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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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51
颗粒名称: 司法志
分类号: D916.1
页数: 18
页码: 455-470
摘要: 景德镇市人民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以来,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保卫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司法制度

内容

景德镇市人民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以来,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保卫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章机构
   第一节人民法院
  1949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浮梁地方法院,定名为景德镇市地方法院。8月,根据江西省赣东北行署训令,景德镇市地方法院归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领导,并承担浮梁专区司法工作,为浮梁专区各县上诉法院。1950年,更名为景德镇市人民法院。1951年前后,为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建立市人民法庭,下设若干审判组,审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民主改革运动中的案件。1952年4月,建立“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1953年6月,景德镇市晋升为江西省直辖市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业务归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院长先后由副市长王立然、张任之、朱农、尹明兼任。从1955年3月开始,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至1969年止,当选院长的有胡志德、关学孟、胡文彩,并配备了副院长。
  1960年6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成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初期,两院合署办公,交叉审理一、二审案件。至1963年两院分开办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
  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9月撤销两级人民法院,1972年10月26日,恢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关学盂。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为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分别在鹅湖、蛟潭两地设立景东、景西人民法庭。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3月,许信如当选院长。1983年11月,由王兰轩代院长。到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
  原浮梁县人民法院于1949年9月成立,历任院长有李秉刚、孙志远、张耀华、刘河清、许美荣。土地改革期间,全县建立6个区人民法庭,专门审理“土改”中案件。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并在经公桥、鹅湖两地设置人民法庭,1959年3月,县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次年9月,县人民法院撤销。
  1972年10月,组建景南区、景北区人民法院。1975年3月,在原景东、景西人民法庭基础上建立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法院。4个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办公室。其中,昌江区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鱼山设立人民法庭;鹅湖区人民法院在湘湖乡设立人民法庭。
  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新成立的4个区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和疑难案件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机关于1951年3月组建。当时称市人民检察署,由市公安局长黄庆荣兼任检察长。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公布后,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活动原则有了法律依据。1953年8月,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市委书记赵渊兼任。这期间的检察署为市人民政府机构,其干部由市人民政府任免。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市人民检察署于11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刘成禄兼任检察长,并配备了专职副检察长。浮梁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成立,由公安局长马安保兼任检察长。1955年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由和寿海任检察长。1957年由张长和任检察长。1959年3月,县、市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1960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免。1956年1月,设专职正副检察长。1979年,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3年9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述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到1985年止,历任检察长有聂儒、郭新云、杨积壁、赵劲斗、孙敏、方哲夫。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市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9月21日,恢复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内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特种案件监督组、审判与劳改监督组和秘书室。1959年改为3科1室,并配备科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79年12月,改设4科1室,即审查批捕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监所劳改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秘书科为办公室。至1985年,有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人事科和办公室。并在江西省第三监狱设立检察组。
  1979年7月,建立景南区、景北区、景东区、景西区人民检察院。1980年5月,依次分别改名为昌江、珠山、鹅湖、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各区院均设置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其中蛟潭区人民检察院增设监所检察科。
  市和各区人民检察院均建立检察委员会,其成员为正副检察长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节司法局
  1949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2年9月,改为政法办公室。1955年3月4日,市人民委员会设立司法处。1956年4月19日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11月12日,成立景德镇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至1985年,市司法局职能科室有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科、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下属单位有市公证处、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二章审判
   第一节刑事审判
