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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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57
页数: 7
页码: 490-496
摘要: 1949年5—6月,共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32362斤,救济2787户,26036人。7月,又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2380斤,救济579户、1685人。同时,由银行给予贷款,组织失业人员贩卖瓷器,作小本经营。
关键词: 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

内容

赈饥明正统元年(1436年)大饥,浮梁西隅人范思礼、黄铁关各出谷1200石,赈饥。同年,浮梁西隅人余志通出粟1000石以贷乡人;次年又饥,复将存粮全部借出,然后将借据尽数焚毁。正统六年(1441年),邑人彭宗孙、李思文、朱荣祖、吴仁宗出谷5000石,赈饥。景泰三年(1452年)大饥,邑人王昌、方志权、刘丕显、史隆升、俞宪清、程尹生、蒋思明、汪克敬、王汝宁等各出谷1100石以赈饥。天顺二年(1458年),汪颜文、李一中、胡海亮各出谷500石,赈饥。成化三年(1467年),邑人李原贶、金严振各出谷1000石,赈饥。成化二十一年(1486年),邓京惠出谷2000石,赈饥。清顺治四年(1647年),大饥,斗米干钱,民食草根树叶,死者无算。邑人黄子尚炊粥食饥者,成活甚众。康熙六十年(1721年)自六月至八月,连续两月余未下雨,晚稻尽枯。邑人程步进出粟2000石,赈饥。复建楼前亭炊粥食过往者。道光十一年(1831年)冬,景德镇失业窑户、贫民因商米到镇稀少,口食维艰,经请准在浮梁县仓储较多之邻邑借拨常平仓谷23万石,碾米运赴景德镇。次年春,减价平粜,以资窑户、贫民口食。
  难民贫民救济民国23年(1934年)11月10日,成立浮梁县救济事业协会。26年11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后,省内外沦陷区难民扶老携幼大批涌人景德镇。是年,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浮梁县分会,分别采取物资救济、以工代赈、资助经商等方式给予援救,民间也纷纷发起举办同乡义赈,由各地旅景同乡会拿出一部分会产收入,救济来自家乡的难民。27年3月10日,浮梁县难民救济分会在景德大舞台举行救济难民募捐游艺大会,以所募之款解决难民衣服医药与难童教养之急需。11月12日至14日,县商会各业在铺设义卖场一所,将征募所得物品陈列义卖,得款300余元,用于难民救济。28年,距市60华里之波阳凰岗已沦陷。是年日机开始对景德镇频繁空袭。29年1月24日,日机9架飞临市区狂轰滥炸,瞬间硝烟弥漫,墙倒屋塌,死者百余,伤者无算。抗敌后援会全体工作人员赶赴救援。次日,驻军二十一军军长陈万仞拨给2000元交后援会负责代为赈济,大人每人3元,小孩减半。
   从抗战开始至民国28年5月,共收容救济难民4709人,发放救济款15826.83元,其中省拨8000元,地方自筹7826.83元。动用积谷2402.94石。
  民国29年8月16日,省义民救济协会以所募捐款由沪购办药品,分送各县援救贫病难胞。分配赠送给浮梁县难胞奎宁丸2000粒。12月,省赈济会派员分赴各县检查整顿难民救济工作,全省划为八路,浮梁、乐平等县为第七路。35年11月12日,为纪念孙中山诞辰,县政府推行冬令救济运动,发动各行各业举办各种冬令救济运动。电影院、戏院、剧团举行义演,各大公司、商号举行义卖;同时组织各种形式的捐献,以济助军属、难胞、贫民、孤寡等。36年12月,县政府举行本年度冬令救济会议,决定组设浮梁县冬令救济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预定募款1万元创办施粥厂、庇寒所。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残废、难民、灾民、军属,以及生育子女5人以上家境赤贫不能生活者。37年6月,江西国际救济委员会景德镇分会运来旧衣一批,以救济难民及贫苦者。因数量太少,难民贫民所得者无几。
   失业无业人员救济1949年5—6月,共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32362斤,救济2787户,26036人。7月,又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2380斤,救济579户、1685人。同时,由银行给予贷款,组织失业人员贩卖瓷器,作小本经营。
  1950年6月15日,景德镇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成立。8月6日,市人民政府将春荒救济余粮4万斤,全部移交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救济失业、无业人员。同时对失业工人救济工作转为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安置就业为主,辅以必要的政府救济。当年,组织失业无业人员修路、砍窑柴等生产劳动达1236人次,发放工赈粮418661斤。1950-1955年,全市安置失业、无业人员就业9748人,其中组织转业训练523人,国家支付转业训练经费38532元。
  1955年3月,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景德镇市社会求职人员处理办公室,统一安置失业无业人员。当年安置882人,占同年失业无业人员总数的70%。
  1956年9月,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全市共有失业工人256户288人。对其中需要政府救济的72户95人,从当月起给予定期救济。
   表15-121949—1956年景德镇市失业无业人员安置救济情况表
