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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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6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6
页码: 462-467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司法检察工作。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内容

第一节刑事检察
  1955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当时由于人员少,未设职能科室,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起诉的案件,由领导指定人员办理。认真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人犯条件。同时还注意查明其犯罪性质及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等。办理批捕时执行“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党委决定”的审批制度。
  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同年又以中发64号文件指示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逮捕人犯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从1979—1980年,由于4个区人民检察院刚成立不久,干部来自各方,业务生疏,暂不能承担审查批捕任务,仍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审批。1981年1月1日起,普通刑事案件,改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批捕起诉的案件,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规定,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的犯罪,应按干部管理范围审批。凡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均须制作《批捕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起诉的案件,则制作《起诉书》,连同全卷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历年来,刑事检察工作,是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进行的,1955年镇反运动中,共批捕了一批人犯,其中反革命犯占总数的52.65%;刑事犯占总数的47.35%。当年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年底全部结案。翌年刑事案件大减,全年共逮捕人犯30人,其中反革命犯7人。1957年有所回升,共逮捕人犯120人。其中反革命犯32人、普通刑事犯88人、起诉103人。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全市开展以防特、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为主的安全运动,市人民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清查破获一批案件,挖出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全年逮捕人犯中,反革命犯占总数的65.78%,普通刑事犯占总数的34.22%。1959年,批捕人犯比上年减少55.6%,起诉人犯比上年减少62.4%。1960年2月,全国政法会议提出“把对敌斗争抓紧一些”的方针,全年逮捕人犯比上年度上升73%,起诉比上年上升64%。1961年和1962年,城乡社会治安良好,发案率有所下降。1961年比1960年下降了20.24%,1962年较1961年又下降了27.54%。1963年2月,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试点和增产节约运动,采取“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不捉”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开展了打击盗窃、投机捣把、流窜犯、惯犯的斗争,全年逮捕人犯比上年度上升40%,起诉比上年上升16.40%。1964年和1965年,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严格掌握中央规定的两条标准,即第一,罪恶大、证据确凿,不思悔改的;第二,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的,除此两条逮捕判刑外,其余都交给群众批判和监督改造,不予逮捕。这两年共批捕人犯84人,起诉93人,批捕和起诉案件大为减少。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整顿城市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予以严厉打击。1981年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了“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重申从重从快的方针,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市、区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79—1982年,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其特点是:杀人犯、抢劫犯及流氓伤害犯罪较为突出,反革命犯罪剧减,仅占批捕总人数的1%;从罪犯年龄看,青少年犯罪突出。1981年批捕人犯中,青少年犯罪占总数的67%;从作案人数上看,团伙作案多,1980年批捕的盗窃、抢劫、斗殴人犯中,结伙作案的占总数的84.95%。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重申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并规定了打击的主要对象。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以便及时而迅速地处理重大刑事案件。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区两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全体干警参加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从1983年8月17日开始,全力以赴地加快办案速度。经过3个月的工作,共批捕人犯979人,占该年批捕总数的78%。那些杀人越货、拦路抢劫、斗殴行凶、强奸妇女等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一一落人法网。
  1983—1985年,批捕、起诉了一大批人犯。其中批捕杀人犯占2.5%,投毒爆炸犯占0.18%,强奸犯占6.8%,抢劫犯占19.5%,流氓斗殴犯占13.14%,盗窃犯占41.3%,拐卖人口、卖淫犯占0.9%,伤害他人犯占6.95%,其他罪犯占8.73%。经过严打斗争,全市城乡社会秩序开始好转。
   第二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案件,又称自行侦查或自办案件。1953-1965年间,自办案件范围划分不明确,业务上的称谓也不统一,开始叫侦查,后叫自办案件,刑事侦查,以后又改称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1957年,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拟定《市公、检、法三家受理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按照这个暂行规定,市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共4类28种。即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3种:偷税抗税、假冒伪劣商品、违反外贸渔猎法规;侵犯人身权利案7种:致人死亡、重伤、溺婴、剥夺他人自由、侵犯住宅、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破坏公共秩序案7种:破坏选举、逃避兵役、阻碍公务、诬告、伪证、生产事故、医疗事故;渎职案11种:干部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失职、报复陷害、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非法拘捕、刑讯逼供、枉法处理案件、泄露机密。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按照此规定属检察部门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缩小,只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打死、逼死人命及非法搜查和羁押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根据以上自行侦查案件范围的划分,市人民检察院历年都自办了一批案件。1953年普选运动中,及时发现和批捕了1名破坏选举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0月和11月,中共中央、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和《命令》,市人民检察署配合全市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及时查处了不法粮商盗卖、套购粮食,盗窃国家加工粮食及粮、油、棉布供应政策案件10件,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对全市17个粮食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和人员调整工作,保卫了粮食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三反”运动中,查处贪污案41件,违法乱纪案2件。
