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464-466
摘要: 1966年以前,每年年底待审人犯只有几十人,1979年以后逐年增加。经检察,1982年有177人,1983年上升到361人,1984年243人,1985年239人。
关键词: 检察 监所检察

内容

监所检察景德镇市劳动改造单位历年来增减变化很大。1957年以前,有河西砖瓦厂、昌江瓷厂、通用机械厂、三龙劳改农场等劳改劳教单位。1958年后,由外地调入大批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单位增加到10所。1959年7月,计有劳改人员2012人,劳教人员2175人。1960年以后,因部分服刑犯人调迁,在场人员大减。1963年劳改场所合并为4个。其中省属劳改单位江西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即浮南瓷土矿)劳改就业人员较多,有1813人,服刑人犯只有821人。1980年,在市劳改单位只有江西省第三监狱(前称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1984年成立市劳改独立大队。到1985年,共有“两劳”人员2774人,就业人员201人。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全市待审人犯。1966年以前,每年年底待审人犯只有几十人,1979年以后逐年增加。经检察,1982年有177人,1983年上升到361人,1984年243人,1985年239人。
  监所检察开始是派员定期检察或专项检察,有时与公安、法院联合检察。从1982年开始,对市看守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对劳改劳教场所检察次数不断增加。1985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派出5名干部为驻省第三监狱检察组,蛟潭区人民检察院派出3名干部为驻市劳动教养所检察组,实现了监所检察全面、经常化。在劳改劳教场所服刑的人犯和教养人员,绝大多数都能表示认罪认错,接受改造,以期改造成为社会有用的人。但是,也有少数劳改、劳教人员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造谣破坏,打架斗殴,甚至乘机脱逃,殴打管教干部,破坏监所秩序。1983年8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后,一些流氓、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陆续被捕入狱。这些犯罪分子在在押期间不认罪服法,继续为非作歹。如市看守所第六、第八、第十七号监房内,“狱头”、“狱霸”活动猖獗,他们互结团伙,自称“总把”、“座把”、“修理工”。在号内掠夺他人食物钱财,并以打人取乐,任意欺凌、侮辱、殴打他犯,甚至把人打死,气焰十分嚣张。他们私立的各种刑罚,有“打夹心”、“炒肚皮”、“炒腰花”、“紧螺丝”、“开摩托”、“开飞机”、“倒挂金钩”、“喝三鲜汤”等。对同监犯人进行所谓的“三修”,即大打、中打、小打,新人狱的犯人无一幸免,严重地破坏了监狱规则。在第十七号监房,5天内被他们打伤的有17人,重伤的1人,打死1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的通知》精神,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按照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对21名犯罪分子分别以流氓罪、抢劫罪、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判处死刑3人,10年以上徒刑的2人,5年以上的7人,5年以下的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
  监所检察负责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劳”人员的犯罪案件。把打击两劳人员的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以维护劳改劳教场所良好秩序,促进“两劳”人员接受改造。1958—1963年,共办理“两劳”人员犯罪案件181件。1980—1985年,共办理劳改劳教人员犯罪127件。
  时限检察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的拘留、逮捕、起诉、判决的法定时限进行检察,以督促和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历年来,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都有少量案件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时间结案,超过于法律规定时限。1961年5月,有46名刑事拘留人犯超过《逮捕拘留条件》规定时限。1965年4月,检察发现有1名贪污犯于1962年7月拘留,1964年5月起诉,到检察时尚未判决。197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以后,7月对市看守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关押1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3人,2年以上未起诉的有2人,3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人;起诉1年以后未判决的有9人,2年后未判决的有5人,3年后未判决的有1人。经过这次检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抓紧进行清理。1982年5月,针对市看守所羁押人犯较多的现象,又组织力量进行检察,发现有14.04%的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经过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建立与健全了办案时限登记卡。
  执法检察对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政策法律进行监督,以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体内容是: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对在押、劳改、劳教人员有无打骂、体罚、虐待行为;管教工作中,是否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使用人员是否妥当等。对一般轻微的打骂人犯行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绳之以法。
  监外执行检察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有5种人:一是判处管制的人;二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三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四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依法给予假释的人;五是判监外执行或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人。这5种人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或由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则检察执行机关是否进行监管考察和教育,重点考察上述5种人是否认罪守法,以促进他们接受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如发现他们继续犯罪,则建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对于不符合假释或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或虽有病但已治愈的人应予纠正或收监。1965年8月,发现市新生机械厂有1名贪污犯不符合假释条件,即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经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发出裁定书予以收监。1981年和1982年,对市珠山、昌江两个区人民法院所判处管制和徒刑缓刑人犯的管教工作进行检察,发现有的单位认为“人已放出来。还要搞什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建立了监管措施和制度。
  社改检察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建立对社会改造的检察,简称社改检察。社改检察主要内容为:社改对象是否认罪守法,接受改造;是否有错划漏划对象,监管措施是否落实等。检察方式,一是与公安、法院联合进行检察;二是结合办案自行,重点检察;三是结合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检察;四是参加对四类分子的评审进行检察。1959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员检察三龙人民公社、西湖人民公社、万寿山垦殖场、坑口人民公社墩口管理区和太白园振出所管辖地区的社改工作。据1959年的统计,全市被列为社改对象的5种人共5411人。这些人大部份分散在农村。经过政策教育、形势教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教育,促使他们尽快地向好的方面转化,改变成份或摘帽,成为正式社员。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5号、55号文件精神,全市共摘掉四类分子帽子2189人,对错划的247名右派分子,予以改正,恢复名誉,作了妥善安置。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精神,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社改检察工作自行消失。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