  贫民生产自救1952年,全市城市贫民有1321户,4050人,分别占城市总户数和总人口的5.8%和3.71%,其中需要救济的贫民共1800余人。市区8个街道均成立生产自救委员会。6月,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将贫民546人组成卫生清洁队,打扫街道里弄卫生,国家支付工赈粮5万斤。8月,将贫民186人组成20个推销小组,国家资助经费19150元,把陶瓷产品运往浙江诸暨、萧山、绍兴等地农村销售,换回当地农副产品在市销售,每人每趟平均获利30-50元。10月,按照“群众自办、政府扶助”的原则,各街创办6个贫民电瓷生产组,吸收贫民257人,生产电瓷和纺织瓷,政府拨给扶助资金36000元。
  1953年1月1日,街办6个贫民电瓷生产组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贫民生产自救瓷厂,入厂贫民209人。1月12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生产自救委员会。
  1954年,市、区贫民生产自救厂(组)发展到7个,当年安置贫民149人。同时,安排贫民985人从事修马路、拣茶、砍伐窑柴、运输等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参加生产自救的贫民,每月平均收入25至35元,基本上能维持本人及家属生活。全市贫民救济面已由1952年的65%减至15%。1956年,全市新办3个贫民生产自救组,吸收贫民141人。1957年4月至8月开办贫民陶瓷加工组5个,粉笔、蚊香及养殖生产组3个,吸收贫民111人,政府扶助生产资金5172元。
   困难户救济1949—1952年,对生活极端困难的城市贫民,孤老残幼等,连续发放临时救济大米293263斤,救济44258人次。对贫民患病者给予免费医疗。1952年7月,民政部门对无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进行调查登记。全市共874人,其中314人已由市人民救济院收养,其余560人分散于社会。8月,开始实行寄养,将493名鳏寡孤独寄养在其亲友家,国家共发给一次性寄养补助费16370元,大米13435斤。各街道成立了救济委员会,建立了寄养工作制度,经常检查寄养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无处寄养的67人,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每人每月大米45斤,现金4元。1956年,救济对象结构发生新的变化。部分农村人口盲目流人城市,部分老弱临时被青壮年劳力挤掉原有工作,加之当年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较多,都需要政府救济。整个救济面较1954年有所扩大,其中定期救济户增加58.7%,临时救济人数增加99.3%,城市救济经费较1954年增加27105.79元。是年9月10日,民政部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对需要政府救济的1137户1002人全部建立救济卡片。12月,调整救济标准,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8元,临时救济4—7元。
  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就业门路扩大,城市救济人数显著下降。救济对象中孤寡老残人员比重有所增加。全年救济人数1251人,救济经费为16055元,比1956年减少5382人,27375元。1962年7月,城市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8元调整为8-10元。1963年,民政部门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工做则集,无工做则散”的原则,组织1139人参加街道生产自救和做临时工,其中从事厂外加工的625人,做临时粗工杂活的443人,领证经营摊贩的71人。1964年,恢复群众经济互助组织,各街道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互助储金会。
  1973年,救济对象中增加生活有困难的归国华侨、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当年救济55人,发给救济款2861元。1978年12月,城市定期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12元。1981年6月,将城市定期救济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2—14元。从本年开始,逢年过节定期救济对象每人增发5元临时救济。1981年全市共有归侨、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275户,642人。从1973-1981年,对上述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共救济102人次,发给救济款10198.22元。1983年,对11名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办理了定期定量救济。1985年决定从1986年1月起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7—21元。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救济费。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市内各工矿企业从第一季度开始精减职工。其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职工5369人,占精减职工总数的15%。1962年;遵照上级指示,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中的老弱病残确有生活困难者,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是年办理5人,翌年办理16人。1964年,省民政厅拨给景德镇市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经费6000元。
