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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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2
颗粒名称: 第—章 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2
页码: 455-456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司法机构。
关键词: 国家机构 地方机构

内容

第一节人民法院
  1949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浮梁地方法院,定名为景德镇市地方法院。8月,根据江西省赣东北行署训令,景德镇市地方法院归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领导,并承担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浮梁专区各县上诉法院。1950年,更名为景德镇市人民法院。1951年前后,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建立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审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中的案件。1952年4月,建立“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1953年6月,景德镇市晋升为江西省直辖市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归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院长先后由副市长王立然、张任之、朱农、尹明兼任。从1955年3月开始,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1969年止,当选院长的有胡志德、关学孟、胡文彩,并配备了副院长。
  1960年6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成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初期,两院合署办公,交叉审理一、二审案件。至1963年两院分开办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
  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9月撤销两级人民法院,1972年10月26日,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关学盂。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为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分别在鹅湖、蛟潭两地设立景东、景西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3月,许信如当选院长。1983年11月,由王兰轩代院长。到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
  原浮梁县人民法院于1949年9月成立,历任院长有李秉刚、孙志远、张耀华、刘河清、许美荣。土地改革期间,全县建立6个区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土改”中案件。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并在经公桥、鹅湖两地设置人民法庭,1959年3月,县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次年9月,县人民法院撤销。
  1972年10月,组建景南区、景北区人民法院。1975年3月,在原景东、景西人民法庭基础上建立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法院。4个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其中,昌江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鱼山设立人民法庭;鹅湖区人民法院在湘湖乡设立人民法庭。
  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新成立的4个区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机关于1951年3月组建。当时称市人民检察署,由市公安局长黄庆荣兼任检察长。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公布后,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活动原则有了法律依据。1953年8月,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市委书记赵渊兼任。这期间的检察署为市人民政府机构,其干部由市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市人民检察署于11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刘成禄兼任检察长,并配备了专职副检察长。浮梁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成立,由公安局长马安保兼任检察长。1955年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由和寿海任检察长。1957年由张长和任检察长。1959年3月,县、市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1960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免。1956年1月,设专职正副检察长。1979年,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3年9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述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到1985年止,历任检察长有聂儒、郭新云、杨积壁、赵劲斗、孙敏、方哲夫。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市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9月21日,恢复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内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特种案件监督组、审判与劳改监督组和秘书室。1959年改为3科1室,并配备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79年12月,改设4科1室,即审查批捕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劳改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秘书科为办公室。至1985年,有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人事科和办公室。并在江西省第三监狱设立检察组。
  1979年7月,建立景南区、景北区、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检察院。1980年5月,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各区院均设置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其中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
  市和各区人民检察院均建立检察委员会,其成员为正副检察长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节司法局
  1949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2年9月,改为政法办公室。1955年3月4日,市人民委员会设立司法处。1956年4月19日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11月12日,成立景德镇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至1985年,市司法局职能科室有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科、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下属单位有市公证处、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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