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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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457-461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司法审判工作。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工作

内容

第一节刑事审判
  景德镇市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围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任务,根据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严厉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党团骨干。1949年7月16日,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革命政权,处决了民愤极大的惯匪许福日、窝匪伍松林。1951年5月,审理并处决了以吴桐为首的反动“同善社”和纠集国民党特务组织的地下武装“大中华保民救国军”暴动案件。同年,为配合郊区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发动群众,依法审理了一批封建把头、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三反”、“五反”运动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理了一批贪污、盗窃案件,维护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秩序。这期间,配合土改、民革和“三反”、“五反”运动共审理了不法地主、恶霸、反革命、土匪、封建把头、贪污、盗窃、奸商等案件341件。
   至195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9.7%。1949—1950年,受理的案件以盗窃、伤害、扰乱金融、违犯工商管理的占多数;1950-1951年,以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占多数。1952年的刑事案件比1951年上升21.9%,共XXX件,其中反革命案占28%,破坏经济建设案占25.5%,妨害人身权利、名誉案占14.6u/0,贪污、渎职案占11.8%,其它案件占20.1%。当年审理的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判死缓的占1.2%,判有期徒刑的占33.6%,判管制的占28.7%;判处罚金的占19.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15.6%。
  从1953年起,人民法院工作重点转到运用审判武器,为保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1954年组织力量深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厂商行商等反限制、反改造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在全市开展的“健全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反对浪费”的运动中,严厉打击贪污、盗窃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这一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7件。1955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乘机进行捣乱,制造谣言,蛊惑人心,企图组织暴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群众要求,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依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人民群众政治觉悟日益提高,社会治安比较稳定,全年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0.5%。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94.3%;贪污、盗窃、诈骗、强奸等案件下降37.2%。
  1958年,按照中共中央提出“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要少”和依法长判的方针,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现行破坏为重点,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68%。次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全市共特赦在押人犯84人。从1960年起,由于连续几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方面原因,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刑事案件日趋上升。1963年,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政法、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审理刑事案件513件,比上年度审理的刑事案件上升69.1%。其中,自诉刑事案件上升到356件。公诉案件中的奸淫幼女案上升了3倍多,投机捣把案上升了50%,盗窃案上升了12%。
  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政策,各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这一年受理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7%。次年,进一步贯彻依靠人民群众专政和少捕人以及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刑事案件进一步减少,全年受理的案件比上年下降32%。受理的65件公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36件;受理的193件自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181件。1968年,市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后,刑事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规章制度亦被削弱或取消。
  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建立和健全审判程序和制度。同时,根据党的对敌斗争政策,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73年,配合全省重点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召开了全市性的公开宣判大会,公开判处罪犯43人。
  1977年,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流窜犯,整顿社会治安,先后在城乡召开大型公开宣判大会15次,判处罪犯143人,参加大会群众共达10万余人。1978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至1980年,共复查反革命案件172件,给予平反的冤、假、错案122件,共183人,占复查案件的70.9%;复查普通刑事案件53.4件,给予平反的35件,共39人,占复查案件的6.55%。同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而鸣不平被判刑的所谓“现行反革命”案21件共34人宣告无罪。与此同时,还复查了1977、1978两年判处的62件反革命案件,改判纠正45件,占复查总数的72.58%。
  1980年以后,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集团、惯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到1981年底,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占2.2%,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贪污、伤害、拐卖人口等案件占84%,其他案件占13.8u/0。1982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盗窃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从快打击。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34件。其中贪污53件,行贿受贿10件,盗窃31件,诈骗18件,投机捣把8件,其他案件1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3年8月,在中共市委统一部署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和处决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危害最大的流氓团伙给予了摧毁性的打击。至1984年6月,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判处死刑、死缓的占人6u/0,无期徒刑的占1.8%,有期徒刑的占78%,拘役、管制、免刑的占8.1%,给予其他处罚的占7.5%。同时,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召开宣判大会16次,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84年4月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重点打击以下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即①流氓团伙分子;②流窜作案分子;③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④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⑤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⑥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辑在案的罪犯;⑦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至1985年6月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案件占34.4%。判处死刑、死缓的占2.77%;无期徒刑的占0.3%,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9.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判处拘役、徒刑缓刑、管制的占10.6%,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3.2%。至1985年止,及时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好转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第二节民事审判
  1949年5月,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5件,投诉最多的是租赁纠纷,其次是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广大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的痛苦,要求脱离封建夫权束缚,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件,成为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当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167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1%。1951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1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4%。1952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猛增到50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52.90。1953年继续上升,收案总数高达668件,占全年民事收案总数的58.5%。1951-1953年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479件。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过程中,按照婚姻法的要求,为摧毁封建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努力。
  1952年经过司法改革,改变了“坐堂问案”、脱离群众的审判作风。为方便群众诉讼,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制度,运用集体调解的方法,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这一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84%。至本年度止,累计共受理了民事案件1892件。其中婚姻纠纷占42.8%。债务纠纷占27.8%,房屋纠纷占10.4%,工商纠纷占6.7%,劳资纠纷占4.10_10,继承纠纷占4.60'/0,土地纠纷占1.4%,其他案件占2.2%。次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375件,市人民法院通过传达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走出公堂,深入群众,携卷下乡,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当年办结民事案件1325件。
  1954年,对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和调整,培训业务骨干,加强业务指导。一年中,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纠纷达3200多件,减少了法院收案。1955年,婚姻纠纷仍占民事收案的一半以上。房屋、债务、劳资、山林、水利纠纷增加,占民事纠纷总数的30%。房屋,债务纠纷主要是公私债务,投资争执和遗留的工资清偿等问题。市人民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有利改造的原则,对各类纠纷进行妥善处理。
