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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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4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形式
分类号: F244.1
页数: 3
页码: 540-54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对职工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工资形式 工资制度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机关人员的工资,规定了一套多等级的职务工资制。民国11年(1933年)修改为4等37级,直到38年基本未变;但他们在“制度”之外,另享有许多特殊的额外收入。如民国26年(1947年),国民党浮梁县党部书记长、秘书,按规定月薪分别为1.8万元、1.2万元(旧币下同),而8至10月,实得月薪分别为57.4万元,49.6万元,比规定工资高三、四十倍。一般公教人员,除少数教授工资较高外,其余工资都很低微。企业工人的工资既混乱又不合理,工人工资数额由雇主与雇员面议,从师学艺的徒工,只吃饭,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对职工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供给制1949—1950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当地驻军的军政人员,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供给衣食,另发生活用品和津贴)。私营工厂和接收下来的国民党公教人员,则实行工资制。
  供给办法:有的实行一供一薪,只供给工作人员,有保姆的另发保姆费,有小孩的发保育费;有的供给范围则包括职工家属、保姆、小孩等,但有等级区别。供给标准:地委正副书记、专署正副专员和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享受小灶待遇;地直正副科长和正副县长,享受中灶待遇;区以下干部享受大灶待遇。表16-241949—1950年生活供给标准表
  1951年根据国家规定,废除各种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分”工资计算单位。职工按级别确定“工资分、按工资分的多少计算出个人所得工资。“工资分”的分值受物价影响,每月公布若干次,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
  1952年,提高了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包括大包干范围)。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以外,其他一律包干,即“大包干”。将津贴等级和实行工资制待遇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起来,按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执行。到1955年7月,废止了供给制和“工资分”的办法,实行统一货币工资制。
  薪金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和私营工商业者的工资待遇,实行“原职、原薪、原制度”政策。对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基本上沿用解放前的工资形式,商业、手工业等行业大多数实行包月工资,瓷业95%以上的工种实行计件工资。1949年上半年,物价尚未稳定,在原工资增加10%的基础上,折成米价发给工资;下半年改为按柴、米、油、盐、布五项结合的折实单位支付工资。
  1951年改折实单位为“工资分”。1952—1954年,先后进行了部分工资调整,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私补,初步调整了行业工种之间的工资关系,提高了最低工资水平。1955年,开始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用等级线划分各类人员的工资差别,统一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同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一样,实行18级工资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买行30级工资制。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三种形式。满勤按工资标准发给;缺勤或加班,则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1985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的人数为66559人,占全部职工总数80.7%。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其种类主要有集体计件工资和个人计件工资两种。集体计件工资是以车间、班、组等为计件单位,按集体完成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核发职工工资;个人计件工资是以职工个人为计算单位,根据个人完成国家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情况核发工资。
  1952年以前,本市大多数企业仍执行类似包工形式的集体计件制工资制,既没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又没有工作物等级。1952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统一计件工资计算方法,使行业、工种之间工人的工资过于高低悬殊情况基本得到平衡。1955年开始,改革计件制度,建立各行业标准,划分了工作物等级,统一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实行废次品工资支付办法,制订了产品规格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简化计算方法,全面推行新的计件工资制度。1956年,对计件工资进一步修改完善,简化统一工资标准和工人工资等级线,调整工作物等级,修改劳动定额,建立了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制度。1958年,全市停止实行计件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影响了工人的积极性。
  1962年,恢复了计件工资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计件工资制当作“资本主义”的产物加以批判,再次取消了计件工资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市逐步恢复推行计件工资制。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企业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产品销售比较正常,有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燃料、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企业各项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比较健全。1982年,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进行整顿。同时规定计件超额工资一般控制在标准工资30%的范围内。1984年,企业在整顿的基础上,凡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定员、定额整顿验收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全计件或扩大计件范围,超额计件工资可以“不封顶”。1985年至年末,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为15992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19.3%。
  奖励工资1954年起,在瓷业行业中统一建立生产质量超额奖励工资制度。窑厂以窑青、成型厂以厂青和折青为定额计算,超额者,给予奖励。结合个人对生产的贡献,表现评分计奖。1956年,随着工资改革,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计件工资质量奖扣制度。产品质量超过定额者奖励;造成废次品者扣发工资。1958年,随着计件工资的取消,停止了奖励工资,改为年终发放“跃进奖”。资金额按享受资金人数的一个月工资总额的30%提取。标准一至三等,等差不超过20%(学徒不超过10元),当年全市实发奖金人数4.67万人,资金总额60.85万元,人均13.02元。1959年,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制,并实行计时定额加奖励工资制。1962年,调整、修改了各种奖励工资制度。陶瓷行业改为保质超产奖。多超多奖,不受限制。其他行业也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分别建立了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奖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制度。1964年起,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逐步建立综合性奖励制度,改单项奖为综合奖。将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各项指标,综合考核,分别规定月奖、季奖、半年奖、年度奖,资金额分别按月标准工资的15%至30%确定。“文化大革命”中,把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出现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1978年,企业全面实行奖励工资制。奖励形式有月奖、季奖、单项奖(按单项指标考核),综合奖(按多种指标综合考核)等。奖励种类有按超产超质计奖、评奖,百分计奖,盈利包干分成奖等等。比例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至12%提取使用(提取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3.5元)。奖励原则,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全面完成的多奖,部分完成的少奖,没有完成的不奖;一线工人多奖,后勤人员少奖(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生产工人以优质、高产、安全、节约等指标为考核条件。车间、科室干部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结合八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年底,全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发放了一次性年终奖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资金总额按单位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7.5元以内提取,完成部分主要计划指标的,按平均每人4元以内提取。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的,不发年终奖。1981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奖。结余多的多奖,结余少的少奖,没有结余的不奖;全年每人平均按50元发给。
  1983年,对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制的奖金总额,放宽到按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提取使用。截至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已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的人数为4.21万人(不包括计件工人在内),当年发放奖金421万元。1984年,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印刷机械厂等)实行厂长有权给3%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1985年,调整奖金发放标准。企业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3000的,全年可发放四个月或四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奖金;上缴税利比上年增长10%的,全年发放奖金不得超过二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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