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陪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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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民陪审
分类号: D915.1
页数: 1
页码: 461-461
摘要: 1951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的案件多为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渎职、虐待或杀害妇女等刑事案件。陪审员产生的形式主要有:或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或由机关团体临时推选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否需要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关键词: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

内容

1951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的案件多为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渎职、虐待或杀害妇女等刑事案件。陪审员产生的形式主要有:或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或由机关团体临时推选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否需要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走上了法律化、制度化。4月,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干部进行工作,结合全市第一次基层选举,编印宣传提纲,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布置党的报告员结合当时的中心工作向群众作报告,并利用广播、幻灯、黑板报进行宣传。按照各选区人口比例,确定名额,提出候选人,交群众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这次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30人,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陪审业务知识,观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为开展人民陪审奠定了基础。从5月开始,每天有4名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加陪审,并由法院发给陪审期间工资。凡是法律规定应实行陪审的案件,基本上都实行了陪审。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密切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审判案件的质量。
  1956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各届的基层选举,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改选和增选。1960年,全市第四次基层选举,选出人民陪审员126人。1963年,选出人民陪审员293人。对新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都及时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使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被取消。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1980年,结合全市第七次基层选举,在珠山、昌江、鹅湖、蛟潭4个区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00人。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学习,为人民陪审员熟悉审判程序打下基础。1984年,第八次基层选举,全市各乡(场)、街道、厂矿企业共选出人民陪审员320人,其中男性233人,女性87人。这次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中,有共产党员154人,占总数的48.13%;共青团员23名,占总数的7.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26人,高中文化的有67人,初中文化161人,小学文化66人,平均年龄30岁。无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政治素质,文化水平,比历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都有很大提高。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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