  景德镇市解放初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围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等中心任务,根据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严厉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党团骨干。1949年7月16日,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革命政权,处决了民愤极大的惯匪许福日、窝匪伍松林。1951年5月,审理并处决了以吴桐为首的反动“同善社”和纠集国民党特务组织的地下武装“大中华保民救国军”暴动案件。同年,为配合郊区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发动群众,依法审理了一批封建把头、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三反”、“五反”运动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理了一批贪污、盗窃案件,维护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秩序。这期间,配合土改、民革和“三反”、“五反”运动共审理了不法地主、恶霸、反革命、土匪、封建把头、贪污、盗窃、奸商等案件341件。
   至195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9.7%。1949—1950年,受理的案件以盗窃、伤害、扰乱金融、违犯工商管理的占多数;1950-1951年,以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件占多数。1952年的刑事案件比1951年上升21.9%,共XXX件,其中反革命案占28%,破坏经济建设案占25.5%,妨害人身权利、名誉案占14.6u/0,贪污、渎职案占11.8%,其它案件占20.1%。当年审理的案件中,判处死刑的占1.7%,判死缓的占1.2%,判有期徒刑的占33.6%,判管制的占28.7%;判处罚金的占19.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15.6%。
  从1953年起,人民法院工作重点转到运用审判武器,为保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服务。1954年组织力量深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厂商行商等反限制、反改造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在全市开展的“健全制度、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反对浪费”的运动中,严厉打击贪污、盗窃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这一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7件。1955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乘机进行捣乱,制造谣言,蛊惑人心,企图组织暴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群众要求,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依法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人民群众政治觉悟日益提高,社会治安比较稳定,全年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0.5%。其中,反革命案件下降94.3%;贪污、盗窃、诈骗、强奸等案件下降37.2%。
  1958年,按照中共中央提出“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要少”和依法长判的方针,刑事审判工作以打击现行破坏为重点,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68%。次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全市共特赦在押人犯84人。从1960年起,由于连续几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方面原因,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刑事案件日趋上升。1963年,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政法、司法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审理刑事案件513件,比上年度审理的刑事案件上升69.1%。其中,自诉刑事案件上升到356件。公诉案件中的奸淫幼女案上升了3倍多,投机捣把案上升了50%,盗窃案上升了12%。
  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政策,各类刑事案件明显下降。这一年受理刑事案件比上年度下降37%。次年,进一步贯彻依靠人民群众专政和少捕人以及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刑事案件进一步减少,全年受理的案件比上年下降32%。受理的65件公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36件;受理的193件自诉案件中,依靠群众办理的有181件。1968年,市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后,刑事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规章制度亦被削弱或取消。
  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建立和健全审判程序和制度。同时,根据党的对敌斗争政策,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73年,配合全省重点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召开了全市性的公开宣判大会,公开判处罪犯43人。
  1977年,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流窜犯,整顿社会治安,先后在城乡召开大型公开宣判大会15次,判处罪犯143人,参加大会群众共达10万余人。1978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至1980年,共复查反革命案件172件,给予平反的冤、假、错案122件,共183人,占复查案件的70.9%;复查普通刑事案件53.4件,给予平反的35件,共39人,占复查案件的6.55%。同时,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而鸣不平被判刑的所谓“现行反革命”案21件共34人宣告无罪。与此同时,还复查了1977、1978两年判处的62件反革命案件,改判纠正45件,占复查总数的72.58%。
  1980年以后,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集团、惯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到1981年底,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占2.2%,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贪污、伤害、拐卖人口等案件占84%,其他案件占13.8u/0。1982年,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盗窃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从快打击。至1985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34件。其中贪污53件,行贿受贿10件,盗窃31件,诈骗18件,投机捣把8件,其他案件14件,为国家、集体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3年8月,在中共市委统一部署下,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和处决了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团伙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危害最大的流氓团伙给予了摧毁性的打击。至1984年6月,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判处死刑、死缓的占人6u/0,无期徒刑的占1.8%,有期徒刑的占78%,拘役、管制、免刑的占8.1%,给予其他处罚的占7.5%。同时,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召开宣判大会16次,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84年4月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重点打击以下七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即①流氓团伙分子;②流窜作案分子;③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④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⑤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⑥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辑在案的罪犯;⑦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至1985年6月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属于“七个方面”的犯罪案件占34.4%。判处死刑、死缓的占2.77%;无期徒刑的占0.3%,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9.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判处拘役、徒刑缓刑、管制的占10.6%,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3.2%。至1985年止,及时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好转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第二节民事审判
