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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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72
颗粒名称: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42
页码: 471-510
摘要: 民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景德镇市境内自有建置以来,即有这项工作。但随着历史变迁,其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当代民政涉及到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政府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由于社会分工日细,有些工作已分别纳入其它专志记述。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事务

内容

民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景德镇市境内自有建置以来,即有这项工作。但随着历史变迁,其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当代民政涉及到政权建设、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政府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由于社会分工日细,有些工作已分别纳入其它专志记述。
  第—章优待抚恤
   第一节拥军优属
  拥军民国19年(1930年)7月至11月,中国工农红军三克景德镇,全镇瓷工和市民热烈庆祝红军胜利,许多瓷工踊跃报名参加红军。23年7月6日,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驻扎程家山时,河东县苏维埃政府发动当地群众,送鸡、肉、蛋、粮等食品慰劳红军战士,帮红军砻谷碾米,缝补衣被,缝装壶袋,制作军鞋。8日在昌江河上搭成浮桥,保证“先遣队”顺利通过。9日,河西县群众为“先遣队”补充了部分给养。14日,“先遣队”与敌军激战于鸦桥,驻浮梁刘家的县苏维埃政府组织支前队、抢救队、担架队,为火线上的红军送饭送水、抬运伤员。
  抗日战争爆发后,景德镇市域内的群众积极支持抗日。民国27年7月7日,浮梁县民素食一日,将节省下的膳费慰劳抗日负伤的战士和救济难民。10月,各界民众抗敌后援会筹募寒衣,共有棉背心1780件、棉衣裤831套。28年9月募寒衣款5104元。29年2月,浮梁县筹募奎宁丸等内外科药品以及鞋袜、代金,上解第九战区,并备下肥猪4头,花生、木耳200斤,慰劳第十五兵站医院全体抗日负伤的官兵。9月,又送猪肉300斤到该院慰问。34年2月,浮梁县组织春节劳军,县府及参议会、商会派出代表向二十一军军部及所辖各师、第五区保安司令部各献锦旗一面,分送年糕3000斤,瓷器茶壶700把。34年6月,浮梁县筹措9万元购置米酒、粽子、面条、猪肉。由各界绅士代表分送一四七师、戒严司令部、宪兵队、专区直属保警队、海军布雷队及县保警队、警察局等单位进行慰劳。
  1949年,景德镇解放后,华东军区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号召全市各界人民为支援前线大军顺利作战,筹集钱粮,输送前方,保证军需供给。市内窑帮同业公会1次借出粮食1.3万斤。7月,市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动员各界人民捐献慰劳袋2000个,写慰问信2000封,慰问前线战士。9月,成立市支援前线借款委员会,承担支前款1500元。同时修复破旧汽车6辆,征集民船20余只,为部队运送粮食、给养及兵员。
  1950年1月14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春节拥军优属委员会。2月13日,市各界人民捐集生猪14头、毛巾2823条、布鞋2615双及其它物品,由市人民政府率各界代表到浮梁军分区、公安处(局)进行慰问。同时还组织由妇女、儿童和在校学生1000多人参加的秧歌队、音乐团,携带烈军属光荣牌、光荣灯、春联、鞭炮及慰问品到烈、军属家慰问。12月,成立烈军属委员会。1951年1月,各界人民募集救灾款3500元,支援朝鲜人民,后又完成9721.5元捐款。春节期间,全市开展大规模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85户配发补助粮4000余斤。并备下生猪10头、布鞋1493双,分别慰问浮梁军分区、驻市公安部队和公安处、局的干部、战士。4月1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携带物品,赴波阳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伤病员。1952年元旦,市组成慰问队,携带肥猪及其它日用品到波阳慰问志愿军伤病员。此后,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织慰问团队对驻市部队及烈军属进行慰问。
  历年来,全市先后召开了3次大型烈军工属暨老红军座谈会,召开了18次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老红军,老干部代表会议。从1949年起至1985年止,市优抚对象中有468人成为工农业生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中出席全国英模大会一人,出席省、专区先进表彰大会14人,残废、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入党的有90多人。优属代耕1950年3月11日,浮梁县人民政府指示各区为军属困难户进行代耕。代耕方式采用包耕制,在产量上要做到秋收时与一般田地常年产量相等。12月11日,中央内务部正式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当年,浮梁县受到代耕优待的烈军属114户,代耕田地1891亩。1951年,市郊区采用大包耕和小包耕两种方法为烈军属代耕。大包耕包户,每亩田8个工;小包耕不包户,如数交享受户,每亩田6个工。由郊区政府发给工票交享受代耕户,然后按工发票,代耕者凭票向乡政府结算工资。市郊区享受代耕的有38户,代耕土地213亩,投放劳力计2536个工。1952年,浮梁县有682户、946人享受了代耕优待,代耕土地5434.4亩。次年,浮梁县为688户烈军属代耕土地2615.8亩。1954年6月,市郊区享受代耕的烈军属计13户,代耕土地52.6亩。浮梁县共代耕土地2435亩,享受的烈军属有657户。1955年,县共有297户烈军属困难户享受代耕优待,占烈军属总户数的51%,共代耕土地1220亩。由于在代耕方式上建立了“包耕、包产、全乡统筹、齐工找帐”的制度,烈军属的农产量逐年增加。
   表15-11950—1955年景德镇市、县烈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代耕情况统计表
  优待劳动日1956年将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7月,在郊区里仁乡试点,8月10日结束。其方法是以农业社全年社员平均收入为基数,不足部分由农业社给工分补助。年末,郊区5个乡11个高级农业合作社有25户烈军属享受了优待,农业社补助2.02万个劳动工分。浮梁县35个乡中有28个建立优待劳动日制度。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75户、525人,优待5950个劳动日。次年,浮梁县有烈属92户、308人;军属84户、290人,残废军人8户、26人享受了优待,共优待劳动日9256个。平均每个劳动日折款1.10元。1958年,市郊区得到优待的烈军属21户、93人,享受优待工分2.29万个。浮梁县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出榜定案”的方法,当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1.19万个劳动日。1959年,市、郊区县优待户占优抚对象的26.9%,平均每户优待66.3个劳动日。1960年,全市优待烈军属305户,劳动日2万余个,折合人民币3.64万元。此后,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外,一直延续到1980年。
   表15-21956—1980年景德镇市烈军属、残属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注:1.1956年、1958年包括浮梁县数字。
  2.1966年、1977年数字从缺。
  优待金1981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先后出现。据此,市民政局于1月部署烈军属的优待评定工作。全市评定享受优待的有467户、2267人,发放优待金51071元。1982年,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929户,优待现金16万余元。平均每户177元,比1981年增加了4倍,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83年,有862户烈军属、残废、退伍军人、苏区老干部享受现金优待,优待款为16.01万元,平均每户186元,1984年,农村优待工作改为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全市有15个乡实行优待金统筹。1985年,实行统筹优待金的乡达到19个,占全市26个乡的73.1%。
  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按照内务部规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优抚对象,给予定期定量补助:①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②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劳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③失去劳动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④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⑤生活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城市除上述几种人外,对于家庭人口多、收入不足以维持一般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属、军属和家庭人口多、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为掌握烈军属的生活情况,确定补助对象,于7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217户、778名烈军属按家庭生活困难与否评定甲、乙、丙、丁4个等级,分别予以补助。城市共发放162人次的定期补助,郊区发放17户、62人的定期补助。次年,市补助烈军属152人,县补助90人。1960年,经全面调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计160人,补助面占直系亲属总人数的5%,每人以补助40元为标准,全年共发补助款6400元。并定期定量补助孤老烈属28人,其中城市6人,月补助款6—14元;农村22人,月补助2—4元,均按月发放。
  1962年,对上年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共160户、462人进行了调整。其中新评定的有92户,349人;取消补助的37户、87人,调整了64户,享受人口减少7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215户、717人,定期补款16236元。至年末,又陆续增加了36户、163人。1978年,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遗属补助18户、91人,落实政策补发补助费2户、7人。1980年1月至2月,再次调整全市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调整后享受定补的对象为365人。
  1983年,定期定量补助金额,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镇15元,城市20元,孤老烈属(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包括苏区老干部)定期定量标准,一律在1982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市有51名孤老优抚对象享受了这项待遇。1984年,享受定补的人员为482名,定补款62928元。
  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工作的通知》,将全市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三属”共326人(含乐平县)改为定期抚恤,农村每人每月由原来的6—10元提高为20—25元,城市由原来的10-20元提高为35-40元,除乐平外,当年共发放“三属”定期抚恤费27900元。
  临时补助1949年7月,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军属生活困难的58人,临时补助大米1335市斤,10月又补助3户工属大米170市斤。次年,临时补助烈军属、退伍军人462人次的大米9016市斤。1956年、1960年、1964年、1968年、1969年、1971年、1978年、1983年年共临时补助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老革命同志共计17.07万元,按年平均2.334万元。最高年份为5.16万元。
  对优抚对象还多次拨给生产补助、医疗补助、子女入学补助款。1951年,补助建立烈军属消费合作社基金3500元,开办粮食加工厂3000元,棉衣27套1952年,拨给烈军属陶瓷加工合作社和电瓷厂生产基金5万元,拨给36户烈军属生产补助金1328元。1953年8月,补助烈军属商场4000元;11月,拨给针匙厂生产资金3500元。年末补助新棉衣、毛巾等。从1949-1954年,先后共拨给生产补助款9.24万元。1956年,全市开支烈军属、复员军人医疗费共6601元,35名子女人学补助费385元。从当年起,因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相应地减少其它各项补助。
   表15-3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单位:元表15-3-11949—1985年景德镇市优抚对象补助情况表
   第二节烈士褒扬
   褒扬景德镇市是赣东北革命老根据地之一。在各个革命斗争时期先后有1673名革命志士,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1954年9月,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在全市开展了烈士生平事迹的调查工作,共收集244名革命烈士的事迹材料,上报省革命烈士纪念堂。11月26日,市优抚委员会、烈军属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决定将本市分散在莲花塘、十八渡、河西、韭菜园、新厂等地的革命烈士遗骨集中迁葬于风景优美的墓地,修建烈士陵园和革命烈士纪念塔,并将各个时期在本市牺牲的烈士姓名及其生平事迹镌刻在石碑上。
