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预审 看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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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40
颗粒名称: 第六章 预审 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2
页码: 445-446
摘要: 本章讲述了景德镇市公安预审、看守工作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公安工作 预审 看守

内容

第一节预审
  预审,是人民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和办案的最后一道程序。解放后,预审业务由审讯股(后改为执行股)办理。1953年8月,分别由政保科、治安科承办。1957年11月27日,成立预审科,担负政治、刑事案件的预审任务。预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从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直到对案(件)犯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文化大革命”中的军管和保卫部期间,预审部门被撤销,政治、刑事案件由业务组负责预审结案。1973年2月,恢复预审科,行使预审职权。
  1980年1月,全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预审部门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尤其在“严打”斗争中,预审部门严把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杀人、放火、抢劫、流氓团伙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给予沉重的打击。第二节看守
  1949年,成立景德镇市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以关押依法逮捕、拘留和正处于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1950年由公馆岭迁往福建会馆(今周路口派出所所址)。1959年,迁至马鞍山与县看守所合并(今陶瓷窑具厂厂部所在地)。1978年9月,迁至西郊道士坞新建的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人犯凭逮捕证、拘留证以及追捕逃犯和押解人犯的证明文件。收押人犯时,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清除一切可供人犯逃跑、自杀、行凶的危险物品。人犯人监时,宣布监规,责令遵守。为有利于对人犯管理教育,配合办案,对初犯、惯犯、同案犯实行分押分管制度。监管规则(简称监规),是人犯必须知道和遵守的为准则,由公安机关制订。1982年3月,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看守所监规。规定看守所对被依法拘留和逮捕的人犯,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实行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体罚和侮辱人格,保障人犯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人犯的教育改造,鼓励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在押人犯如违犯监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责令反省、加戴戒具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者,并案依法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依法从宽处理或奖励。允许在押人犯揭发、控告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为有利于人犯的改造,看守所订有《人民日报》等报纸,给每个监号的人犯,并允许人犯自带有益书籍和报刊杂志到监内阅读。组织人犯收听广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通过法律、政策、时事、前途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开导,敦促人犯醒悟,认清前途,接受管教,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揭发同伙,争取立功,以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对人犯的生活也给予妥善安排。伙食标准按照相当于社会人口的平均水平供给。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24斤大米;1980年1月,改为27斤大米;1984年5月后,增加到30斤大米。伙食费,在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9元;1984年5月后,每人每月15元。食油和肉、豆制品、食糖等副食品,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供应。人犯饮食清洁卫生,开水充足。监房内设有自来水,可以自行清洗。冬季,在没有锅炉烧水的情况下,多提供热水轮流洗燥。每天放风1次,每次半小时。每月理发1次,允许晒被褥。对待患病者,小病由监所医生进行治疗,重病者及时送往医院就诊。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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