  1949年5月,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5件,投诉最多的是租赁纠纷,其次是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广大妇女要求解除封建包办婚姻的痛苦,要求脱离封建夫权束缚,离婚、解除婚约和童养媳等婚姻案件,成为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当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件167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1%。1951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15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4%。1952年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猛增到50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52.90。1953年继续上升,收案总数高达668件,占全年民事收案总数的58.5%。1951-1953年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479件。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过程中,按照婚姻法的要求,为摧毁封建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了努力。
  1952年经过司法改革,改变了“坐堂问案”、脱离群众的审判作风。为方便群众诉讼,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制度,运用集体调解的方法,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这一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84%。至本年度止,累计共受理了民事案件1892件。其中婚姻纠纷占42.8%。债务纠纷占27.8%,房屋纠纷占10.4%,工商纠纷占6.7%,劳资纠纷占4.10_10,继承纠纷占4.60'/0,土地纠纷占1.4%,其他案件占2.2%。次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375件,市人民法院通过传达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走出公堂,深入群众,携卷下乡,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当年办结民事案件1325件。
  1954年,对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和调整,培训业务骨干,加强业务指导。一年中,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纠纷达3200多件,减少了法院收案。1955年,婚姻纠纷仍占民事收案的一半以上。房屋、债务、劳资、山林、水利纠纷增加,占民事纠纷总数的30%。房屋,债务纠纷主要是公私债务,投资争执和遗留的工资清偿等问题。市人民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有利改造的原则,对各类纠纷进行妥善处理。
  1958-1961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1958年受理民事案件303件,比上年减少57.5%。已结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占70%。1959年受理民事案件535件,调解结案的占71.5%。1960年调解结案的占32.5%。1961年审结的262件离婚案件中,经调解离婚的有135件,占结案总数的52%,判决离婚的43件,仅占结案总数的16.4%。
  1962年,民事案件比1961年上升了62%。其中,婚姻案件上升了43.6%;房屋,继承等案件上升了24%。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占66.3%;判决结案的占17.3%。196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和全国、全省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恢复民事审判庭。至1965年底,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41件。其中婚姻纠纷1144件,房屋纠纷58件,债务纠纷31件,抚养纠纷12件,赡养纠纷21件,继承纠纷11件,赔偿纠纷10件,土地山林水利纠纷4件,其他50件。调解、撤诉、终止结案的1174件,占结案总数的87.55%。判决的167件,仅占总数的12.5%。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被削弱。1966—196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7件。1968年,民事审判工作被取消。1972年10月,重组人民法院时,先后恢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4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试行意见)和受理案件范围,恢复两审终审,民事审判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在具体办案中,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法制宣传贯穿整个办案过程,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和守法观念,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对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把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1973—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比较正常,案件升降幅度不大,办案质量和效果都比较好。
  1979年,民事审判工作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更加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效率。全年受理的178件民事案件,到年底全部审结,没有积案。1980年,随着落实私房政策的逐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当年受理的房屋纠纷案占民事案件的12%,比上年度增长了1倍。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民事收案又大量增加,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52件,比1980年上升了36.7%。其中,离婚案上升58.3%,房屋、宅基地案件上升53.4%,继承案件上升53.4%。
  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抽出人员在昌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试点,培训骨干,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试办18件民事案件,各项民事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办案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经复查,1983年审结的511件民事案件大部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文书档案齐全的要求。
  1984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带来了民事关系的新变化。民事案件不但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案件的内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全市两级法院从内部挖掘潜力,调整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增设人民法庭,采取包干分片,定案到人,携卷下乡,巡回办案的办法,提高办案效率。至1985年,2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022件。其中,婚姻案1217件、赔偿案268件、房屋案152件、继承案76件、债务案66件、宅基地案68件、赡养案43件、抚养案33件、其他99件。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的占结案总数的86u/0,判决的占14%。
   第三节经济审判