  1956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进行烈士追恤工作,其中市追恤烈士238名,县追恤480名。1957年9月至11月,浮梁县开展烈士平反登记,经平反恢复烈士称号的有27名,通过审查,取消烈士资格的88名,以前遗漏,此次补登的烈士108名,全县实有烈士757名。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城市亦开展了这项工作,登记了有直系亲属的烈士178名,病故军人13名,失踪军人4名。至1959年止,浮梁县先后在县属各地修建了墓、碑、塔8座。以褒扬革命烈士。
  1960年,县并人市以后,市民政局下拨经费,供修建程家山烈士墓之用。1961年9月中旬,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市开展抗美援朝期间失踪军人家属待遇的落实工作。本市7名失踪军人作牺牲军人处理。
   莲花塘革命烈士纪念塔
  1978年7月18日,市民政局组织34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抚对象普查,共有烈士1145人建立了烈士档案。
  1979年2月27日,景德镇市籍战士曾水苟,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光荣牺牲。中国人民解放军53504部队追认其为中共党员,荣记二等功,市民政局及时对烈士家属进行慰问,并大力宣传烈士的光荣事迹。1980年10月,竟成公社武装干部、共产党员江长生在民兵训练实弹演习中,为救他人壮烈牺牲,经江西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江西省军区追记二等功。
  1981年,完成《革命烈士英名录》的编写工作,共有1618名烈士收入英名录。
  1983年3月至6月底止,开展换发、补发烈士证工作。经过审批,有412户烈士直系亲属取得新证。已换证、补证的烈土中,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338名,抗日战争中11名,解放战争中14名,抗美援朝中16名,对越自卫反击作战Ⅱ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烈士32名。7月,波阳县的荷塘睦殖场和鱼山乡划归景德镇市后,又增加烈士纪念塔2座。增加烈士36名,此后,又陆续增加革命烈士22名。其中有为抢救列乍英勇献身的竟成乡农民江水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坏分子杀害的南安乡农民江谓河;!孑企图越狱的罪犯搏斗而英勇牺牲的浮南矿司机陈国忠。市区现共有烈士1673名。
  纪念建筑物沙陀山革命烈士公墓1955年12月建成,位于市区之南,竟成乡银坑坞村东侧的沙陀山之巅,海拔150米,距市政府驻地3.5公里。公墓青松夹道,翠柏成行。内修建革命烈士墓2座,解放战争期lbJ病故军人公墓1座。2座烈士公墓相对,与病故军人公墓构成“品”字形。3墓之间均相距16米,中央形成一[面积约250平方米的空地。中有一呈六角形的花坛,花坛中一高大柏树,沿六角边遍植冬青。墓、碑四周足常青松柏。烈士墓为园形,两墓直径均为7.5米,周长22米,高2.5米。墓前彳了碑上:镌刻有第二次革命战争以来的23位革命烈士英名。病故军人墓为一正方梯形建筑,底座长宽各8.5米。卜有6层台阶,由四周按比例向中间收缩。底层至顶层高2.5米,顶层正中是纪念碑,碑高2.5米,长宽各90公分,正面是仿毛主席手书“为国牺牲,永垂不朽”八个流金大字,在纪念碑顶部镶嵌子C星红旗,所有墓、碑均为混凝土建筑。
  袁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市区莲花塘东北侧,1955年建,塔在山顶,高5米,成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庄严肃穆,气势雄伟。
  程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兴田乡西南8.2公里一山坡上,塔高12米,长、宽各4米,塔身正面题有“革命烈I二永垂不朽”镶金大字,塔的左、右面书有毛主席题词“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塔后是烈士墓,均为钢筋土建筑。
  鹅湖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鹅湖石桥南端左侧。碑为长方体,两旁有旗形土墩。碑高6米,长、宽各3米,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在纪念碑南端,建有烈士碑坊,上面镌刻着当年在鹅湖地区历次革命斗争中牺牲的122位烈士英名。碑正面和背面都题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书金字。此碑建于1977年,
  鱼山乡汪家村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鱼山汪家村旁。塔高5米。正面镌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大字。荷塘童坊村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荷塘乡童坊村北。革命烈士就义处一棵银杏树旁,纪念塔正面刻有“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八个大字。为原江西省省长邵式平所书。塔高5米,塔旁银杏树已列为市级保护文物之一。
   表15-4景德镇市革命烈士情况分类统计表
   第三节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民国23年(1934年),民国政府公布《公务员恤金条例》。规定对囚战阵亡官兵,因公死亡和在职病故的公务员给其直系遗属一次性恤金和年恤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8年10月,国民党江西省执委会第五区办事处发祈了训令,转发《修i1:人民守土伤亡抚恤暂行办法》。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抚恤:①参加抗敌斗争临阵伤亡者。②扰乱敌人后方及侦察敌人活动因而伤亡者。③协助军队工作或执行军队命令而伤亡者。④保卫村镇抗拒敌人而伤亡者。⑤因其它抗敌行动而伤亡者。享受年恤金之遗族顺序为①死亡者之妻及子女。②妻子及子女俱无者给其父母。③父母俱无者给其祖父及孙。④上列遗族俱无者,给其术成年之胞弟妹:同时规定抚恤费除80元之一次恤金外,并给予每年50元之年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表彰革命烈士功绩,先后制定了各类抚恤条例,使牺牲病故抚恤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了抚恤标准。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牺牲、病故人员抚恤的范围是:现役车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等。上述人员牺牲、病故后,除由国家妥善安葬外,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民政局凭死者所在地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按规定对其家属发放抚恤金。
  1952年1月,国家调整提高了抚恤粮标准,规定战士、勤警级牺牲1200斤,病故900斤。军队班、排、连级及地方区长、科长级牺牲1800斤,病故1350斤。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200斤。5月,江西省民政厅下拨浮梁专区抚恤费4.45万元,抚恤粮74.88万斤。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改为按货币计数。标准为:战士、勤警级牺牲140元,病故110元,班、排、连级及区长、科长级牺牲210元、病故16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40元,同时新增民兵民工病故抚恤110元。此后国家又于1955年对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过5次调整。
  残废抚恤1950年1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抚恤标准、发给残废金或优待金。1951年6月9日,首次开展革命残废人员评残工作,取得残废军人资格的有28名。1952年12月,城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5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12人;三等甲级11人;在乡三等甲级6人。浮梁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3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乙级各1人;在乡三等甲级10人,乙级13人。1953年,内务部通知各项优抚标准将原以粮食计数为按货币计算,并稍加调整。从1953年开始,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原特等、一等继续供应终身,原二等实行的供两年后减半供应终身的,自接通知起按标准全数供给。1955年,国家调整革命残废人员享受了这次调整待遇。
  1957年4月,市民政局对市部分革命残废军人重新进行检评,确定有革命残废人员48人。同期,浮梁县实有革命残废人员66人,其中在职15人,在乡51人。1960年,县并人市,全市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04人。196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通知:将原来规定的一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因公,均按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原规定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一次发清的办法暂停执行。
  1978年7月,全市开展优抚对象普查,计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159人,在乡53人,共212人。其中一等在职、在乡各1人,二等甲级在职12人、在乡2人;三等乙级在职38人,在乡9人;三等甲级在职55人,在乡19人;三等乙级在职53人,在乡22人。
  1981年5月,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下达后,于7月换发了残废证件,共有为革命致残的军人、民警、工作人员、民兵、民工233人。
  此外,国家还规定对原已评定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在经过一定年限后必须进行复查、调整和换证。以使他们的伤残等级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对以后因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工作人员作出评残规定。军人按部队残废证明,其他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检查鉴定。经批准为革命残废人员的,按不同残废等级给予相应的优等享受。
  1982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在职的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作出调整,提高了抚恤金额。本市共调整了172名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金标准。
  1984年7月,民政部决定对在职、在乡残废抚恤金进行调整,普遍提高了抚恤标准。
   第二章退役军人安置
   第一节复员军人安置
  民国20年(1931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工农兵革命团代表大会,会上作出对残废、退伍红军战士给予终身补助的规定。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作出志愿兵复员的决定,实行“回原籍安置”和“行业归口”的安置办法。至年末,先后接收复员建设军人10人。除按规定发给生产补助粮外,当年安置回乡务农4人,经商4人,介绍工作1人,暂未安置1人。1952—1954年,共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100人。除家居农村者仍回乡务农外,其余均安置在厂矿企业。1955年5月,由民政、兵役、市人事、劳动等部门组织调查工作组,调查转业建设军人的安置情况。了解到职务与级别不相称的有3人,工作安置不适当的2人。均由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和解决。12月,第一次复员军人代表会议召开,总结5年来的安置工作经验。并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军人的决议》,确定家居农村者一般仍安置回农村,对极少数无亲可投的农村籍复员军人和家在农村,但有专项技术特长的,根据需要可安置在城市。城市的安置工作则采用“归口包干”的办法,对有一定文化和工作能力的,由人事部门安置;对劳动力较强,有一定技术或原来有职业的,由劳动部门给予复工复职或介绍就业。当年,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45人。从1950—1955年,市内有114人安置在各瓷厂工作,28人回农村生产,43人安置在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4人因患严重疾病治疗休养,暂未予安置,由政府供养。
  浮梁县在未划归市属前,复员退伍军人由县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安置。1955年,浮梁县接收复员建设军人87人,加上从1949年以来的历年接收数,共有481人。其中农村安置的占85%以上。
  1956年,市内接收复员军人32人(其中外县转来7人)。安置到各瓷厂的16名、机关及其他企业的5名、邮电部门的1名、厂社的7名、农村1名、暂未安置的2名。11月5日,复员军人代表王海山出席全国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接见和合影留念。同年,浮梁县接收安置119人,其中安置在农村106人。
  1957年,城市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5名,其中排级干部3名、战士(包括班长)32名。安置从事瓷业18名、农业6名、其他手工业2名、医务工作2名、汽车司机及技工3名、作干部使用3名、复学1名。当年,浮梁县安置复退军人53名,其中复员志愿兵50名、退伍义务兵3名。除4名参加工作外,其余均回乡生产。
