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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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73
颗粒名称: 第—章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8
页码: 471-47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优待抚恤制度。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优待抚恤

内容

第一节拥军优属
  拥军民国19年(1930年)7月至11月,中国工农红军三克景德镇,全镇瓷工和市民热烈庆祝红军胜利,许多瓷工踊跃报名参加红军。23年7月6日,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驻扎程家山时,河东县苏维埃政府发动当地群众,送鸡、肉、蛋、粮等食品慰劳红军战士,帮红军砻谷碾米,缝补衣被,缝装壶袋,制作军鞋。8日在昌江河上搭成浮桥,保证“先遣队”顺利通过。9日,河西县群众为“先遣队”补充了部分给养。14日,“先遣队”与敌军激战于鸦桥,驻浮梁刘家的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支前队、抢救队、担架队,为火线上的红军送饭送水、抬运伤员。
  抗日战争爆发后,景德镇市域内的群众积极支持抗日。民国27年7月7日,浮梁县民素食一日,将节省下的膳费慰劳抗日负伤的战士和救济难民。10月,各界民众抗敌后援会筹募寒衣,共有棉背心1780件、棉衣裤831套。28年9月募寒衣款5104元。29年2月,浮梁县筹募奎宁丸等内外科药品以及鞋袜、代金,上解第九战区,并备下肥猪4头,花生、木耳200斤,慰劳第十五兵站医院全体抗日负伤的官兵。9月,又送猪肉300斤到该院慰问。34年2月,浮梁县组织春节劳军,县府及参议会、商会派出代表向二十一军军部及所辖各师、第五区保安司令部各献锦旗一面,分送年糕3000斤,瓷器茶壶700把。34年6月,浮梁县筹措9万元购置米酒、粽子、面条、猪肉。由各界绅士代表分送一四七师、戒严司令部、宪兵队、专区直属保警队、海军布雷队及县保警队、警察局等单位进行慰劳。
  1949年,景德镇解放后,华东军区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号召全市各界人民为支援前线大军顺利作战,筹集钱粮,输送前方,保证军需供给。市内窑帮同业公会1次借出粮食1.3万斤。7月,市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动员各界人民捐献慰劳袋2000个,写慰问信2000封,慰问前线战士。9月,成立市支援前线借款委员会,承担支前款1500元。同时修复破旧汽车6辆,征集民船20余只,为部队运送粮食、给养及兵员。
  1950年1月14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春节拥军优属委员会。2月13日,市各界人民捐集生猪14头、毛巾2823条、布鞋2615双及其它物品,由市人民政府率各界代表到浮梁军分区、公安处(局)进行慰问。同时还组织由妇女、儿童和在校学生1000多人参加的秧歌队、音乐团,携带烈军属光荣牌、光荣灯、春联、鞭炮及慰问品到烈、军属家慰问。12月,成立烈军属委员会。1951年1月,各界人民募集救灾款3500元,支援朝鲜人民,后又完成9721.5元捐款。春节期间,全市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85户配发补助粮4000余斤。并备下生猪10头、布鞋1493双,分别慰问浮梁军分区、驻市公安部队和公安处、局的干部、战士。4月1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物品,赴波阳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伤病员。1952年元旦,市组成慰问队,携带肥猪及其它日用品到波阳慰问志愿军伤病员。此后,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织慰问团队对驻市部队及烈军属进行慰问。
  历年来,全市先后召开了3次大型烈军工属暨老红军座谈会,召开了18次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老红军,老干部代表会议。从1949年起至1985年止,市优抚对象中有468人成为工农业生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中出席全国英模大会一人,出席省、专区先进表彰大会14人,残废、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入党的有90多人。优属代耕1950年3月11日,浮梁县人民政府指示各区为军属困难户进行代耕。代耕方式采用包耕制,在产量上要做到秋收时与一般田地常年产量相等。12月11日,中央内务部正式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当年,浮梁县受到代耕优待的烈军属114户,代耕田地1891亩。1951年,市郊区采用大包耕和小包耕两种方法为烈军属代耕。大包耕包户,每亩田8个工;小包耕不包户,如数交享受户,每亩田6个工。由郊区政府发给工票交享受代耕户,然后按工发票,代耕者凭票向乡政府结算工资。市郊区享受代耕的有38户,代耕土地213亩,投放劳力计2536个工。1952年,浮梁县有682户、946人享受了代耕优待,代耕土地5434.4亩。次年,浮梁县为688户烈军属代耕土地2615.8亩。1954年6月,市郊区享受代耕的烈军属计13户,代耕土地52.6亩。浮梁县共代耕土地2435亩,享受的烈军属有657户。1955年,县共有297户烈军属困难户享受代耕优待,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1%,共代耕土地1220亩。由于在代耕方式上建立了“包耕、包产、全乡统筹、齐工找帐”的制度,烈军属的农产量逐年增加。
   表15-11950—1955年景德镇市、县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代耕情况统计表