  市中级法院于1980年建立经济审判庭,逐步开展经济审判活动。初期,由于人员少,缺乏经验,工作重点放在一些主要经济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试办了市服装一厂与市土产公司废旧经营部不服市工商局仲裁的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1.62万元。1981年前后,相继在珠山、昌江区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试办经济纠纷案件9件,诉讼标的总额5.483万元。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提高的办法,依照《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38.8万余元,在审理中,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当年办结的27件案件,调解结案的有24件,占结案总数的88.89%。江西电炉厂为景德镇市宇宙瓷厂承揽安装“32数烤火辊道窑”纠纷案,诉讼标的达36万余元,是当时江西省受理的标的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难度最大的一起经济纠纷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进行几个月的调查,查证2000多笔帐目,600多种数据,最后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但维护了承揽双方的正当利益,而且使设备顺利地投人生产,提高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深入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多。为适应这种新形势,两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力量,年底,4个区人民法院全部建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人员增加到16人。另一方面,依法扩大收案范围,深入厂矿,上门收案,就地办案,特别是对“两户一体”的诉讼案件,做到优先办理,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到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11件,诉讼标的额总共204万元,比1983年增长了1.18倍。当年已结的93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93.5%。1985年,通过认真贯彻“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树立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上主动进取,多收快结;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92件,诉讼标的总额30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73%。案件分类有购销、借贷、运输、建筑、承包、加工承揽、房屋租赁、农村承包、财产俱险等。当年已结160件,占受案数的83%。争议标的额33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7倍。结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在1个月以内,有的从收案到结案只用了5天时间。经复查所办案件基本上达到要求,合格率达90%以上。1980—1985年底,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12件。其中:购销145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9件,买卖13件,借款12件,加工承揽11件,农村承包11件,货物运输9件,货款4件,财产租赁2件,债务、涉外购销合同、财产保险各1件,其它83件。在办案过程中,除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调解和判决外,还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既当“包公”、又当“红娘”,为搞活经济服务。同时还通过办案,从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也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此外,还接待解答经济法律方面的咨询518人(次),处理来信248件,进行经济法律知识演讲70余次,编写经济法律宣传材料和案例42篇。其中被省、市报刊采用28篇,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法律出版社采用2篇。
   第四节人民陪审
  1951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的案件多为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渎职、虐待或杀害妇女等刑事案件。陪审员产生的形式主要有:或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或由机关团体临时推选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否需要实行陪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走上了法律化、制度化。4月,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干部进行工作,结合全市第一次基层选举,编印宣传提纲,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布置党的报告员结合当时的中心工作向群众作报告,并利用广播、幻灯、黑板报进行宣传。按照各选区人口比例,确定名额,提出候选人,交群众酝酿讨论后选举产生。这次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30人,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他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陪审业务知识,观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为开展人民陪审奠定了基础。从5月开始,每天有4名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加陪审,并由法院发给陪审期间工资。凡是法律规定应实行陪审的案件,基本上都实行了陪审。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密切了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了审判案件的质量。
  1956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各届的基层选举,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改选和增选。1960年,全市第四次基层选举,选出人民陪审员126人。1963年,选出人民陪审员293人。对新当选的人民陪审员,市人民法院都及时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使人民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陪审制度被取消。1972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1980年,结合全市第七次基层选举,在珠山、昌江、鹅湖、蛟潭4个区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00人。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学习,为人民陪审员熟悉审判程序打下基础。1984年,第八次基层选举,全市各乡(场)、街道、厂矿企业共选出人民陪审员320人,其中男性233人,女性87人。这次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中,有共产党员154人,占总数的48.13%;共青团员23名,占总数的7.2%。大专文化程度的有26人,高中文化的有67人,初中文化161人,小学文化66人,平均年龄30岁。无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政治素质,文化水平,比历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都有很大提高。第三章检查
   第一节刑事检察
  1955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当时由于人员少,未设职能科室,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起诉的案件,由领导指定人员办理。认真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人犯条件。同时还注意查明其犯罪性质及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等。办理批捕时执行“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党委决定”的审批制度。