  1958年,市内接收复员军人7名,退伍军人44名;县接收复员军人11名,退伍军人40名。市、县各有9名安置回农村,其余均安置了适当的工作。不少外县、外省的复员军人纷纷要求转来本市,其中不少人自行找到了工作。仅1950-1955年11月,外地复员军人在本市自行联系找到工作而转来的达165人。年底,市、县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261名(市547人、县714名),其中从事瓷业生产的253名,参加农业生产的290名(市211名、县79名),机关事业单位的301名(市146名、县155名),分配当民警的46名(市(15名、县31名),复学的4名(市、县各2名)。
  1959年,义务兵开始大批退伍,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中“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8名,其中安置瓷厂生产的17人,当民警的8人,安排其他工作的20人,回乡生产的3人。1960—1965年,每年都有人数不等的复员军人退伍返乡。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接待安置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1968—1969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000余名,全部安置在城市工作。
  1972年11月23日,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换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明书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6月至1971年9月复员转业退伍的班以下人员,一律持原发证件换发新证,丢失证件的按程序办理手续补发。1978年,开展优抚对象普查时统计,实有复员军人2085人,转业军人678人,退伍军人8050人。
  1983年下半年,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邮电部五二三厂区别对待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别在1983年12月和1984年2月的省、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上介绍。嗣后,研究制定全市三级区别安置办法,使在部队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和立过功的人员,都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安排。
  1985年统计,共有169名在部队立功受奖人员、76名退伍残废军人、46名志愿兵、48名8年以上军龄的退伍军人,均分别根据他们的志愿,照顾安排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银行、外贸公司、出口公司、物资局等单位工作。
  1985年止,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5235人。同年7月6日,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并对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进行摸底、登记、建档,传递人才信息,及时推荐人才。9月,根据进城后农不转非的原则,由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推荐14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到公共交通公司当合同工。农村中对“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比例逐年增高,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臧湾垦殖场共产党员、退伍军人何细鉴,1983年承包30亩沙泥田,在科学种田上下工夫,当年交售商品粮1.5万斤,全家人平均收入超干元,成为鹅湖区有名的粮食专业户。王港乡金山村退伍军人程发苟,承包500亩荒山种植衫木,成活率达98%,是全市最早的林业专业户。洪源乡退伍军人凌术林,在担任红砖厂厂长期间,大胆改革创新,在大力发展城乡商品经济中,起子带头作用,在全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经验交流会上,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民政部授予他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章。
   表15-51949—1985年景德镇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单位:人
   注:1949-1958年包括原浮梁县数字。
   第二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景德镇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1982年以前由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兼办,1982年10月5日,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更名为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历届组长均为市政府的一名领导兼任。
  同年,江西省分配景德镇市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安置任务。计有14户,其中团职6户、军职8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指定一名副市长率领有关人员实地勘察选点,经多方比较,确定在广场东路莲花山征地20余亩,筹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区。1984年,经市有关部门的努力和各方面的支持协助,按时完成第一、二批建房任务,建成了莲花山住宅小区。共有小楼3幢,住房12套。住宅区内种植桃、桔、批杷、石榴、桂花、茶花等各种树木,空气清新、环境幽雅。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生活管理等方面工作,1985年,市编制管理委员会于8月份增加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行政事业编制4人,与市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与此同时,经酝酿、筹措,到1986年,设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并先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8户,其中师职2户,团职14户,营职2户。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成立以来,积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做好服务工作。①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了5名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和3名子女的转学手续。②安排待业子女3人就业。③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建立了党支部委员会,成立了管理委员会。④开设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室。⑤制定了管理委员会职责和工作人员职责。⑥建立和健全了学习、走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⑦为离休干部办理了《市区免费游览证》、《物资优先供应证》、《优先就医证》、《煤气供应证》等。⑧每年为团职以上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分类建立健康档案。⑨为方便老干部学习、活动和生活,省分配拨给干休所“五十铃”双排座生活车和“伏尔加”小汽车各一辆。⑩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赴鹰潭龙虎山,福建厦门、泉州、福州等地参观休养。在全市老干部活动室检查评比中,干休所活动室,被评为全市第二名。
  为做好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准备工作,计划在莲花山平整小山头2座,完成土石方2.3万立方米,新建50吨水塔,铺设广场东路至干休所水泥路面200米。此项工程将于1987年完成。
   第三章土会福利
   第一节慈善机构
  漏泽园宋嘉熙元年(1237年)。县令赵汝著将浮梁县城溪东云峰寺侧的官地圈为漏泽园,收埋弃尸遗骨。元代废。明恢复,地址移至溪东的社坛前。清雍正八年(1730年),知县沈嘉徵择地另设漏泽园,以使收容老弱鳏寡死有所葬。
  广济院明洪武六年(1373年)。知县周郁在浮梁县城西门外田西关建广济院。收养贫苦孤寡。后迁教场右。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知县汪宗伊将广济院迁回旧址。嘉靖三十四年,广济院在风雨中坍塌,知县黄森重建。
  广济堂清雍正八年(1730年),知县沈嘉徵尽力投资,首倡官置义助办法,于浮梁县地藏庵设广济堂,购有田产山塘,并置屋仓药室牛具器皿等。以资收养老弱鳏寡。
  养济所清道光十二年(1831年),当地绅士商贾捐资,建养济所于徐家街,收养残老孤寡百余人。有所长1人,技士公役各2人,收容警6人,除本所外别无产业。经费由本市各商铺认捐。年支出3500余元。
  育婴堂清光绪七年(1881年),由张锦明及各慈善家倡办,设育婴堂在吴家祠堂,收养无人抚养的婴孩。抗战时期,兼收养难民无力抚养的婴孩。有堂长及事务员各1人,工役2人,乳母7人。经费来源除房租岁收300元外,不足部分由市内各商店认捐。年支出2800余元。
  救济院民国25年(1936年)7月1日,由县政府创办,设在吴家祠堂。院内分设养济、保育、施医、施棺、掩埋等所。其中保育所收养的弃婴,多系先天有病的女婴,成童者甚少,故无教育设施。正副院长3人是义务司职,事务员2人由商会职员兼任,酌给津贴。该院原无固定资产,经费由县政府在地方救济费项下拨发。每月700—1000余元不等,其余由地方商贾乐捐义助。38年初,收养孤寡老残院民56人。院产计有房屋13幢,田产82亩,柴山1座。县政府不拨经费。每年靠房产田租百余石维持。院民每日食粥二顿,口粮4合(6市两)。
  赈济会民国26年12月,成立江西省赈济分会浮梁县赈济支会。有委员23人,由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内设收容所、养济所、育婴所及难童学校各1,主要收容救济抗日战争时期省内外逃亡到景德镇的难民。经费来源省县各半,不足部分由地方劝募。至民国32年2月,先后收容救济难民8166人。
  人民婴儿院前身系宛陵书院郑昌辉等7人发起组织的养女堂。有工作人员6人,乳母8人。1949年11月7日由市人民政府接收,改名“人民婴儿院”,收养贫苦市民无力抚养的婴儿及弃婴。年底设保育、事务2部,收容婴儿22人。1950年有婴儿164人,招雇家庭乳母90人,增加专职的中医、内、外科医师各一人。当年由市民领养婴儿26人,政府一次性补助大米4至6斤。1951年收养婴儿89人,后由其亲生父母领回34人,市民领养11人。1952年仅收10人,后婴儿亲生父母及市民领养者日多,至年底,在院婴儿仅剩5人。1953年10片,人民婴儿院撤销。工作业务移交生产教养院。该院前后共收养婴儿285人。国家用于抚养婴儿方面的开支5.7万元。
  1953—1972年,弃婴收养工作主要由市社会福利院承担。1973—1985年,全市共收养弃婴46人,其主要原因,一是重男轻女,计划外生育,弃婴中女婴比例占78%;二是私生子女被遗弃;三是婴儿先天性残缺,家长丢包袱。对社会弃婴均从社会救济费项下支付现款请奶妈哺养。除先天性残缺者外,一般由久婚未育的夫妇申请领养。
  社会福利院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民政科接管浮梁县救济院有孤寡老残院民56人。10月,浮梁县救济院更名为景德镇市人民救济院。1950年8月,根据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定,扩大收养院民。新增院民的经费,由市瓷联、工商联每年拨付大米800石。实行民主管理。次年5月,遵照“生产自给,劳动自养”方针,鼓励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开设了草绳、草鞋、种植、豆腐、畜牧5个生产小组和1个小型印刷所。
  1953年10月,市人民婴儿院并人,改称景德镇市生产教养院。1955年7月,院内设儿童工读学校,适龄孤儿全部入学。
  1959年6月,生产教养院经整顿后更名为“景德镇市社会福利院”,院内设敬老部、残老教养部、福利生产部、精神病疗养室、育婴班和儿童教养所,成为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1970年10月,景德镇市社会福利院又易名为生产教养院。1978年2月,该院又改名社会福利院。
  1979年,新建院民宿舍200平方米,院民生活费增至每月14元。并添置了电视机、收音机,购置了一批通俗读物。同年在生产上收入稻谷1.16万斤。杂粮5600斤,蔬菜6万余斤,蔬菜及鸡、鸭、鱼等基本达到自给。
  1981年4月11日,试行自费收养办法。对象为双职工家庭无力照管的残、病老人和无依无靠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14元,水电房租洗衣护理等杂费2元,医药费自理或原单位报销,衣被及日常生活用品自备。
  1985年,全院开展创“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活动,完善了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院容院貌及院民生活得到改善,院民生活费增至每月22元。表15-61949—1965年景德镇市社会福利院情况统计表
   表15-71966—1985年景德镇市社会福利院情况统计表单位:人、元敬老院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的影响下,创办了城市敬老院2所,农村敬老院10所,人院老人166人。1959年底,农村敬老院增加了9所,院民300人。城市院民生活由政府救济,农村由社、队供给。
  1960年,因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农村敬老院逐渐缩减,至1961年底,仅保留9所,院民92人。1962年7月,农村部份社、场将敬老院移交大队管理,撤销4所敬老院,保留5所,院民减至62人,老人生活由大队安排。1963年,根据全省第三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昌江、珠山敬老院改称养老院,院民28人,每人每月补助12元,从城市社会救济款中开支。同年,农村敬老院减至4所,院民38人,民政部门发给补助款1264.44元,粮食1.542万斤。
