年、25年的分别加发本人工资10%和5%的补助费。
   对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根据饮食起居情况,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和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对退职干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0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根据国务院1958年工人职员退休的条件和待遇简明表的暂行规定,按下表内容执行。
   表16-281978年6月起,按照国务院新规定,提高了工人退休待遇标准,并将一次性退职生活费改为按月发给40%。
   表16-291979年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注:1986年起,工人退休待遇与干部一样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加发20%、10%或5%的补助费。
  管理服务全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分别由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同负责。具体事项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或企业负责。
  1966年以前,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未专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76年以后,由于职工年龄逐年老化及子女补员就业等因素,退休人员迅速增加,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
  1981年,以陶瓷系统各大型厂矿企业为重点,对退休职工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提出管理办法的初步方案,经全市陶瓷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市革命委员会以(1981)71号文件下达执行。嗣后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工作有新的发展。
  1982年,全市有50多个企业建立和健全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或设置专门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00人;设置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俱乐部、阅览室等活动中心19个。多数单位还建立了退休职工政治学习、退休费发放、医疗保健、家访慰问等项制度。
  1984年11月,在全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昌河机械厂、电瓷电器公司、艺术瓷厂、第一建筑公司、珠山办事处等单位在会上介绍“领导重视、条块结合、注重老年人特点、发挥‘余热’为四化建设服务”等方面的经验。第三节福利待遇
  医疗待遇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1952年10月起,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干部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和营养滋补药品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路费由国家或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待遇。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费,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费,由国家预算内拨付的在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经费项下列支。
  病假待遇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病假待遇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53年起,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按规定标准发给病伤假期工资。超过6个月者,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规定标准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1956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是:1949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其他干部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工作年限计发工资: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80%。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发90%。
  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负伤,全部免费治疗,住院期间,由企业补助三分之二的伙食费,工资照发;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付给本人工资60%至75%的抚恤费(1978年5月改为80%至9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付给本人工资10%至30%的补助费;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付给本人工资40%至50%的救济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不付给。
  职业病待遇1957年,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的规定》中公布了14种。根据全市陶瓷生产和技术条件,危害职工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而多发的职业病,有矽肺病和铅中毒两种。职业病由职工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的医师提出初步诊断意见,由市专门机构确定。确定为职业病的,发给职业病证书。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因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表16-30矽肺病职工休养医疗期间待遇标准
  死亡待遇职工死亡后,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1953年,企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休、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按规定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后死亡时,除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986年起,对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付给丧葬费400元,一次性抚恤费6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5元;孤身一人者增发5元。对非因工死亡的付给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15元;孤身一人者增发5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家属死亡不享受丧葬补助费外,其他死亡待遇均比企业职工略高。1951年起,执行国务院《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55年3月起,执行内务部制定的《几项优抚标准》。1979年2月起,实行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1986年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分别规定: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240元;行署付专员以上工作人员600元;一次性抚恤费:因公死亡按本人生前标准工资20个月计发;非因公死亡按本人生前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8元,不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1元;因公死亡的每人每月增发3元。对工作人员在死亡后无收入的配偶补助:工作人员于1937年6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4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30元,不吃商品粮的每月补助25元。
  优异保险待遇享受优异保险待遇的对象主要是,曾荣获全国产业(指中央各工业部)、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以及转入地方工作的原经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的二等以上功臣或战斗英雄,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享受优异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其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负担(一般职工由本人自理);停止工作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救济费按本人工资的60%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100%,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30%—60%;年老退休时,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提高幅度为规定标准的5%—15%,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生育待遇1953年起,企业女职工生育时,给产假56天;7个月以内小产30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支付。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生育补助费4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生育以后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一切费用,都实行公费医疗。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按疾病待遇处理。1983年1月,《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出后,将女职工的产假调整为: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34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考勤评奖;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并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5元。至14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福利费提取标准是:1950年,执行《中南区享受供给制地方干部家属补助暂行办法》规定。1952年,执行上饶地委组织部、上饶专区人事科、财政科规定,本市原享受供给制的家属改按每人每月12万元(旧币)予以补助。195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家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多子女补助费合并统称为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为:行署(市)机关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市)、区每人每月6分。1956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3%至5%提取。企业职工福利费,自1953年起一直按照工资总额的2%至5%提取。福利费使用范围:①疾病、非因工负伤医疗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救济费;②因工残废补助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③生育补助费;④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困难救济费、丧葬补助费;⑤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亲属抚恤费;⑥疾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⑦文娱体育费及业余文化补习经费;⑧浴室、理发室、洗衣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食堂等公共福利事业的补助费;⑨职工困难补助费;⑩其他补助费。据1985年统计,全市国营企业职工劳保福利费开支达2996.7万元,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6.6%,其中:退休、退职、离休费1362.9万元,占45.5%,医疗卫生费752.7万元,占25.1%;集体福利设施和补贴434.9万元,占14.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娱体育宣传、农副业生产补贴及职工死亡丧葬、抚恤等446.2万元,占14.9c/o,1985年劳保福利费比1980年增长94.4%,平均年递增14.2%,低于全省2.2个百分点。
  探亲假待遇1958年2月起,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与父母、配偶不居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1981年3月6日起,按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全体人民的节日,按规定放假休息。如遇星期天公休日,则顺延补假1天;如单位安排值班者,可如数给予补休。属部分人员的节日,则部分人放假休息,如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等,这种节日遇星期天公休日或安排生产者,则不补休。公休日:职工每周工作满6天,休息l天,公休日可以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星期日或其他时间休息,或者轮流休息1天;有些企业实行连续工作12天休息两天,或者连续工作24天休息4天;有些单位受自然条件季节限制,实行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再集中休息1段时间,不管采取哪种休假制度,职工全年的公休日不少于52天。1985年,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曾一度执行《江西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旋即停止。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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