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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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工资基金
分类号: F244.2
页数: 2
页码: 547-548
摘要: 1956年,选定粮油加工厂、公私合营第三瓷厂、铁业生产合作社3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从当年3月份起,各试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增减情况,逐月报送中共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批。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工资资金

内容

1956年,选定粮油加工厂、公私合营第三瓷厂、铁业生产合作社3个单位试行工资基金管理。从当年3月份起,各试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增减情况,逐月报送中共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批。
  1960年2月2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工资基金管理细则》,规定:一切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均属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从此,各单位职工的工资,必须凭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才能向银行取款。这对于执行劳动计划与加强经济核算起了很大作用。
  1966年至1971年工资基金管理受到干扰,基本上没有编制工资基金计划。
  1972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律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并抄报人民银行,以监督支付。此后,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个单位,每月都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申报表》和《职工人数及工资基金增减情况表》,报劳动部门审批,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资。1976年3月起,对区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1982年,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的联合通知精神,对全市机关、事业、工交、财贸等系统的国营单位,实行工资基金计划审批,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按1982年4月份实有职工人数、造具全部《职工花名册》,编制1982年5月份《工资基金计划审批表》和《劳动工资管理册),经劳动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按批准数记人《劳动工资管理册》的人数支付工资。并对全市400多个国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重新按人和工资额逐个进行审批,全市共审批了全民单位职工62376人,月工资总额362.9万元。
  1984年,省计委、省劳动人事局就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6月1日起,下放了工资基金的审批权。凡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支付工资。按照规定,直接由当地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劳动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1987年5月20日,市委、市政府批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关于对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的请示》。从1987年7月份起,对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是:1.管理册由市编委签发,各单位自行保管,作为向编制、组织、劳动人事、财政、开户银行等部门申请调配人员、核定工资基金、拨付经费和支付工资的凭证。2.管理册由市编委核定人员编制数,劳动人事部门按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工资基金,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按原来资金渠道,分别拨付经费和工资。3.各单位在申请调配人员时,必须持管理册到从事调配部门联系。经审查调人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数的缺超情况后,按有关政策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擅自增人的,不增加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拒付工资。4.各单位的实有人数如有变动,及时到劳动人事局办理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的增减手续。5.凡调入调出人员都要填写《工作人员工资基金名册》和《工资基金变动表》各一式四份,一份报送市编委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一份送市劳动人事局计划劳动力科核定工资基金,一份报主管部门(指事业单位),一份单位留底。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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