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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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471-475
摘要: 从1949-1954年,先后共拨给生产补助款9.24万元。1956年,全市开支烈军属、复员军人医疗费共6601元,35名子女人学补助费385元。从当年起,因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相应地减少其它各项补助。
关键词: 拥军优属 民政工作

内容

拥军民国19年(1930年)7月至11月,中国工农红军三克景德镇,全镇瓷工和市民热烈庆祝红军胜利,许多瓷工踊跃报名参加红军。23年7月6日,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驻扎程家山时,河东县苏维埃政府发动当地群众,送鸡、肉、蛋、粮等食品慰劳红军战士,帮红军砻谷碾米,缝补衣被,缝装壶袋,制作军鞋。8日在昌江河上搭成浮桥,保证“先遣队”顺利通过。9日,河西县群众为“先遣队”补充了部分给养。14日,“先遣队”与敌军激战于鸦桥,驻浮梁刘家的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支前队、抢救队、担架队,为火线上的红军送饭送水、抬运伤员。
  抗日战争爆发后,景德镇市域内的群众积极支持抗日。民国27年7月7日,浮梁县民素食一日,将节省下的膳费慰劳抗日负伤的战士和救济难民。10月,各界民众抗敌后援会筹募寒衣,共有棉背心1780件、棉衣裤831套。28年9月募寒衣款5104元。29年2月,浮梁县筹募奎宁丸等内外科药品以及鞋袜、代金,上解第九战区,并备下肥猪4头,花生、木耳200斤,慰劳第十五兵站医院全体抗日负伤的官兵。9月,又送猪肉300斤到该院慰问。34年2月,浮梁县组织春节劳军,县府及参议会、商会派出代表向二十一军军部及所辖各师、第五区保安司令部各献锦旗一面,分送年糕3000斤,瓷器茶壶700把。34年6月,浮梁县筹措9万元购置米酒、粽子、面条、猪肉。由各界绅士代表分送一四七师、戒严司令部、宪兵队、专区直属保警队、海军布雷队及县保警队、警察局等单位进行慰劳。
  1949年,景德镇解放后,华东军区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号召全市各界人民为支援前线大军顺利作战,筹集钱粮,输送前方,保证军需供给。市内窑帮同业公会1次借出粮食1.3万斤。7月,市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动员各界人民捐献慰劳袋2000个,写慰问信2000封,慰问前线战士。9月,成立市支援前线借款委员会,承担支前款1500元。同时修复破旧汽车6辆,征集民船20余只,为部队运送粮食、给养及兵员。
  1950年1月14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春节拥军优属委员会。2月13日,市各界人民捐集生猪14头、毛巾2823条、布鞋2615双及其它物品,由市人民政府率各界代表到浮梁军分区、公安处(局)进行慰问。同时还组织由妇女、儿童和在校学生1000多人参加的秧歌队、音乐团,携带烈军属光荣牌、光荣灯、春联、鞭炮及慰问品到烈、军属家慰问。12月,成立烈军属委员会。1951年1月,各界人民募集救灾款3500元,支援朝鲜人民,后又完成9721.5元捐款。春节期间,全市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85户配发补助粮4000余斤。并备下生猪10头、布鞋1493双,分别慰问浮梁军分区、驻市公安部队和公安处、局的干部、战士。4月1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物品,赴波阳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伤病员。1952年元旦,市组成慰问队,携带肥猪及其它日用品到波阳慰问志愿军伤病员。此后,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织慰问团队对驻市部队及烈军属进行慰问。
  历年来,全市先后召开了3次大型烈军工属暨老红军座谈会,召开了18次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老红军,老干部代表会议。从1949年起至1985年止,市优抚对象中有468人成为工农业生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中出席全国英模大会一人,出席省、专区先进表彰大会14人,残废、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入党的有90多人。优属代耕1950年3月11日,浮梁县人民政府指示各区为军属困难户进行代耕。代耕方式采用包耕制,在产量上要做到秋收时与一般田地常年产量相等。12月11日,中央内务部正式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当年,浮梁县受到代耕优待的烈军属114户,代耕田地1891亩。1951年,市郊区采用大包耕和小包耕两种方法为烈军属代耕。大包耕包户,每亩田8个工;小包耕不包户,如数交享受户,每亩田6个工。由郊区政府发给工票交享受代耕户,然后按工发票,代耕者凭票向乡政府结算工资。市郊区享受代耕的有38户,代耕土地213亩,投放劳力计2536个工。1952年,浮梁县有682户、946人享受了代耕优待,代耕土地5434.4亩。次年,浮梁县为688户烈军属代耕土地2615.8亩。1954年6月,市郊区享受代耕的烈军属计13户,代耕土地52.6亩。浮梁县共代耕土地2435亩,享受的烈军属有657户。1955年,县共有297户烈军属困难户享受代耕优待,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1%,共代耕土地1220亩。由于在代耕方式上建立了“包耕、包产、全乡统筹、齐工找帐”的制度,烈军属的农产量逐年增加。
   表15-11950—1955年景德镇市、县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代耕情况统计表
  优待劳动日1956年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7月,在郊区里仁乡试点,8月10日结束。其方法是以农业社全年社员平均收入为基数,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工分补助。年末,郊区5个乡11个高级农业合作社有25户烈军属享受了优待,农业社补助2.02万个劳动工分。浮梁县35个乡中有28个建立优待劳动日制度。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75户、525人,优待5950个劳动日。次年,浮梁县有烈属92户、308人;军属84户、290人,残废军人8户、26人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9256个。平均每个劳动日折款1.10元。1958年,市郊区得到优待的烈军属21户、93人,享受优待工分2.29万个。浮梁县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出榜定案”的方法,当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19万个劳动日。1959年,市、郊区县优待户占优抚对象的26.9%,平均每户优待66.3个劳动日。1960年,全市优待烈军属305户,劳动日2万余个,折合人民币3.64万元。此后,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外,一直延续到1980年。