  1981年6月,兴田公社集资5万余元,市民政局补助2.8万元,在兴田村兴建800平方米光荣敬老院1所。内有住房36间(每间15平方米),活动室、办公室、储藏室各1间,活动室备有电扇、藤椅、沙发以及电视、棋类、扑克等娱乐用品。另有餐厅、厨房100平方米,配有工作人员5人,收养孤寡院民13人,每人1室,每人每年生活费486元。1984年开始,该院利用空余房间,开办有80个床位的招待所,接待过往旅客。至1985年,共收入3.1万元。
  1983年,三龙乡办敬老院1所,面积120平方米,收养孤寡老人7人。1984年9月,竞城乡集资21万元,新建敬老院1所,面积1700平方米。11位孤寡老人迁入新居。院民每人年生活费500元。其中村筹200元,乡政府补助300元。次年10月,乡政府集资6万元,为敬老院创办了“翠云印刷厂”,经营所得的利润用于扶持敬老院事业。
  1985年6—10月,各乡政府,对照健全领导班子、落实五保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规章制度、扩大生产门路、加强生活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整顿检查,45个农村敬老院,验收合格的44个,由民政局发给了合格证。年底,召开先进敬老院表彰大会,贯彻“集体举办、民主管理、以养为主,适当劳动,团结互助、欢度晚年”的方针,并有7个敬老院受到表彰。
   第二节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状况1957年5月,全市调查统计,共有盲人549人。其中城区111人,农村438人;聋哑人1084人,其中城区227人,农村857人。
  1965年8月,市民政局对城区盲聋哑人进行全面普查。在111名盲人中,有幼儿2人,少年9人、青壮年42人、老年58人;88名聋哑人中,有幼儿2人、少年28人、青壮年47人、老年11人;85名聋人(不哑)中,有少年7人、青壮年28人、老年50人。盲聋哑人合计共有284人。
  1979年7月,城区共有盲聋哑人288人,其中盲人98人、聋哑人190人。农村共有盲聋哑人495人,其中盲人94人、聋哑人401人。
  1981年7月至9月,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对城区盲人聋哑人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开始建立盲人聋哑人登记卡。1982年6月至9月,为加强对盲症的治疗和预防工作,对城区50岁以下的盲人聋哑人进行检查。据统计,城区双目失明者151人,占城区人口的0.55%。其中50岁以下盲人66人,占盲人总数的44%。应检盲人54人,其中男性23人,女性31人,失明时间1-10岁者达87%;应检聋哑人188人,其中男性101人,女性87人,致聋原因后天性居多,达60.1%。这说明盲症早时预防与治疗和聋哑症的后天性预防与治疗十分重要。
  198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对农村盲人聋哑人进行普查。以乡为单位,建立盲人聋哑人登记卡。共有盲人聋哑人2832(含乐平县)人,其中盲人830人、聋哑人2002人,占总人口的0.23%。表15-81984年景德镇市盲人聋哑人分布情况统计表
   盲人聋哑人协会1959年10月,景德镇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成立。石毅兼任主任委员。
  1979年3月16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景德镇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办公室。8月12日至13日“景德镇市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在市革命委员会招待所召开。有71名代表参加。会议选举了景德镇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27人。8月13日下午,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第一届一次委员会选举孙国庆为协会主席。10月经市革命委员会景革发(1979)103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协会定编2人。1980年5月13日,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李正一行来市视察协会工作。
  1984年4月26日至27日,景德镇市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召开。出席代表124人,其中盲人代表30人,聋哑人代表59人。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省协会领导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选举了市协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38人。推选出席“江西省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的代表11人。4月27日,市协会二届一次委员会选举王富林为市协会主席。
  文化培训1958年2月选派郭国鉴赴北京参加中国盲人训练班,年底结业回市。次年3月19日,市民政局举办景德镇市第一期盲人训练班,训练班设在求子弄口“光荣之家”和太白园敬老院内,招收青壮年盲人学员33人,学期9个月。实行半工半读,开设盲文、时事政策和生产管理知识等课程,并组织学员参加生产技术训练。经过学习,有20余名学员能够摸读一些盲文刊物,部分学员能够写诗作文。1962年和1966年,举办第一期、第二期聋哑手语培训班,先后共有56名聋哑学员入学。1968年10月,已竣工的聋哑学校被改作他用,培训班被迫解散。1979年1月,市民政局开办景德镇市盲人聋哑人业余夜校,设在市第二十小学校内,学期3年,入校学习的盲人24人。1980年先后选送福利工厂职工5人赴南昌参加江西省第一期、第二期聋哑手语培训班学习。1983年9月7日,盲人业余学校夜校举办扫盲文盲班,学期1年。
  1982年11月27日,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开办景德镇市聋哑人业余文化夜校。夜校采取轮训方式。第一期入学学习的青壮年聋哑人共40人,分设两个班,晚上授课,校址设在第二十小学校。通过学习,聋哑学员基本达到能识900个常用字,会通用手语,能看报,会写便条的脱除文盲标准。1983年5月8日,市聋哑人业余文化夜校举办聋哑手语培训班,学期1年,学员37人,多系市福利瓷厂青年聋哑职工。培训班设在第七小学校内。7月选派人参加省在庐山举办的聋哑教师短期培训班。9月,市盲人业余文化夜校举办扫除文盲班,学期1年。1984年3月7日,该校举办的聋哑手语培训班,学员45人,学期1年半,地址在第七小学。1985年3月4日,聋哑人业余文化夜校举办文化补习班,学期半年,学员20人。其中福利瓷厂青年聋哑职工11人,社会聋哑青年9人。10月17日,聋哑人业余文化夜校举办扫除文盲班,学期半年。学员均属在职青壮年聋哑人。
  职业培训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对盲聋哑人的职业培训主要为曲艺训练、按摩技术培训和陶瓷工艺美术培训。1952年4月、10月和1953年6月举办了景德镇市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盲人曲艺训练班,学员先后有80人,发给每人每月6.6-8.8元的生活费。结业后,组织他们参加市盲人宣传队和1954年5月成立的市民间曲艺队。1965年11月至1985年7月,先后5批计19名盲人被推荐或考入江西省办和南昌市办的按摩培训专业班学习。他们后来成为市按摩诊所的主要力量。
  1980年5月9日,景德镇市民政局受江西省民政厅、省盲人聋哑人协会委托,在市社会福利工厂开办了“江西省第一期聋哑人陶瓷工艺美术培训班”,共召收学员30人,其中景德镇24人。经过3年的学习,学员们各自掌握了难度较大的绘画技术,其中有些学员的作品还获省级奖。1985年10月29日,“省第二期聋哑人陶瓷工艺美术培训班”开学。培训班共召收学员37人,其中景德镇市27人。
  就业安置1954年5月,19名盲艺人由市民政曲艺队吸收就业。1959年11月,市盲人工厂安置第一期盲文训练班盲人学员就业。12月,市烈军属瓷厂安置5名聋哑人学画瓷。至此,城区已就业盲人聋哑人共76人。1961年,城区各福利企业单位安置盲人24人,聋哑人1人就业。
  1964年10月,根据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检查整顿社会文化、取缔封建迷信职业者活动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对曲艺队伍进行整顿。除市文化局批准留在曲艺队10名盲人外,其他盲人分别由市文化局发给演唱证继续从业的盲艺人15人;由市民政局盲人工厂安置16人;其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民政局给予社会救济。
  1968年5月,去江西省按摩培训班结业的学员6人,安置在市按摩诊所工作。1977年3月,省民政厅、省劳动局分配本市盲聋哑人及辅助工人招工指标100名。市社会福利工厂第一批招收全民职工53人,其中聋哑人47人。次年5月,市社会福利工厂第二批招收聋哑青年47人。
  1979年6月,调查城区有劳动能力的盲人共65人,已安置就业31人;有劳动能力的聋哑人共127人,全部得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其他残疾人529人,民政部门已安置295人。
  1980年,市城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45人就业,其中12月招收的聋哑青年28人(含省第一期培训班学员24人)。
  1982年,普查资料统计,城区共有盲聋哑人537(盲人165人、聋哑人372人)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362(盲101人、聋哑人261人)人,已安置就业的309(盲人80,聋哑229人)人,占城区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的85.36%。以上由民政部门直接安排参加福利生产的119人,占就业人数的38.6%。
  1985年12月,城区共有盲聋哑人537(盲165人,聋哑3,72人)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362(盲人101人,聋哑人261人)人,已安置就业的盲聋哑人351(盲97人,聋哑254人)人,占城区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的97%。
   第三节福利生产
  烈军属企业烈军工属消费合作社于1951年6月25日正式成立,人社社员770人,吸收股金1540元,民政部门投资3500元,当年盈利500元。次年该社移交商业部门,股金退给社员。同年5月20日,成立了烈军属陶瓷加工合作社。由财政拨款3500元,社员49人,吸收股金2450元。6月17日,开办了市烈军属电瓷厂,政府拨给生产扶助资金7200元,共安置112名烈军属,该厂主要生产高压电瓷,纺织瓷、卫生瓷。
  1953年8月25日,开办烈军属商场和烈军属粮油代销店,由民政部门拨款并安置烈军属10人就业。11月19日,创办了烈军属针匙瓷厂,由市政府拨款并安置烈军属24人。以后为加强生产管理,解决社员生活困难。陶瓷加工合作社于1953年第二季度移交第二工艺生产合作社;针匙瓷厂和烈军属商场于1954年第一季度并人烈军属电瓷厂;粮油代销店划归粮食部门;第二季度电瓷厂移交建国瓷厂。1955年10月开办烈军属瓷厂。市政府拨给生产基金1200元。12月1日正式投产,安置33人生产针匙为主。次年6月,二区贫民生产加工厂和贫民加工小组先后并人。解决了技术力量和资金不足的问题,生产逐步纳入国家计划。1959年该厂成为省市合办单位。1959年,全厂有职工49人,全年完成产值43.69万元。1960年5月,为统一规划瓷业生产,烈军属瓷厂并入红星瓷厂。至此,由民政部门兴办的烈军属企业已全部移交有关国营企业。
  贫民自救性生产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56年有6个。1957年政府投资1.07万元兴办街道福利企业4个,安置了149人就业。1958年按照“救济有限,生产无穷”的原则,全市大力兴办贫民自救性社会福利生产。于6月成立南山造纸厂,安置60人。8月,红旗石灰厂建成投产,安置99人。全年扶助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6个,政府共投资12万元。
   自1959-1965年,民政部门直属社会福利企业陆续撤并或转交,仅留下盲人社会福利工厂。
  市福利瓷厂市福利瓷厂的前身多次易名,初为盲人工厂,创办于1956年11月,由渣饼组吸收市第一期盲人训班全体学员组成,有职工61人。1962年5月,改名盲人社会福利工厂,实有职工33人,大多数是妇女、残老,生产全靠手工操作。第二年该厂由生产自救性福利生产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此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1966年省民政厅拨款2万元扩建厂房。1974年,省民政厅投资2.5万元,用于扩大生产。1975年,市民政局拨款3.2万元。
  同年元月改称市社会福利工厂。省、市民政部门继续拨款扶助福利生产,至1979年,省民政厅下拨款项5.7万元。市民政局拨款43.61万元,福利生产得到迅速发展。1977年招收了第一批全民所有制工人53人;1978年继续完成招工指标47名。是年10月,为解决城市社会残疾人员就业问题,成立了市社会福利工厂二厂(大集体性质),招收留城待业青年220人,其中残疾人员占50%。1979年11月,以大厂带小厂的形式,筹办了社会福利综合厂(小集体性质)。至此,已形成一个拥有职工344人,从事陶瓷加工、电机修理等较大型的社会福利综合性企业。
  1981年4月24日更名为市福利瓷厂。为广开生产门路,新办针织车间一个。1982年全年只有5个月生产计划,在非生产人员过剩的情况下,下半年开办了石膏建筑材料厂。1983年,又开辟了两个商业门市部。
  民政工业公司为搞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7月16日成立市民政工业公司。8月,将原福利瓷厂化大为小,按产品分开,组成5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即全民所有制的民政工业公司经理部、艺光瓷厂、美艺雕塑瓷厂,大集体性质的陶瓷壁画厂、建筑装璜厂。经过调整、改革,改变了连年亏本的局面,开始扭亏为盈。与改革前的1-7月相比,产值接近翻一番,质量提高18%。1985年,职工每月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约15元,全年职工工资总额27.67万元,发放奖金1.12万元。各厂共提取集体福利基金2万余元,比上年增加20%。退休工人每月增加工资17元,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月发放生活费24元。能参加生产的给予适当补贴。
   其他福利企业1980-1985年,兴办了一批区、乡、厂矿、街道福利企业,12个单位共安置残疾人员125人。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区范围内已普遍发展起来。表15-91979—1985年景德镇市福利工厂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万元
   注:表中数字系福利工厂、福利工厂二厂两个厂的合计数
   表15-101985年景德镇市民政工业公司中所属企业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万元表15-10-11985年景德镇市民政工业公司中所属企业情况统计表
