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区类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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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区类别
分类号: F244.2
页数: 2
页码: 544-545
摘要: 1986年2月起,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5类工资区提高到6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改按新拟企业6类工资区(工人、干部分别在原5类工资区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类别)的标准执行。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标准

内容

1956年工资改革时,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当时,景德镇市区为3类工资区,市郊、农村为2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部门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区标准;工交企业执行非11类工资区标准。
  1963年8月,原执行3类工资区的地区(含郊区及矿山)提高到4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83%;原执行2类工资区的各人民公社、垦殖场(含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提高3类工资区,增加工资2.91%。同时制订了全市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生产工人工资新标准,新标准比原标准简化,并增加了工资3%。
  1979年11月起,市郊和农村一律实行5类工资区。不执行工资区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如现行3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0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现行4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分别提高工资标准(不含陶瓷工业)。
  1984年10月,对部分工业企业工人的偏低工资标准(1级工资在32.8元以下的)作了适当调整。国营农(林)场工人工资标准由现行的第四种工资标准(1级26元)提高为第三种工资标准(1级26.7元、7级58.8元)。调整工资标准后,全市增加工资的有16721人,占调整面的21.04%。月增资金额18810元;人均月增资1.12元。
  1985年7月,原实行4类工资区的乐平县、鱼山垦殖场和荷塘垦殖场调整为5类工资区。凡执行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的职工,都改按5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非工资区制度的部分工交企业,即:轻工业、农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在32元及其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以后,部分老5类工资区标准低于新5类同行业同一种工资标准的,一律改按新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陶瓷工人的工资标准,除保留原1级33.5元以外,2级以上都按机械行业的工资标准(2级39元,8级102.5元)执行。1986年2月起,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5类工资区提高到6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改按新拟企业6类工资区(工人、干部分别在原5类工资区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类别)的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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