  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同年又以中发64号文件指示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逮捕人犯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从1979—1980年,由于4个区人民检察院刚成立不久,干部来自各方,业务生疏,暂不能承担审查批捕任务,仍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审批。1981年1月1日起,普通刑事案件,改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批捕起诉的案件,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规定,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的犯罪,应按干部管理范围审批。凡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均须制作《批捕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起诉的案件,则制作《起诉书》,连同全卷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历年来,刑事检察工作,是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进行的,1955年镇反运动中,共批捕了一批人犯,其中反革命犯占总数的52.65%;刑事犯占总数的47.35%。当年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年底全部结案。翌年刑事案件大减,全年共逮捕人犯30人,其中反革命犯7人。1957年有所回升,共逮捕人犯120人。其中反革命犯32人、普通刑事犯88人、起诉103人。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全市开展以防特、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为主的安全运动,市人民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清查破获一批案件,挖出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全年逮捕人犯中,反革命犯占总数的65.78%,普通刑事犯占总数的34.22%。1959年,批捕人犯比上年减少55.6%,起诉人犯比上年减少62.4%。1960年2月,全国政法会议提出“把对敌斗争抓紧一些”的方针,全年逮捕人犯比上年度上升73%,起诉比上年上升64%。1961年和1962年,城乡社会治安良好,发案率有所下降。1961年比1960年下降了20.24%,1962年较1961年又下降了27.54%。1963年2月,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试点和增产节约运动,采取“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不捉”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开展了打击盗窃、投机捣把、流窜犯、惯犯的斗争,全年逮捕人犯比上年度上升40%,起诉比上年上升16.40%。1964年和1965年,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严格掌握中央规定的两条标准,即第一,罪恶大、证据确凿,不思悔改的;第二,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的,除此两条逮捕判刑外,其余都交给群众批判和监督改造,不予逮捕。这两年共批捕人犯84人,起诉93人,批捕和起诉案件大为减少。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整顿城市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予以严厉打击。1981年5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了“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重申从重从快的方针,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市、区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79—1982年,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其特点是:杀人犯、抢劫犯及流氓伤害犯罪较为突出,反革命犯罪剧减,仅占批捕总人数的1%;从罪犯年龄看,青少年犯罪突出。1981年批捕人犯中,青少年犯罪占总数的67%;从作案人数上看,团伙作案多,1980年批捕的盗窃、抢劫、斗殴人犯中,结伙作案的占总数的84.95%。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重申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并规定了打击的主要对象。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以便及时而迅速地处理重大刑事案件。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市、区两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全体干警参加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从1983年8月17日开始,全力以赴地加快办案速度。经过3个月的工作,共批捕人犯979人,占该年批捕总数的78%。那些杀人越货、拦路抢劫、斗殴行凶、强奸妇女等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一一落人法网。
  1983—1985年,批捕、起诉了一大批人犯。其中批捕杀人犯占2.5%,投毒爆炸犯占0.18%,强奸犯占6.8%,抢劫犯占19.5%,流氓斗殴犯占13.14%,盗窃犯占41.3%,拐卖人口、卖淫犯占0.9%,伤害他人犯占6.95%,其他罪犯占8.73%。经过严打斗争,全市城乡社会秩序开始好转。
   第二节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案件,又称自行侦查或自办案件。1953-1965年间,自办案件范围划分不明确,业务上的称谓也不统一,开始叫侦查,后叫自办案件,刑事侦查,以后又改称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1957年,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拟定《市公、检、法三家受理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按照这个暂行规定,市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共4类28种。即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3种:偷税抗税、假冒伪劣商品、违反外贸渔猎法规;侵犯人身权利案7种:致人死亡、重伤、溺婴、剥夺他人自由、侵犯住宅、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破坏公共秩序案7种:破坏选举、逃避兵役、阻碍公务、诬告、伪证、生产事故、医疗事故;渎职案11种:干部侵犯人权、玩忽职守、失职、报复陷害、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非法拘捕、刑讯逼供、枉法处理案件、泄露机密。196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按照此规定属检察部门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缩小,只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打死、逼死人命及非法搜查和羁押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根据以上自行侦查案件范围的划分,市人民检察院历年都自办了一批案件。1953年普选运动中,及时发现和批捕了1名破坏选举的历史反革命分子。10月和11月,中共中央、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和《命令》,市人民检察署配合全市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及时查处了不法粮商盗卖、套购粮食,盗窃国家加工粮食及粮、油、棉布供应政策案件10件,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对全市17个粮食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和人员调整工作,保卫了粮食统购统销的顺利进行。“三反”运动中,查处贪污案41件,违法乱纪案2件。
  1954年,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少数不法资本家抽逃资金,偷税漏税以及大肆挥耗浪费等不法行为。市人民检察院抽调10名干部对私营工商此进行调查,对少数不法资本家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与方法进行揭发,先后公开逮捕14名严重不法资本家。通过处理,挽回了损失,健全了财务制度,完善了经营管理。1956年,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一般监督组,制定工作范围、程序和工作制度。当年受理案件36件,其中违法失职案9件,违犯政策法令案3件,侵犯人权案2件,违犯操作规程案5件,贪污盗窃案5件,违法乱纪案6件,其他案件6件。市检察院还发出建议书6份。报告书2份。1957年受理案件27件,立案处理17件,发出建议报告书3份,口头提出建议11次。在同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等犯罪分子;据统计,1960—1962年,共查处贪污案75人,违法乱纪和渎职案11人,奸污妇女案3人,其他犯罪44人。