   表15-111985年景德镇民政部门其他福利企业情况单位:万元第四章救济救灾
   第一节社会救济
  赈饥明正统元年(1436年)大饥,浮梁西隅人范思礼、黄铁关各出谷1200石,赈饥。同年,浮梁西隅人余志通出粟1000石以贷乡人;次年又饥,复将存粮全部借出,然后将借据尽数焚毁。正统六年(1441年),邑人彭宗孙、李思文、朱荣祖、吴仁宗出谷5000石,赈饥。景泰三年(1452年)大饥,邑人王昌、方志权、刘丕显、史隆升、俞宪清、程尹生、蒋思明、汪克敬、王汝宁等各出谷1100石以赈饥。天顺二年(1458年),汪颜文、李一中、胡海亮各出谷500石,赈饥。成化三年(1467年),邑人李原贶、金严振各出谷1000石,赈饥。成化二十一年(1486年),邓京惠出谷2000石,赈饥。清顺治四年(1647年),大饥,斗米干钱,民食草根树叶,死者无算。邑人黄子尚炊粥食饥者,成活甚众。康熙六十年(1721年)自六月至八月,连续两月余未下雨,晚稻尽枯。邑人程步进出粟2000石,赈饥。复建楼前亭炊粥食过往者。道光十一年(1831年)冬,景德镇失业窑户、贫民因商米到镇稀少,口食维艰,经请准在浮梁县仓储较多之邻邑借拨常平仓谷23万石,碾米运赴景德镇。次年春,减价平粜,以资窑户、贫民口食。
  难民贫民救济民国23年(1934年)11月10日,成立浮梁县救济事业协会。26年11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后,省内外沦陷区难民扶老携幼大批涌人景德镇。是年,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浮梁县分会,分别采取物资救济、以工代赈、资助经商等方式给予援救,民间也纷纷发起举办同乡义赈,由各地旅景同乡会拿出一部分会产收入,救济来自家乡的难民。27年3月10日,浮梁县难民救济分会在景德大舞台举行救济难民募捐游艺大会,以所募之款解决难民衣服医药与难童教养之急需。11月12日至14日,县商会各业在铺设义卖场一所,将征募所得物品陈列义卖,得款300余元,用于难民救济。28年,距市60华里之波阳凰岗已沦陷。是年日机开始对景德镇频繁空袭。29年1月24日,日机9架飞临市区狂轰滥炸,瞬间硝烟弥漫,墙倒屋塌,死者百余,伤者无算。抗敌后援会全体工作人员赶赴救援。次日,驻军二十一军军长陈万仞拨给2000元交后援会负责代为赈济,大人每人3元,小孩减半。
   从抗战开始至民国28年5月,共收容救济难民4709人,发放救济款15826.83元,其中省拨8000元,地方自筹7826.83元。动用积谷2402.94石。
  民国29年8月16日,省义民救济协会以所募捐款由沪购办药品,分送各县援救贫病难胞。分配赠送给浮梁县难胞奎宁丸2000粒。12月,省赈济会派员分赴各县检查整顿难民救济工作,全省划为八路,浮梁、乐平等县为第七路。35年11月12日,为纪念孙中山诞辰,县政府推行冬令救济运动,发动各行各业举办各种冬令救济运动。电影院、戏院、剧团举行义演,各大公司、商号举行义卖;同时组织各种形式的捐献,以济助军属、难胞、贫民、孤寡等。36年12月,县政府举行本年度冬令救济会议,决定组设浮梁县冬令救济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预定募款1万元创办施粥厂、庇寒所。救济对象为鳏寡孤独、残废、难民、灾民、军属,以及生育子女5人以上家境赤贫不能生活者。37年6月,江西国际救济委员会景德镇分会运来旧衣一批,以救济难民及贫苦者。因数量太少,难民贫民所得者无几。
   失业无业人员救济1949年5—6月,共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32362斤,救济2787户,26036人。7月,又发放失业工人急赈粮2380斤,救济579户、1685人。同时,由银行给予贷款,组织失业人员贩卖瓷器,作小本经营。
  1950年6月15日,景德镇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成立。8月6日,市人民政府将春荒救济余粮4万斤,全部移交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救济失业、无业人员。同时对失业工人救济工作转为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安置就业为主,辅以必要的政府救济。当年,组织失业无业人员修路、砍窑柴等生产劳动达1236人次,发放工赈粮418661斤。1950-1955年,全市安置失业、无业人员就业9748人,其中组织转业训练523人,国家支付转业训练经费38532元。
  1955年3月,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景德镇市社会求职人员处理办公室,统一安置失业无业人员。当年安置882人,占同年失业无业人员总数的70%。
  1956年9月,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全市共有失业工人256户288人。对其中需要政府救济的72户95人,从当月起给予定期救济。
   表15-121949—1956年景德镇市失业无业人员安置救济情况表
  贫民生产自救1952年,全市城市贫民有1321户,4050人,分别占城市总户数和总人口的5.8%和3.71%,其中需要救济的贫民共1800余人。市区8个街道均成立生产自救委员会。6月,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将贫民546人组成卫生清洁队,打扫街道里弄卫生,国家支付工赈粮5万斤。8月,将贫民186人组成20个推销小组,国家资助经费19150元,把陶瓷产品运往浙江诸暨、萧山、绍兴等地农村销售,换回当地农副产品在市销售,每人每趟平均获利30-50元。10月,按照“群众自办、政府扶助”的原则,各街创办6个贫民电瓷生产组,吸收贫民257人,生产电瓷和纺织瓷,政府拨给扶助资金36000元。
  1953年1月1日,街办6个贫民电瓷生产组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贫民生产自救瓷厂,入厂贫民209人。1月12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生产自救委员会。
  1954年,市、区贫民生产自救厂(组)发展到7个,当年安置贫民149人。同时,安排贫民985人从事修马路、拣茶、砍伐窑柴、运输等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参加生产自救的贫民,每月平均收入25至35元,基本上能维持本人及家属生活。全市贫民救济面已由1952年的65%减至15%。1956年,全市新办3个贫民生产自救组,吸收贫民141人。1957年4月至8月开办贫民陶瓷加工组5个,粉笔、蚊香及养殖生产组3个,吸收贫民111人,政府扶助生产资金5172元。
   困难户救济1949—1952年,对生活极端困难的城市贫民,孤老残幼等,连续发放临时救济大米293263斤,救济44258人次。对贫民患病者给予免费医疗。1952年7月,民政部门对无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进行调查登记。全市共874人,其中314人已由市人民救济院收养,其余560人分散于社会。8月,开始实行寄养,将493名鳏寡孤独寄养在其亲友家,国家共发给一次性寄养补助费16370元,大米13435斤。各街道成立了救济委员会,建立了寄养工作制度,经常检查寄养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无处寄养的67人,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每人每月大米45斤,现金4元。1956年,救济对象结构发生新的变化。部分农村人口盲目流人城市,部分老弱临时被青壮年劳力挤掉原有工作,加之当年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较多,都需要政府救济。整个救济面较1954年有所扩大,其中定期救济户增加58.7%,临时救济人数增加99.3%,城市救济经费较1954年增加27105.79元。是年9月10日,民政部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对需要政府救济的1137户1002人全部建立救济卡片。12月,调整救济标准,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8元,临时救济4—7元。
  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就业门路扩大,城市救济人数显著下降。救济对象中孤寡老残人员比重有所增加。全年救济人数1251人,救济经费为16055元,比1956年减少5382人,27375元。1962年7月,城市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8元调整为8-10元。1963年,民政部门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工做则集,无工做则散”的原则,组织1139人参加街道生产自救和做临时工,其中从事厂外加工的625人,做临时粗工杂活的443人,领证经营摊贩的71人。1964年,恢复群众经济互助组织,各街道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互助储金会。
  1973年,救济对象中增加生活有困难的归国华侨、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当年救济55人,发给救济款2861元。1978年12月,城市定期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12元。1981年6月,将城市定期救济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2—14元。从本年开始,逢年过节定期救济对象每人增发5元临时救济。1981年全市共有归侨、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275户,642人。从1973-1981年,对上述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共救济102人次,发给救济款10198.22元。1983年,对11名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办理了定期定量救济。1985年决定从1986年1月起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7—21元。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救济费。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市内各工矿企业从第一季度开始精减职工。其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职工5369人,占精减职工总数的15%。1962年;遵照上级指示,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职工中的老弱病残确有生活困难者,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是年办理5人,翌年办理16人。1964年,省民政厅拨给景德镇市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经费6000元。
  1965年,内务部下达《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现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当年四季度办理121人,翌年继续办理651人。另有162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了社会救济。1967年,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增至825人。1979年,根据民政部民发(79)67号文件精神:凡享受40%救济待遇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2元。1982年8月,开始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8月20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的通知》,对未办理此项手续者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申报补办,截止1983年底,全市共补办176人。1983年9月,还为生活确有困难的861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办理了城镇社会定期救济,当年发放救济款40284元。
  1984年11月21日,市财政局追加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款14.2万元,以解决补办40%救济工作的遗留问题。1985年,省民政厅将1982年以后补办的40%救济经费,由追加拨款改为基数拨款。本市增加40%救济基数为5.27万元,(5年不变)。
  农村救济全市农村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困难户10300余户计31000余人。其中残老孤幼1万余人,其他困难户2万余人。除组织生产自救外,在土地改革中分配胜利果实时,给予照顾。1951-1952年,国家发给救济款90400元,粮53000斤,帮助702户计2107人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1953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3358元,救济5371人。其中浮梁县21424元,救济5120人,市郊1934元,救济251人。1954年,全市农村共有困难户4369户,10221人。其中残老孤幼1616户,2864人,其他困难户2753户,7357人。全年救济6225人,发放救济款20340元。
  1955年冬,农村各初级社陆续转入高级社,部分残老孤幼和一般困难户人社,改由各社供给救济为主,国家辅以必要的临时性救济。1956年10月,开展农村贫困户调查。有困难户5652户,15757人,其中残老孤幼1799户,3205人;一般困难户3853户,12552人。全年救济6055人,款14627元。
  1958—1960年,农村大部分无依无靠无劳力的孤寡病残人员主要由社队给予供给救济。3年来国家共发给救济款57422元,救济困难户9932人(次)。
  1961年8月,根据省民政厅指示,市民政局组织工作组,协同各社场开展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工作。享受对象限于缺乏劳力而又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废和人多劳力少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长期困难户,以及主要劳力长期患病以致生活困难的长期困难户。大队全年公益金必须以60%以上用于五保户和困难户生活补助,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定期救济。经评议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核定,全市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共13个社、场,7个大队,定救户442户,989人(不含29名孤儿救济),其中五保户264户,331人,其他困难户178户,658人,全年需定救款为16155元。评定后发给半年定救款8077.5元。1963年,农村困难户基本生活费标准(粮、油、盐3项)每人每年35-40元。除去劳动收入,不足部分由生产队供给。供给对象的评定,有的结合自定生产计划和预分方案进行,有的则在年终决分时一并进行,不足部分仍由国家给予救济。1965年,农村享受定救的有29个大队662户2306人,需基本生活费91495元,自做工分收入58857元,公益金补助20173元,国家救济12465元。
