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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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466-466
摘要: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机关于1951年3月组建。当时称市人民检察署,由市公安局长黄庆荣兼任检察长。
关键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机关于1951年3月组建。当时称市人民检察署,由市公安局长黄庆荣兼任检察长。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公布后,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活动原则有了法律依据。1953年8月,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市委书记赵渊兼任。这期间的检察署为市人民政府机构,其干部由市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市人民检察署于11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刘成禄兼任检察长,并配备了专职副检察长。浮梁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成立,由公安局长马安保兼任检察长。1955年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由和寿海任检察长。1957年由张长和任检察长。1959年3月,县、市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1960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免。1956年1月,设专职正副检察长。1979年,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3年9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述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到1985年止,历任检察长有聂儒、郭新云、杨积壁、赵劲斗、孙敏、方哲夫。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市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9月21日,恢复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内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特种案件监督组、审判与劳改监督组和秘书室。1959年改为3科1室,并配备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79年12月,改设4科1室,即审查批捕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劳改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秘书科为办公室。至1985年,有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人事科和办公室。并在江西省第三监狱设立检察组。
  1979年7月,建立景南区、景北区、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检察院。1980年5月,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各区院均设置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其中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
  市和各区人民检察院均建立检察委员会,其成员为正副检察长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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