  1964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一部分干部参加点和面上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过深入调查摸底,发现有些单位人员边反边犯,运动前有贪污行为,运动中又不择手段地伪造单据,虚报冒领,进行贪污、盗窃、投机捣把活动。为贯彻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市人民检察院选择4名犯罪严重的贪污犯于11月下旬召开1000人大会,进行公开处理,并举办实物和图片展览,组织有关人员参观,震动很大。先后共有14个单位计18人补充交待了问题,17人进一步退交脏物,10人作了坦白交待和检举揭发。
   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后,1979—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97件,立案的34件43人,起诉的9件11人。
   第三节经济检察
  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置经济检察科,专司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案件,并把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放在首要位置。1979年立案查处的只有4人,1982年立案查处有29人,到1985年立案查处的达66人。
  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特点是:①数额大。1982年查处的案件中,个人获利5000元以上的占26.1%,万元以上的占9.5%。曙光瓷厂1名负责基建人员,贪污盗窃达8万元。②多种犯罪混合在一起,既贪污又盗窃、既行贿受贿、又赌博、诈骗、投机捣把等,交错在一起。1982年查处的案件中,1人身犯数罪的占42%。③以搞活经济为名,钻改革的空子。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或以购买紧俏物资为名,或以签订合同形式,骗取他人汇款。
  1982年,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加强经济检察力量,积极投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至1985年,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203件。其中逮捕人犯114人,起诉的人犯128人。挽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66万元、粮食9.79万公斤、木材594个立方米。
   第四节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景德镇市劳动改造单位历年来增减变化很大。1957年以前,有河西砖瓦厂、昌江瓷厂、通用机械厂、三龙劳改农场等劳改劳教单位。1958年后,由外地调入大批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单位增加到10所。1959年7月,计有劳改人员2012人,劳教人员2175人。1960年以后,因部分服刑犯人调迁,在场人员大减。1963年劳改场所合并为4个。其中省属劳改单位江西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即浮南瓷土矿)劳改就业人员较多,有1813人,服刑人犯只有821人。1980年,在市劳改单位只有江西省第三监狱(前称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队)。1984年成立市劳改独立大队。到1985年,共有“两劳”人员2774人,就业人员201人。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全市待审人犯。1966年以前,每年年底待审人犯只有几十人,1979年以后逐年增加。经检察,1982年有177人,1983年上升到361人,1984年243人,1985年239人。
  监所检察开始是派员定期检察或专项检察,有时与公安、法院联合检察。从1982年开始,对市看守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对劳改劳教场所检察次数不断增加。1985年10月,市人民检察院派出5名干部为驻省第三监狱检察组,蛟潭区人民检察院派出3名干部为驻市劳动教养所检察组,实现了监所检察全面、经常化。在劳改劳教场所服刑的人犯和教养人员,绝大多数都能表示认罪认错,接受改造,以期改造成为社会有用的人。但是,也有少数劳改、劳教人员不思悔改,继续进行造谣破坏,打架斗殴,甚至乘机脱逃,殴打管教干部,破坏监所秩序。1983年8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展以后,一些流氓、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陆续被捕入狱。这些犯罪分子在在押期间不认罪服法,继续为非作歹。如市看守所第六、第八、第十七号监房内,“狱头”、“狱霸”活动猖獗,他们互结团伙,自称“总把”、“座把”、“修理工”。在号内掠夺他人食物钱财,并以打人取乐,任意欺凌、侮辱、殴打他犯,甚至把人打死,气焰十分嚣张。他们私立的各种刑罚,有“打夹心”、“炒肚皮”、“炒腰花”、“紧螺丝”、“开摩托”、“开飞机”、“倒挂金钩”、“喝三鲜汤”等。对同监犯人进行所谓的“三修”,即大打、中打、小打,新人狱的犯人无一幸免,严重地破坏了监狱规则。在第十七号监房,5天内被他们打伤的有17人,重伤的1人,打死1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的通知》精神,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按照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对21名犯罪分子分别以流氓罪、抢劫罪、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判处死刑3人,10年以上徒刑的2人,5年以上的7人,5年以下的8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人。
  监所检察负责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劳”人员的犯罪案件。把打击两劳人员的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以维护劳改劳教场所良好秩序,促进“两劳”人员接受改造。1958—1963年,共办理“两劳”人员犯罪案件181件。1980—1985年,共办理劳改劳教人员犯罪127件。
  时限检察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的拘留、逮捕、起诉、判决的法定时限进行检察,以督促和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历年来,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都有少量案件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时间结案,超过于法律规定时限。1961年5月,有46名刑事拘留人犯超过《逮捕拘留条件》规定时限。1965年4月,检察发现有1名贪污犯于1962年7月拘留,1964年5月起诉,到检察时尚未判决。197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以后,7月对市看守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关押1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3人,2年以上未起诉的有2人,3年以上未起诉的有1人;起诉1年以后未判决的有9人,2年后未判决的有5人,3年后未判决的有1人。经过这次检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抓紧进行清理。1982年5月,针对市看守所羁押人犯较多的现象,又组织力量进行检察,发现有14.04%的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经过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建立与健全了办案时限登记卡。
  执法检察对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执行政策法律进行监督,以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体内容是: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对在押、劳改、劳教人员有无打骂、体罚、虐待行为;管教工作中,是否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使用人员是否妥当等。对一般轻微的打骂人犯行为,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绳之以法。
  监外执行检察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有5种人:一是判处管制的人;二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三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四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依法给予假释的人;五是判监外执行或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人。这5种人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或由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则检察执行机关是否进行监管考察和教育,重点考察上述5种人是否认罪守法,以促进他们接受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如发现他们继续犯罪,则建议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对于不符合假释或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或虽有病但已治愈的人应予纠正或收监。1965年8月,发现市新生机械厂有1名贪污犯不符合假释条件,即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经市中级法院审查后,发出裁定书予以收监。1981年和1982年,对市珠山、昌江两个区人民法院所判处管制和徒刑缓刑人犯的管教工作进行检察,发现有的单位认为“人已放出来。还要搞什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建立了监管措施和制度。