  优待劳动日1956年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7月,在郊区里仁乡试点,8月10日结束。其方法是以农业社全年社员平均收入为基数,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工分补助。年末,郊区5个乡11个高级农业合作社有25户烈军属享受了优待,农业社补助2.02万个劳动工分。浮梁县35个乡中有28个建立优待劳动日制度。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75户、525人,优待5950个劳动日。次年,浮梁县有烈属92户、308人;军属84户、290人,残废军人8户、26人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9256个。平均每个劳动日折款1.10元。1958年,市郊区得到优待的烈军属21户、93人,享受优待工分2.29万个。浮梁县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出榜定案”的方法,当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19万个劳动日。1959年,市、郊区县优待户占优抚对象的26.9%,平均每户优待66.3个劳动日。1960年,全市优待烈军属305户,劳动日2万余个,折合人民币3.64万元。此后,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外,一直延续到1980年。
   表15-21956—1980年景德镇市烈军属、残属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注:1.1956年、1958年包括浮梁县数字。
  2.1966年、1977年数字从缺。
  优待金1981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先后出现。据此,市民政局于1月部署烈军属的优待评定工作。全市评定享受优待的有467户、2267人,发放优待金51071元。1982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929户,优待现金16万余元。平均每户177元,比1981年增加了4倍,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83年,有862户烈军属、残废、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享受现金优待,优待款为16.01万元,平均每户186元,1984年,农村优待工作改为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全市有15个乡实行优待金统筹。1985年,实行统筹优待金的乡达到19个,占全市26个乡的73.1%。
  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按照内务部规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补助:①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②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劳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③失去劳动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④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⑤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城市除上述几种人外,对于家庭人口多、收入不足以维持一般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属、军属和家庭人口多、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为掌握烈军属的生活情况,确定补助对象,于7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217户、778名烈军属按家庭生活困难与否评定甲、乙、丙、丁4个等级,分别予以补助。城市共发放162人次的定期补助,郊区发放17户、62人的定期补助。次年,市补助烈军属152人,县补助90人。1960年,经全面调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计160人,补助面占直系亲属总人数的5%,每人以补助40元为标准,全年共发补助款6400元。并定期定量补助孤老烈属28人,其中城市6人,月补助款6—14元;农村22人,月补助2—4元,均按月发放。
  1962年,对上年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160户、462人进行了调整。其中新评定的有92户,349人;取消补助的37户、87人,调整了64户,享受人口减少7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15户、717人,定期补款16236元。至年末,又陆续增加了36户、163人。1978年,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遗属补助18户、91人,落实政策补发补助费2户、7人。1980年1月至2月,再次调整全市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调整后享受定补的对象为365人。
  1983年,定期定量补助金额,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镇15元,城市20元,孤老烈属(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包括苏区老干部)定期定量标准,一律在1982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市有51名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了这项待遇。1984年,享受定补的人员为482名,定补款62928元。
  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工作的通知》,将全市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共326人(含乐平县)改为定期抚恤,农村每人每月由原来的6—10元提高为20—25元,城市由原来的10-20元提高为35-40元,除乐平外,当年共发放“三属”定期抚恤费27900元。
  临时补助1949年7月,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军属生活困难的58人,临时补助大米1335市斤,10月又补助3户工属大米170市斤。次年,临时补助烈军属、退伍军人462人次的大米9016市斤。1956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69年、1971年、1978年、1983年年共临时补助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老革命同志共计17.07万元,按年平均2.334万元。最高年份为5.16万元。