  1966—1976年,农村困难户不断增加。对困难户的照顾,由生产队根据其劳力强弱安排生产,让他们多做工分,增加收入,并对照一般社员生活水平,酌情补助劳动工分。对于因灾歉收、劳动价值低造成生活困难的社队,国家从常年农村社会救济费中给予扶助。对临时发生特殊困难的对象,发给临时困难救济。
  1978年,全市农村共有困难户4270户16667人,由生产队公益金供给补助135917元,国家发给定期和临时救济款72693元。1981年,农村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社员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发给救济款71146元。6月,农村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1981年开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由对贫困户的生活救济转为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
  扶助贫困户1979年,全国第七次民政会议确定开展扶贫工作。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当年重点扶助贫困户51户98人,拨发扶贫经费9309元。但仍侧重于解决生活困难。1980年,拨给万寿山垦殖场扶贫经费9579元购置机电设备。1981年2月19日,市民政发出《关于开展农村扶贫工作的通知》,确定扶贫对象即原来主要的救济对象。对其中的严重困难户或常年困难户人均集体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者,进行重点扶持。对农村五保户仍继续做好供养工作。扶贫对象由生产队社员评议,大队审查,报公社(场)批准,防止优亲厚友。扶贫经费逐级下拨,专款专用,并及时检查使用效果。经各社摸底审定全市需扶助的贫困户共有2900余户13600余人。12月下拨扶贫专款32000元。各区选定了扶贫试点公社,制订扶贫项目、规划和措施。
  1982年,经重点扶助的5个公社159户724人均不同程度增加了收入,三分之一摆脱贫困。渭水公社经过一年努力,有27户122人,人均收入由扶贫前58.67元提高到人均147.95元。1983年,扶贫工作在全市农村铺开,列入各级党政重要议事日程。1984年,全市有常困户3306户,其中无脱贫能力的826户,占25%;有脱贫条件的2480户,占75%。对有脱贫条件的贫困户普遍进行了短期有偿经济扶助,并对其中的482户从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生资等方面进行重点扶助。已有238户脱贫,有的已经达到当地富裕户生活水平。同年,根据上级要求,农村各互助储金会陆续转为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实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本年开始实行“有偿贴息扶贫”,即选以提高扶贫经济效益,扩大扶贫面。各乡、村积极创办扶贫经济实体。
  1985年,全年“双扶”对象(贫困户、优抚对象贫困户)5997户。其中脱贫621户,成为专业户、富裕户的118户。扶贫经济实体已初步形成网络,共举办大小经济实体134个,其中乡办36个、村办21个、联户办13个、户办64个,安排双扶对象家属子女306人。扶贫经济实体从单一型开始转向多种经营型,从保本转向盈利。
  五保户1956年,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规定对他们实行以“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为内容的“五保”。对符合条件的1824户3192人实行“五保”。11月28日至12月12日,确定供给标准,其标准是:完全丧失劳力的,每人每年70-82元(其中口粮460-520斤、食油9斤、食盐12斤、肉6斤、柴2000斤、布1.4丈,计折款约70元左右,零用现金及医疗费共8-10元);大部分丧失劳力的,每人每年50-65元,可以从事轻微劳动,只需解决口粮的,每人每年2-32元。供给补助经费,除各农业社用50%公益金供给补助外,其余由政府补助。1957年8月至9月,市民政局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新调整五保户,纠正漏错现象。12月,在里仁乡竟成农业社进行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试点。
  1958年,根据“人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部分五保户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1961年10月,部分完全丧失劳力、无依无靠的五保户,列入农村定期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农村共有五保户264户331人享受定期救济,当年发给救济款4294元。1963年,查五保户供给补助标准:基本丧失劳力的五保户每人每年50-60元。按此标准,扣除劳动收入,不足部分由社、队供给补助。部分穷社穷队,公益金支付不足,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当年,农村五保户,由社、队供给补助的共999户1329人,供给补助粮食5.8万斤,现金33204元。
  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五保”形式多样。一是把供给五保户的粮款列入社员承包合同,由生产队或大队统一提留,集中供给五保户;二是划给“五保田”组织代耕。五保田免除一切征购和提留,全部收获归五保户所有;三是市郊一些经济基础与物质条件较优厚的社队和社队企业,实行养老退休金制度;四是举办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和管理。但五保户生活标准应保证每人每年600斤口粮,6斤食油,60元零花钱。
  1983年4月,遵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南安公社进行普查工作试点后,在全市农村铺开。重新评定了五保户,发给五保户供给证。1985年,农村共有五保户3981户6255人。市民政局对五保工作进行实地调查,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①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农村五保工作。②创造条件,发展乡、村敬老院,扩大集中供养。③提高五保供给标准,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应达到180元,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应达到200元。④逐步实行以乡统筹五保金保证兑现。
   表15-131951—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表15-13-11951-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
   注:1952年,补助粮食53000斤。
   第二节社会救灾
  自然灾害救灾1950年发生水、旱灾害,受灾农田15120亩,受灾人口4296人。政府对灾情及时进行了调查,做好救灾工作。1951年7月15日至18日遭受水灾,浮梁专署粮食局直属粮库被淹,市郊有3292亩稻田被淹。水灾过后又遭秋旱,市郊有7个乡3.99万人受灾,发放救灾稻谷3万斤,次年又发放救灾款2880万元。1953年6月4日,市区一、三、七、八街被水淹,受灾439户1646人,损失衣被物件等折款2402万元,淹死2人。郊区受灾面积3100亩,损失船只6艘。灾后拨出救灾款4300万元予以赈济。1954.年4月和6月大水,城区一半面积被淹,郊区低畦农田遭水浸。淹没稻田3.2万亩。有3000亩颗粒无收,受灾358户1084人。共发救灾款2187元。
  1955年6月18日至23日连续暴雨,中山路水深1.5米,沿河居民户全被淹没。全市有23693户68182人受灾死8人,伤257人,淹没厂房136幢,冲毁房屋230幢,水利设施1374处、桥梁122座,淹没田地42357亩。灾后,28日至30日,市、县分别组织慰问团。分赴各灾区慰问灾民,组织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50797元(市5797元,县45000元)。
  1956年6月至7月未下雨。全市很大,部分重灾田颗粒无收,当年发放救灾款1.4万元,次年又发放救灾款1.1万元。
  1958年连续140天未下雨,受旱田地18.86万亩,发放灾款2.25万元。1959年上半年洪水,冲坏水利工程4座、桥梁18座,政府拨款4万元,帮助3824人渡过灾荒。秋季旱灾,受灾田地8万余亩,8月兴福公社雹灾,受灾农作物面积1259亩,减产9.84万斤,损坏房屋22幢,及时将3.05万元发给受灾户。次年5月3日发生特大风暴,13个社(场)遭灾。新平、鹅湖两公社灾情严重,压死、压伤144人,其中死亡8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灾后,市民政局会同当地党政机关进行慰问,发放救灾款3.36万元,帮助修盖房屋,妥善地安排生活。
  1961年市郊部分地区遭受不同程度的水、旱、虫灾,成灾5.48万亩。粮食减产560万斤。下发救灾款1.47万元,帮助受灾困难户1532户4107人解决生活困难。次年2月,市民政局又对受灾地区进行了调查,帮助社、队开展生产自救,并将江西省拨的1万元春夏荒救济款发放到户,解决了1257户3183人无钱购回供粮的困难。嗣后,从1962—1964年,连续发生水、旱、虫、风灾,造成一定损失,政府先后拨给,5.5万元救灾款,帮助受灾群众度过难关。
  1974年7月9日至18日,连降大雨,农田受淹面积3.9万亩,其中早稻损失7400亩。次年春夏荒期发放救济款1万元,帮助受灾的困难户度过春夏荒。1976年霜冻灾害,成灾面积16.8万亩。次年4月暴雨,瑶里山洪暴发,白石塔林场山崩树倒,沿河农田被淹。6月13日至14日,蛟潭区有2.5万亩稻田受水灾,中有2500亩早稻被冲毁。先后共发放救灾款5万元。1978年5月至9月遇历史上罕见大旱,农田受灾面积24.3万亩,占种植面积的50%以L,成灾面积15.5万亩,占种植面积的32%,成灾生产队700个,受灾人口7万多人,抗旱经费开支162万元,发放救灾款5万元。年底江西省民政厅拨给市救灾款15万元,军用旧被服2500件,全部发放到受灾Jl。次年虫灾,成灾面积8万亩,减产粮食1000万斤,发放救灾款2万元。1980年7月下旬,北部农村连降暴雨,洪水猛涨,大量农田淹没,交通阻断,受灾社(场)11个,大队77个,生产队581个计11420户51420人。受灾农作物早中稻1.44万亩,晚稻5150亩,杂粮和经济作物1.1万亩。灾后,江西省民政厅和财政厅拨给救灾款10万元,9月发放到受灾地区,并发放棉絮80床、被套20床、棉衣176件、布匹433米。次年2月,市里追加救灾款3万元。
  1981年5月中旬,发生较大面积的稻瘟病。早稻孕穗时,西湖、经公桥、九龙山、储田等社(场)发生鼠灾、旱灾,受灾面积有15.28万亩,粮食减产1760万斤。先后发放救灾款10万元。1982年发生插花性水、旱、虫灾。分3次发放救灾款12万元。1983年发生风、雹、水灾,倒塌房屋164幢,损坏房屋16353间,冲毁水利设施58处,冲走木材67-迁方米、毛竹3643根,淹死3人。市组织24个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发放9万元救灾款,并运送木材30立方米、水泥20吨、平板玻璃10标箱、化肥20吨、棉衣540件、棉被260床,帮助灾区修复田地、房屋,安定群众情绪、恢复生产。次年夏委发生虫灾,5000亩早稻颗粒无收。秋季连续38天未下雨,6个乡的河床干涸。部分乡村又遭暴风雨袭击、山洪暴发,倒塌房屋26幢、严重损坏159幢、雷击死亡19人、死亡耕牛900头。晚稻受灾面积40万亩,粮食减产4400万斤。发放救灾款4.1万元。
  1985年夏,农村(含乐平县)发生稻瘟病,早稻成灾面34.4万亩,占总面积的50-8%,市派出38个工作组143名干部深入农村调查灾情,下拨救灾8万元,提取“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金10万元,帮助灾民抗灾自救,灭虫保粮。秋季大旱、晚稻受灾严重,发放救灾款30.8万元,帮助灾民安排生活和生产。
  火灾救灾1951年5月10日中午,市沿河五间头发生大火,烧毁瓦房68幢、草房14幢,损失瓦房14幢。烧毁家具、衣被价值1.1亿元,受灾105户339人,被火烧伤17人。市人民政府对受灾居民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发放粮食981斤、救灾款150万元。同时发动各界捐衣420件、粮食10570斤、款1700万元、家具1339件。1953年发生火灾6次,受灾123户、475人。烧毁房屋68幢、家具192件、衣被204件,经济损失8000万元。发放救灾款16976万元、棉衣107件、棉被24床,救济受灾严重的困难户。次年发生火灾32次。受灾566户1415人,烧死4人。市人民政府对其中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40户139人进行了救济。1955年发生火灾18次,受灾123户475人,烧死3人、烧伤3人,发放救灾款1697元、被褥24床、棉衣107件,对受灾严重的困难户进行救济。1960年8月21日,南安公社火花桥发生火灾,市民政局派员前往调查灾情,并发放救灾款400元。10月1日,市西郊临时收容站失火,伤之惨重,市党政领导及时报告上级,并作了善后处理。
  80年代对救灾工作进行改革。1984年,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救灾款改革步代,努力办好和大力发展农村自然灾害互助储金会的通知》下达后,市民政部门将一部分救灾款无偿用于救济五保户,常困户;将一部分救灾款作为无息有偿资助,创办“自然灾害互助储金会”,用于帮助受灾户渡过灾荒,发展生产。经过试点,全市共创办储金会42个,人会农户8711户,占当地应入会农户的82.9%。集资总额19.81万元,其中群众集资占总额43.7%。1985年,又将自然灾害互助储金会改为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金会发展到288个,人会农户5.12万户,集资总额99.77万元,其中群众,集体集资占总额69.1%。并逐步动用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使“死钱”变“活钱,促进储金会演变成经济实体。表15-14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表15-151985年景德镇市农村救市扶贫互助储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革命老根据地建设
   第一节老区贡献
