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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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3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户政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438-440
摘要: 本节讲述了景德镇市户政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户政管理 治安管理

内容

常住人口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彻底废除旧的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新的户口管理制度。1950年1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户口管理的通告》,规定市民户口申报手续、审查办法,市区由8个派出所分片办理居民户口申报登记。7月,颁发《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市民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以及商店开业、歇业、职工雇用、解雇等申报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不依照申报户口规则申报登记者;故意不报户口,隐瞒事实,冒名顶替落户,出借户口证件,不服调查或拒绝调查户口者;伪造盗卖盗取或行贿购买各种户口证件,假借调查户口进行欺诈,窝藏包庇坏人,破坏户口调查或阻止他人申报户口者,依照《城市居民违犯申报户口规则暂行罚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金、拘留和追究法律责任。
  1951年8月,按照中南区颁布的《中南区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将原临时户口登记表缴销,发放中南局统一的户口备查簿。1955年5月,在各机关、团体、工厂和企业建立公共户口。1957年8月,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户口簿。
  1958年1月,全国公布实施《户口登记条例》后,有了完整、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法律依据。如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入从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对于不按规定、违犯户口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严重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62年5月,市公安局与市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供应粮食,必须以户口为依据。1963年4月,市公安局规定:婴儿出生后,凭出生证申报登记户口。1965年8月,发出《关于处理迁移落户问题的通知》,从9月9日起,迁移落户均由各派出所受理。1975年10月1日起,各派出所启用公安部统一户口专用章。1976年1月,开始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准予迁入户口证明》。1977年11月,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对凡要求从农村迁入城市者,按规定报由市公安局审批。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是,对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对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1980年7月,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准迁证。
  1985年7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市公安局颁发《关于下放户口迁移批准权限的通知》,对迁入的商品粮户口、“农转非”户口、凡外省外县农民来市农村落户、市区农村之间的互迁、劳改、劳教人员户口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住人口管理1950年7月,市公安局颁布《城市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规定住户来客凡寄宿l夜以上者,由户主在当日内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51—1985年,对各类暂住人口分别作了新的规定。凡暂住3日以上的,由留宿住人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本人申领《暂住证》,劳改、劳教人员,因病因事假回本市暂住,须凭有关证明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港、澳、台同胞及其他人境人员来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或留宿人于当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时注销。1985年5月,市政府通知,因市城区人口稠密,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在市城区落户定居。
  外国人户口管理根据国务院1964年4月13日公布的《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如果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人口卡片管理1956年7月,开始建立人口卡片。凡常住市内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建立一人一卡。如户口变动,卡片亦变动,人口卡异动以户口变动为依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卡片管理受到破坏。1973年,结合户口、门牌整顿,重新建立人口卡片。至1985年底,建卡数占城市人口数的86%。人口查询的查中率达90%以上。建卡30多年来,对政法机关侦查破案、查找线索和追捕逃犯,配合对敌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帮助人民群众寻找失散多年的亲友的下落、协助邮电、医药、银行等部门查找无法投递的疑难信件、居民住址和错付款人的地址都发挥了很好作用。
   换发门牌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城市街道、里弄的门牌进行了3次较大的整顿。
  1949年12月,开始对城区3条主要街道中山路、中华路、河西路,编排门牌。1950年11月,按照中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对门牌实行“由东往西、由南往北、由左往右、单双号对编”的原则,对街道里弄的门牌重新进行编制,门牌用瓷板制作。
  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整顿门牌、路标和换发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5月,成立市整顿换发户口门牌办公室。6月至9月中旬,对市区街道、里弄和近郊区(含黄泥头、陶金岭、三阊庙、十八渡等地)的门牌进行整顿;对原无正式地名的新建居民区(点)、机关、工厂、学校,因兴建扩建或修建马路等占用而残缺不齐的里弄,过去更改的不够切合实际和个别带反动封建色彩的地名,分别作了命名、撤并、更改和调整。全市核发新门牌17373块,设置里弄牌558块,编排单位宿舍号229幢。还编印《景德镇市街道门牌汇编》,为政法、邮电等部门提供了方便。
  1984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更换部分弄牌、门牌号码和户口簿册的工作方案》,从8月中旬至9月底,新命名、更改、延伸街道共46处,新编门牌5320块,新编幢牌129块,新编单元门牌400块。同时,对市新村东路和新村西路的住宅区,进行划区编幢,每栋均编排了单元门牌号。接着,对换发的门牌,户口进行一次核对,纠正了差错,有利于户口管理。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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