  社改检察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建立对社会改造的检察,简称社改检察。社改检察主要内容为:社改对象是否认罪守法,接受改造;是否有错划漏划对象,监管措施是否落实等。检察方式,一是与公安、法院联合进行检察;二是结合办案自行,重点检察;三是结合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进行检察;四是参加对四类分子的评审进行检察。1959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员检察三龙人民公社、西湖人民公社、万寿山垦殖场、坑口人民公社墩口管理区和太白园振出所管辖地区的社改工作。据1959年的统计,全市被列为社改对象的5种人共5411人。这些人大部份分散在农村。经过政策教育、形势教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教育,促使他们尽快地向好的方面转化,改变成份或摘帽,成为正式社员。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5号、55号文件精神,全市共摘掉四类分子帽子2189人,对错划的247名右派分子,予以改正,恢复名誉,作了妥善安置。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精神,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社改检察工作自行消失。
   第五节控告申诉
  市人民检察机关自建立以来,接受了大批公民的来信和接待公民的来访,对他们提出的控告与申诉,进行了认真处理。其中有资料可查的1952~1965年和1977—1985年两段时间的统计,共受理来信7617件,接待来访4575人次。公民通过来信来访渠道进行申诉和控告,这是对检察机关信任的一种表现。在这些来信来访中,检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有1451件,联合有关部门办理的22件,其余均为转办存查。
   公民来信来访控告申诉的内容,在各个不同时期反映不同的内容。1952—1953年司法改革时,控告旧司法人员的信件较多。1953~1955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控告、检举不法资本家“五毒”行为的居多。1958—1962年,主要内容为反映、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行为。1979—1982年,申诉平反冤假错案,要求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更为突出。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后。检举、控告刑事犯罪的信件成倍增加。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来信,及时进行认真处理。
   表14-11953—1985年景德镇市部份年度控告申诉情况统计表
   案件复查有利于纠正出现的问题,正确贯彻党的政策,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公民的来信来访中,有许多属于申诉范围,据1952-1985年中的21年统计,申诉来信达1367件,占同期信件总数7617件的17.94%。对于这些申诉的来信,都作了认真处理。
  全市案件复查工作有几次大的复查:一是1956年,根据全国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会议精神,在中共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政法部门组织了清案小组,对1955—1956年的“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行复查,纠正了少数错捕错判以及犯罪性质认定不当等错误;二是1962年对已判决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特别是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西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要求,认真复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刑事案件54件73人。其中反革命案件48件66人,普通刑事案件6件7人。复查结案的49件63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90.7%。其中全错全纠的13件16人,部份错部份纠的5件5人,免予刑事处分1件1人,给予摘帽l件1人。维持原判的29件40人。
  为了做好控告申诉的受理和案件复查工作,历年来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接待公民来访、处理公民来信工作均很重视。1985年,建立了市、区检察长接待人民来访日制度,规定星期六,检察长亲自接待公民来访。并且建立、健全了日常工作制度,使之正常化制度化。
   第四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法制宣传教育
  1950-1954年,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加强对几部大法的宣传,利用有线广播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并充分利用黑板报、图片、幻灯、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进行宣传。
  1955年6月1日,市法纪宣传委员会举办了法纪宣传教育展览会,其内容包括:①美蒋空投特务的罪证图片;②各种刑事犯罪,如杀人、虐待、强奸、欺诈、纵火、惯窃、扒手、杀婴堕胎、重婚、挑拨、交通肇事、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违犯计划供应、抗拒社会主义改造典型案例;③拥护和遵守国家法令的模范人物事迹。并配备讲解员,于6月1日正式展出至16日结束,参观者达3.4万人(次)。通过这次展出,对于预防犯罪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好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阶级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表现出更加热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纷纷起来检举坏人坏事,罪犯邓X x3次强奸女学生,占XX等7人组织“五大图”、“马快”,专门从事坐地分赃的犯罪活动,就是在群众参观展览后告发的。他们的犯罪活动受到了法律惩处。
  市司法局成立后,1982年在珠山中路景德镇饭店左下侧建立1座永久性的法制宣传栏。先后共刊出各种典型案例、法律知识等文图并茂宣传材料35期,观看群众络绎不绝。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发布后,成立了景德镇市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法教育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普及法律常识动员大会”。至年底,全市共有法制宣传员3000人,作法制报告和讲授法律知识课21场,参加听众8000余人。举办全市性法律咨询4次,接待群众1万余人。共刊出法制宣传栏46期,编印各种法律宣传材料12万余册,在各影剧院放映法制宣传幻灯片320场(次)。
   第二节人民调解
  1952年春,景德镇市人民调解工作配合民主建政开始建立,当时只在居民委员会配备调解委员。共选出调解委员84人,调解员109人,共计193人。其中男性92人,女性101人,分布在83个居民委员会中开展调解工作。
  1954年2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5年对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经过群众酝酿讨论,补选了11名调解委员,撤换了22名不称职的调解员,并3次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通则》以及有关调解业务知识,将全市83个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按地区划分为10个小组,由市人民法院分片负责进行指导,并帮助他们建立了每周两次的会议、学习、汇报制度。建立与健全了调解组织。出现了一批调解人员在调解战线上任劳任怨,半夜三更起来调解,自己垫钱调解,误餐误工替人调解等先进事迹。原二区有两对夫妇长期闹纠纷,发展到不愿参加生产。街邻反映说:“他们的事,清官也断不了”。后经调解委员刘经灿,耐心进行说服教育,使这对夫妇重归于好。是年11月,各区基层干部评模时,有11名调解人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65年,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42个,委员970人。其中:城市94个,委员564人,农村48个,委员406人。共调解民事纠纷7895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受到冲击,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根据中共中央21号文件精神,1981年在全市29个农村社(场)和10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了兼职司法助理员。在297个生产队和159个居民委员会中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317个生产队中,建立1750个调解小组。共有调解人员2513人。调解各种纠纷5222件。1982年,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并在14个厂矿企业成立了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调解干部84人;生产队、居民小组和工厂车间建立调解小组2200个,有调解人员3939人。当年调处各种纠纷4264件。1983年,城市干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有34c70的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配备专职干部120人;200人以上的单位,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全市有调解委员会459个。
