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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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9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民政事务
分类号: D035
页数: 8
页码: 503-510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民政事务概况。
关键词: 民政事务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末,浮梁县有关民政事项,由知县、县丞办理。民国初期,民政工作由县知事、县长主管。24年(1935年)6月至29年10月,县政府设第一科。29年1月,县政府设社会科。社会科业务是:人民团体组训、社会福利、难民救济、仲裁劳资纠纷、物价管理及其他有关社会事项。11月,将第一科改为民政科。34年4月,撤销社会科,将社会科所管事务划归民政科管理。5月,民政科改称第一科,翌年1月复称民政科。民政科业务是:自治、警政、卫生礼俗、禁烟、选举及有关民政事项。
  1949年,景德镇市人民政权建立后,5月1日,成立市人民政府民政科。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社会局成立,8月底撤销。1955年3月,市政府民政科改为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同年5月,改称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1959年4月,浮梁县、景德镇市民政局合署办公,称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并分设民政优抚、社会福利生产、秘书、财会统计等4科。1960年11月,市人事局并入市民政局,仍称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1961年8月4日,人事工作从市民政局析出。1965年5月10日,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改称景德镇市民政局。1968年7月4日,由于“文化大革命”,民政局停止行使职权,有关工作由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内务组代替。11月29日,景德镇市社会福利管理站成立。1970年8月,恢复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管理站同时撤销。1971年2月17日,市民政局与市劳动管理站合并,成立景德镇市民政劳动局革命委员会。1972年3月,劳动与民政工作分开,恢复各自机构,民政方面称景德镇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
  1979年8月29日,市民政局取消革命委员会名称,撤销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恢复景德镇市民政局原称,并建立局党组。机构日臻完善,局内分设社会救济等7个科室以及盲人聋哑人协会。1984年1月24日,在机构改革中,市民政局职能机构设人事秘书科(含财务工作)、民政科、社会救济科、优抚科。另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休退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归口市民政局。5月,市民政局人事工作从人秘科析出,划归局党组办管理,人秘科改称秘书科。
  1985年8月16日,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从市民政局析出,市民政局拨出行政编制1人给老建办;市编委增加老建办行政编制4人。
   第二节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的男婚女嫁,或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自由恋爱而结合,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但是某些达官贵人三妻四妾,巨贾豪绅一夫多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妇女没有法律保障,重婚和破坏他人婚姻者亦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50年1月,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是市区政府或郊区区公所。登记前申请人先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凡未达法定婚龄或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的人一律不予办理登记。1953年和1956年,随着基层政权的变更,婚姻登记先后由区政府民政股、街道办事处及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则由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除遵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外,具体作法按1955年内务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疯病未曾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均禁止结婚。并要注意防止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生,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都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且须具备规定的各项证件才予办理。