  对优抚对象还多次拨给生产补助、医疗补助、子女入学补助款。1951年,补助建立烈军属消费合作社基金3500元,开办粮食加工厂3000元,棉衣27套1952年,拨给烈军属陶瓷加工合作社和电瓷厂生产基金5万元,拨给36户烈军属生产补助金1328元。1953年8月,补助烈军属商场4000元;11月,拨给针匙厂生产资金3500元。年末补助新棉衣、毛巾等。从1949-1954年,先后共拨给生产补助款9.24万元。1956年,全市开支烈军属、复员军人医疗费共6601元,35名子女人学补助费385元。从当年起,因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相应地减少其它各项补助。
   表15-3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单位:元表15-3-1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
   第二节烈士褒扬
   褒扬景德镇市是赣东北革命老根据地之一。在各个革命斗争时期先后有1673名革命志士,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1954年9月,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在全市开展了烈士生平事迹的调查工作,共收集244名革命烈士的事迹材料,上报省革命烈士纪念堂。11月26日,市优抚委员会、烈军属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决定将本市分散在莲花塘、十八渡、河西、韭菜园、新厂等地的革命烈士遗骨集中迁葬于风景优美的墓地,修建烈士陵园和革命烈士纪念塔,并将各个时期在本市牺牲的烈士姓名及其生平事迹镌刻在石碑上。
  1956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进行烈士追恤工作,其中市追恤烈士238名,县追恤480名。1957年9月至11月,浮梁县开展烈士平反登记,经平反恢复烈士称号的有27名,通过审查,取消烈士资格的88名,以前遗漏,此次补登的烈士108名,全县实有烈士757名。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城市亦开展了这项工作,登记了有直系亲属的烈士178名,病故军人13名,失踪军人4名。至1959年止,浮梁县先后在县属各地修建了墓、碑、塔8座。以褒扬革命烈士。
  1960年,县并人市以后,市民政局下拨经费,供修建程家山烈士墓之用。1961年9月中旬,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市开展抗美援朝期间失踪军人家属待遇的落实工作。本市7名失踪军人作牺牲军人处理。
   莲花塘革命烈士纪念塔
  1978年7月18日,市民政局组织34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抚对象普查,共有烈士1145人建立了烈士档案。
  1979年2月27日,景德镇市籍战士曾水苟,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光荣牺牲。中国人民解放军53504部队追认其为中共党员,荣记二等功,市民政局及时对烈士家属进行慰问,并大力宣传烈士的光荣事迹。1980年10月,竟成公社武装干部、共产党员江长生在民兵训练实弹演习中,为救他人壮烈牺牲,经江西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江西省军区追记二等功。
  1981年,完成《革命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共有1618名烈士收入英名录。
  1983年3月至6月底止,开展换发、补发烈士证工作。经过审批,有412户烈士直系亲属取得新证。已换证、补证的烈土中,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338名,抗日战争中11名,解放战争中14名,抗美援朝中16名,对越自卫反击作战Ⅱ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烈士32名。7月,波阳县的荷塘睦殖场和鱼山乡划归景德镇市后,又增加烈士纪念塔2座。增加烈士36名,此后,又陆续增加革命烈士22名。其中有为抢救列乍英勇献身的竟成乡农民江水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坏分子杀害的南安乡农民江谓河;!孑企图越狱的罪犯搏斗而英勇牺牲的浮南矿司机陈国忠。市区现共有烈士1673名。
  纪念建筑物沙陀山革命烈士公墓1955年12月建成,位于市区之南,竟成乡银坑坞村东侧的沙陀山之巅,海拔150米,距市政府驻地3.5公里。公墓青松夹道,翠柏成行。内修建革命烈士墓2座,解放战争期lbJ病故军人公墓1座。2座烈士公墓相对,与病故军人公墓构成“品”字形。3墓之间均相距16米,中央形成一[面积约250平方米的空地。中有一呈六角形的花坛,花坛中一高大柏树,沿六角边遍植冬青。墓、碑四周足常青松柏。烈士墓为园形,两墓直径均为7.5米,周长22米,高2.5米。墓前彳了碑上:镌刻有第二次革命战争以来的23位革命烈士英名。病故军人墓为一正方梯形建筑,底座长宽各8.5米。卜有6层台阶,由四周按比例向中间收缩。底层至顶层高2.5米,顶层正中是纪念碑,碑高2.5米,长宽各90公分,正面是仿毛主席手书“为国牺牲,永垂不朽”八个流金大字,在纪念碑顶部镶嵌子C星红旗,所有墓、碑均为混凝土建筑。
  袁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市区莲花塘东北侧,1955年建,塔在山顶,高5米,成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庄严肃穆,气势雄伟。
  程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兴田乡西南8.2公里一山坡上,塔高12米,长、宽各4米,塔身正面题有“革命烈I二永垂不朽”镶金大字,塔的左、右面书有毛主席题词“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塔后是烈士墓,均为钢筋土建筑。
  鹅湖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鹅湖石桥南端左侧。碑为长方体,两旁有旗形土墩。碑高6米,长、宽各3米,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在纪念碑南端,建有烈士碑坊,上面镌刻着当年在鹅湖地区历次革命斗争中牺牲的122位烈士英名。碑正面和背面都题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书金字。此碑建于1977年,
  鱼山乡汪家村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鱼山汪家村旁。塔高5米。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荷塘童坊村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荷塘乡童坊村北。革命烈士就义处一棵银杏树旁,纪念塔正面刻有“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八个大字。为原江西省省长邵式平所书。塔高5米,塔旁银杏树已列为市级保护文物之一。