  景德镇市是江西省革命老根据地之一,民国15年(1926年)起,开始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从此,本市的革命活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在北阀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市区和农村先后是赣东北特委,祁(门)、浮(梁)、乐(平)、婺(源)中心县委、赣北特委、皖赣特委、赣北工委、祁(门)、浮(梁)、婺(源)中心县委、赣北中心县委、赣北特委和浮(梁)、至(德)、祁(门)工委的驻地。
  19年7月6日,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次攻克景德镇后,本市革命活动开始由一般的工农运动,进入到建立工农政权,开展武装斗争的新阶段,时间一直延续到1937年10月止。这期间的革命活动及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中共赣东北特委根据党中央关于江西省“要特别注意景德镇的职工运动”的指示,从19年7月6日起,方志敏同志率领红军三进景德镇,城乡掀起革命高潮,到12月参与活动的乡有竟成、湘湖、洪源、三龙、新平、旧城、寿安以及荷塘、鱼山、丽阳。
  21年8月至26年10月,中共浮乐婺中心县委领导的武装游击组织有中心县委独立营、乐北游击队、郭璞峰游击队、画眉尖游击队以及活跃在寿安乡马龙塘、湘湖乡灵安村、进坑村的胡培松(乐北县苏主席)游击队等。其活动的重点乡是湘湖、寿安以及荷塘、鱼山、丽阳,洪源。活动的重点村是王港乡岐源坞;创业垦殖场叶村、桥头村,鹅湖滩乡桥溪、京山村、天保乡邓村、程村,臧湾乡寿溪坞。在评定游击区的过程中,景德镇市还将省定游击区的标准具体化:①坚持武装斗争半年以上;②当地人参加游击队;③当地群众积极掩护物资、提供消息等;④当地的群众为游击战争遭受了重大牺牲和损失。
  23年4月—11月,中共赣北特委和赣北游击大队,以金竹山乡小源村为起点,组织农民暴动。8个月内,相继在市浮北山区,兴田、储田、峙滩、蛟潭、金竹山、西湖、经公桥、江村、洪源、黄坛、福港、湘湖、臧湾、天宝、王港、创业垦殖场、鹅湖滩乡和,勒功乡的查村等18个乡、村范围内,建立了一大批公开的地(皖赣边区、浮乐婺中心县等)、县(河西、河东、秋浦)、区、乡、村五级工农政权,武装部队(独立师等),群众组织和司法、财政、后勤等革命机构,当地的人民群众为皖赣边区的革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6年4月至11月,赣东北苏区派遣肖龙开等同志组成的中国工农红军挺进支队,为支援贵(池)、秋(浦)、东(流)苏区暴动受阻而折向瑶里,从而使瑶里的革命活动由原来的秘密状态转为武装游击战争,并一直坚持到陈毅亲自将这支部队整编进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第一支队第二团第三营时为止。
  红军北上以后,国民党反动派对革命老根据地进行重点“围剿”,23年10月,敌分兵四路进攻程家山,放火烧了7个自然村.(何家坞村房屋全部烧光);火烧稻田500余亩;火烧山林7天7夜,牺牲革命同志200余人,据1951年调查统计,全县被杀红军人员、家属1875人,烧毁房屋421幢,被倒罚光洋36059元、粮食21799担、牛293头。在长达7年的浴血奋斗中,老根据地人民为革命作出了重大的牺牲和贡献。
   第二节扶助老区建设
  建国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老根据地,采取了抚恤、免税、赈济等措施,帮助老区人民重建家园,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经过逐步调查核实和报上级批准,市区有苏区乡13个,为洪源、金竹山、经公桥、江村、黄坛、福港、兴田、峙滩、储田、蛟潭、湘湖、竟成、西湖;有游击区乡10个,为寿安、荷塘、鱼山、利阳,瑶里、鹅湖滩、新平、王港、臧湾、天宝,游击区场1个,为创业垦殖场。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第三分队一行百余人,由倪南山、石凌鹤等率领,来浮梁县老根据地程家山、小源等地及景德镇市郊老区乡进行慰问,看望苏区人民。此后对郊区生活困难的20户烈军属,由市财政拨款360元给予补助。
  1952年,浮梁县一次发给革命老根据地生产、生活补助款12万元,重点扶助老区人民修理房屋,购买耕牛、农具,解决他们发展生产的资金困难。1955年,市民政局下拨郊区老根据地人民特殊补助费400元,得到补助的有54户79人。
  1956年8月,中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组织调查组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处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老根据地党员干部工作和党籍问题的规定》对全市的苏区老干部统一进行调查登记,历时1月余。通过了解核实,恢复了1名同志的党籍,吸收了20名同志入党,为部分革命老同志恢复了名誉。
  1957年1月10日,由市长尹明18人组成江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视察团景德镇市分团,深入老区调查,收集老区烈军属、革命老同志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历时20余天。从1950—1958年,浮梁县共拨出专款20余万元,为老区人民新建和修理房屋103幢,购买耕牛383头、农具3220件,兴修水利工程4026项,垦复油茶山34453亩,实物补助棉被225床、棉衣44件。市、县合并以后,1961年共下拨老根据地特殊救济费48319.71元,补助棉絮100床、棉花700斤、修理房屋40间。1979年7月,市民政局组织扶贫工作组赴兴田公社程家山老根据地进行扶贫调查。下拨优抚费2万元为兴田公社办敬老院,赠送程家山大队手扶拖拉机1台,发放衣被2500件,用以解决老区优扶对象的生活困难。
  1980年11月7日,中共市委景党发(1980)160号文件通知,决定成立景德镇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朱志良任主任委员,孙德仁任副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从1981年起,省、市先后拨出大批专款,扶助革命老根据地,加快了老区建设步伐。4月,省召开第二次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工作会议,拨给市无偿扶助资金20万元,重点扶持兴田、蛟潭、峙滩等6个公社共19个项目。发展茶叶、毛竹、香菇、油茶生产。1982年,省拨出老区有偿扶助资金27万元。乐平县7万元,重点扶助文山垦殖场、洄田公社共5个项目,用以发展种植业;市20万元,用于南安、兴田、峙滩等10个乡、场、村的种、养、加工、水利设施、社办企业等项目拨款计34个。1983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准乐平县划归市管辖。该县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建立县苏维埃政府,辖16个区、223个乡、708个村。全县有革命烈士3283人。革命老同志1051人。10月,省召开第三次老区建设工作会议,拨给景德镇市(含乐平县)老区建设资金30万元(市20万元,县10万元)。市地方财政另拨扶助款5万元。本年投资扶助项目达74个,其中市老区建设款25万元,共扶持了13个公社,31个大队,171个生产队和2221户贫困户。乐平县共扶助文山、众埠、礼林、洄田、坜崛山等5个乡场项目计2项。
  1984年,省拨发资金20万元,市财政拨款5万元。其中,市老区建设计23.5万元,项目20个,乐平县用市财政拨1.5万元,扶助项目1个。
  1985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全市(包括乐平县)共划特困乡、贫困乡25个,并上报省老区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特困乡有:观峰、洛口、镇桥、接渡、文山、塔前、后港、乐港、双田、洄田、浯口、科山、福港、荷塘、鱼山等15个乡;贫困乡有:鸬鹚、礼林、临港、黄坛,西湖、峙滩、江村、金竹山、新平、瑶里等10个乡。未几,省人民政府批复省重点老区特围乡有观峰、镇桥、洛口、接渡4个乡。9月20日,市老区建设委员会作如下调整:主任全文甫,副主任刘祖三、谢家超、朱长寿、刘振汉。委员32人,顾问3人。
  县区都相应成立了办事机构,处理老建日常事务。到年底接受国家支援的重点老区乡是:兴田、峙滩、蛟潭、储田、湘湖、竞成,计6个乡;重点老区村是:黄坛乡的中堡;洪源乡的方家、洗马;江村乡的柏林、槎口、新庄、儒林;经公桥乡的鸦桥;金竹山乡的小源、金竹山;瑶里乡的长明、瑶里;寿安乡的柳家湾;创业垦殖场的叶村;臧湾乡的寿溪坞;旧城乡的旧城,共16个村。
  与此同时,中共市委从市、县(区)、乡抽调干部198名,组成百人调查团,由市委书记全文甫任团长,下设4个分团,赴全市25个特困、贫困乡进行为期10天的调查,重点剖析了183个村,走访940户,帮助乡、村制订脱贫致富措施126项。10月18日,市、县共抽调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共153人(市102人,县51人)组成支援老根据地建设工作团,下乡支援老区建设。同时,当年共有46个市直属单位及中央和省驻市厂矿企业与特、贫困乡联系挂钩,帮助治穷致富。是年,省共拨发展资金30万元,(其中,市用于老区建设17.5万元,项目17个;乐平县用于文山、洄田、众埠、南港、礼林、乐平镇、顺崛山7个乡、场、村,金额计7.5万元,项目11个,另有5万元用于贷款贴息)。市财政下拨资金65万元,全部用于老区建设,项目36个。
  从1985年开始,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省、市对老区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4个特困乡核减农业税,到1987年共171万元;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3年共计52万元,扶助项目68个;发展资金89.05万元,项目计59项。农业银行连续3年下达专项低息贷款260万元,其中相当大部分都是用于4个特困乡发展生产。这些资金的投入对于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人民群众脱贫致富,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节老区新貌
  革命老根据地的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扶助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建设家园,建设老区,生产、生活都有发展和提高,老区面貌焕然一新。
  1981—1985年,老区的种植业、养殖业、乡村企业、农田基本建设、电力建设、交通建设、文教卫生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种植业建设项目共76项,计6,34万亩。其中茶叶1.48万亩,油茶3.75万亩,油桐704亩,毛竹1771亩,杉、松6600亩,桑树340亩,柑桔124亩,黄花70亩;此外,尚有白莲、苎麻、甘蔗、果园和蔬菜温室等。种植品种较多,近期经济与远期经济效益相结合。
   养殖业建设共36项,主要的有养猪729头、养牛77头、养长毛兔240只、养鸡1万只、鸭300只,开鱼塘鱼池132亩,养鱼4万尾。
  乡镇企业建设共25项,其中有香菇种厂、茶叶初制厂、砖瓦厂、花爆厂、合成纤维厂、水泥预制厂、玻璃钢瓦厂、农药厂、农机厂、煤饼厂、榨油厂、小料加工厂、竹器工艺厂、饲料加工厂、各类瓷厂、酱油厂、塑料厂、烘蚕茧室、银金矿淘金船等。这些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改变老区经济面貌脱贫致富起了重要作用。
  水利电力建设方面有48项,其中新建水渠2800米,配套灌渠一条,建提灌站2座,电排水管300米,打饮水井41口,建水电站2座,小型水电设施11项,架设输电线路143.5公里(其中高压线路123.5公里),并网线路l公里,购置水电配套设备1台。
   交通建设10项,其中新建公路桥梁7座,新辟乡村公路15.5公里。进一步改善了老区的交通条件。
   文教卫生建设17项,其中建小学9项,近1500平方米,维修2所小学;建卫生所2处计600平方米,后续建卫生所1处;还为老区培训师资6次。
   此外,修理了老区老同志招待所,新建敬老院2所。
   表15-161981-1985年省市两级扶助老区建设项目及资金情况表第六章民政事务
   第一节机构
  清末,浮梁县有关民政事项,由知县、县丞办理。民国初期,民政工作由县知事、县长主管。24年(1935年)6月至29年10月,县政府设第一科。29年1月,县政府设社会科。社会科业务是:人民团体组训、社会福利、难民救济、仲裁劳资纠纷、物价管理及其他有关社会事项。11月,将第一科改为民政科。34年4月,撤销社会科,将社会科所管事务划归民政科管理。5月,民政科改称第一科,翌年1月复称民政科。民政科业务是:自治、警政、卫生礼俗、禁烟、选举及有关民政事项。
  1949年,景德镇市人民政权建立后,5月1日,成立市人民政府民政科。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社会局成立,8月底撤销。1955年3月,市政府民政科改为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同年5月,改称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1959年4月,浮梁县、景德镇市民政局合署办公,称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并分设民政优抚、社会福利生产、秘书、财会统计等4科。1960年11月,市人事局并入市民政局,仍称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1961年8月4日,人事工作从市民政局析出。1965年5月10日,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改称景德镇市民政局。1968年7月4日,由于“文化大革命”,民政局停止行使职权,有关工作由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内务组代替。11月29日,景德镇市社会福利管理站成立。1970年8月,恢复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管理站同时撤销。1971年2月17日,市民政局与市劳动管理站合并,成立景德镇市民政劳动局革命委员会。1972年3月,劳动与民政工作分开,恢复各自机构,民政方面称景德镇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
  1979年8月29日,市民政局取消革命委员会名称,撤销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恢复景德镇市民政局原称,并建立局党组。机构日臻完善,局内分设社会救济等7个科室以及盲人聋哑人协会。1984年1月24日,在机构改革中,市民政局职能机构设人事秘书科(含财务工作)、民政科、社会救济科、优抚科。另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休退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归口市民政局。5月,市民政局人事工作从人秘科析出,划归局党组办管理,人秘科改称秘书科。
  1985年8月16日,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从市民政局析出,市民政局拨出行政编制1人给老建办;市编委增加老建办行政编制4人。