  1981年1月,新婚姻法颁布。此后,民政局同其它有关单位大力宣传新婚姻法,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并于1984年4月,根据省政府赣发(1984)11号文件精神,对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5次全面检查。12月又召开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会上提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次年,为配合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对珠山区违法婚姻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的155对违法婚姻中,有105对补办手续,30对动员他们分居。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婚姻登记专用图章和收费标准。
  关于涉外婚姻,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管理。1984年,市民政局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办理了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一对。
   表15-17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表15-17-1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
   注:1949年、1960—1977年资料缺少。
   第三节社团登记
  195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按照上饶专署指示,进行社团登记的准备工作。18日,社团登记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会上成立了社团登记办事机构,并就有关事项作出了决议:①开展社团登记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时间定为10天;②登记限20天完成,处理工作不在此限;③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市公安局负责登记期间的治安工作。市府文教科负责对学联进行调查,召集教会负责人开会,请市长、市委宣传部长出席讲话;④社团登记具体工作由市府民政科办理,会后张贴布告,并通过各有关单位积极分子,对隐瞒社团财产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在教会团体的登记中,贯彻“三自革新运动”精神,使其切实做到白养、自给、自传,与帝国主义割断联系,处理意见由专署决定。
  佛教团体自动声明要求撤销,市府民政科于10月份提出了处理意见。同乡会、会馆、书院、祠堂所有房产,全部交市会社祠公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其团体予以取消,从事迷信职业的团体中人员,由市工业局说服他们改行,其中范围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暂时保留。通过登记,共有28个社团予以取消,其中同乡会6个,会馆书院9个,善堂2个,同乡社5个,义渡6个。书院、会馆大部份已修建为学校。义渡已改为公渡,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设立浮桥渡船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
  12月,社团登记工作基本结束。此后,流动剧团如外地京剧、越剧、话剧团来市演出,抵市后,由所在剧院造具名册分别呈报市府文教科,民政科及公安局备案。
   表15-181952年景德镇市社团登记表表15-18-11952年景德镇市社团登记表第四节收容遣送
   抗日战争时期,大批难民进入境内,为收容安置本战区的难民,于民国26年(1937年)12月,在浮梁县赈济支会设收容所。28—32年2月,先后收容赈济难民8081人。
  解放初期,收容遣送工作尚无固定机构,一般性收容遣送由民政部门负责,突击性大规模收容遣送则成立临时机构。1949年5月和10月,分别遣散国民党政府职员20人,过境蒋军俘虏21人。该年底经市人民政府调查,全市流入境内的外来人口l万余人,其中已登记的乞丐700余人。
  1954年6月大水,邻县灾民大批涌入,先后共达1.51万人。7月3日成立“邻县水患地区灾民联络办公室”,并在官庄设立了灾民工作站,进行紧急收容安置。在市区各界群众的大力援助下,来市灾民全部得到妥善的临时安置,其中早期来市的青壮年灾民3167人安排了建筑、运输等临时工作,免费医疗779人。大水过后动员遣送灾民1.176万人安全返回家园,资遣过往人员2918人。次年春,因春荒流入市内的邻县灾民日增,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市各公安派出所和各区民政干部密切配合,进行灾民调查登记,实行突击收容后集中遣送。全年遣送灾民回乡共16批计3436人,资遣经费3245元。
  1958年,各地盲目流入城市人口日益增多。5月5日,成立了景德镇市临时收容站,当年收容外流人员2128人,遣送回乡1095人,安置就业371人。第二年,外地盲目流人人口已逾万人,其原因是:部分灾民生活困难;景德镇市修建机场、铁路和开发山区,需要劳动力;小城镇及农村部分人口向往城市,盲目流人。为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第一线,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粮食局、劳动局于9日联合成立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采取“边收容、边生产、边审查、边处理”的方法,组织有劳力的外流人员进行挖土方、烧木炭等临时性生产劳动。是年,共收容外来人口1.07万人,外省人口占89.3%,其中又以安徽省的人口为最多。在外流人口中,经反复动员仍不愿回乡,安置就业的有2245人。
  1960年,因受自然灾害和“左”的政策影响,各地流人人口剧增,全年收容人数突破历史记录,达2.75万人。为有效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人城市,做好外来人口遣送工作,9月,加强了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的工作,充实了机构,在市边境的洪源、桃墅、白毛坂3处设立了外来人口劝阻站,并在马鞍山、茅家坂、南山下增设了3个临时安置站。市各有关单位成立了清理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对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经联系波阳、南昌、都昌、余干、婺源、乐平、东乡、余江和安徽、江苏等地政府派出工作组驻市,协助遣送各地外来人口返乡生产。是年,遣送返乡1.51万人;自动返乡3078人;经反复动员不肯返乡的1.07万人,分别介绍到有关单位安置了工作。1961年,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发出通知,严禁各单位私自吸收盲流劳力。对已私自吸收盲流劳力的单位,除由其负责送回原籍外,将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本年收容、遣送人数分别骤减至700余人。次年撤销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收容遣送工作由市收容遣送站独自承担,此后,曾一度撤销景德镇市收容遣送站,业务转交市社会福利院兼管,至1967年1月13日,仍恢复该站。
