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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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77-47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表彰革命烈士功绩,先后制定了各类抚恤条例,使牺牲病故抚恤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了抚恤标准。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抚恤

内容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23年(1934年),民国政府公布《公务员恤金条例》。规定对囚战阵亡官兵,因公死亡和在职病故的公务员给其直系遗属一次性恤金和年恤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8年10月,国民党江西省执委会第五区办事处发祈了训令,转发《修i1: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暂行办法》。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抚恤:①参加抗敌斗争临阵伤亡者。②扰乱敌人后方及侦察敌人活动因而伤亡者。③协助军队工作或执行军队命令而伤亡者。④保卫村镇抗拒敌人而伤亡者。⑤因其它抗敌行动而伤亡者。享受年恤金之遗族顺序为①死亡者之妻及子女。②妻子及子女俱无者给其父母。③父母俱无者给其祖父及孙。④上列遗族俱无者,给其术成年之胞弟妹:同时规定抚恤费除80元之一次恤金外,并给予每年50元之年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表彰革命烈士功绩,先后制定了各类抚恤条例,使牺牲病故抚恤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了抚恤标准。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牺牲、病故人员抚恤的范围是:现役车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等。上述人员牺牲、病故后,除由国家妥善安葬外,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民政局凭死者所在地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按规定对其家属发放抚恤金。
  1952年1月,国家调整提高了抚恤粮标准,规定战士、勤警级牺牲1200斤,病故900斤。军队班、排、连级及地方区长、科长级牺牲1800斤,病故1350斤。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200斤。5月,江西省民政厅下拨浮梁专区抚恤费4.45万元,抚恤粮74.88万斤。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改为按货币计数。标准为:战士、勤警级牺牲140元,病故110元,班、排、连级及区长、科长级牺牲210元、病故16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40元,同时新增民兵民工病故抚恤110元。此后国家又于1955年对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残废抚恤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抚恤标准、发给残废金或优待金。1951年6月9日,首次开展革命残废人员评残工作,取得残废军人资格的有28名。1952年12月,城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5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12人;三等甲级11人;在乡三等甲级6人。浮梁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3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乙级各1人;在乡三等甲级10人,乙级13人。1953年,内务部通知各项优抚标准将原以粮食计数为按货币计算,并稍加调整。从1953年开始,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原特等、一等继续供应终身,原二等实行的供两年后减半供应终身的,自接通知起按标准全数供给。1955年,国家调整革命残废人员享受了这次调整待遇。
  1957年4月,市民政局对市部分革命残废军人重新进行检评,确定有革命残废人员48人。同期,浮梁县实有革命残废人员66人,其中在职15人,在乡51人。1960年,县并人市,全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04人。196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将原来规定的一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均按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原规定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一次发清的办法暂停执行。
  1978年7月,全市开展优抚对象普查,计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159人,在乡53人,共212人。其中一等在职、在乡各1人,二等甲级在职12人、在乡2人;三等乙级在职38人,在乡9人;三等甲级在职55人,在乡19人;三等乙级在职53人,在乡22人。
  1981年5月,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下达后,于7月换发了残废证件,共有为革命致残的军人、民警、工作人员、民兵、民工233人。
  此外,国家还规定对原已评定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在经过一定年限后必须进行复查、调整和换证。以使他们的伤残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对以后因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工作人员作出评残规定。军人按部队残废证明,其他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检查鉴定。经批准为革命残废人员的,按不同残废等级给予相应的优等享受。
  1982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在职的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作出调整,提高了抚恤金额。本市共调整了172名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金标准。
  1984年7月,民政部决定对在职、在乡残废抚恤金进行调整,普遍提高了抚恤标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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