  1984年9月,召开了全市1000人以上厂矿企业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当年共调处民事纠纷6567件。至1985年,全市共有调解委员会635个,当年调处各种纠纷5719件,比上年下降12%。
   第三节公证律师
  景德镇市的公证工作,于1951年开始办理,市人民法院配备专职干部两名,其中公证员1名。由于当时社会情况复杂,加上限额太高(1000万元以上,旧币),所以收件不多。直至1953年下半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国家对私营关于瓷业方面的包销、订购、加工业务蓬勃发展,加上降低了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300万元),因而促使公证收案由1953年全年的104件,增加到1954年第一季度的192件。按其性质划分,包销149件,加工17件,订货20件,承揽2件,买卖4件。按经济类型分:公与公之间3件,公与私之间189件。当季结案187件。其中包销146件,加工17件,订货19件,买卖3件,承揽2件。结案情况是:认证178件,公证5件,驳回2件,撤回2件。在192件公证事件中,市瓷业公司占95.3%,其他单位占4.7%。基本上贯彻了公证工作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的方针,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逐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备专职公证员2人。10月,景德镇市法律顾问处成立。开展了法律咨询、代书诉状、上诉状、出庭辨护、民事代理等业务。1958年4月,市法律顾问处被撤销。下半年,市法院公证室撤销,中止了公证工作。1981年3月,景德镇市公证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公证处开展的法律行为公证业务有:证明合同(契约)、委托、继承权、遗嘱、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子女等。自1981年以来,累计办理各项国内公证业务819件,其中经济合同32件。同年7月,恢复市法律顾问处。9月,开始接收部分案件。1983年共办理刑事辩护40件,民事代理12件,非诉2件,代书5件,咨询1940人(次)。从1984年下半年起,接受6家企业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全年受理刑事辩护88件,民事代理16件,非诉14件,代书52件,法律咨询63人(次)。1985年6月,市法律顾问处分为第一律师事务所和第二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4人,实习律师4人,律师工作者3人。实行《试行自收自支节余分成承包责任制》的管理办法。至年底,两所共办理刑事辩护82件,民事代理76件,代书90件,法律咨询696人(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家。
   第四节劳改劳教
  1951年,成立景德镇市劳动改造队,队址设在里仁乡(今竟成乡)里村。配备管教干部10人,下设3个劳改中队,组织犯人生产砖瓦。1952年10月,市公安局设立监管劳改科。1955年3月,改为第四科。同年,建立景德镇市三龙劳改农场。1958年8月,成立景德镇市劳改企业管理处,下辖市水泥厂、市通用机械厂、市耐火器材厂、昌江砖瓦厂、市瓷土矿、仙槎煤矿和三龙农场等劳改企业。1963年5月6日,市劳改企业管理处撤销,市公安局设立管教科。原属市劳改企业大部分移交给市里和省劳改局,只留下三龙劳改农场(有果园、尤家、董家、盘溪4个分场)和市通用机械厂两家。同月,又改为市公安局劳改工作管理科。1964年,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地、市不设劳改单位的决定》,市公安局的劳改管理科撤销,劳改厂、场(矿)分别移交市有关部门和省劳改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强迫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市劳改管理部门为把犯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并有用于社会的新人,对犯人的改造主要采取以下措施:①政治思想教育。采取个别谈话;集体上课,组织讨论、参观等形式,进行政治和时事教育。建立每周l至五晚上学习制度,学习政治、法律和时事;每周一次犯人检讨会制度。②文化教育。把犯人中的文盲编入扫盲班,把具有初小文化程度的编人文化班,进行文化补习,并购买了文化体育娱乐用品,以活跃犯人文体生活。③认罪服法与前途教育。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奖惩制度。半年一小评,一年一大评。表现好、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记功或减刑;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各种规定、抗拒改造、继续违法的给予处分、加刑。④根据犯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组织技术培训,使犯人在劳动改造期间,既学到技术,又创造财富,并为其刑满后就业创造条件。⑤组织发动犯人家属、亲友,通过写信、接见,开座谈会,共同做犯人思想转化工作,促使犯人安心改造。通过上述教育改造措施,大部分犯人都能改恶从善,成为新人。如三龙劳改农场,1954年投入劳改的有222人,年终评比时,获物资奖励和记功的有18人,提前释放的有3人。新光耐火器材厂,1962年投入劳改的188人,评比中被评为积极分子的有74人,获奖励的11人,记功的15人,给予表扬的17人。
  劳动改造政策既改造了犯人,又为国家创造了财富。1956年,三龙劳改农场有劳改犯200人,耕种土地1734亩,全年收获稻谷42.19万斤,荞麦4000斤,红薯1.31万斤,油莱籽913斤,芝麻120斤,蔬菜12万斤,锯窑柴7000担,养猪93头。获利润2.2万元。其他劳改厂矿生产的产品有水泥、耐火材料、瓷土、普通车床、日用陶瓷、煤及陶瓷生产设备等。据统计,1952—1959年,劳改企业工业总产值502.86万元,农业总产值54.95万元。
  1957年9月28日,成立景德镇市劳动教养工作委员会,负责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决定送劳动教养人员,送市属劳改厂、矿、场实行劳动教养。“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劳教工作委员会撤销,由市军管会或保卫部批准送劳动教养人员,送进贤县永桥农场教养。1973年5月7日,恢复市劳动教养委员会。1981年1月11日,改名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1年4月25日,建立景德镇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秘书、生产、管教3个股。下辖3个中队和1个集训队,地址设在三龙。1983年9月10日,市公安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实施方案》,将劳动教养管理所移交给市司法局。
  50—70年代,对劳教人员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根据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作为赡养家属或本人将来安家立业的储备金,促使劳教人员经过教育和劳动锻炼,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81年4月,遵照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针对8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绝大多数是青少年的现实,着眼于转化思想,培养品德和矫正恶习,立足于挽救。制定了劳动、学习、请假、卫生、会见、考核、奖惩制度。
  劳动教养人员,经过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绝大多数教养人员走上了悔过自新道路。1982年投入的84名劳教人员,有10人获提前解除教养,16人记功。1981年,劳教人员种地161亩,管理果树3390株。全年收获稻谷47925斤、梨瓜8200斤、西瓜710斤、花生1350斤、芝麻1272斤、红薯2100斤、各种蔬菜6107斤、梨2.5万斤,总产值达1.3万余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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