  1954年,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少数不法资本家抽逃资金,偷税漏税以及大肆挥耗浪费等不法行为。市人民检察院抽调10名干部对私营工商此进行调查,对少数不法资本家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与方法进行揭发,先后公开逮捕14名严重不法资本家。通过处理,挽回了损失,健全了财务制度,完善了经营管理。1956年,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一般监督组,制定工作范围、程序和工作制度。当年受理案件36件,其中违法失职案9件,违犯政策法令案3件,侵犯人权案2件,违犯操作规程案5件,贪污盗窃案5件,违法乱纪案6件,其他案件6件。市检察院还发出建议书6份。报告书2份。1957年受理案件27件,立案处理17件,发出建议报告书3份,口头提出建议11次。在同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等犯罪分子;据统计,1960—1962年,共查处贪污案75人,违法乱纪和渎职案11人,奸污妇女案3人,其他犯罪44人。
  1964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一部分干部参加点和面上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过深入调查摸底,发现有些单位人员边反边犯,运动前有贪污行为,运动中又不择手段地伪造单据,虚报冒领,进行贪污、盗窃、投机捣把活动。为贯彻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市人民检察院选择4名犯罪严重的贪污犯于11月下旬召开1000人大会,进行公开处理,并举办实物和图片展览,组织有关人员参观,震动很大。先后共有14个单位计18人补充交待了问题,17人进一步退交脏物,10人作了坦白交待和检举揭发。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1979—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97件,立案的34件43人,起诉的9件11人。
   第三节经济检察
  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置经济检察科,专司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案件,并把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放在首要位置。1979年立案查处的只有4人,1982年立案查处有29人,到1985年立案查处的达66人。
  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特点是:①数额大。1982年查处的案件中,个人获利5000元以上的占26.1%,万元以上的占9.5%。曙光瓷厂1名负责基建人员,贪污盗窃达8万元。②多种犯罪混合在一起,既贪污又盗窃、既行贿受贿、又赌博、诈骗、投机捣把等,交错在一起。1982年查处的案件中,1人身犯数罪的占42%。③以搞活经济为名,钻改革的空子。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或以购买紧俏物资为名,或以签订合同形式,骗取他人汇款。
  1982年,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加强经济检察力量,积极投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至1985年,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203件。其中逮捕人犯114人,起诉的人犯128人。挽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66万元、粮食9.79万公斤、木材594个立方米。
   第四节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景德镇市劳动改造单位历年来增减变化很大。1957年以前,有河西砖瓦厂、昌江瓷厂、通用机械厂、三龙劳改农场等劳改劳教单位。1958年后,由外地调入大批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单位增加到10所。1959年7月,计有劳改人员2012人,劳教人员2175人。1960年以后,因部分服刑犯人调迁,在场人员大减。1963年劳改场所合并为4个。其中省属劳改单位江西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即浮南瓷土矿)劳改就业人员较多,有1813人,服刑人犯只有821人。1980年,在市劳改单位只有江西省第三监狱(前称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1984年成立市劳改独立大队。到1985年,共有“两劳”人员2774人,就业人员201人。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全市待审人犯。1966年以前,每年年底待审人犯只有几十人,1979年以后逐年增加。经检察,1982年有177人,1983年上升到361人,1984年243人,1985年239人。
  监所检察开始是派员定期检察或专项检察,有时与公安、法院联合检察。从1982年开始,对市看守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对劳改劳教场所检察次数不断增加。1985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派出5名干部为驻省第三监狱检察组,蛟潭区人民检察院派出3名干部为驻市劳动教养所检察组,实现了监所检察全面、经常化。在劳改劳教场所服刑的人犯和教养人员,绝大多数都能表示认罪认错,接受改造,以期改造成为社会有用的人。但是,也有少数劳改、劳教人员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造谣破坏,打架斗殴,甚至乘机脱逃,殴打管教干部,破坏监所秩序。1983年8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后,一些流氓、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陆续被捕入狱。这些犯罪分子在在押期间不认罪服法,继续为非作歹。如市看守所第六、第八、第十七号监房内,“狱头”、“狱霸”活动猖獗,他们互结团伙,自称“总把”、“座把”、“修理工”。在号内掠夺他人食物钱财,并以打人取乐,任意欺凌、侮辱、殴打他犯,甚至把人打死,气焰十分嚣张。他们私立的各种刑罚,有“打夹心”、“炒肚皮”、“炒腰花”、“紧螺丝”、“开摩托”、“开飞机”、“倒挂金钩”、“喝三鲜汤”等。对同监犯人进行所谓的“三修”,即大打、中打、小打,新人狱的犯人无一幸免,严重地破坏了监狱规则。在第十七号监房,5天内被他们打伤的有17人,重伤的1人,打死1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的通知》精神,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按照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对21名犯罪分子分别以流氓罪、抢劫罪、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判处死刑3人,10年以上徒刑的2人,5年以上的7人,5年以下的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
  监所检察负责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劳”人员的犯罪案件。把打击两劳人员的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以维护劳改劳教场所良好秩序,促进“两劳”人员接受改造。1958—1963年,共办理“两劳”人员犯罪案件181件。1980—1985年,共办理劳改劳教人员犯罪127件。
