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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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44.2
页数: 2
页码: 542-54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分别于1952年、1956年、1985年进行过三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工资改革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分别于1952年、1956年、1985年进行过三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1952年开始,全市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商业、部分手工业通过工资改革,工资水平有较多的增加。与1949年相比:绸布业工资提高31.3%,南货业工资提高40.4%,杂货业工资提高45%,百货业工资提高36.8%,纺织业工资提高26.36%,印刷业工资提高38.1%。1954年,建筑业进行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不合理的包月工资制,贯彻国家统一规定的新定额,推行计件工资制。从7月开始考工评级,参加考工评级的工人共852人,占总人数的95.41%。9月以后,全面执行新定额和计件工资。同年10月起,改革铁器业的工资制度。该行业过去没有标准工资,通过改革,拟订了技术标准,确定了五个等级。总平均工资由73分提高到140分(含伙食费),改变了过去同工不同酬的现象。1955年7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评定了机关、团体各类人员的工资等级。
  从1956年4月1日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中,重工业、重点建设部门,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现行工资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人数,共计3410人(国家机关和手工业合作社除外)。改革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8元,改革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7.33元,比改革前提高24.55%。国家机关参加工改的人数603人,已调整工资的255人,调整面为42.2%,调整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8.93元,调整后每人每月平均工资51.98元,提高6.23%。同年7月1日起,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工资改革。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在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乐平县)参加工改的人数共2.31万人,月增资总额46.86万元(其中: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增加23.47万元,工龄津贴增加19.83万元,教龄、护龄津贴增加8.55万元),比改革前月工资总额14.74万元提高31.67%,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9.98元。全市企业单位1985年11月底职工人数(含乐平县)7.00万人,改革前月标准工资总额331.14万元,改革后月增奖金额114.25万元,比改革前提高34.5%,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6.31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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