  80年代初,收容遣送对象发生新的变化,有相当一部分为惯流人员和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新盲流人员。1980年收容482人,其中长期外流人员就有124人。外流1年以上,收容遣送5次以上者22人;外流2—5年者92人;外流5—10年者7人;外流10年以上者3人。在1981年收容的人数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愿劳动而外出,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新盲流人员。
  据统计,1982年收容612人次。其中,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占21.2%;屡遣屡返的惯流人员占19.4%;家庭.管教不当受虐待而外出的占10.5%;家庭无力看管和被遗弃的痴呆傻者,精神病人占7.7%;以上访为名流浪乞讨的占5.1%;外出搞副业或以乞讨增加收入者占36.1%。表15-191949—1985年景德镇市收容遣送情况统计表表15-19-11949—1985年景德镇市收容遣送情况统计表
  在市区及郊区的游民,1955年有181人,其中小偷97人、娼妓52人、乞丐16人、诈骗分子16人。对游民中的老残,由市生产教养院收容安置67人。公安部门1956年1月调查统计,全市共有游民209人。其中盗窃分子96人、诈骗分子6人、乞丐18名、娼妓5人、其他无业流浪汉84名,为加强对游民的安置改造工作,维护社会治安,2月28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五星农场”。场地设市郊石岭乡罗农滩汪家山。是年,接收安置游民196人,1957年,又接收安置游民76人。至1958年,五星农场基本完成游民教育改造任务,绝大多数游民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五节殡葬改革
   墓区解放前及解放初期没有划分墓区,自然形成的主要埋葬地有凤凰山、白兰坞、道士坞、塘家坞、邵家岭等地。
  1959年8月31日,市民政局制定了《景德镇市公墓管理实施细则)17条。9月1日,经城建部门规划、市政府批准,划西郊朱家山和东郊唐家坞、董家山为公墓区。在公墓区内又划定:棺柩、骨灰、军人和干部、少数民族、儿童、基建单位迁葬旧坟,自由选择和予留穴位等7大葬区。并按坟墓编列顺序号码,便于管理和坟主祭扫,自1980年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公墓区大部分已被征用于基建,基建范围内坟墓均迁走。
  殡葬组织解放前,官方未设殡葬机构,民间都有殡葬团体,他们自行划为:南门头以上,南门头以下,十八桥一带以及小塘街附近地段的管辖地区,号称“三条半杠”。这三条半杠统治着各地区大大小小的分杠,如赛宝坦,汪家街、小桥上、童家栅门等。这些殡葬团体的成员由社会上穷困潦倒的市民,外流迁市的乞讨人员以及迫于生计的各类人员组成。社会上称为“八仙”、又称“八大王”、“土佚”。他们严守分界,不准越界揽活,否则将夺杠斩索,聚众闹事。这些民间殡葬团体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不得私自揽活,均由各老板接丧活,分给各杠主做,否则将逐出“杠门”,永无生意。
  1959年1月,石狮埠、太白园办事处分别成立殡葬服务站,将全市原有的殡葬人员,道士组织起来为全市殡葬服务。9月1日,成立了景德镇市公墓管理处,合并了原两个服务站并进行了整顿。1962年4月23日,道士站撤销。1967年,公墓管理处改为殡葬管理所,1972年,又更名殡葬管理处,直至现在。殡葬改革1949年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简朴、节约办丧事,对旧的丧葬习俗进行了改革。旧时的做道场、披麻戴孝,焚香摆供等封建迷信陋习正在逐步取消,代之而起的是开追悼会,佩戴黑沙,献花圈,用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
  打破旧的传统观念,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自1963年在河西园林庵建造了一所火化场开始,政府不断大力宣传,采取措施改革殡葬。1972年11月6日,市民政局颁布《关于取缔私人集伙埋坟的通告》。1975年6月30日,为推行火葬,市殡葬管理处停办了土葬业务。1979年11月1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称风易俗、大力推行火葬的通告》。动员全市广大干部、工人、城市居民和社员群众移风易俗,推行火葬,1984年4月10日,市民政局党组向中共市委呈报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83)75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通知》的报告,经中共市委办公室转发至全市各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9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
  在大力宣传的同时,殡葬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先后置办了火化炉两台、运尸的大小灵车两部、尸体冷冻箱1台。殡仪馆已于1980年5月建成交付使用。
   表15-201959—1985年火化情况统计表
   注:1.1959-1975年6月,均系以上葬、火葬,1975年6月30日,停办土葬业务,全面开展火葬业务。
  2.1963以前火葬均系土炉或挖坑用炭焚化。
  3.1960年,1964年至1975年,囚资料丢失,埋葬数及零星火化数无法填写。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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