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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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457-458
摘要: 景德镇市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围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任务。至1985年止,及时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好转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关键词: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景德镇市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围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任务,根据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严厉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党团骨干。1949年7月16日,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革命政权,处决了民愤极大的惯匪许福日、窝匪伍松林。1951年5月,审理并处决了以吴桐为首的反动“同善社”和纠集国民党特务组织的地下武装“大中华保民救国军”暴动案件。同年,为配合郊区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发动群众,依法审理了一批封建把头、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三反”、“五反”运动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理了一批贪污、盗窃案件,维护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秩序。这期间,配合土改、民革和“三反”、“五反”运动共审理了不法地主、恶霸、反革命、土匪、封建把头、贪污、盗窃、奸商等案件341件。
   至195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9.7%。1949—1950年,受理的案件以盗窃、伤害、扰乱金融、违犯工商管理的占多数;1950-1951年,以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占多数。1952年的刑事案件比1951年上升21.9%,共XXX件,其中反革命案占28%,破坏经济建设案占25.5%,妨害人身权利、名誉案占14.6u/0,贪污、渎职案占11.8%,其它案件占20.1%。当年审理的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判死缓的占1.2%,判有期徒刑的占33.6%,判管制的占28.7%;判处罚金的占19.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15.6%。
  从1953年起,人民法院工作重点转到运用审判武器,为保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1954年组织力量深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厂商行商等反限制、反改造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在全市开展的“健全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反对浪费”的运动中,严厉打击贪污、盗窃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这一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7件。1955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乘机进行捣乱,制造谣言,蛊惑人心,企图组织暴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群众要求,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依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人民群众政治觉悟日益提高,社会治安比较稳定,全年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0.5%。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94.3%;贪污、盗窃、诈骗、强奸等案件下降37.2%。
  1958年,按照中共中央提出“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要少”和依法长判的方针,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现行破坏为重点,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68%。次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全市共特赦在押人犯84人。从1960年起,由于连续几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方面原因,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刑事案件日趋上升。1963年,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政法、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审理刑事案件513件,比上年度审理的刑事案件上升69.1%。其中,自诉刑事案件上升到356件。公诉案件中的奸淫幼女案上升了3倍多,投机捣把案上升了50%,盗窃案上升了12%。
  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政策,各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这一年受理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7%。次年,进一步贯彻依靠人民群众专政和少捕人以及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刑事案件进一步减少,全年受理的案件比上年下降32%。受理的65件公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36件;受理的193件自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181件。1968年,市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后,刑事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规章制度亦被削弱或取消。
  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建立和健全审判程序和制度。同时,根据党的对敌斗争政策,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73年,配合全省重点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召开了全市性的公开宣判大会,公开判处罪犯43人。
  1977年,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流窜犯,整顿社会治安,先后在城乡召开大型公开宣判大会15次,判处罪犯143人,参加大会群众共达10万余人。1978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至1980年,共复查反革命案件172件,给予平反的冤、假、错案122件,共183人,占复查案件的70.9%;复查普通刑事案件53.4件,给予平反的35件,共39人,占复查案件的6.55%。同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而鸣不平被判刑的所谓“现行反革命”案21件共34人宣告无罪。与此同时,还复查了1977、1978两年判处的62件反革命案件,改判纠正45件,占复查总数的72.58%。
  1980年以后,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集团、惯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到1981年底,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占2.2%,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贪污、伤害、拐卖人口等案件占84%,其他案件占13.8u/0。1982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盗窃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从快打击。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34件。其中贪污53件,行贿受贿10件,盗窃31件,诈骗18件,投机捣把8件,其他案件1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3年8月,在中共市委统一部署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和处决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危害最大的流氓团伙给予了摧毁性的打击。至1984年6月,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判处死刑、死缓的占人6u/0,无期徒刑的占1.8%,有期徒刑的占78%,拘役、管制、免刑的占8.1%,给予其他处罚的占7.5%。同时,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召开宣判大会16次,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84年4月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重点打击以下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即①流氓团伙分子;②流窜作案分子;③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④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⑤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⑥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辑在案的罪犯;⑦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至1985年6月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案件占34.4%。判处死刑、死缓的占2.77%;无期徒刑的占0.3%,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9.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判处拘役、徒刑缓刑、管制的占10.6%,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3.2%。至1985年止,及时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好转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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