   表15-21956—1980年景德镇市烈军属、残属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注:1.1956年、1958年包括浮梁县数字。
  2.1966年、1977年数字从缺。
  优待金1981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先后出现。据此,市民政局于1月部署烈军属的优待评定工作。全市评定享受优待的有467户、2267人,发放优待金51071元。1982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929户,优待现金16万余元。平均每户177元,比1981年增加了4倍,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83年,有862户烈军属、残废、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享受现金优待,优待款为16.01万元,平均每户186元,1984年,农村优待工作改为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全市有15个乡实行优待金统筹。1985年,实行统筹优待金的乡达到19个,占全市26个乡的73.1%。
  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按照内务部规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补助:①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②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劳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③失去劳动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④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⑤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城市除上述几种人外,对于家庭人口多、收入不足以维持一般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属、军属和家庭人口多、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为掌握烈军属的生活情况,确定补助对象,于7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217户、778名烈军属按家庭生活困难与否评定甲、乙、丙、丁4个等级,分别予以补助。城市共发放162人次的定期补助,郊区发放17户、62人的定期补助。次年,市补助烈军属152人,县补助90人。1960年,经全面调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计160人,补助面占直系亲属总人数的5%,每人以补助40元为标准,全年共发补助款6400元。并定期定量补助孤老烈属28人,其中城市6人,月补助款6—14元;农村22人,月补助2—4元,均按月发放。
  1962年,对上年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160户、462人进行了调整。其中新评定的有92户,349人;取消补助的37户、87人,调整了64户,享受人口减少7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15户、717人,定期补款16236元。至年末,又陆续增加了36户、163人。1978年,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遗属补助18户、91人,落实政策补发补助费2户、7人。1980年1月至2月,再次调整全市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调整后享受定补的对象为365人。
  1983年,定期定量补助金额,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镇15元,城市20元,孤老烈属(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包括苏区老干部)定期定量标准,一律在1982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市有51名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了这项待遇。1984年,享受定补的人员为482名,定补款62928元。
  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工作的通知》,将全市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共326人(含乐平县)改为定期抚恤,农村每人每月由原来的6—10元提高为20—25元,城市由原来的10-20元提高为35-40元,除乐平外,当年共发放“三属”定期抚恤费27900元。
  临时补助1949年7月,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军属生活困难的58人,临时补助大米1335市斤,10月又补助3户工属大米170市斤。次年,临时补助烈军属、退伍军人462人次的大米9016市斤。1956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69年、1971年、1978年、1983年年共临时补助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老革命同志共计17.07万元,按年平均2.334万元。最高年份为5.16万元。
  对优抚对象还多次拨给生产补助、医疗补助、子女入学补助款。1951年,补助建立烈军属消费合作社基金3500元,开办粮食加工厂3000元,棉衣27套1952年,拨给烈军属陶瓷加工合作社和电瓷厂生产基金5万元,拨给36户烈军属生产补助金1328元。1953年8月,补助烈军属商场4000元;11月,拨给针匙厂生产资金3500元。年末补助新棉衣、毛巾等。从1949-1954年,先后共拨给生产补助款9.24万元。1956年,全市开支烈军属、复员军人医疗费共6601元,35名子女人学补助费385元。从当年起,因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相应地减少其它各项补助。
   表15-3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单位:元表15-3-1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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