  1965年,内务部下达《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现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当年四季度办理121人,翌年继续办理651人。另有162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了社会救济。1967年,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增至825人。1979年,根据民政部民发(79)67号文件精神:凡享受40%救济待遇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2元。1982年8月,开始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8月20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的通知》,对未办理此项手续者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申报补办,截止1983年底,全市共补办176人。1983年9月,还为生活确有困难的861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办理了城镇社会定期救济,当年发放救济款40284元。
  1984年11月21日,市财政局追加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款14.2万元,以解决补办40%救济工作的遗留问题。1985年,省民政厅将1982年以后补办的40%救济经费,由追加拨款改为基数拨款。本市增加40%救济基数为5.27万元,(5年不变)。
  农村救济全市农村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困难户10300余户计31000余人。其中残老孤幼1万余人,其他困难户2万余人。除组织生产自救外,在土地改革中分配胜利果实时,给予照顾。1951-1952年,国家发给救济款90400元,粮53000斤,帮助702户计2107人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1953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3358元,救济5371人。其中浮梁县21424元,救济5120人,市郊1934元,救济251人。1954年,全市农村共有困难户4369户,10221人。其中残老孤幼1616户,2864人,其他困难户2753户,7357人。全年救济6225人,发放救济款20340元。
  1955年冬,农村各初级社陆续转入高级社,部分残老孤幼和一般困难户人社,改由各社供给救济为主,国家辅以必要的临时性救济。1956年10月,开展农村贫困户调查。有困难户5652户,15757人,其中残老孤幼1799户,3205人;一般困难户3853户,12552人。全年救济6055人,款14627元。
  1958—1960年,农村大部分无依无靠无劳力的孤寡病残人员主要由社队给予供给救济。3年来国家共发给救济款57422元,救济困难户9932人(次)。
  1961年8月,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市民政局组织工作组,协同各社场开展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工作。享受对象限于缺乏劳力而又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废和人多劳力少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长期困难户,以及主要劳力长期患病以致生活困难的长期困难户。大队全年公益金必须以60%以上用于五保户和困难户生活补助,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定期救济。经评议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核定,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共13个社、场,7个大队,定救户442户,989人(不含29名孤儿救济),其中五保户264户,331人,其他困难户178户,658人,全年需定救款为16155元。评定后发给半年定救款8077.5元。1963年,农村困难户基本生活费标准(粮、油、盐3项)每人每年35-40元。除去劳动收入,不足部分由生产队供给。供给对象的评定,有的结合自定生产计划和预分方案进行,有的则在年终决分时一并进行,不足部分仍由国家给予救济。1965年,农村享受定救的有29个大队662户2306人,需基本生活费91495元,自做工分收入58857元,公益金补助20173元,国家救济12465元。
  1966—1976年,农村困难户不断增加。对困难户的照顾,由生产队根据其劳力强弱安排生产,让他们多做工分,增加收入,并对照一般社员生活水平,酌情补助劳动工分。对于因灾歉收、劳动价值低造成生活困难的社队,国家从常年农村社会救济费中给予扶助。对临时发生特殊困难的对象,发给临时困难救济。
  1978年,全市农村共有困难户4270户16667人,由生产队公益金供给补助135917元,国家发给定期和临时救济款72693元。1981年,农村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社员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发给救济款71146元。6月,农村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开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由对贫困户的生活救济转为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