  时限检察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的拘留、逮捕、起诉、判决的法定时限进行检察,以督促和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历年来,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都有少量案件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时间结案,超过于法律规定时限。1961年5月,有46名刑事拘留人犯超过《逮捕拘留条件》规定时限。1965年4月,检察发现有1名贪污犯于1962年7月拘留,1964年5月起诉,到检察时尚未判决。197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以后,7月对市看守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关押1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3人,2年以上未起诉的有2人,3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人;起诉1年以后未判决的有9人,2年后未判决的有5人,3年后未判决的有1人。经过这次检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抓紧进行清理。1982年5月,针对市看守所羁押人犯较多的现象,又组织力量进行检察,发现有14.04%的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经过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建立与健全了办案时限登记卡。
  执法检察对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政策法律进行监督,以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体内容是: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对在押、劳改、劳教人员有无打骂、体罚、虐待行为;管教工作中,是否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使用人员是否妥当等。对一般轻微的打骂人犯行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绳之以法。
  监外执行检察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有5种人:一是判处管制的人;二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三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四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依法给予假释的人;五是判监外执行或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人。这5种人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或由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则检察执行机关是否进行监管考察和教育,重点考察上述5种人是否认罪守法,以促进他们接受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如发现他们继续犯罪,则建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对于不符合假释或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或虽有病但已治愈的人应予纠正或收监。1965年8月,发现市新生机械厂有1名贪污犯不符合假释条件,即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经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发出裁定书予以收监。1981年和1982年,对市珠山、昌江两个区人民法院所判处管制和徒刑缓刑人犯的管教工作进行检察,发现有的单位认为“人已放出来。还要搞什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建立了监管措施和制度。
  社改检察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建立对社会改造的检察,简称社改检察。社改检察主要内容为:社改对象是否认罪守法,接受改造;是否有错划漏划对象,监管措施是否落实等。检察方式,一是与公安、法院联合进行检察;二是结合办案自行,重点检察;三是结合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检察;四是参加对四类分子的评审进行检察。1959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员检察三龙人民公社、西湖人民公社、万寿山垦殖场、坑口人民公社墩口管理区和太白园振出所管辖地区的社改工作。据1959年的统计,全市被列为社改对象的5种人共5411人。这些人大部份分散在农村。经过政策教育、形势教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教育,促使他们尽快地向好的方面转化,改变成份或摘帽,成为正式社员。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5号、55号文件精神,全市共摘掉四类分子帽子2189人,对错划的247名右派分子,予以改正,恢复名誉,作了妥善安置。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精神,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社改检察工作自行消失。
   第五节控告申诉
  市人民检察机关自建立以来,接受了大批公民的来信和接待公民的来访,对他们提出的控告与申诉,进行了认真处理。其中有资料可查的1952~1965年和1977—1985年两段时间的统计,共受理来信7617件,接待来访4575人次。公民通过来信来访渠道进行申诉和控告,这是对检察机关信任的一种表现。在这些来信来访中,检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有1451件,联合有关部门办理的22件,其余均为转办存查。
   公民来信来访控告申诉的内容,在各个不同时期反映不同的内容。1952—1953年司法改革时,控告旧司法人员的信件较多。1953~1955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控告、检举不法资本家“五毒”行为的居多。1958—1962年,主要内容为反映、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行为。1979—1982年,申诉平反冤假错案,要求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更为突出。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后。检举、控告刑事犯罪的信件成倍增加。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来信,及时进行认真处理。
   表14-11953—1985年景德镇市部份年度控告申诉情况统计表
   案件复查有利于纠正出现的问题,正确贯彻党的政策,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公民的来信来访中,有许多属于申诉范围,据1952-1985年中的21年统计,申诉来信达1367件,占同期信件总数7617件的17.94%。对于这些申诉的来信,都作了认真处理。
  全市案件复查工作有几次大的复查:一是1956年,根据全国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会议精神,在中共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政法部门组织了清案小组,对1955—1956年的“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行复查,纠正了少数错捕错判以及犯罪性质认定不当等错误;二是1962年对已判决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特别是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要求,认真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刑事案件54件73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8件66人,普通刑事案件6件7人。复查结案的49件63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90.7%。其中全错全纠的13件16人,部份错部份纠的5件5人,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给予摘帽l件1人。维持原判的29件40人。
  为了做好控告申诉的受理和案件复查工作,历年来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接待公民来访、处理公民来信工作均很重视。1985年,建立了市、区检察长接待人民来访日制度,规定星期六,检察长亲自接待公民来访。并且建立、健全了日常工作制度,使之正常化制度化。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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