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459-460
摘要: 1949年5月,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5件,投诉最多的是租赁纠纷,其次是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1984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带来了民事关系的新变化。民事案件不但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1949年5月,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5件,投诉最多的是租赁纠纷,其次是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广大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的痛苦,要求脱离封建夫权束缚,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件,成为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当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167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1%。1951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1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4%。1952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猛增到50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52.90。1953年继续上升,收案总数高达668件,占全年民事收案总数的58.5%。1951-1953年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479件。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过程中,按照婚姻法的要求,为摧毁封建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努力。
  1952年经过司法改革,改变了“坐堂问案”、脱离群众的审判作风。为方便群众诉讼,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制度,运用集体调解的方法,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这一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84%。至本年度止,累计共受理了民事案件1892件。其中婚姻纠纷占42.8%。债务纠纷占27.8%,房屋纠纷占10.4%,工商纠纷占6.7%,劳资纠纷占4.10_10,继承纠纷占4.60'/0,土地纠纷占1.4%,其他案件占2.2%。次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375件,市人民法院通过传达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走出公堂,深入群众,携卷下乡,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当年办结民事案件1325件。
  1954年,对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和调整,培训业务骨干,加强业务指导。一年中,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纠纷达3200多件,减少了法院收案。1955年,婚姻纠纷仍占民事收案的一半以上。房屋、债务、劳资、山林、水利纠纷增加,占民事纠纷总数的30%。房屋,债务纠纷主要是公私债务,投资争执和遗留的工资清偿等问题。市人民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有利改造的原则,对各类纠纷进行妥善处理。
  1958-1961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1958年受理民事案件303件,比上年减少57.5%。已结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占70%。1959年受理民事案件535件,调解结案的占71.5%。1960年调解结案的占32.5%。1961年审结的262件离婚案件中,经调解离婚的有1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判决离婚的43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6.4%。
  1962年,民事案件比1961年上升了62%。其中,婚姻案件上升了43.6%;房屋,继承等案件上升了24%。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占66.3%;判决结案的占17.3%。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和全国、全省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恢复民事审判庭。至1965年底,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41件。其中婚姻纠纷1144件,房屋纠纷58件,债务纠纷31件,抚养纠纷12件,赡养纠纷21件,继承纠纷11件,赔偿纠纷10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4件,其他50件。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1174件,占结案总数的87.55%。判决的167件,仅占总数的12.5%。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1966—196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7件。1968年,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1972年10月,重组人民法院时,先后恢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4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试行意见)和受理案件范围,恢复两审终审,民事审判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在具体办案中,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和守法观念,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对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把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1973—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比较正常,案件升降幅度不大,办案质量和效果都比较好。
  1979年,民事审判工作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更加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效率。全年受理的178件民事案件,到年底全部审结,没有积案。1980年,随着落实私房政策的逐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当年受理的房屋纠纷案占民事案件的12%,比上年度增长了1倍。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民事收案又大量增加,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52件,比1980年上升了36.7%。其中,离婚案上升58.3%,房屋、宅基地案件上升53.4%,继承案件上升53.4%。
  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抽出人员在昌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试点,培训骨干,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办18件民事案件,各项民事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办案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经复查,1983年审结的511件民事案件大部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文书档案齐全的要求。
  1984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带来了民事关系的新变化。民事案件不但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全市两级法院从内部挖掘潜力,调整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增设人民法庭,采取包干分片,定案到人,携卷下乡,巡回办案的办法,提高办案效率。至1985年,2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22件。其中,婚姻案1217件、赔偿案268件、房屋案152件、继承案76件、债务案66件、宅基地案68件、赡养案43件、抚养案33件、其他99件。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结案总数的86u/0,判决的占14%。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