  扶助贫困户1979年,全国第七次民政会议确定开展扶贫工作。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当年重点扶助贫困户51户98人,拨发扶贫经费9309元。但仍侧重于解决生活困难。1980年,拨给万寿山垦殖场扶贫经费9579元购置机电设备。1981年2月19日,市民政发出《关于开展农村扶贫工作的通知》,确定扶贫对象即原来主要的救济对象。对其中的严重困难户或常年困难户人均集体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者,进行重点扶持。对农村五保户仍继续做好供养工作。扶贫对象由生产队社员评议,大队审查,报公社(场)批准,防止优亲厚友。扶贫经费逐级下拨,专款专用,并及时检查使用效果。经各社摸底审定全市需扶助的贫困户共有2900余户13600余人。12月下拨扶贫专款32000元。各区选定了扶贫试点公社,制订扶贫项目、规划和措施。
  1982年,经重点扶助的5个公社159户724人均不同程度增加了收入,三分之一摆脱贫困。渭水公社经过一年努力,有27户122人,人均收入由扶贫前58.67元提高到人均147.95元。1983年,扶贫工作在全市农村铺开,列入各级党政重要议事日程。1984年,全市有常困户3306户,其中无脱贫能力的826户,占25%;有脱贫条件的2480户,占75%。对有脱贫条件的贫困户普遍进行了短期有偿经济扶助,并对其中的482户从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生资等方面进行重点扶助。已有238户脱贫,有的已经达到当地富裕户生活水平。同年,根据上级要求,农村各互助储金会陆续转为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实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本年开始实行“有偿贴息扶贫”,即选以提高扶贫经济效益,扩大扶贫面。各乡、村积极创办扶贫经济实体。
  1985年,全年“双扶”对象(贫困户、优抚对象贫困户)5997户。其中脱贫621户,成为专业户、富裕户的118户。扶贫经济实体已初步形成网络,共举办大小经济实体134个,其中乡办36个、村办21个、联户办13个、户办64个,安排双扶对象家属子女306人。扶贫经济实体从单一型开始转向多种经营型,从保本转向盈利。
  五保户1956年,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规定对他们实行以“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为内容的“五保”。对符合条件的1824户3192人实行“五保”。11月28日至12月12日,确定供给标准,其标准是:完全丧失劳力的,每人每年70-82元(其中口粮460-520斤、食油9斤、食盐12斤、肉6斤、柴2000斤、布1.4丈,计折款约70元左右,零用现金及医疗费共8-10元);大部分丧失劳力的,每人每年50-65元,可以从事轻微劳动,只需解决口粮的,每人每年2-32元。供给补助经费,除各农业社用50%公益金供给补助外,其余由政府补助。1957年8月至9月,市民政局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新调整五保户,纠正漏错现象。12月,在里仁乡竟成农业社进行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试点。
  1958年,根据“人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部分五保户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1961年10月,部分完全丧失劳力、无依无靠的五保户,列入农村定期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农村共有五保户264户331人享受定期救济,当年发给救济款4294元。1963年,查五保户供给补助标准:基本丧失劳力的五保户每人每年50-60元。按此标准,扣除劳动收入,不足部分由社、队供给补助。部分穷社穷队,公益金支付不足,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当年,农村五保户,由社、队供给补助的共999户1329人,供给补助粮食5.8万斤,现金33204元。
  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五保”形式多样。一是把供给五保户的粮款列入社员承包合同,由生产队或大队统一提留,集中供给五保户;二是划给“五保田”组织代耕。五保田免除一切征购和提留,全部收获归五保户所有;三是市郊一些经济基础与物质条件较优厚的社队和社队企业,实行养老退休金制度;四是举办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和管理。但五保户生活标准应保证每人每年600斤口粮,6斤食油,60元零花钱。
  1983年4月,遵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南安公社进行普查工作试点后,在全市农村铺开。重新评定了五保户,发给五保户供给证。1985年,农村共有五保户3981户6255人。市民政局对五保工作进行实地调查,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①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农村五保工作。②创造条件,发展乡、村敬老院,扩大集中供养。③提高五保供给标准,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应达到18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应达到200元。④逐步实行以乡统筹五保金保证兑现。
   表15-131951—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表15-13-11951-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
   注:1952年,补助粮食53000斤。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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