   表15-4景德镇市革命烈士情况分类统计表
   第三节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23年(1934年),民国政府公布《公务员恤金条例》。规定对囚战阵亡官兵,因公死亡和在职病故的公务员给其直系遗属一次性恤金和年恤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8年10月,国民党江西省执委会第五区办事处发祈了训令,转发《修i1: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暂行办法》。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抚恤:①参加抗敌斗争临阵伤亡者。②扰乱敌人后方及侦察敌人活动因而伤亡者。③协助军队工作或执行军队命令而伤亡者。④保卫村镇抗拒敌人而伤亡者。⑤因其它抗敌行动而伤亡者。享受年恤金之遗族顺序为①死亡者之妻及子女。②妻子及子女俱无者给其父母。③父母俱无者给其祖父及孙。④上列遗族俱无者,给其术成年之胞弟妹:同时规定抚恤费除80元之一次恤金外,并给予每年50元之年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表彰革命烈士功绩,先后制定了各类抚恤条例,使牺牲病故抚恤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了抚恤标准。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牺牲、病故人员抚恤的范围是:现役车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等。上述人员牺牲、病故后,除由国家妥善安葬外,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民政局凭死者所在地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按规定对其家属发放抚恤金。
  1952年1月,国家调整提高了抚恤粮标准,规定战士、勤警级牺牲1200斤,病故900斤。军队班、排、连级及地方区长、科长级牺牲1800斤,病故1350斤。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200斤。5月,江西省民政厅下拨浮梁专区抚恤费4.45万元,抚恤粮74.88万斤。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改为按货币计数。标准为:战士、勤警级牺牲140元,病故110元,班、排、连级及区长、科长级牺牲210元、病故16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40元,同时新增民兵民工病故抚恤110元。此后国家又于1955年对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残废抚恤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抚恤标准、发给残废金或优待金。1951年6月9日,首次开展革命残废人员评残工作,取得残废军人资格的有28名。1952年12月,城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5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12人;三等甲级11人;在乡三等甲级6人。浮梁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3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乙级各1人;在乡三等甲级10人,乙级13人。1953年,内务部通知各项优抚标准将原以粮食计数为按货币计算,并稍加调整。从1953年开始,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原特等、一等继续供应终身,原二等实行的供两年后减半供应终身的,自接通知起按标准全数供给。1955年,国家调整革命残废人员享受了这次调整待遇。
  1957年4月,市民政局对市部分革命残废军人重新进行检评,确定有革命残废人员48人。同期,浮梁县实有革命残废人员66人,其中在职15人,在乡51人。1960年,县并人市,全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04人。196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将原来规定的一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均按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原规定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一次发清的办法暂停执行。
  1978年7月,全市开展优抚对象普查,计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159人,在乡53人,共212人。其中一等在职、在乡各1人,二等甲级在职12人、在乡2人;三等乙级在职38人,在乡9人;三等甲级在职55人,在乡19人;三等乙级在职53人,在乡22人。
  1981年5月,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下达后,于7月换发了残废证件,共有为革命致残的军人、民警、工作人员、民兵、民工233人。
  此外,国家还规定对原已评定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在经过一定年限后必须进行复查、调整和换证。以使他们的伤残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对以后因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工作人员作出评残规定。军人按部队残废证明,其他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检查鉴定。经批准为革命残废人员的,按不同残废等级给予相应的优等享受。
  1982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在职的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作出调整,提高了抚恤金额。本市共调整了172名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金标准。
  1984年7月,民政部决定对在职、在乡残废抚恤金进行调整,普遍提高了抚恤标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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