  1958-1961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1958年受理民事案件303件,比上年减少57.5%。已结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占70%。1959年受理民事案件535件,调解结案的占71.5%。1960年调解结案的占32.5%。1961年审结的262件离婚案件中,经调解离婚的有1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判决离婚的43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6.4%。
  1962年,民事案件比1961年上升了62%。其中,婚姻案件上升了43.6%;房屋,继承等案件上升了24%。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占66.3%;判决结案的占17.3%。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和全国、全省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恢复民事审判庭。至1965年底,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41件。其中婚姻纠纷1144件,房屋纠纷58件,债务纠纷31件,抚养纠纷12件,赡养纠纷21件,继承纠纷11件,赔偿纠纷10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4件,其他50件。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1174件,占结案总数的87.55%。判决的167件,仅占总数的12.5%。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1966—196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7件。1968年,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1972年10月,重组人民法院时,先后恢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4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试行意见)和受理案件范围,恢复两审终审,民事审判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在具体办案中,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和守法观念,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对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把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1973—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比较正常,案件升降幅度不大,办案质量和效果都比较好。
  1979年,民事审判工作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更加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效率。全年受理的178件民事案件,到年底全部审结,没有积案。1980年,随着落实私房政策的逐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当年受理的房屋纠纷案占民事案件的12%,比上年度增长了1倍。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民事收案又大量增加,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52件,比1980年上升了36.7%。其中,离婚案上升58.3%,房屋、宅基地案件上升53.4%,继承案件上升53.4%。
  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抽出人员在昌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试点,培训骨干,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办18件民事案件,各项民事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办案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经复查,1983年审结的511件民事案件大部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文书档案齐全的要求。
  1984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带来了民事关系的新变化。民事案件不但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全市两级法院从内部挖掘潜力,调整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增设人民法庭,采取包干分片,定案到人,携卷下乡,巡回办案的办法,提高办案效率。至1985年,2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22件。其中,婚姻案1217件、赔偿案268件、房屋案152件、继承案76件、债务案66件、宅基地案68件、赡养案43件、抚养案33件、其他99件。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结案总数的86u/0,判决的占14%。
   第三节经济审判
  市中级法院于1980年建立经济审判庭,逐步开展经济审判活动。初期,由于人员少,缺乏经验,工作重点放在一些主要经济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试办了市服装一厂与市土产公司废旧经营部不服市工商局仲裁的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1.62万元。1981年前后,相继在珠山、昌江区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试办经济纠纷案件9件,诉讼标的总额5.483万元。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提高的办法,依照《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8.8万余元,在审理中,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当年办结的27件案件,调解结案的有24件,占结案总数的88.89%。江西电炉厂为景德镇市宇宙瓷厂承揽安装“32数烤火辊道窑”纠纷案,诉讼标的达36万余元,是当时江西省受理的标的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难度最大的一起经济纠纷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进行几个月的调查,查证2000多笔帐目,600多种数据,最后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但维护了承揽双方的正当利益,而且使设备顺利地投人生产,提高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深入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多。为适应这种新形势,两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力量,年底,4个区人民法院全部建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人员增加到16人。另一方面,依法扩大收案范围,深入厂矿,上门收案,就地办案,特别是对“两户一体”的诉讼案件,做到优先办理,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到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11件,诉讼标的额总共204万元,比1983年增长了1.18倍。当年已结的93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93.5%。1985年,通过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上主动进取,多收快结;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92件,诉讼标的总额30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73%。案件分类有购销、借贷、运输、建筑、承包、加工承揽、房屋租赁、农村承包、财产俱险等。当年已结160件,占受案数的83%。争议标的额33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7倍。结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在1个月以内,有的从收案到结案只用了5天时间。经复查所办案件基本上达到要求,合格率达90%以上。1980—1985年底,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12件。其中:购销145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9件,买卖13件,借款12件,加工承揽11件,农村承包11件,货物运输9件,货款4件,财产租赁2件,债务、涉外购销合同、财产保险各1件,其它83件。在办案过程中,除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调解和判决外,还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既当“包公”、又当“红娘”,为搞活经济服务。同时还通过办案,从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也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此外,还接待解答经济法律方面的咨询518人(次),处理来信248件,进行经济法律知识演讲70余次,编写经济法律宣传材料和案例42篇。其中被省、市报刊采用28篇,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法律出版社采用2篇。
   第四节人民陪审
  1951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的案件多为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渎职、虐待或杀害妇女等刑事案件。陪审员产生的形式主要有:或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或由机关团体临时推选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否需要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走上了法律化、制度化。4月,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干部进行工作,结合全市第一次基层选举,编印宣传提纲,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布置党的报告员结合当时的中心工作向群众作报告,并利用广播、幻灯、黑板报进行宣传。按照各选区人口比例,确定名额,提出候选人,交群众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这次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30人,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陪审业务知识,观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为开展人民陪审奠定了基础。从5月开始,每天有4名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加陪审,并由法院发给陪审期间工资。凡是法律规定应实行陪审的案件,基本上都实行了陪审。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密切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审判案件的质量。
  1956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各届的基层选举,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改选和增选。1960年,全市第四次基层选举,选出人民陪审员126人。1963年,选出人民陪审员293人。对新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都及时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使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被取消。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1980年,结合全市第七次基层选举,在珠山、昌江、鹅湖、蛟潭4个区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00人。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学习,为人民陪审员熟悉审判程序打下基础。1984年,第八次基层选举,全市各乡(场)、街道、厂矿企业共选出人民陪审员320人,其中男性233人,女性87人。这次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中,有共产党员154人,占总数的48.13%;共青团员23名,占总数的7.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26人,高中文化的有67人,初中文化161人,小学文化66人,平均年龄30岁。无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政治素质,文化水平,比历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都有很大提高。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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