   第二节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的男婚女嫁,或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自由恋爱而结合,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但是某些达官贵人三妻四妾,巨贾豪绅一夫多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妇女没有法律保障,重婚和破坏他人婚姻者亦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50年1月,开始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是市区政府或郊区区公所。登记前申请人先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检查,凡未达法定婚龄或患有不应结婚疾病的人一律不予办理登记。1953年和1956年,随着基层政权的变更,婚姻登记先后由区政府民政股、街道办事处及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则由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除遵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外,具体作法按1955年内务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疯病未曾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均禁止结婚。并要注意防止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及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发生,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都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且须具备规定的各项证件才予办理。
  1981年1月,新婚姻法颁布。此后,民政局同其它有关单位大力宣传新婚姻法,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并于1984年4月,根据省政府赣发(1984)11号文件精神,对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5次全面检查。12月又召开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会上提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次年,为配合开展婚姻法宣传活动,对珠山区违法婚姻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的155对违法婚姻中,有105对补办手续,30对动员他们分居。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婚姻登记专用图章和收费标准。
  关于涉外婚姻,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管理。1984年,市民政局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办理了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一对。
   表15-17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表15-17-11950—1985年景德镇市婚姻登记统计表
   注:1949年、1960—1977年资料缺少。
   第三节社团登记
  195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按照上饶专署指示,进行社团登记的准备工作。18日,社团登记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会上成立了社团登记办事机构,并就有关事项作出了决议:①开展社团登记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时间定为10天;②登记限20天完成,处理工作不在此限;③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市公安局负责登记期间的治安工作。市府文教科负责对学联进行调查,召集教会负责人开会,请市长、市委宣传部长出席讲话;④社团登记具体工作由市府民政科办理,会后张贴布告,并通过各有关单位积极分子,对隐瞒社团财产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在教会团体的登记中,贯彻“三自革新运动”精神,使其切实做到白养、自给、自传,与帝国主义割断联系,处理意见由专署决定。
  佛教团体自动声明要求撤销,市府民政科于10月份提出了处理意见。同乡会、会馆、书院、祠堂所有房产,全部交市会社祠公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其团体予以取消,从事迷信职业的团体中人员,由市工业局说服他们改行,其中范围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暂时保留。通过登记,共有28个社团予以取消,其中同乡会6个,会馆书院9个,善堂2个,同乡社5个,义渡6个。书院、会馆大部份已修建为学校。义渡已改为公渡,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设立浮桥渡船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
  12月,社团登记工作基本结束。此后,流动剧团如外地京剧、越剧、话剧团来市演出,抵市后,由所在剧院造具名册分别呈报市府文教科,民政科及公安局备案。
   表15-181952年景德镇市社团登记表表15-18-11952年景德镇市社团登记表第四节收容遣送
   抗日战争时期,大批难民进入境内,为收容安置本战区的难民,于民国26年(1937年)12月,在浮梁县赈济支会设收容所。28—32年2月,先后收容赈济难民8081人。
  解放初期,收容遣送工作尚无固定机构,一般性收容遣送由民政部门负责,突击性大规模收容遣送则成立临时机构。1949年5月和10月,分别遣散国民党政府职员20人,过境蒋军俘虏21人。该年底经市人民政府调查,全市流入境内的外来人口l万余人,其中已登记的乞丐700余人。
  1954年6月大水,邻县灾民大批涌入,先后共达1.51万人。7月3日成立“邻县水患地区灾民联络办公室”,并在官庄设立了灾民工作站,进行紧急收容安置。在市区各界群众的大力援助下,来市灾民全部得到妥善的临时安置,其中早期来市的青壮年灾民3167人安排了建筑、运输等临时工作,免费医疗779人。大水过后动员遣送灾民1.176万人安全返回家园,资遣过往人员2918人。次年春,因春荒流入市内的邻县灾民日增,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市各公安派出所和各区民政干部密切配合,进行灾民调查登记,实行突击收容后集中遣送。全年遣送灾民回乡共16批计3436人,资遣经费3245元。
  1958年,各地盲目流入城市人口日益增多。5月5日,成立了景德镇市临时收容站,当年收容外流人员2128人,遣送回乡1095人,安置就业371人。第二年,外地盲目流人人口已逾万人,其原因是:部分灾民生活困难;景德镇市修建机场、铁路和开发山区,需要劳动力;小城镇及农村部分人口向往城市,盲目流人。为压缩城市人口,加强农业第一线,由市公安局、民政局、粮食局、劳动局于9日联合成立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采取“边收容、边生产、边审查、边处理”的方法,组织有劳力的外流人员进行挖土方、烧木炭等临时性生产劳动。是年,共收容外来人口1.07万人,外省人口占89.3%,其中又以安徽省的人口为最多。在外流人口中,经反复动员仍不愿回乡,安置就业的有2245人。
  1960年,因受自然灾害和“左”的政策影响,各地流人人口剧增,全年收容人数突破历史记录,达2.75万人。为有效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人城市,做好外来人口遣送工作,9月,加强了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的工作,充实了机构,在市边境的洪源、桃墅、白毛坂3处设立了外来人口劝阻站,并在马鞍山、茅家坂、南山下增设了3个临时安置站。市各有关单位成立了清理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对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经联系波阳、南昌、都昌、余干、婺源、乐平、东乡、余江和安徽、江苏等地政府派出工作组驻市,协助遣送各地外来人口返乡生产。是年,遣送返乡1.51万人;自动返乡3078人;经反复动员不肯返乡的1.07万人,分别介绍到有关单位安置了工作。1961年,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发出通知,严禁各单位私自吸收盲流劳力。对已私自吸收盲流劳力的单位,除由其负责送回原籍外,将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本年收容、遣送人数分别骤减至700余人。次年撤销市外来人口收容处理办公室,收容遣送工作由市收容遣送站独自承担,此后,曾一度撤销景德镇市收容遣送站,业务转交市社会福利院兼管,至1967年1月13日,仍恢复该站。
  80年代初,收容遣送对象发生新的变化,有相当一部分为惯流人员和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新盲流人员。1980年收容482人,其中长期外流人员就有124人。外流1年以上,收容遣送5次以上者22人;外流2—5年者92人;外流5—10年者7人;外流10年以上者3人。在1981年收容的人数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愿劳动而外出,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新盲流人员。
  据统计,1982年收容612人次。其中,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占21.2%;屡遣屡返的惯流人员占19.4%;家庭.管教不当受虐待而外出的占10.5%;家庭无力看管和被遗弃的痴呆傻者,精神病人占7.7%;以上访为名流浪乞讨的占5.1%;外出搞副业或以乞讨增加收入者占36.1%。表15-191949—1985年景德镇市收容遣送情况统计表表15-19-11949—1985年景德镇市收容遣送情况统计表
  在市区及郊区的游民,1955年有181人,其中小偷97人、娼妓52人、乞丐16人、诈骗分子16人。对游民中的老残,由市生产教养院收容安置67人。公安部门1956年1月调查统计,全市共有游民209人。其中盗窃分子96人、诈骗分子6人、乞丐18名、娼妓5人、其他无业流浪汉84名,为加强对游民的安置改造工作,维护社会治安,2月28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五星农场”。场地设市郊石岭乡罗农滩汪家山。是年,接收安置游民196人,1957年,又接收安置游民76人。至1958年,五星农场基本完成游民教育改造任务,绝大多数游民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五节殡葬改革
   墓区解放前及解放初期没有划分墓区,自然形成的主要埋葬地有凤凰山、白兰坞、道士坞、塘家坞、邵家岭等地。
  1959年8月31日,市民政局制定了《景德镇市公墓管理实施细则)17条。9月1日,经城建部门规划、市政府批准,划西郊朱家山和东郊唐家坞、董家山为公墓区。在公墓区内又划定:棺柩、骨灰、军人和干部、少数民族、儿童、基建单位迁葬旧坟,自由选择和予留穴位等7大葬区。并按坟墓编列顺序号码,便于管理和坟主祭扫,自1980年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公墓区大部分已被征用于基建,基建范围内坟墓均迁走。
  殡葬组织解放前,官方未设殡葬机构,民间都有殡葬团体,他们自行划为:南门头以上,南门头以下,十八桥一带以及小塘街附近地段的管辖地区,号称“三条半杠”。这三条半杠统治着各地区大大小小的分杠,如赛宝坦,汪家街、小桥上、童家栅门等。这些殡葬团体的成员由社会上穷困潦倒的市民,外流迁市的乞讨人员以及迫于生计的各类人员组成。社会上称为“八仙”、又称“八大王”、“土佚”。他们严守分界,不准越界揽活,否则将夺杠斩索,聚众闹事。这些民间殡葬团体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即不得私自揽活,均由各老板接丧活,分给各杠主做,否则将逐出“杠门”,永无生意。
  1959年1月,石狮埠、太白园办事处分别成立殡葬服务站,将全市原有的殡葬人员,道士组织起来为全市殡葬服务。9月1日,成立了景德镇市公墓管理处,合并了原两个服务站并进行了整顿。1962年4月23日,道士站撤销。1967年,公墓管理处改为殡葬管理所,1972年,又更名殡葬管理处,直至现在。殡葬改革1949年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简朴、节约办丧事,对旧的丧葬习俗进行了改革。旧时的做道场、披麻戴孝,焚香摆供等封建迷信陋习正在逐步取消,代之而起的是开追悼会,佩戴黑沙,献花圈,用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
  打破旧的传统观念,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自1963年在河西园林庵建造了一所火化场开始,政府不断大力宣传,采取措施改革殡葬。1972年11月6日,市民政局颁布《关于取缔私人集伙埋坟的通告》。1975年6月30日,为推行火葬,市殡葬管理处停办了土葬业务。1979年11月15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称风易俗、大力推行火葬的通告》。动员全市广大干部、工人、城市居民和社员群众移风易俗,推行火葬,1984年4月10日,市民政局党组向中共市委呈报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1983)75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通知》的报告,经中共市委办公室转发至全市各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9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
  在大力宣传的同时,殡葬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先后置办了火化炉两台、运尸的大小灵车两部、尸体冷冻箱1台。殡仪馆已于1980年5月建成交付使用。
   表15-201959—1985年火化情况统计表
   注:1.1959-1975年6月,均系以上葬、火葬,1975年6月30日,停办土葬业务,全面开展火葬业务。
  2.1963以前火葬均系土炉或挖坑用炭焚化。
  3.1960年,1964年至1975年,囚资料丢失,埋葬数及零星火化数无法填写。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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